CRS下海外资产配置中的七大陷阱

更新时间:2023-11-28 05:0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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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下海外资产配置中的七大陷阱

作者:王文星

来源:《家族企业》2018年第05期

2017年有一部电视连续剧,叫做《人民的名义》。这部电视连续剧里面出现了一个片段,在故事的结尾部分提到了高小琴在中国香港做的一个2亿港币的信托基金。我们今天姑且先不说高小琴在香港设立的这个2亿信托基金涉及香港信托法一也就是英美法系信托法双重所有权约束的问题,也先不谈大陆法系的信托法一物一权的所有权与之的区别,我们今天来思考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既然高小琴设立的香港信托基金是一个私密性的信托架构,如果高小琴不说出这个信托的存在,电视剧中的侯亮平就一定能知道这个信托的存在吗?也许在以前,也就是2018年9月之前,这个信托架构侯亮平不一定能知道,但是,2018年9月之后,侯亮平就一定能够知道这个信托的存在,这是因为,香港将在2018年9月穿透申报非香港居民所控权的信托,并会将这个信托的控权人和信托账户的信息披露交换到中国内地的国家税务总局。

这就是当下为中国跨境资产配置或跨境身份规划的高净值人群热议的CRS

(CommonReporting Standard),也就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共同申报标准。追溯到2014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G20高峰会议就正式批准并推出了国际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的共同申报标准,将向纳税人所属的税务管辖区国家或地区披露和交换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6个国家公开承诺加入和实施CRS,其中49个国家从2017年9月起正式开始信息交换的工作,其他53个国家将在2018年9月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工作。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全球反避税网络

为了确保CRS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工作顺利进行,我们通常都会考虑信息交换的程序问题。其实,OECD很早就出台了许多的相关操作指引,在确保交换国家在出台相关交换规范的基础上,须经过征求意见阶段和立法基础阶段,从而可以在本地法律的框架和司法规则下识别和报告非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同时,各个交换国家还需要确保信息交换的框架性协议的顺利签署。在这个交换的过程中,在国际性框架协议《多边税收征管公约》的指导下,大部分国家通过签署MCAA协议的方式,来约定CRS涉税信息交换的范围、时间点、交换的形式和文件格式、信息交换时各个国家约定的条件等等。就CRS执行实施的具体协议MCAA来讲,目前为止,已经有95个国家签署了该类协议。

MCAA协议在CRS的涉税信息交换过程中至关重要。虽然MCAA是基于多边交换的操作性协议,但是在CRS交换过程中,OECD仍然是严格基于MCAA在双边信息交换的重要性和实质性。也就是说,当税收管辖区的国家和地区签署主管当局的MCAA协议时,名义上说是加入了多边税收信息的交换,但是实质上在信息交换的伙伴层面,本质仍然是双边交换,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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