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C类题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之《国际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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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C类题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之《国际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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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C类题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之《国际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四) (42)

2016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C类题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之《国际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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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C类题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之《国

际法》考研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注意:①本试题所有答案应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②答卷需用黑色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用铅笔、红色笔等其他颜色笔答题,

试题作废;

③答卷上不得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特殊符号或者标记,否则按零分处理;

④考试结束后试题随答题纸一起装入试题袋中交回。————————————————————————————————————————一、名词解释

1.边境制度

【答案】边境制度是指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边境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维护边界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力一面进行合作以及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2.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

【答案】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诞生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200(XXI号决议,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先后生效,这两个公约合称为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两公约都对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作了规定,并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分别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保护以及执行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3.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4.领水

【答案】领水是指属于一国领土的水域,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5.法律上的承认

【答案】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既存国家一般都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纵使既存国家在承认新国家时不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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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字样,也不影响承认的完全性,因为两国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建立,或重要条约的缔结等实际交往情况可以表明属于法律上的承认。

6.防空识别区

【答案】防空识别区是指延伸至领空水平范围之外的海域上空。建立防空识别区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但它不是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1950年和1951年,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建立防空识别区。凡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报告身份,以便地面国识别、定位和管制。近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这类区域。

7.调查

【答案】调查又称“查询”或“实况调查”,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力一法,也是最早确立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仟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澄清事实,小涉及解决争端的建议或判断,澄清事实后的解决方案悉听当事国自行决定。

二、简答题

8.国际法的作用。

【答案】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国际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即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依据。

(3)建立国际新秩序,促进共同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很有可能建立长期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从现实来看,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来维护世界的普遍和平和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在维护和平和促进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这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可能。

9.简述普遍管辖权并予以简要评论。

【答案】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仟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普遍管辖权行使的基础是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国家或者危及某个人的利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已经具有了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性质,国际法允许各国均可以行使管辖权,以便对这些行为进行惩处。一般认为这些行为包括战争行为、贩运毒品、贩卖人口、海盗行为、种族灭绝、种族隔离、酷刑等。

当然,国家对普遍管辖权的具体行使,是要以罪犯已在该国境内或者罪犯并不在其他国家的领域之内为条件。否则,盲目地主张普遍管辖权,可能造成涉及其他国家的管辖权从而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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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涉及另一国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的案例主要有三种情况: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如甲国向乙国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帮助乙国入侵占领丙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国明知乙国的入侵行动是违法的,并且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的目的就是为了这项行动,甲国就应当为援助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2)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指挥和控制的国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如果该国明知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假如自己从事这种行为,也是违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该国就应当对有关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因受他国胁迫而实行某项国际不法行为,不论实施胁迫的根据如何,也不论胁迫手段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采取经济压力或其他方式,只要由于实施胁迫使他国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而实行国际不法行为,则实施胁迫国应对该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三种情况虽然程度不同,但都强调了参与国在行为中的主导和控制地位。主观上,他们都必须是对行为的违法性事先知情;客观上,他们本身也都承担了有关的国际义务。因此而要承担国家责任。当然,以上的规定并小影响实际从事小法行为的国家按照国际法规定本应负有的责任。

三、论述题

11.如何解决条约的冲突问题。

【答案】由于现代条约关系日益纷繁复杂,几个条约就同一事项规定相互矛盾之事时有发生,条约的适用就涉及条约的冲突问题,即缔约国先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了这一规定。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的适用规定如下:

(1)如果条约明文规定不违反先订或后订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后订条约不合,该先订或后订条约应居优先。

(2)如果条约无明文规定,当先订条约的当事国亦为后订条约的当事国时,但在后订条约没有终止或停止施行先订条约的情形下,先订条约仅在其规定与后订条约相符的范围内适用,即按后订条约执行。

(3)如果后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按后订条约执行,而在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其权利义务则依两国同为当事国的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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