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17 09: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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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 (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
(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六条 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第七条 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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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以上处罚措施可合并使用,按照本办法处罚的,应以纪律处分为主,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处罚手段为辅,避免以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代替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包括不良后果和严重不良后果。 (一)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含)以下的;
2.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下的;
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含)以下的; 4.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下的;
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造成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
6.造成人员伤残的; 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不含)以上的;
2.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不含)以上的;
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不含)以上的; 4.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不含)以上的;
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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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造成人员死亡的; 7.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包括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年度内同类同质问题连续发生2次(含)以上的; 2.不及时整改造成影响或不良后果扩大的; 3.隐瞒事实真相或逃匿的;
4.阻扰、抗拒调查处理和打击报复的; 5.其他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
(二)情节轻微是指不包括前款所列严重情形的其他一般情形。 第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同时给予2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同时给予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四)受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 (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留用察看期间仅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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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工资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级(职)、晋薪。
第十三条 同一员工存在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同时处以纪律处分的,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又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或经管理部核查没有新发生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处分。受到降级(职)或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等级、职务的恢复。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三)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后逃匿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 (八)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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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五)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少或主动赔偿损失的;
(八)能主动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 (九)其他具有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等其他处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本行对违规行为实行调查认定、审查决定、处罚执行相分离的原则。
业务单位(含营业部、各支行及业务拓展部,下同)、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违规信息的提供,并负责违规事实的调查和认定;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审查和作出处罚决定;总行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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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总行应成立问责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副行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问责委员会成员。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部门,负责处理问责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违规处罚决定由总行问责委员会负责处罚决定。对于违规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大等重大违规处罚事项,经问责委员会审议后,需报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处罚移送程序
第二十条 业务单位、管理部门等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交至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决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附件1);
(二)违规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违规事实确认书》; (三)《检查意见书》、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明违规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单位、管理部门提供的违规信息存在事实不清楚、责任人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等情况的,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深入调查的,可要求违规信息提供部门进一步核实与补充。
第二节 处罚决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充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问责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问责委员会应按照违规处罚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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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通知书》(附件2)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逃逸人员,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其成年家属。
第二十五条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罚决定抄送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并在处罚执行后将结果反馈至问责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复议申请表》(附件3),向总行问责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复议期。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机构、部门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机构、部门负责人(含业务单位、总行各部门,下同)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从事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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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干预员工独立履行职责的;
(二)截留费用、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各种形式小金库、资金池;
(三)以任何形式从事账外经营的;
(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保函、票据、存单等资信证明或金融票证的;
(五)违反信贷规定徇私向本人、亲属、朋友发放贷款的; (六)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或向客户作任何超授权单方面无条件承诺的;
(七)与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从事损害本行利益活动的; (八)违规审批授信业务优惠利率的; (九)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各项业务的;
(十)对发生的案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
第二十九条 机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以上处分:
(一)对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事件的; (三)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故意包庇的; (四)未经授权或征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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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或敏感类信息的;
(五)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
第三十条 机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组织对所辖单位进行检查的;
(二)故意隐瞒或明显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 (三)对违规人员应移送未移送或应处理未处理的。
第二节 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客户经理等授信人员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受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授信业务的; (二)帮助、暗示、串通客户编造虚假资料、隐瞒事实套取银行信用的;
(三)未经批准,向客户作出贷款、承兑、担保等承诺的; (四)未经实地调查、核实,提供虚假陈述,误导审查审批的; (五)代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等法律文本上签字的; (六)虚假核保、面签及协助客户规避贷款发放支付规定的; (七)办理化整为零、甲贷乙用等拆分、借冒名贷款的; (八)为本人、近亲属办理授信业务的;
(九)代客户办理开销户、存取款等业务或者替客户保管现金、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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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在授权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授权档案管理不善,致使授权文书等丢失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转授权报批或备案的; (三)未及时制作授权书,造成无授权经营的; (四)未按照纸质授权书,确认、调整各类系统权限的; (五)其他未按照授权管理办法进行授权的。
第五十八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资金交易服务或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二)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或调查的;
(三)拒绝为有权机关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违法违规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秘密的; (五)参与或协助洗钱活动的。
第五十九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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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洗钱风险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落实上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的。
第五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泄露制卡文件、信息,被他人利用制作伪卡的; (二)银行卡在保管、领用环节丢失、被盗的;
(三)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身份或与中介协作,以虚假资料办卡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对发生的银行卡重大风险事项,不及时报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对吞没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发卡时未充分告知用卡须知、收费信息、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导致客户投诉的;
(四)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五)未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或持卡人信用控制不当的。
第六节 违反结算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二条 柜面人员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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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将本人名章、系统工号和密码交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调剂现金、挪用库款、白条抵库、擅自处理长短款以及挪用客户资金的;
(三)代客签名、设臵/重臵/修改/输入密码,代客户办理开销户、存取款、网上银行等业务的;
(四)代客保管存折、存单、银行卡、身份证件、票据、印章、印鉴等重要物品的;
(五)“虚存实取”、“虚存虚取”办理柜面业务的;
(六)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者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的;
(七)本人经办自己业务的;
(八)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原则混岗操作办理业务的; (九)截留假币、私自处理假币或故意将假币付给客户的; (十)擅自调整、冲正、撤销账务的。
第六十三条 在现金出纳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一)营业开始、终了柜员钱箱未按规定做到同开、同闭、同加锁的; (二)柜员钱箱营业终了未做到换人复核,双人加锁寄库保管的; (三)保险柜或金库钥匙未实行分人单线交接,随意委托他人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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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用钥匙未按规定保管、启封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金库密码及备用密码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现金出纳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 在会计核算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一)取款业务未提供存单、折、卡给予办理的; (二)将内部凭证交由客户代为传递的; (三)未核对预留印章,未校验支付密码的;
(四)未在收回质押存单后删除质押档案、解除质押担保关系的; (五)未经信贷部门许可退回单位保证金或未按信贷部门的贷款要求开立保证金专户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七)客户债务未偿还,定期存单等提前撤单的; (八)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预盖会计业务印章的; (九)挪用其他客户的资金或银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的; (十)盗窃、套取、伪造、变造、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十一)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它资信证明的;
(十二)未按本行重要空白管理规定操作,造成重要空白凭证丢失,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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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核算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在支付结算和票据核算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一)不及时处理往来账、发现未达账项不及时报告和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票据业务查询、查复或查询、查复中互相推诿,或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三)办理票据业务中,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的; (四)解付超过有效期限、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或第一背书人与收款人票据不符的;
(五)未对现金类票据收款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付款前未核实票据挂失情况的;
(六)未对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出票行签章进行审核的; (七)违反规定压单、无理拒付或无理拒收的; (八)未及时关注清算资金情况导致清算资金不足的; (九)指定交换员交换误场、错场的;
(十)将交换票据带回家中或委托他人保管/交换途中办理与交换无关事宜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支付结算和票据核算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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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核或开立账户的;
(二)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开户手续或明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伪造会计凭证或会计报表的;
(四)发生开户、存取款代理业务时,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五)业务未处理完毕前出具回单、回执的;
(六)未审查交易内容与业务依据的一致性、准确性的; (七)未审核客户在相关凭证、申请书上签名、印章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结算业务相关规定的。
第七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七条 在财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截留、转移收入或虚列成本等违规行为的; (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相关财务人员的;
(三)编制虚假账务、报表,造成经营成果严重失真的; (四)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
(五)违反授权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恶意逃避财务审查、审批,擅自超权限审批财务事项的;
(六)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七)故意泄露或利用不当手段获取、持有或过失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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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第六十八条 在财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一)采取挤占费用或挂账等手段逃避固定资产购建控制的; (二)虚开发票、涂改发票,使用名实不符的业务单据或伪造、编造虚假发票报销的;
(三)偷漏各项税款,造成本行经济或商誉损失的;
(四)财务基础工作薄弱,账目混乱,管理不善,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节 违反资金营运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九条 在委托代理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私自以本行名义或超代理权限办理同业或资金业务的; (二)擅自止付或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的; (三)违反规定为客户融资的;
(四)私自为客户填写理财合约、申请书等资料,并代客户签名的; (五)违反规定为委托人决定或变相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的; (六)办理业务时,输入错误或未审查凭证签字栏,出现委托人未在凭证上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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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理财产品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的; (八)其他未按业务规定操作或违反委托协议办理业务的。
第七十条 在资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办理本币贷款、票据业务、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业务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形成较大风险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合作性存放同业、债券融资、票据融资等同业融资业务的; (四)未经审批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在系统内外办理资金往来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九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蓄意或恶意破坏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的; (二)在银行信息系统中预留后门、设臵非法程序的; (三)恶意攻击银行信息系统的;
(四)恶意篡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五)窃取并非法使用银行客户信息资料的;
(六)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密钥、口令或其他敏感信息的; (七)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参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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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一)擅自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它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风险的;
(二)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损害的; (三)擅自启动、中断或关闭银行信息系统(含设备),对生产系统或本行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与管理银行重要信息系统密码、密钥的; (二)离开操作岗位时,未按规定及时退出系统的; (三)人员岗位变动后,未按规定更改操作权限的; (四)丢失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重要文档资料的; (五)技术人员未经审批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六)违反规定下放系统管理、维护、操作权限或委托他人操作的; (七)违反规定允许他人进入机房重地的; (八)运行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
(九)未按规定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规定做好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应急预案处臵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管理备份介质,导致数据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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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十二)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升级、变更或应用软件投产,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十三)未按规定进行软件版本及文档资料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正确运行的;
(十四)未按规定处理和上报操作故障,导致故障性质和范围扩大并造成后果的;
(十五)未按规定进行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十六)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十七)违反规定在生产用机上进行操作,或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十八)擅自装卸或屏蔽统一防毒软件和桌面办公安全系统软件或变更其中配臵的。
第十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一)不服从组织调动、岗位轮换、亲属回避或强制休假规定的; (二)在员工录入、调配、晋升与考核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等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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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授意、指使、强迫检查人员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对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二)徇私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协助检查对象弄虚作假,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擅自调整、修改、删除检查中反映的重大违规问题,致使检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利用职权威胁、勒索被检查对象的;
(五)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
第八十七条 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实施检查,导致应发现重大问题而未发现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反映,影响工作的;
(三)拒绝执行检查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影响问题整改的; (四)对检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审批意见不明确或未按规定及时审批上报检查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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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出具底稿,或私自撤换检查工作底稿,严重影响问题性质(定性)的;
(六)被检查方提供虚假资料,严重误导检查结果的。
第八十八条 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或因工作怠慢、疏于职守,未按方案要求完成检查任务的;
(二)对检查发现的应移交处理的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移送或处理的;
(三)对重大违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未督促和跟踪落实被检查单位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或必要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未达到规定的范围和频次,检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四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九条 本行工作人员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至开除处分:
(一)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与本行利益相冲突的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私自出售、泄露客户信息或商业机密的;
(四)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向与本行有经济往来的客户吃、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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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报,接受或索要各种形式的礼金、礼品等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直接或间接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各种形式的非法资金交易活动的;
(六)违反回避规定,参与各类经营管理活动的;
(七)与客户发生争吵,严重扰乱本行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本行声誉的;
(八)侵占、挪用本行或客户资金的;
(九)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业务不抵制、不报告的; (十)弄虚作假,向上级或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 (十一)索取商业贿赂的。
第九十条 本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及以上处分:
(一)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擅自脱岗,一个月内累计5次或半年内累计15次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未如实填写或谎报员工考勤等情况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等被客户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报道的; (五)在舆情管理上疏于职守,延误危机处臵,对本行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收发或处理文件的。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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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其他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据其他规章制度处理;其他规章制度亦未作规定的,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十二条 在实施违规处罚决定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违规行为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被调查人员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违规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员或事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违规及未落实的处罚行为,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原有制度予以落实及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系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不作为对外承诺和保证。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制定,并授权问责委员会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 2.违规处罚通知单 3.复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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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
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检查部门等单位 检查内容 违规事实/情节描述 违规事实相关责任人 违规处罚依据 例:附件1.违规事实确认书 佐证违规行为的其他材 附件2.检查意见书 料 附件3.〃〃〃〃〃〃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办公室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问责委员会意见 其他有权单位意见 说明:1、《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一式二联,一联由管理/检查部门等单位留存,二联由管理/检查部门等单位连同违规事实确认书复印件等材料移交本级问责委员会办公室,需要处罚的据此填写《违规处罚通知书》,并通知管理/检查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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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违规处罚通知书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部门 被处罚人 处罚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被处罚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违规处罚通知书》由处罚部门签发,一式两联,一联由被处罚部门/人留存,二联由被处罚部门/人签字后送回处罚部门。被处罚部门/人有权自收到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处罚部门申请复议,逾期自动视为同意。
2、在复议后,处罚结果有变更的,应重新填写《违规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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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复议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复议人 送达部门 被处罚事实与被处罚决定 申请复议理由 办公室审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情况反馈 (处理结果)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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