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读后感

更新时间:2023-12-06 15:4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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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读后感

王鹏 S150180

《送法下乡》是一本就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进行论述的理论著作。出版于2000年,作者是朱苏力教授。朱苏力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是我国当代法理学领域最具影响力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位学者。

本书于2000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十年后,也就是2011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再版,2012年3月实现第二次印刷。历经十年,这本书之所以也还能够再版,按照朱苏力教授自己的说法是“对今天的中国读者也还有点价值”。朱老师此番言论也难免有些“骄傲的谦虚”。但此书对于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关注和讨论无疑是具有开创性的,而对于未来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无疑是具有指导性作用的。

本书一共分为四篇十二章,而全书内容主要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为什么司法?为什么基层?为什么中国? 一.为什么司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迅猛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崛起,中国社会也在进行着一轮快速的现代化进程。而在这一进程中,法治的现代化,或者说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追求已经成为世人的共识。朱苏力教授更是将这种共识视为一种“公众信仰”。

法治理想若要落实则必然要依靠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缺乏制度和技术保障的理想不仅不能实现,而且可能出现重大失误。制度就是指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设,而技术则是司法。此外,司法还有另一层重要意义,既补充立法。虽然许多人习惯将立法与司法严格区分开来,但苏力教授则认为这种区分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很清楚,其只是一种约定俗成。他继而提出“司法应是广义立法的构成部分”的主张。而实践中,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也历来被认为是对立法的补充,即所谓的空隙立法。

司法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形成和发展意义更为重要。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这种不平衡体现在地域上也体现在民族上。而这种不平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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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信仰就如同先前中国人对“革命”的,如今对“改革”的信仰一样。”而为了将这种信仰物质化,或者说为了实现中国的依法治国,有的法学家甚至提出了人们(尤其是法律人)首先要将法律视为信仰。对于这种观点我并不认同。首先,此种以法律为信仰与朱苏力教授提到的“公众信仰”并不是同一概念。苏力教授所谓“公众信仰”是指对于法治的追求,而以法律为信仰是将法律本身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为信仰是为了实现中国法治的一种途径,因此,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再次,以法律为信仰有将法律本身神圣化、全能化的意思。但我认为法律仅仅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其对于道德也仅仅起一种最后防御的作用。况且法律本身并不一定必然代表正义。除此以外,我认为将法律以一种意识形态化的形式推广,尤其在中国,并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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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研究中国一切问题所要承认的一个最基本现实。不仅如此,当今中国并非静态的存在,而是正在经历着一场二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现代化进程)。万事万物均在飞速的改变而我们又如何以一部静态的“法”来应对这所有的“变”?我们说既要保障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又要不失灵活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就存在滞后性、调整范围的局限性等不足。于是,社会需要便与法律本身的局限产生了矛盾。对于这种矛盾我们应如何化解呢?司法无疑是最优答案。

中国目前的法律主要移植自西方,我们所说的法律的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既是法律的西方化。那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移植来的制定法与中国的传统习惯之间的冲突。而这一冲突在法律权力的薄弱环节(中国传统乡村)表现的尤为剧烈。而司法对于弥合这种冲突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朱苏力教授在本书的第七章中讲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也许我们能够从中找到答案。

案情如下:某村一位妇女Q的丈夫M常年在外打工;在同村男W的引诱下,妇女Q同W发生了历时一年多的两性关系。其丈夫M回村后非常愤怒,多次打骂W,还威胁W及其家人尤其是其儿子的生命安全。村委会曾出面调解,但以失败告终。W最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M停止对W的人身威胁。

读罢这个案子不禁让人联想到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里的一起通奸案。连苏力教授也这样认为:“这故事基本是费先生故事的现代版”。这类案子在当今中国并不鲜见,朱苏力教授甚至在书中描述此案为“碰到”的,而不是“搜集”或“发现”的。

对中国司法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我国当前的立法对性的自主权上表现得十分前卫——通奸行为本身并不触犯任何法律,这基本上是对传统中国的彻底反动2。然而故意伤害他人则是要触犯法律的。也就是说,因捉奸而殴打奸夫的行为与法律上得不到支持,而因妻子通奸所对自身权益所造成的伤害3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于是乎,现代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之间产生了对立。对于这种对立,我们该如何具体化解。

通过本书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规则化的治理,而这种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治理的对象本身要有一定程度的规则性。上述案例中的冲突其根源便是治理的对象不具有这种规则性,或者说治理对象的规则性与治理本身的规则性不统一。于是乎,矛盾产生了。对于此问题,一种显而易见的做法是强化或塑造治理对象的规则性。也就是说运用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强迫其放弃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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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礼教对妇女的贞洁极为重视,民国法律通奸仍然触犯刑法,即使在现在台湾地区刑法中仍然保留了通奸罪,只是此罪为告诉才处理。 3

在民间社会中,人们大抵有这样一个非成文习惯法,即一位男子同一位已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对该女性的丈夫就构成了某种“伤害”。

观念而适应新法。这种做法在历史上屡见不鲜且通常以暴力的方式显现。比如明末清初的嘉靖三屠,从我者去发,不从者去头。再比如当前ISIS的做法,皈依我教派的活命,否则一概枪毙、斩首。对应到本案,法院大抵可以依“法”办事——责令M停止对W的侵害,对于通奸事实不予理会。对于这种依“法”办事,M若能理解则最好,若不能,那法的强制力会教其“理解”。当然这种做法极其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也无妨,大棒教做人。这样,全村人便都可以“规则化”了。此种做法倒是简便,试问其在当今中国有可适用的空间么?并没有,因为媒体的报道会令其从一地方性事件上升为全国性事件。这样,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还加剧了问题的解决成本。我们知道,中国当前的法律有一种基本的功能,即民族国家的建立。4而此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不会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建立,反而还会动摇其根基。

回到案例中,让我们看看本案法官是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来处理的。通过法官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和解协议规定:1.W“赔偿”M精神和名誉损害费8000元;2.M停止威胁、骚扰W及其家人,且此后双方均不得挑起事端。且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成功说服W,令其接受了对他施行拘役的决定。

通过对以上协议的观察,我们发现法官的这一做法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其对W行使拘留的行为也于法无据。但通过苏力教授的走访我们得知,老百姓对于这一做法是认可的,包括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于是乎,合情合理,却在某种程度上不合法。这一现象在法律领域上显得十分特殊,但对于当今中国来说却又十分平常。

虽然此案在处理上存在诸多瑕疵,但不得不说法官的司法活动让本土习惯与现代法律间产生了一种互动,而正是这种互动促成了问题的解决。于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司法活动对现代法律与本土习惯之间的裂痕产生了一种弥合作用。事实上,法官对习惯的采纳,倘若成为一种法律上的通例,那无疑将促成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二.为什么基层

朱苏力教授认为,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虽然近几年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得很快,但目前仍有近一半人口生活在农村,因此,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最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其次,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世界各国,现代法律及相关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很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有效运转。再次,基层法院仍然是中国法院的重头,但我们对这些真正影响普通百姓生产生活的法院和法官并不了解。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苏力教授将本书的重点放在了对于基层司法活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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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

三.为什么中国

苏力教授这样认为:由于近些年来强调法律移植、同国际接轨等,法律的中国化问题才应格外注意。对于此问题,苏力教授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论述:“我们不应把中国的现代化视为世界现代化中的一个异端,只有西方社会的发展才是正统。我们不应该把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过程视为对正统理论的不断适应,因此,中国的现实问题都没有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中国人口占世界的五分之一,他的问题本身就已经具有正当性。退一万步说,即使中国的问题是异端,但是这就是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必须认识、回答、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不能总是生活在别处吧?!”

总结:本书完全颠覆了我过去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包括一些基层社会问题、司法适用问题等。在颠覆的同时又给予我一种全新的看问题的视角,使我能够更真切的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司法,了解中国的司法在基层。作者还告诉我们对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重点应该放在中国两个字上,也就是要从本土出发来解决本土问题,而西方经验只能是作为一种借鉴,万不可本末倒置、缘木求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tp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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