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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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06]180号

2006-11-2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以及我省自主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联合签署的《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规定,从2006年起,广东省财政设立广东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精神,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技厅和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全国其他重点院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参与支持创新型广东建设,加快我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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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由省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并根据省部合作的需要逐年增加。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产学研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进展情况,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学研办公室)商省财政厅研究后报省政府审批确定。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由产学研办公室牵头负责,并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围绕广东科技发展布局和重点,要符合省部产学研合作的重点领域,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组织部属高校和省属重点建设高校的科技成果在广东转化。 (二)部属高校和省属重点建设高校与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支持部属高校与我省合作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产业化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等项目。 (三)部属高校与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建设的企业研发(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部属高校在广东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四)部属高校在广东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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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属高校为广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培养创新人才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省委、省政府及省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一般性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连续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科技交流活动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技交流活动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活动以及部属高校与我省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5%以内。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由产学研办公室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产学研办公室根据广东科技发展的需要和省部合作的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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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产学研办公室发布的《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作项目申报书》报送产学研办公室,并附上对所申报项目有说服力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报告、查新报告、财务报告、资质证明以及合作协议等,一式六份。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一)产学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评议)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二)产学研办公室根据评审(评议)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财政厅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报省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与产学研办公室签订合同书或年度计划任务书

(四)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产学研办公室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承担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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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向其所属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支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和项目承担方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和申请验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广东实现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承担单位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专款专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产学研办公室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省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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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共同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要求进行。产学研办公室要协助省级监督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产学研办公室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三)项目(任务)因故中止,产学研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产学研办公室或授权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

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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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者在完成任务、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应按产学研办公室规定的材料格式,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和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产学研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四)产学研办公室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验收或评估; (五)产学研办公室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产学研办公室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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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二)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产学研办公室批准后聘任。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

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产学研办公室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使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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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承担者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同类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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