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25 11: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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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 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是加快推进四川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的重要基本条件,是实现农村环境保护、优化区域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四川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标准(试行)》(附后)中的各项基本条件和指标要求的乡镇、行政村,可进行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

1、申报程序。生态乡镇: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于生态县(市、区)创建地区所辖乡镇,按技术核查程序执行;属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按验收命名程序执行。生态村:申报省级生态村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准,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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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申请验收文件和创建工作总结(含分年度总结,主要内容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基本条件以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四、考核、验收

1、省级生态乡镇技术核查程序

(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

(2)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3)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实地核查的乡镇进行资料审查和抽查,并下发通过技术核查的文件。

2、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程序

(1)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并由专家组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考核验收意见。

(2)依据专家组考核验收意见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对公示有举报的乡镇进行复查。

3、省级生态村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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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

(2)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3)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实地考核的村进行材料审查和抽查,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的村在四川环保网上公示,对公示有举报的村进行复查。

4、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行政村,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命名。

5、已批准命名的国家、省级生态乡镇须在该乡镇设立标志牌。 五、监督管理

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批准命名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10月底前将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2、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按原则不低于15%、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复查数量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达不到指标要求,则取消当年申报的生态乡镇、生态村核查和验收,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市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请考核验收。

3、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本市(州)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初审、复查等制度,建立生态乡镇、生态村动态档案、统计报表,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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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市(州)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5、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污染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川环发“2003”93号)、《关于开展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的通知》(川环办发[2006]59号)和原《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同时作废。

2、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环境规划仍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3、《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4、《指标》系基本指标,编制规划时,可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增加指标,验收以规划中指标为依据。

附件:1、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2、四川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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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需开展创建工作一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了生态乡镇创建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和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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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平原区、丘陵区、山区、高原区分别达50%、45%、40%、35%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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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其中,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原区、丘陵区、 山区、高原区分别不低于90%、80%、70%、60%。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它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该项指标仅考核街道和以旅游为特色的乡镇;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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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7.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和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也执行本指标。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接个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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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乡镇辖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1.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沼气等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统计范围包括乡镇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

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4.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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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具体指标值参照山区森林覆盖率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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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t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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