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三旧改造政策文件汇编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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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三旧”改造政策文件汇编

目 录

一、省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78号)………………………………………………………………….……..3 (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府〔2009〕122号)……………………………………………………………………….9

(三)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号)………………………………………………….22

(四)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规划审查

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函〔2012〕49号)……………………………………………………………….25

(五)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粤建规函〔2011〕304号)………………………………………………………...……27

(六)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32

(七)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38

二、市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珠府〔2010〕32号)………………………………………………………………….……42

(二)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21号)…………………………………………………………………...50

(三)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

(珠府办〔2010〕22号)…………………………………………………………………...55 (四)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23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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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印发加快“三旧”改造促进东部城市产业转型若干措

施(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10〕58号)…………………………………………………………….…….64 (六)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图标建库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珠三旧办字〔2011〕18号)…………………………………………………………..68 (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部城区城中村改造若干措施(试行)

的通知

(珠府办〔2011〕50号)………………………………………………………………….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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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2009〕7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

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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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二、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广东。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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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六)各地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三旧”改造范围。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七)“三旧”改造以土地开发程度较高、“三旧”分布相对集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为重点,兼顾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三旧”改造的起步范围,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四、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旧”改造

(八)开展“三旧”改造的地方,要认真进行“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通过统筹产业发展,加快商贸、物流等现代产业或公益事业的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

(九)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办理。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

(十)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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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二)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三)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十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十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十六)“三旧”改造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情况安排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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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类处置,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十七)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十八)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第十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十九)“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二十)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改造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意见办理。

(二十一)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之后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不再执行。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意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三旧”改造筹资渠道

(二十二)市、县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工作经费。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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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旧村庄改造中,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

(二十四)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二十五)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的具体方式。 八、切实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大举措,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优化程序,凡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应当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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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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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改变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对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三、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一)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 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有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需明确其范围、面积。

2. 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 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 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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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等。

(二)审查审批。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5、6)。

四、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五、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一)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二)“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 “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 “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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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六、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一)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二)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三)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四)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五)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六)涉及补缴地价的,已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七、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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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形成推动“三旧”改造的合力。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采取措施,严禁弄虚作假。每年年底前要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突出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并于第二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做专题报告。

关于“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附件:1. 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 2. 关于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3. 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4. 关于××县(市)××镇××村委会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

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

5. 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6. “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材料目录 附件1

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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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计划编制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三旧”改造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

(二)“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三旧”改造规划规划期一般为5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三旧”改造规划编制要点

(一)主要内容

1、改造范围 2、改造目标 3、功能定位

4、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

5、用地功能布局(功能控制要求和强度控制要求) 6、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局 7、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和道路网络构成 8、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

9、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10、实施机制,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二)成果要求

“三旧”改造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1、文本 (1)总则

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改造范围、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他事项。

(2)目标和功能定位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三旧”改造目标。

根据“三旧”改造目标、改造项目所处区位,合理确定改造后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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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

根据“三旧”改造摸底调查成果,确定全市“三旧”改造的总体用地布局,并分类明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4)土地利用

对经济状况、设施配套、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影响城市开发建设强度的主要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多因子校核,合理确定各“三旧”用地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要求。 (5)配套设施

确定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布局和需配套的项目及规模。 (6)道路交通

确定“三旧”改造地区的道路网络构成,明确交通站场设施的分布和控制要求,提出交通设施和步行街等行人专用系统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规定。 (7)城市设计

确定“三旧”改造地区的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8)其他规定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定,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定等。 (9)实施机制

就分期实施计划、资金概算与筹措计划、组织与机制保障、配套政策制定等,提出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对策。

2、规划图纸

应满足清楚反映“三旧”改造地区的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图纸比例尺一般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相一致。比例尺过大时,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分片表达,并注明××区/镇/街道×××图。 (1)区域位置图

依据所在区域的现状特征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标明“三旧”改造地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三旧”用地现状分布图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标绘“三旧”用地范围及名称、现状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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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情况(土地权属类型)等。 (3)“三旧”改造规划图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标绘“三旧”用地范围及名称、规划用途。 (4)强度控制指引图

分片表达改造地块强度控制要求,标绘容积率分区、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和重点改造区域范围。 (5)配套设施规划图

分片标绘“三旧”改造地区各类配套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6)道路交通规划图

分片标绘“三旧”改造地区的道路网络及道路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7)城市设计导则图

标绘“三旧”改造地区内的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园林绿地、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8)分期实施示意图

以“三旧”改造规划图为底图,标绘分期实施范围和内容。 3、附件

(1)规划说明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背景、现状与发展条件分析、各方规划意愿调查及公众参与情况,以及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解释。

(2)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包括:与“三旧”改造相关的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属、建筑物、配套设施、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汇编成册。 (3)专题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可开展房地产市场影响、交通影响、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设计等相关专题研究。

三、“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

依据“三旧”改造规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和重点区域优先的基本要求,确定年度“三旧”改造用地的面积,编制“三旧”改造计划表,并进行图示化表达。

(一)编制说明

说明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目的、原则、过程、方法、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成果的构成、法律效力、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部门、计划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日期。

(二)年度实施计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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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总体目标,包括总量控制目标及空间引导目标,需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时序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用地面积。

(三)年度实施计划表

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一览表,包括序号、改造区域名称、功能定位、区位、规模、功能控制要求、强度控制要求、进度安排、改造模式、备注等。

(四)附图:“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示意图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标绘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标绘所在重点改造区域名称及范围,绘制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一览表。图纸比例尺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相一致。比例尺过大时,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分片表达,并注明××区/镇/街道×××图。 附件2

关于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

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

××市(或县、区)国土资源局:

我村位于××(地名)的土地已列入市(或县、区)“三旧”改造规划,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现用途为××。为实施改造规划,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我村申请将旧村庄改造涉及的村庄建设用地××公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该宗土地将作为××用途,由市(或县、区、镇)人民政府组织改造(或由我村使用)。

××市(县)××镇××村委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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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

建设用地的材料目录

1、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请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 3、权属证明;

4、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申请的用地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 6、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7、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附件4

关于××县(市)××镇××村委会

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

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

省国土资源厅: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县××镇××村委会申请将位于××(地名)的××公顷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该材料经我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有关审查意见如下:

1、该宗土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属于旧村庄改造,符合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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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宗土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改造方案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该建设用地为××年经××(政府或部门)批准(或为1987年之前形成的历史建设用地)。

4、该宗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鉴此,我局认为,该土地符合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条件,现将有关材料呈上,请审核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5

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几个方案汇总一起上报的,表述为:××县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区人民政府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并已组织制订了改造方案。经审查,我市认为,改造地块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有关“三旧”改造政策的规定,拟同意其改造和办理完善征收手续。现将材料呈上,请审批。

附件:××(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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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三旧”改造方案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市(或××县、区)拟对位于××(用地位置)的×××(“三旧”类型)用地进行改造。改造方案如下:

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改造地块位于××(位置),总面积××公顷。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为××镇××村委会所有,自××年×月由××(单位)使用(涉及不同单位、不同时间的分别列出)。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已经确权、登记。

二、规划情况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市(或我市、我县)“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该地块现用途为××,为××(单位)自××年×月开始使用(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现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为×,年产值为×万元。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面积××公顷。

四、协议补偿情况

改造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单位)于×年×月与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年×月×日支付了征地补偿款××万元。截止目前,该宗地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未引发任何纠纷,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也无不同意见。××国土资源局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具体讲述处罚情况)。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

根据有关规划安排,完善征收手续后,××市(县)人民政府拟采用××方式供地,由××(单位)投入×万元资金自行改造(或政府组织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改造后,该宗土地将用于××(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容积率为×,预计年产值将达到××万元(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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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

手续的材料目录

1、市、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文件;

2、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

3、“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在改造地块的序号前打上√,表格有多页的,附上有改造地块的当页即可);

4、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5、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补偿协议及补偿兑现凭证; 6、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 7、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8、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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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号

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

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完善征收手续的审查报批行为,加快审批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方案的上报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国土、城乡规划、建设、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将包含请示件在内的有关材料(即《实施意见》附件6要求的材料)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一式三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份)、发展改革委(一份)。

二、“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方案的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按照职能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三旧”改造方案进行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否为建设用地;改造涉及的土地权属是否清楚;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是否已按协议兑现征地补偿安置;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是否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供地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改造是否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政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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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举行听证,是否有听证材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查: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用地是否纳入改造规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改造涉及的房屋是否已经确权、登记。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改造是否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和符合产业政策。 省监察厅负责对“三旧”改造方案审批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配合审查“三旧”改造方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审查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综合提出审查意见再书面征求省监察厅、财政厅意见,省监察厅、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有关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做好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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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项目有关用地审批流程(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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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粤建规函〔2011〕3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

手续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顺德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旧”改造政策,确保及时完成历史用地手续的完善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现就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划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把规划审查关的重要意义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是推进我省“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而城乡规划是科学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坚持以城乡规划为依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有利于准确把握“三旧”改造的工作目标,强化“三旧”改造工作的规范性,加强“三旧”改造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严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划审查关,确保规范、高效开展历史用地手续完善工作。

二、以城乡规划为依据,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划审查工作

根据《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府办[2009]122号文)的要求,我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进行规划审查。为规范审查工作,我厅于2011年5月18印发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强调了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周期较长等原因,部分城市无法提供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材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的开展。针对上述情况,为了在维护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历史用地手续的完善工作,经认真研究并征询各方面的意见,对于已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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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规划审查,我厅决定就下述两种情形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为此,请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着高度负责、积极支持的态度,以城乡规划为依据,出具初审意见和证明材料:

一是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含通过审查的总体规划纲要)或“十二五”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请说明该改造方案是否与上述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符以及是否突破有关强制性内容,并提供上述规划的现状图、规划图等证明材料;

二是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未覆盖,但已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三旧”改造项目,请说明该改造方案是否与“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设施配套等控制要求相符,并提供改造单元规划的现状图、规划图及规划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此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还应向我厅出具一年内编制完成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承诺函。有关初审意见、证明材料及承诺函(均需加盖公章)请一并纳入“三旧”改造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材料。

三、规范用地完善手续后的城乡规划管理

加快规划审查工作是为了确保在“三旧”改造政策适用期内及时完成历史用地手续完善工作。为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办理后,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要求,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确保具体的“三旧”改造项目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实施。

请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承诺函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我厅上报备案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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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粤建规函〔2011〕304号

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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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作为,有序、有效地推进“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

二、进一步凸显规划在“三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中的法定地位。对于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要结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实现“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对于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原则上要以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用地功能为基本的工作依据,确需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公共配套设施和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其中,不突破开发强度的,由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程序调整;突破开发强度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并在对城市功能优化、环境品质提升等进行充分论证后,按照《广东省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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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改造单元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实现公共利益和市场利益的平衡,可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定“三旧”改造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一般面积不小于1公顷),并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以明确其范围内的改造目标、模式、功能定位、用地规模等内容。可借鉴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做法,确保改造范围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用地不小于改造范围的15%,并视不同需求按5-15%的配建比例(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落实保障性住房。

对于“三旧”改造项目的典型示范项目,要注重引入城市设计,高质量编制改造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塑造一批精品工程,保证城市特色的强化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一方面,要注重挖掘和提炼原有区域的场所特质,延续城市文脉,注重城市肌理,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与活力;另一方面,要以城市设计的相关标准与规定为导向,加强对影响城市意象的自然资源、山脊线、地标、生态景观廊道、功能景观轴带、城市历史地区、活力场所、建筑高度、密度和形态等关键性要素的控制。

三、进一步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

要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十二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年度“三旧”改造规模和项目安排,确保“三旧”改造分步骤、有序推进。凡是“三旧”改造规划确定的近期重点改造地区、“城中村”类改造项目、涉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项目,应优先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个别项目,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改造。

为适应城市的动态发展需求,应以半年为一个周期,根据“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数据的动态调整,相应调整“三旧”改造规划。调整后的“三旧”改造规划应报我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也要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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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时效性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和互相联动,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精简“三旧”改造建设管理各环节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 (一)建立优先集中审批机制

要优化与“三旧”改造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审批程序,通过召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集中审议“三旧”改造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对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视为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修改程序;对不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如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的控制详细规划,其调整审批权限可下放至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健全“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机制

要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不断优化和创新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加强与充实“三旧”改造规划主管机构力量,明确市、区、镇(街道)“三旧”改造规划工作部门的职能,建立职能清晰、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机制。

要针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改造工作指引。其中,“旧城镇改造”要注重基础设施配套、环境品质提升和空间布局,厘清产权关系和用地功能;“旧厂房改造”涉及的产权关系较为单一,要突出产业升级转型,节约集约用地;“旧村庄改造”要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农民集中居住,节约土地资源,提升环境品质。

要按照“规范、服务、统筹、高效”的原则,加强政务服务,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项目信息、动态跟踪和监督反馈的公共服务平台;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三旧”改造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将公众参与贯穿于计划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实施与监管的全过程,构建互动开放和谐共赢的社会参与机制。 (三)完善“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配套政策

应以省“三旧”改造政策为指导,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如,以理顺产权关系、集约节约用地、完善配套设施为核心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核心的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以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为核心的土地房屋确权与产权管理政策等。同时要明确完善历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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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的程序,力争做到环节明晰、程序顺畅、职责分明,有序推进“三旧”改造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探索容积率奖励和异地补偿机制

容积率奖励是指对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设施,或提供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在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用地安排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原批准的容积率进行适当调整,奖励一定建筑面积。可借鉴深圳市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优先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东莞市在规划中明确“拆三留一”的做法,通过对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用地等公益性指标的设定,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容积率奖励机制,原则上容积率最高奖励不高于原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的10%。

异地补偿是指凡符合容积率奖励机制的“三旧”改造项目,若城市规划确定不适合在“三旧”改造范围内进行容积率奖励,在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视具体情况实行异地转移补偿。可借鉴珠海市异地转移补偿机制的做法,探索通过建立鼓励与支持容积率异地补偿机制,以新城开发利润冲抵旧城改造成本方式,既有效控制旧城建设总量,又有序推进新区持续开发。 (五)建立“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

应对“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及改造规划确定的目标、策略和相关指标进行中期评估与调校,原则上于2012年前完成。同时,实时追踪“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整体落实情况,记录和评价重点改造项目的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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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

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三旧”办、深圳市城市更新办:

为了全面掌握“三旧”改造用地情况和改造的工作动态,实施对“三旧”改造有效的动态监控,确保改造工作“规范有序、结果可控”,现就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实事求是、定期调整、可增可减、动态监管”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本辖区范围内符合“三旧”改造要求但未标图建库的地块增补入库;对已入库但存在四至范围不准确或相关属性内容填写错误的地块进行修正;对已入库但由于各种原因已明确无法实施改造的地块进行删减。“三旧”改造地块调整由各市组织实地核查并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厅审核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作为今后开展改造、享受“三旧”改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时间安排

“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的1月及7月分别进行一次调整。

三、入库标准

(一)凡列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的地块必须符合粤府〔2009〕78号的要求,即是: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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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其他用地不能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二)凡2007年6月30日前不是建设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但无上盖物的土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列入“三旧”改造范围,是否为建设用地或有上盖物以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拍摄日期为2007年10月至12月)为准。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为建设用地,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是建设用地的遥感影像图为证明材料,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对于改造地块范围内2007年6月30日前已有上盖物,后因各种原因拆除复耕复绿,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有上盖物的遥感影像图作为证明材料,原上盖物用地范围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三)“三旧”改造地块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为建设用地,凡不符合《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规定的“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要求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不能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属于同一宗地,有部分面积现状不属于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文(按项目报批)、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具有宗地范围)作为证明材料,整宗用地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但《集体土地所有证》、《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补办用地手续的函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农用地)》不能作为整宗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证明材料;对“房地合一”发证的地区,提供房地产权证作为同一宗地范围的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对粤府〔2009〕78号印发之后(即2009年8月28日之后)进行违法用地处罚的,违法用地处罚书不可作为整宗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已有用地批文,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建设用地,不属于允许建设区的地块,暂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五)已有土地使用证且实地已建设,但部分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不符合规划部分暂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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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村庄,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为农村道路的地块,由于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不符合“三旧”改造的前提条件,暂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四、其他要求

1、各市(区)要高度重视“三旧”改造地块动态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沟通,落实专人负责。涉及增补入库的地块,必须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地块信息真实可靠。要将动态调整工作纳入项目信息公开范围,在拟调整项目入库前,必须将项目信息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对在地块标图建库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各市统一收集、汇总本市辖区内需新增、调整、删减的“三旧”改造地块情况,并按照《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绘发〔2010〕137号)以及《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技术规定》(见附件)的有关要求,以电子光盘的形式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逾期不提交的视作该地区本时间段内“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无调整。省厅将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各市反馈审核结果。

3、接到省厅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调整审核反馈意见后,各市要认真做好“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衔接工作,调整后的专项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我厅备案。

4、各市应根据实际改造工作开展情况,以标图建库地块为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分别将本辖区范围内截至12月31日前和6月30日前已改造、正在改造和计划改造的地块信息报送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5、在标图建库动态调整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省厅基础测绘处和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联系;有关政策性问题,请与厅有关处室及试点办联系。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也将定期举办组织“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工作的技术培训。 厅测绘处联系人:段宏山,联系电话:020-38817652 厅试点办联系人:向 奔,联系电话:020-38810353 技术中心联系人:吴楷钊,联系电话:020- 8761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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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技术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

动态调整技术规定

为了全面掌握“三旧”改造用地情况和改造的工作动态,实施对“三旧”改造有效的动态监控,确保改造工作“规范有序、结果可控”,现就“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一、调整类型

1、地块增补:符合“三旧”改造要求,需增补入库的地块。

2、地块范围或属性调整:已入库,但存在四至范围或属性填写不准确,需要修改的地块。

3、地块删减:已入库,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改造,需要整块删减的地块。(注:地块部分面积删减的,归入地块范围调整类型。)

二、调整数据提交要求

提交调整数据时,只需提交涉及调整地块的数据,未涉及调整地块的数据不用提交。

1、涉及增补和调整范围或属性的地块,提交调整后整个地块的范围(矢量数据)。数据文件为Shapefile格式,命名为XXXXXX_XXXXXXSJGZTB.SHP,前六位XXXXXX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XXXXXX为数据调整日期,填写至月份,如荔湾区2011年6月三旧改造数据成果文件命名为440103_201106SJGZTB。

2、涉及整块删减的地块,提交删减地块的范围(矢量数据)。数据文件为Shapefile格式,命名为XXXXXX_XXXXXXSJDK.SHP前六位XXXXXX为县级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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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后六位XXXXXX为调整日期,填写到月份,如梅江区2011年6月三旧改造数据需删减地块文件命名为441402_201106SJDK。

3、矢量数据属性结构参照标图建库标准。

4、涉及范围调整及增补的地块需提交标示图,涉及增补的地块需提交实地照片,要求参照标图建库规定。

三、调整地块编号规则

1、增补地块在现有最大地块编号之后进行续编。 2、范围或属性调整地块沿用原有地块的编号。 3、删减地块编号不再重复使用。 四、附带说明材料要求

对于证明同一宗地或2007年6月30日前实地已为建设用地且有上盖物的材料要求如下:

1、附带材料类型需符合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材料内容完整,有附图的材料必须提供附图。

2、附带材料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提供,文件格式为JPG,扫描精度以能清晰识别材料内容为标准。

3、附带材料电子扫描件存放于以对应地块编号命名的文件夹下,并与调整数据一并提交。

4、每个附带材料的地块需提供一份所附材料范围与地块范围相对位置的示意图。(示意图以遥感影像图衬底,用注记和不用样式的线条在同一张图上标示出地块范围和材料范围的相对位置)

五、改造进度信息上报要求

根据实际改造工作开展情况,以标图建库地块为单位,填报《“三旧”改造地块改造进度登记表》(EXCEL格式,样式详见附件2)

附件1:数据光盘目录

XX县XXXX年X月“三旧”改造

标图建库调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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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矢量数据

|--- XXXXXX_XXXXXXSJGZTB.SHP |--- XXXXXX_XXXXXXSJDK.SHP |---附带材料

|--- XXXXXXXXXXX(地块编号) |---新增、扩大范围地块标示图 |--- XXXXXXXXXXX YXT.JPG ??????????. |---新增地块实地照片

|---XXXXX ZP N.JPG(N,如果一个图斑需提供多个照片时,以数字序号进行编码)

附件2:

XX市XX县“三旧”改造地块改造进度登记表

面积:亩

已完成改造面积 正在改造面积 计划下一年度改造面积 地块编号 注:

地块面积 改造进度 备注 1、地块编号按标图建库地块编号填写,需填写全部地块,涉及调整的地块按照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填写,需删减地块不用填写。 2、地块面积需与标图建库面积一致。

3、改造进度为已完成改造面积÷地块面积,单位为百分比,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4、填写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点。 5、表格以EXCEL格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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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自《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粤府〔2009〕78号文)、《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府办〔2009〕122号文)印发以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各地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

“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是落实“封闭运行,结果可控”要求,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推进的重要举措。各地可根据用地调查及规划调整等变化,合理调整“三旧”改造范围与改造地块数据库,并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的要求,实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调整工作。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

各地要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加快完成“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同时,以半年为周期,根据“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动态增减调整,相应调整“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年度实施计划也应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

各地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规函〔2011〕304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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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要求,优化与“三旧”改造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程序,通过召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集中审议“三旧”改造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等,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对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旧”用地,各地要结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城乡发展需要,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实现“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对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重点项目涉及的“三旧”用地,可按“指导意见”要求采取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做法,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程序批准后,作为“三旧”改造方案的规划设计条件依据。对已有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旧”改造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优先抓紧实施改造;对不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可由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相关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改造;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突破强制性内容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尽快列入计划改造。对已编制但未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旧”改造用地,应加快推进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规范“三旧”改造实施具体操作办法

(一)查清“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现状。各地应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房屋详细调查,逐宗查清使用人及使用现状,造册汇总,并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县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可作为该项目完善用地手续报批时使用现状证明材料。对有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土地、房屋,应及时依法办理确权登记、补偿;对无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土地、房屋以及超过法定面积标准使用的土地或两宅以上(含两宅)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如用地发生时间等,制订合理的补偿办法,确保和谐改造。

(二)明确历史用地发生时间认定依据。对无合法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发生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工商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房屋违法处罚凭证、航空影像图、卫片等相关证据,统一规范和严格执行用地发生时间认定标准,确保其真实性。

(三)合理确定“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及先行先试、有利于推进改造的原则,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并已纳入标图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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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 “三旧”改造项目可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改造方案、改造资金筹措等合理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出让面积,避免出现圈地和闲置。

(四)统筹平衡“三旧”改造项目间的利益。各地要重视处理好‘三旧’改造与保护利用的关系,特别是要重视做好有历史价值建筑区域和历史文物的保护利用。应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平衡各类改造项目的利益,促进各类改造项目有效实施。对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设施,或提供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各级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扶持,或采取容积率奖励和异地补偿等多种方式,实现“三旧”改造项目间的利益平衡,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五)合理处置“三旧”改造个案中的“三地”超标问题。“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将项目改造方案连同相关说明(包括超标“三地”一并纳入改造项目的必要性、社会经济预期效益等)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根据个案处理原则进行审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有关“三地”的政策。

(六)依法完善涉及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三旧”改造用地手续。“三旧”改造用地属占用国有农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历史用地,完善手续可参照粤府〔2009〕78号文十七条执行,无需办理征收手续。

(七)细化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政策。各地可参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中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制订本市市级权限内“三旧”改造完善集体土地历史用地手续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优化工作机制,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报批

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三旧”改造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确定“三旧”项目的改造主体,督促改造主体提交项目改造方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改造方案采取集中审查和对改造项目前期手续采取并联审批等方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尽快推动改造项目实施。

对“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和申请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确定“三旧”项目的改造主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项目改造方案,并由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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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工作机构出具综合意见,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中相关材料要求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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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珠府〔2010〕32号

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我市旧厂房、旧城镇、旧村(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市正处于新一轮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受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现阶段土地使用方式粗放、土地产出率不高的情形较为普遍,亟需优化升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重大项目相继开工建设,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土地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开展“三旧”改造工作,向存量要增量,向效率要空间,充分释放土地资源的价值潜力,对破解土地资源瓶颈特别是解决建设用地不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为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整合土地资源,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建设宜居城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破解土地供需矛盾;有利于挖掘城市资源潜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政府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是一项全新的政策,也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政策,在补办征收手续、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补办供地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以及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等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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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实现了“突破”,其中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政策只适用到2012年底。这既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提供了历史契机,又为我市新一轮大发展提供了平台和资源。各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用好用足“三旧”改造政策,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切实把“三旧”改造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全力以赴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使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二、明确“三旧”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改造范围和实施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三旧”改造工作作为促进投资增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三旧”改造,加快实施旧工业厂房、旧城镇、旧村庄的功能再造,扩展现代产业发展空间,推动低污染、低耗能、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加速发展和集聚,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宜居城市建设,确保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采取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的方式逐步在全市推开“三旧”改造工作。香洲区先行开展旧工业厂房改造工作,其他各区(经济功能区)选取试点逐步开展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工作。按照“局部试点、结果可控”的原则,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改造工作。用好用足“三旧”改造政策,力争一年内初见成效,二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三年内实现大改观。

(二)改造范围。

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的前提下,以下用地可以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改造的用地。

2.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3. 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建筑容积率偏低、厂房使用效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4. 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用地和高能耗工业用地。 5. 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6. 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旧村庄。

7. 其它经市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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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1.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 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3.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5. 其他不应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形。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 拟改造项目用地为已有上盖建筑物(含烂尾楼)的建设用地。 3. 拟改造项目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三)实施要求。

我市的“三旧”改造工作要以省政府对“三旧”改造的范围及享有的政策条件规定为依据。要严格依法办事,科学制订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三旧”改造专项政策措施、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对申请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逐一进行对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列入;对已列入“三旧”改造的项目,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执行好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确保“三旧”改造政策不滥用,使重点改造项目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以统筹协调、合理分布、分步实施的方式,严格按规划控制商品住宅的开发规模和用地比例。

三、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分类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一)加强政府主导,成立专门机构。

“三旧”改造工作以市政府为主导、各区政府(管委会)为工作主体,统一组织、加强监管。

市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三旧”改造的政策指导和统筹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三旧”改造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常设办公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共同做好“三旧”改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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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二)鼓励市场参与,拓宽改造途径。

积极用好用足“三旧”改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拓宽改造途径,创造市场运作、利益共享、多方共赢的局面。以土地有形市场为平台公开、规范地吸引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项目。创新土地储备和土地公开出让模式,激励市场主体规范、有序参与“三旧”改造工作。积极探索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三旧”改造项目的整治改造开发。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制度,在程序规范公开、相关规定明晰的情况下,允许并鼓励原用地主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实施参与改造。

(三)分类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以香洲主城区为重点,以现代服务业为产业改造导向,采取收回、改建、拆建、收购等多种方式推进,鼓励引入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对工业片区进行成片收购改造,鼓励建设集酒店、餐饮、娱乐、消费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以“退二补公进三”为土地开发结构调整方向,严格控制香洲主城区商品住宅建设,通过适当的土地收益分配推进改造工作。

旧城镇改造(含香洲主城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改造)以成片开发为主,以各区(功能区)为主体,严格按规划要求,采取市场方式运作。通过成片重建、保护性整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宗建筑改造等模式,力争在3年内开展并完成旧城镇区域的重点成片重建项目的改造工作。

旧村改造采取自愿改造原则,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规划调控为主导,适当控制改造范围,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较快的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园区所在地的旧村为重点,稳妥推进改造工作,控制旧村改造的商品住宅规模。 四、科学编制改造规划,严格按规划实施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充分发挥规划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对列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用地范围。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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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规划的时间要求

2010年3月底前完成对“三旧”改造用地的细化调查摸底,并列表造册上图。在调查摸底、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要在2010年3月底前拟定主城区旧工业厂房改造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在2010年5月底前拟定全市“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改造范围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合理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五、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职责

通过集中审批、事权下放的方式,构建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统筹高效的职能分工体制。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负责研究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研究“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三旧”改造规划、项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集中办理市级权限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国土等审批和审核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口省“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落实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三旧”改造工作的工作主体,落实“三旧”改造用地的细化调查摸底、列表造册上图工作;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三旧”改造方案;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具体方案。其中“三旧”改造用地的细化调查摸底、列表造册上图工作及主城区旧工业厂房改造规划要求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三旧”改造规划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年5月完成。 市发改局负责拟订产业准入目录,制定和执行“三旧”改造的产业准入政策,办理市级“三旧”改造项目的立项手续。其中准入目录和准入政策的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年3月完成。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三旧”改造规划,指导、审查和协调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有关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其中主城区旧工业厂房改造规划和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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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完成,市“三旧”改造规划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年5月完成。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制定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并负责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改造中的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土地确权,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工作。其中有关具体政策措施与工作程序拟订工作要求在2010年3月完成。

市科工贸信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三旧”改造项目产业规划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三旧”改造范围合理、程序合法、结果可控。 市检察、财政、审计、文体旅游、人防、公安消防、房地产登记、社保、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三旧”改造提供服务并实施相关监管工作。

六、分类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一)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经公告无异议后直接办理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无需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前款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三)“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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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四)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应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按本意见相关办法办理。

(五)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底前完成。逾期本款(一)至(四)项不再执行。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办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规范运作,加强监督管理

“三旧”改造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促进和谐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程序一步不缺,规定的资料不少,审批的内容不漏,严防搭车报批、蒙混过关的行为,防范随意突破“三旧”改造范围的行为,确保“三旧”改造工作持续健康推进。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

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全程监督“三旧”改造的管理,及时纠正实践中出现的偏差,坚决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司法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监督,共同防范“三旧”改造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现象。 八、加强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相互支持和配合,形成推进“三旧”改造的工作合力。按照集中、高效、简化、优化的原则,制订出台“三旧”改造办事流程、工作时限和规划控制指引,对“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审核事项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并联办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三旧”改造工作纳入效能监察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三旧”改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塞责的依法问责。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三旧”改造的政策及改造中进度较快、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和群众充分认识“三旧”改造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激发社会各界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关注和参与热情,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积极参与“三旧”改造的生动局面,创造有利于“三旧”改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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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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