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发改价格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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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2007-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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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uu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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