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特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
更新时间:2023-08-06 10:17:02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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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特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
粤黔粤
案与,
之果理论文郑
按霆,
旭采纳了该证据理由是当进行米兰达,
毒树之果理论及其和米咬达规则的碰摊!
确保该权利的行使将受到细心的尊
重否则就需要实施下面这些措施嫌,
。
警告发生程序性疏漏时
,
排除规则并,
疑人在任何讯问前必须被告知
;
他有
不要求对可靠的证据予以排除
因为
毒树之果理论的起源,
权保持沉默<他说的任何话都可以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
这样的错误并不必然导致一个嫌疑人的陈述是非自愿的在!%ΗΙ,
所谓毒树之果原理是指如果答
他有权
。
察行为违反宪法那么不仅该行为直接导致的证据#原始证据“,
要求一名律师在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如果他需要的话在任何讯问之前,,
.年的日Γ
Ε
案中
,
争议
也就是,
的问题是
未能遵守米兰达规则而获
树“
”
被排除而且从原始证据中派
将为他指定一名律师
。
”
得的供述之后的第二次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生出来的所有证据#派生证据也就
任何以违反米兰达规则的方式获得的陈述将不能被采纳为控方证
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警告的第一,,
是果实
”
也必须被排除,
。
次供述是毒树警告后的第二次陈述是
最早提出派生证据也不可采的判例是60
据不管其他因素是否表明该陈述符,
果实那么如果适用毒树之果原理第,,
,
!%&
年的
. ( )+, / 0
1,
23 4 5,,
合传统的=
“
自愿性标准
”
。
二次供述也应当被排除联邦最高法院把Α3
。
+
7 (
。
在 8 0 19 (3
1
案中联邦
毒树之果原理是否适用于对米
Β Χ,判例中的推理扩展到该案
,
最高法院指出
只要被提出的证据与,
兰达规则的违反
认为在一个人陈述前未能给予米兰达警告并不必然禁止对其在充分警告后的后来的陈述的采纳且本案不存在对,
违法行为之间存在足够的联系
违宪。
如果普察未能完全遵守米兰达规
行为所派生的所有证据都将被排除
则的要求获得供述本身将被排除但,,
这是把毒树之果原理适用于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即不合理搜查扣押获得
是
,
由此产生的派生证据是否应当根
嫌疑人宪法权利的实际侵犯
这两个判例中,
。
据毒树之果理论予以排除呢>在!%?
联邦最高法院对
的证据的排除 的经典判例
。
后来联
年的
Α3,Β,,
案中警察,
于毒树之果在违反米兰达规则情况中的适用作出了否定性的回答其根据,,
邦最高法院在其他案件中也讨论了该原理在第五修正案排除规则《强迫即自证其罪的陈述的排除〕中的适用问
因强奸罪逮捕了Α 3ΧΒ,
并告知其具,
有保持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但没有告知Α3ΧΒ, ,
主要是两个前提
;
一是只有当宪法权,
如果他贫穷的话可以被。
利受到侵犯的时候除才是正当的的违反,
对毒树之果的排
题以及该原理在第六修正案排除规则,
提供一名律师
Α3
Χ
Β,
陈述时提出犯,
<
二是对于米兰达规则
《即违反律师帮助权 中的适用问题&米兰!%::,
。
罪发生时他并不在现场而是和朋友Δ, 1 1
并不是对第五修正案本身的,
达案时事先警告的要求,
Ε
,
(Φ 1
在一起时,
。
当苦察询问
违反
。
那么问题的焦点就变成米兰丁,
;
年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判
Δ,
Ε
, Γ 0 1
Δ
, 1
Ε
, Γ 0 1。
作出了证Β, ,
达规则是宪法性规则吗>似乎Λ .和ΚΓ&
Χ, 3Β
例中联邦最高法院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扩展到所有的羁押性鳌察讯问当中中指出;“。
明Α
3,
Β
,
有罪的陈述1
Α
3,
提出
Ε
判例中已经有了答案但是Μ一,
了排除
日,
Ε
,Χ
0Γ
1
陈述的动议理由
年的
伙,
Γ 0 1
判例却使这个。
联邦最高法院在该判例,
是鳌察对缺陷的。
丁3
Β,
的米兰达警告是有,
问题再次成为争议的话题 米兰
我们判定当一个人被羁押
根据米兰达判例的要求只,
达规则的宪法地位
或者以其他方式被当局以任何实质性方式剥夺自由,
要没有给出完整的米兰达警告供述
在前,
&
年
ΜΝ,Β,
Γ 0 1
案判决之
并且受到讯问时
,
就必须被排除;由于
Δ
, 1
Ε
, Γ 0 1
的陈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在多个判例中
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就受到了威胁
。
述#果实 是通过其未经完全警告的陈述#毒树 找到的根据毒树之果,
把米兰达规则定位为预防性规则而非宪法本身的要求,
程序性预防
措施必须被用来保护该特权,
很多人预测米兰达ΝΜ
并且除非采用了其他完全有效的
原理除。
,
日,
1
Ε,
0Γ
1
的陈述也应当被排
判例可能会被推翻
Β 0Χ,Γ
1
案中
,
方式告知了那个人他享有沉默权并且‘
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主张并
联邦调查局逮捕并且讯问了被告人
,
Λ& Η”护Λ中国审刘新闻月Ο
帕特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
万象域外法制! # % #&
为帕特恩案判决执笔的下 %&大法官 !
被告人在未经米兰达苦告的情形下作了陈述后被起诉犯有银行抢劫罪,
达规则一样都深深扎根于宪法之中第 +,
。
被逮捕他取保后被释放附加条件是一份暂时限制令。.
。
.
(,
条是国会推翻米兰达判例的,
禁止他与奥唐奈联,
和共谋抢劫罪,
。
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
尝试但由于米兰达判例的宪法基础
系被告人试图给奥唐奈打电话显然
候控方提出不排除被告人陈述的动议。
国会没有超越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权
违反了限制令
。
0,4
(,年
1
月 1日科,
第四巡回区法院根据国会制定的 +
力 国会只能作出程序性规定而这些,
罗拉多州的 3
苦官开始调查此事
。
《国法典》 (编第美第 )定支持了控方的动议,
(,
条的规
规定在最低限度上最低标准。
,
应达到宪法上的 +
就在同一天
,
一个县的缓刑监督官通,
原因是有证据
由于缺少米兰达判例中规.
知联邦烟酒火器管理局的特工
被告非法
。 (证明该陈述是自愿作出的在第 +,
定的严格的苦告要求。
第
(,
条没
人作为一个曾被定罪的重罪犯
.
条中规定一份陈述的可采性的必要,
有充分地达到米兰达判例中确立的宪法上的最低标准
持有一把切的3 4
5,
口
径的手枪。
,
烟酒火器6 。
条件是该陈述的作出是否是自愿的。
,
管理局把这个信息转给与该局合作密6 ## 7
这个条文是在米兰达判例后不久制定的但是以前没有被适用过,
据此
,
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第四,
普探
于是
## 7
和
第四
巡回区法院的判决陈述应予以排除判定,
认为对被告人的
一起前往被告人的住处在到达帕特恩住处后,
巡回区法院认为米兰达判例不是一,
。
该判例最为重要的。
6 #,
#
7 份
个宪法性判例而且对审理中陈述,,
就是米兰达判例是联邦最高法
探尝试告知被告人米兰达权利,
但是,,
的可采性规则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国
院的一个宪法性判例
当他刚刚说到有权保持沉默处时被
会而不是联邦最高法院,
。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米兰达规则,
毒树之果理论和帕特恩的手枪(帕特恩的手枪引发怎.
告人打断了他说他知道自己的权利于是两个答官都没有尝试完成苦告3 4
,
虽不是宪法权利则。
,
但它是宪法性规,
样的争论/
便开始就被告人试图联系奥唐奈一事进行询问后,
米兰达规则的例外仅仅是对该,
0
,
(
年
1
月被上诉人 2原审被.
苦官以违反限制令。
规则的一系列修正这些修正与米兰
告人》特恩因骚扰其前女友奥唐奈帕
为由逮捕了被告人
之后
.
6
# #
「
苦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0,, )
们
次 8尸
帕特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
Π黑黔探询问被告人关于手枪的事情1,
被告,
巡回区法院对此解释说
;
“
震慑不仅对,
保可信证据的目标原理,
”
还是根据腹慑
人一开始不愿意讨论这个话题Θ ,普官坚持问,
, 1一
于阻却故意违法行为是必需的
而且
要求排除所有违反米兰达规则,
被告人就告诉他说
对于确保普官勤勉地#无过失地 保护
的陈述是不合理的
。
而且禁止自证,,
手枪在他的卧室里苦探去找那把枪日,。
并允许11
Θ, 1
, 1
,普探找到了
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必需的
—
而且应当是被训练来保护。”
—。
其罪条款本身已包含排除规则
自动
保护受到强迫性苦察讯问的人
,
他们
枪并且扣押了它
。
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戴Λ佳调卷令沙了联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
的非自愿陈述#以及他们的陈述的派
一个大陪审团以被判重罪的人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提起了公诉
;Ι
生证据 在任何后来的刑事审判中不会被使用,
被告
的比例撤销了下级法院排除证据的决
。
这种明示的以条文写明的,
人提出排除手枪作为控方证据的动;议理由有两个一是普官逮捕他的时,
定并由,
Α/0
4
Γ
大法官执笔书判定
;
保护支持了一个强有力的假定即反对进一步扩大米兰达规则Ν院作为判案根据的ΜΧ。
第一
,
未
能给予嫌疑人米兰达普告并
而上诉法判例并
候缺乏可成立的理由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案的排除规则,
,
因而逮捕是违
不要求对嫌疑人未经苦告但是自愿的陈述的实物证据果实的排除<第二苦,
Β,
Γ0 1
根据第四修正
没有对联邦最高法院一贯坚持的紧密联系要求提出质疑#&。
非法逮捕导致的证据
官未能在因违反限制令的逮捕中给予
应当一律排除包括找到的手枪<二是,
米兰达答告
并不要求在武器持有审,
仅未给予米兰达普告并不,,
份察未能完成米兰达普告
根据米兰
理中排除武器&
因为武器是根据被告。
一定侵犯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不一定违反米兰达规则。
甚至
达判例的要求应当排除其未经苦告的供述#毒树 而且根据毒树之果原,,,
人的自愿陈述发现的根据
这一点在
未经米兰达
警告但自愿的
ΝΜ
Χ
Β,
Γ0 1
之前的联邦最高法院很多,
理
手枪作为其未经普告的供述的果,
陈述得到的实物证据必须排除吗>
判例中都很明确。
ΝΒ 0并且从ΜΧ,Γ
1
实#果实 也应当被排除
。
地区法院Α/0。
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意见的4 Γ,、
判决以来联邦最高法院也一直坚持这
根据第一个理由批准了被告人的动议同时拒绝对第二个理由作出裁定,
Ρ
,
/1Σ
3ΝΓ .
、
(,
Λ Ν
三名大法
个观点
因过失甚至故意未能给予完全,
官认为未能给予嫌疑人米兰达苦告
的米兰达鳌告
鳌察并没有侵犯嫌疑人。
联邦第十巡回区上诉法院撤销了
并不要求排除嫌疑人未经苦告但自愿
的宪法性权利#或者违反米兰达规则 如果可能发生侵犯
地区法院的裁定证据。
,
根据被告人提出的日Γ .
陈述的实物果实《!
。
他们的理由是
;
也只有在未经苦告。
第二个理由裁定排除手枪作为控方的控方认为在,,
米兰达规则是用来保护美。
的陈述被采纳为证据时才会发生
而在
Ε
和丁3ΒΧ,
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自证其罪条款
那个时候
,
对这种陈述的排除对于任何,
判例中已经判定
违反米兰达规则并。
的预防性规则
该规则的目的是禁止
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行为而言
是完全的
不必然导致毒树之果原理
的适用
上和
强迫刑事被告人在审理中提供不利于己的证言,
也是足够的救济实际违反不同,
。
与对自证其罪条款的
诉法院对此不予采纳认为,
日( .
Ε
但自愿陈述所产生的非证。
,
对于仅仅是未能给予苦,
丁3ΧΒ,
判例中确定米兰达判例宣布
言性证据并不在该规则禁止之列联,
告而言没有什么需要震慑的因而没有
的是一项预防性规则而非宪法本身的
邦最高法院已经承认和运用了几项预防性规则,
理由运用果原理”。
叭匕,%
3 (
1
案件中的毒树之
“
要求ΝΜΧ
,
这与Γ0 1
&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
以保护反对自证其罪这一,
联邦最高法院的任务并不是。
Β,
判例中的判定,
米兰达判
核心特权如米兰达规则创制了这样的一种假定即如果没有特定的鳌告,
。
为鳌察官员规定其偏爱的苦察实践规则无论是联邦层面还是州的层面,
决宜布了一项宪法性规则”
而宪法性
,
规则是不能由国会通过立法来推翻的ΝΜ已经不兼容了Β, Γ0 1。
且羁押性讯问是强迫性的生的证言证据进行排除,
,
对由此产
#= 第十巡回区上诉法院判定
上诉法院认为
这一点对于。,
获取未经苦告的陈述违反宪法是错误的。
Χ
案的判决确认了这样的主
控方来说通常是不可反驳的但是由于类似预防性规则可能会超出反对自证其罪条款的实际保护因此对它们,
ΝΜ
Χ
Β,
Γ 01
判决将米兰达规则定,
张
即未能按照米兰达规则的要求给 ,
位为宪法性规则
但并没有降低对保,
予份告本身就是对宪法的违反更加
持紧密联系的要求即对其扩展是保护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所必需的在本案中不存在这个情形,,
具体地说就是对嫌疑人第五修正案权利的侵犯据此上诉法院既不同意毒,
中任何一个进行任何扩展
都必须是
。
保护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实际权利所必需的。,
。
自愿陈
树之果原理不适用于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观点,
,
此即二者之间的紧密性要
述的非证言性证据果实如本案中被告人的手枪并不是保护反对强迫自证其,
也不同意地区法院得出的当,
求这样未经米兰达答告但非强迫的陈述可以在审理
中用来反驳被告人的。
未能普告属于过失时
一般不要求排。
罪的宪法权利所必需的它对被强迫的,
除由此获得的证据的结论
联邦第十
证言
而无论是根据
“
第五修正案确
陈述#无论如何定义 将在刑事审理中
‘
炙尹Λ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Η”
帕特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
域万象〔外法制〕! # % #
不利于被告人这一点险。
,
不构成任何危
能够得到采纳
,
那么这种预先禁止不,
案来说就是应当排除证据如果从有,
。
对任何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行为而。
自愿的陈述的机制必然会受到削弱,,
。
效控制犯罪的角度出发可靠的真实,
、
言排除未经普告的陈述是一项完全的,
当然排除证据要付出代价但是为了
性不发生疑问的证据就应当允许使用。
和足够的救济
相似地由于普察获得,
第五修正案付出代价是值得的
,
并且.
具体到本案来说通过供述找到的。
.
未经苦告但是自愿的陈述不可能违反自证其罪条款排除规则就不能以震慑,
在没有非常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进行米兰达判决中的逻辑推
手枪应当是可采的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不自愿的供述的排除问题、、
法律实施官员为理由而且宪法文本中的证人“”
。
理
Η
违反米兰达规则会引起强迫自证,
,
刑事
一词把自证其罪条款的范。
.
其罪的推定
并且将第五修正案反对
诉讼法仅仅规定严禁刑讯通供和以威
围限制在证言性证据
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扩展到对派生证
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在支持判决结果的五名大法官中除了上述三名大法官以外另外,,
据的排除
。
因而本案应当判定对于,,,
不过在《高人民法院关于最
.
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派生证据也应当依照毒树之果原理予以排除。
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Ι若干问题的解释》诉第六十一条规刑Η“
两名大法官
9
##
:;
和<
’
=
## 7。
赞同判决却不完全赞同判决理由,
他
已经存在的那些米兰达规则的
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凡
们认为在本案中控方提出了更有说
例外对本案并不产生影响因为在,,
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
讯 (供或者威
服力的理由考虑到可靠的实物证据,
那些例外中并没有和本案类似的情形。
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
、
、
的重要的证明价值无论是从法律实,
反对派认为对本案解读只有一,
施的角度还是从嫌疑人在羁押性讯,
Η个这是对法律实施官员在可能获得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
笔者认为这个‘.
.
问中的权利角度以震慑原理作为排
.
实物证据的时候蔑视米兰达规则的不合理的邀请。
条文虽没有明确使用
自愿性
”
这个
除的理由是令人怀疑的>! %& ,
。
然而与,
词语
,
但隐含了只有自愿的供述才是。
等意见不同是 9 #
#
:;
认
7;7 6 大法官认为毒树之果理论应当扩展到本案中据此法院系,,
可采的意思于其中
我们需要进一步
为没有必要裁定苦察未能给予帕特
做的
,
是把排除不自愿供述上升为宪,
恩完整的米兰达苦告是否构成了对米兰达规则本身的违反或者未经苦告的陈述在后来的审理中没有被提出时是否存在.
统应当排除未经普告的讯问获得的实物证据除非未能给予米兰达苦告.
法原则或者至少是刑事诉讼法原则并从制度上保证其贯彻。
.
是基于善意
。
由于下级法院没有对善,
对于未经苦告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如果确立这样,
“
值得震慑的东西
”
。
意或者恶意进行明示的认定 6 7;7大法官认为应当发回重审以便于进
,
少数派意见是什么/
的鳌告要求必须有贯彻这种要求的手,
对判决意见持反对意见的? Α7、
行这样的认定
。
段
。
通过排除未经苦告的供述可以对,,
?Α Β
#
、
#ΧΔ
ΕΦ
Γ 7
和 6 7即 7
四名大法官则认为Η本案需要解决的问
毒树之果理论演变过程的启示在帕特恩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必,
违反答告要求的苦察进行制裁从而防
止在将来的案件中再次发生这样的情况。
题是,
.
法院是否应当适用毒树之果原。
然而排除证据是要付出损害真实,
理以防止我们鼓励苦察在羁押性讯问之前省略米兰达苦告给予那些忽略米兰达规则的人以证据利益多数派大法, .
须
决定
Η
未能给予米兰达警告是否会。
查明这一代价的
。
但是如果这是迫使,
导致未经苦告但是自愿的陈述的实物证据果实被排除最终九名大法官以,
普察遵守不强迫自证其罪这一要求的
必要手段恐怕必须付出这样的代价,
。
官对这一后果视而不见这样就会给讯问者非常重要的诱惑以忽视该规则。
Η+ 5
的微弱优势判定未经警告但是自,
对于通过未经苦告的供述找到的实物证据是否应当排除这个问题如同本案那样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
愿陈述的实物证据不应被排除
。
.
米兰达判决是建立在这样的观念之上的,
通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毒
。
即羁押性讯问存在固有的强
树之果理论和米兰达规则是否属于宪法性规则的分析。,
排除会伤害查明真实的价值而查明,,
迫性
,
对羁押性讯问产生的供述的自。
可以看出震慑苦察
真实在刑事诉讼中属于非常重要的价
愿性进行判断存在固有的困难
除非
违宪行为和有效控制犯罪两个价值的冲突如果从双慑苦察的角度出发就,
值之一 如果不排除那么普察就不会,
普察给予规定的苦告以抵消这种强迫
严肃对待鳌告的要求
,
为了获得实物
气氛否则羁押性供述是不可采的不,
.
应当更多地通过排除证据来惩罚普察违反宪法取证的行为,
证据就会省略苦告Η+ 5,
。
本案判决结果是。
需要再像以前那样进行费时费力的自愿性审查。
从而使其在将,
正是这种为难的体现
.
如果未经苦告的陈述使侦,
来的案件中不会使用违宪手段取证
2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
查人员获得了实物证据
而这种证据
保障所有公民的宪法权利
。
具体到本
学院副教授
中Κ审判新闻月刊 0,习
), (
8ΛΗ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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