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05-11 16: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申报,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街道)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原则上设在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四条 流动人口向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依照《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见附件)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住年限。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证明或不同时期的居住证等。
(二)稳定住所。应提供相关房产证明。
(三)特殊身份。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四)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技能水平。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应提供在温岭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劳动合同。应提供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
(八)计划生育。应提供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和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流动人口为已婚男性的,应提供配偶的各类计划生育证明。
(九)预防保健。应提供的资料: 1.《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觉接受按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登记管理。由居住所在地镇(街道)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确定。
(十一)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十佳评选。应提供获评“十佳新温岭人”和“优秀新温岭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温岭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十八)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
第五条 公安机关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实情况有异议的,提交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资料经审核后,由公安机关统计得分并录入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网站或流动人口积分制申请窗口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温岭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实行积分
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第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迁入温岭市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纳入申请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教育局根据各镇(街道)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入读名额(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优先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市教育局应在每年4月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和市教育局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有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口,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5月底前向居住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每年6月15日前按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将排名情况提交给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四)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数、个人素质、工作情况、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登记管理六项基础分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学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符合《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纳入申请温岭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辖区指定公办学校待遇、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待遇的,已婚的只取夫妻积分高的一方。
第十二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每年提供一批免费技能鉴定、创业培训名额,参加免费技能鉴定、创业培训;
每年提供一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名额给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温岭人家庭户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每年提供一批积分创业扶持名额,参加积分创业的申请。 第十三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在各行业中排名靠前的流动人口,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每年视情提供一批免费的体检名额,参加免费体检。
第十四条 积分累计后排名在前100名的流动人口,可以列入“十佳新温岭人”和“优秀新温岭人”评选。
第十五条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接到上报的初审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违法犯罪、居民身份证、居住年限、十六周岁以下暂住未成年人登记情况、“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温岭市引进人才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的核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的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为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为企业、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十佳新温岭人”和“优秀新温岭人”的核查。
市慈善总会:负责志愿者或义工活动的人员情况证明的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和中共党员身份、各级政协委员身份、民主党派人士、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核查由相对应机关进行。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提出,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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