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4-15 17:2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中信银行青岛分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我行各级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 在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流动资金、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业务经办部门(包括支行和经办业务的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与评估,测算流动资金需求量,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落实授信条件,审核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监控贷款用途,实施贷后管理,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 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
第九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审查,负责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量的审核、把关,并按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条 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组织、督促和落实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和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分行放款人员负责审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并实施放款操作。
第十一条 分行会计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以及支付环节的复核。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支
付方式、金额,资金用途,交易对象、交易对象开户行、帐户等,对通过柜面办理的,能够人工审核的信贷资金转出业务事前审核把关,遇到可疑资金流出及时通知信贷管理部、客户经理进行核实,认真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分行法律保全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法律事务、合同文本等,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负责关注类-及不良类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分行合规部、审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生产经营正常,依法合规经营;
(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六)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按照我行贷前调查原则,根据我行风险偏好和目标市场对借款人进行筛选,对符合我行市场准入标准的借款人,受理其申请,并按照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信贷业务质量与内控管理体系文件中的《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作业文件》要求收集授信资料,并根据具体业务背景补充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按照小企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作业文件》要求,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对借款人法律地位、主要负责人情况、经营范围、资本状况、组织结构、资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重要历史事件的调查。如为上市公司,要求了解上市公司表现。
(二)借款人经营活动调查。包括借款人经营的总体情况,销售情况、供应商情况、生产环节、研发能力的调查。并通过对借款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情况,关联交易情况调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不合理内部转移价格等情况。
(三)借款人管理能力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对管理层管理素质、管理水平、信用水平的调查。
(四)借款人竞争能力调查。包括行业竞争能力分析、经济实力调查、经营战略调查、核心竞争力调查。
(五)借款人财务情况调查。原则上,借款人财务报表应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核实财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必要时对财务信息作相应调整。通过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真实性进行调查与核实,分析借款人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经营能力、变现能力等。通过以
上分析,判断借款人财务实力以及到期偿还贷款能力和再举债能力。
(六)贷款用途调查。经办机构应调查落实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根据业务背景判断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理性,并根据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量和现有融资负债情况,判断融资需求的合理性。
(七)还款来源调查。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人代偿能力和抵质押物便能能力等第二还款来源调查。
(八)担保措施调查。对保证贷款,应调查了解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担保的风险分散性(具体参考对借款人的调查要求)。对抵(质)押担保,应调查抵(质)押物基本情况、抵(质)押物合法性、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合理性、抵押物存在的风险。
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求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1),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八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以上调查内容,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作业文件》要求出具贷前调查报告,由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双签,报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照《预审员岗位作业文件》要求,将相关授信材料提交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在《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审核单》(格式见附件2)签署明确的同意对外支付意见后,由会计部门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支付管理,分行集中放款时,由分行会计部账务中心统一在账务系统中维护支付提示。提示内容为“流动资金贷款,请注意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营业机构会计人员应掌握并重点关注本机构授信企业的结算账户。会计人员根据支付提示,联系经办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需提交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会计人员应按经审核的支付方式,审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采用受托支付的,需在账务系统中维护支付提示,提示内容为“受托支付,已复核”。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经办机构要做好贷款支付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对于受托支付的贷款,应留存相应的商务合同、《支付委托书》、《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审核单》等相关资料;对于自主支付的贷款,应在借款人提交贷款支付资料后,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业务经办部门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
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收回部分及全部贷款。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的;
(六)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七)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分行(包括异地分行)放款人员负责按照我行公司授信放款操作相关规定,对放款资料的合规性、全面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确认借款人满足批复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放款。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无故截留或拖延贷款资金的支付。对于受托支付的款项应于放款后即时支付,原则上不得晚于放款后次日内支付贷款资金,对于自主支付的,原则上不得晚于放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
对于我行战略客户,因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经分行审批同意可采取同名账户或集团账户等关联账户划转的自主支付。原则上应于转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对象和用途完成资金二次支付。业务经办机构应于资金划转关联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二次支付进行支付时间和用途的检查。检查中如发现二次支付时间晚于规定或资金流向不符合约定用途的,应及时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办部门应当结合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根据《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相应贷后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对借款企业基本情况检查、贷款用途的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财务经营状况的检查、结算往来情况的检查、担保条件的检查等。
第三十八条 业务经办部门需高度关注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
(一)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同时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业务经办部门应在贷款提款后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受托支付、自主支付)、时间和实际用途据实录入信贷管理系统首次检查/定期检查相应模块;
(二)对于未直接划至客户交易对手账户的资金支付,业务经办部门应进行二次支付审核,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客户实际经营,同时取得相关支付凭证,主办客户经理应在提款后的首次/定期检查中将支付方式、时间和资金实际用途据实录入“检查分析”项下“其他情况说明”一栏。
(三)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核对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款项,防止借款人化整为零违规支付贷款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检查发现企业贷款用途改变,资金被挪用等情况,我行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借款人进行信贷制裁,如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强扣贷款、限制用款等措施。
第四十条 如有必要,分行应成立贷后管理小组。贷后管理小组由业务经办部门牵头,风险管理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和法律保全部)和业务管理部门参与,负责组织落实重大贷后管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 业务经办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应通过贷后检查、日常监控、外部监管等渠道及时发现和识别预警信号,同时应充分利用信管系统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信息收集与分析、贷后管理方案的执行等工作的管理,控制和化解风险。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同时视风险程度向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法律保全部门报告。分行相关部门应指导或参与相关风险的化解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贷款到期回收管理
(一)贷款到期前,业务经办部门应按照我行相关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贷款本息收回后,业务经办部门应对项目和贷款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二)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重组申请。
第四十三条 对借款人经营情况恶化等原因影响流动资金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我行可本着有利于降低风险、保护债权和谨慎的原则,采取贷款展期、借新还旧或更换授信主体、臵换担保方式、调整贷款期限等重组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业务经办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中信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版)》的相关要求,结合贷后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信贷资产风险级次分类。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为关注类及以下的,应按照《公司关注类-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的要求转由法律保全部门管理。对于确实无法收回
的流动资金不良贷款,应按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臵。
第四十六条 业务经办部门及信贷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我行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系统,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信息收集与分析、贷后管理方案的执行等工作的管理,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七条 分行信贷管理部应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或参与对资产质量影响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因管理不力、执行制度不严造成流动资金贷款出现不良的,分行将根据《中信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类型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我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相关产品有特别规定的,在与本办法不冲突的前提下,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威海、烟台、潍坊分行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我行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2: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审核单
附件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附件2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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