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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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014年1月1日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作业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

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7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3508-93《高处作业分级》

3.

术语、定义

3.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

的作业。

3.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

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

3.3 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3.4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5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3.5 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3.6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3.7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

通的作业。

3.8 设备检维修作业:公司生产检修中进行的各项检修活动。 3.9 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1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1.1 安全环保办公室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安全管理。 4.1.2 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执行及考核工作。 4.2 相关作业部门职责

4.2.1 负责各项危险作业的实施,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4.2.2 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5.

管理内容及方法

特种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5.1

5.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5.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环保办公室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5.1.1.3 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环保办公室、作业部门各一份。 5.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5.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5.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5.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5.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5.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5.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5.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5.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5.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

识,并及时向主管 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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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动火作业

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5.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

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5.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

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5.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

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5.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

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5.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

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

35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

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5.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5.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火人员离开时,

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5.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

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5.4 临时用电作业

5.4.1 因工作需要临时用电的,必须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4.2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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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5.4.3 检修(大修)时,电气处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

电安全。

5.4.4 设备检修时“两停两挂”制度的实施,则筑起了确保检修现场安全的第一

道防线。“两停两挂”是指机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电力室内停电挂牌由电工进行,机旁控制箱停电挂牌由现场检维修人员或巡检工进行。

5.4.5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气处安排专人到施工现

场拉接、拆除电线。

5.4.6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

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气处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4.7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5.4.8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

以防止触电事故。

5.5

高处作业

5.5.1 高处作业的定义

5.5.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

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5.5.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5.5.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5.5.2.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办公室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5.5.2.2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

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5.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

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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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

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5.2.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

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5.2.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5.3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5.5.3.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5.3.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5.5.3.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

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5.5.3.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

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5.5.3.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5.3.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

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5.3.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

定专人负责联系。

5.5.3.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

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6 起重吊装作业

5.6.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

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5.6.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

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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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6.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

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6.5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5.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环保办公室

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6.7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

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6.8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5.6.9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5.6.10 5.6.11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

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6.12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 破土作业 5.7.1 破土作业的范围

5.7.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5.7.1.2 挖土面积在

0.4米以上者。

2平方米以上者。

5.7.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5.7.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

按违章作业处罚。

5.7.3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安全环保办公室审查

批准。

5.7.4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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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附有文字说明。

5.7.5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召集相关单位、部

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5.8 断路作业

5.8.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5.8.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5.8.3 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安

全作业许可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8.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

业。

5.8.5 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

夜间要悬挂红灯。

5.8.6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

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安全环保办公室,恢复交通。

5.8.7 断路作业应按《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

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8.8 在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

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5.8.9 甲单位到乙单位作业,乙单位要向甲单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

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5.9 设备检维修作业 5.9.1 维修前的准备

5.9.1.1 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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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 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

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5.9.1.3 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

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5.9.2 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5.9.2.1 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5.9.2.2 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9.2.3 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5.9.2.4 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5.9.3 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9.3.1 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5.9.3.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

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5.9.3.3 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

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5.9.3.4 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

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9.3.5 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可靠。

5.9.3.6 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5.9.3.7 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9.3.8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5.9.3.9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

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9.3.10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

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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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1 5.9.3.12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5.9.4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9.4.1 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5.9.4.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

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5.9.4.3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

或转移作业地点。

5.9.4.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及

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5.9.4.5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

不符合

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9.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9.5.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

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9.5.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

盲板抽取情况。

5.9.5.3 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5.9.5.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

除。

5.9.5.5 设备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

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5.10 高温作业 5.10.1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

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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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的要求。

5.10.3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

有关防暑的要求。

5.10.4

单位医疗部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

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

5.10.5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

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5.10.6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

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5.10.7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

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5.10.8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

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5.10.9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

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5.10.10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

风或排风装置。

5.10.11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

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5.10.12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

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5.10.13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

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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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4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

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5.10.15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

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6.

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

6.1.1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内所有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的监督检查。 6.1.2 相关部门协助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对安全作业证落实的检查。 6.2 考核

6.2.1 凡未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的部门安全环保办公室将按集团公司安全管

理规定进行处罚。

6.2.2 集团安全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7.

50元罚款。

报告和记录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7.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 7.3 临时用电作业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

7.4

7.5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7.6 破土作业许可证

11

断路作业许可证

7.7

7.8 设备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8.

附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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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w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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