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

更新时间:2023-12-24 10: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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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

债权人:

名 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法人)

名 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自然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电 话:

因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方)签定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定《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保证金额为 (大写)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被保证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无任何异议。

第二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1、保证人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罚息、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债权人均有权首先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物的反担保与保证反担保共同存在时,债权人放弃物的反担保或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主债权的保证反担保责任时,保证人必

须承担第一顺序的反担保清偿责任。

4、保证人确认,贷款方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4.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4.2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依《保证合同》代偿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2、有权要求保证人随时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3、有权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人应积极配合。

4、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贷款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要求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5、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书面通知保证人提前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5.1、贷款方按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到期前要求债权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偿。

5.2、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发生第六条3款中约定的各种事项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反担保义务的能力或保证人有明显缺乏履行反担保义务诚意的行为。

5.3、保证人违反第六条5款的约定且足以影响其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6、被保证人出现不利于债权清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含法人及自然人股东)在贷款期间发生重大合同纠纷(为诉讼被告方的)、诈骗、非法(传销)集资、偷漏税、携款出逃、其他贷款逾期导致丧失银行信用等违法经营情况,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通知贷款方并与贷款方协商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六条 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对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3、保证人为法人的,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3.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3.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3.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4、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

3.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4、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30日通知债权人,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4.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2、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5、在担保期间内,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将财产变卖、赠与、转让他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6、在被保证人偿清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得有非法转移、隐匿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财产共有人应当同意并承诺以共同财产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债权人本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全部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4、如保证人未按第六条2款的约定将回执寄出或拒收、拒签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债权人有权以邮局的挂号信回执、特快专递回执及有关公证文书等证明其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5、如保证人未按第六条3款5项条或第六条4款2项的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

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保证人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保证责任。

3、本合同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产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为法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 (公章) 保证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理人) 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公章) 保证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理人) 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效力。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为法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 (公章) 保证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理人) 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公章) 保证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授权代理人) 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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