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还有哪些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

更新时间:2024-05-16 04: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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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还有哪些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还有哪些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对下游影响及应取得的合法凭证有哪些?

一、一般计税方法中按差额确定为销售额的应税行为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影响分析】

因为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环节不能凭票进行抵扣,但可根据盈亏相抵余额征税,对下游环节无影响。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影响分析】

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本身即非代理服务销售,与会计口径一致,对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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