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详尽版)徐光华(转)仅供交流,不得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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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详尽版)

徐光华?

因果关系

?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条件说:无前者(危害行为),无后者 异常因素 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因果关系中断 独立起作用 捷径:能证明某个因素独立起作用,并不依附前行为,则认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 否预见结果,不影响 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 不具假设性 特殊表现形式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 因果关系的性质:刑法上的。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一因一果的特例 强化案例 竞合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 历年试题 徐光华,法学博士、博士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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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前因后果之间的联系。

选题的意义:

1.从近五年司法考试试题来看,2003年有过一道刑法因果关系的试题;之后从2006年起,每年必考一道以上因果关系的试题,并且,在卷二的前几道题中出现。可以预测,刑法因果关系的试题在今后的司法考试试题中应当会继续以这个趋势出现。

2.刑法因果关系的试题具有一定的难度。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不同的学说,而我们的通说已经失去其通说的地位,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看传统教材(非张明楷的教材)的同学就会知道,历年司法考试因果关系试题的答案与我们看传统教材得出的结论不大一致。所以,有必要对于这一必考的、有难度的问题重新认识。

一、需要澄清的问题——因果关系不等同于刑事责任

不少同学觉得因果关系难,尤其是在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时候,觉得司法考试的答案很诧异。例如,对于甲打了血友病患者乙一拳,以示友好,或者因为一点小争吵打了一下,后导致乙死亡。由于甲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是血友病患者,例如,乙大冬天还穿很少的衣服,正在路上晨练。不少同学想当然地认为,此种情形下,对于甲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也不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不构成犯罪,因此想当然地认为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存在不同的学说,我们暂且不提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我们大多数同学的先念意识是,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等同,明显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就认为不成立因果关系,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对于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我们需要明白如下几个问题:

1.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我们已经讲了,因果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范畴,而行为要成立犯罪,应当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才成立的。因此,即使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宜认定为是必然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一个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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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小孩故意用刀砍死了一个人,应当说,小孩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恐怕大家都没有疑问。但显然此种情形下由于主体要件不具备而不成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又如,某甲在车军事重地倒车,此地从来不会进来任何人的,把守都非常严密,后有一小孩子乙进入了该军事重地,躲在车下睡觉,甲在倒车的时候还环顾了一下四周,没有发现人,但通常人的常识一般倒车的时候不会看车底下的。倒车时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出现。这是我们传统的刑法学教科书中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此种情形下,甲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当然对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甲的倒车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无论是对因果关系采取何种学说,也不能否定此种情形下具有因果关系吧。因此,我们需要明白,即使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意识着行为人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没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注意与前述一点的提法的差异。我在这里所讲的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前面一点所讲的是“对危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讲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是说明行为人不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并不能说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枪杀乙,乙跑了,后在路上遇见仇人丙,丙杀死了乙。请问,乙是甲杀死的吗?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吗?没有吧。但甲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当然要,只是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这说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只是意味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说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在做因果关系的试题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将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了。所以很多题目,看起来似乎根本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却具有因果关系。不少同学在做题的时候可能不理解的原因就在于,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等同起来了。

二、因果关系判断的步骤

(一)以条件说为基础

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学说,如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这些不同的学说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再次提醒,即使认为有差异,但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不一定有差异,有的学说将因果关系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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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认定得过广,但是,这并不代表其将刑事责任的范围认定得过宽,因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其他因素的配合)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用菜刀砍直接砍死乙,由于用刀砍头部的行为能够合乎规律地引起人的死亡,二者之间就有必然因果关系。如果仅以刀砍被害人致轻伤,后被害人感染了破伤风死亡,由于轻伤不能合乎规律地引起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说。针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问题,认为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例如,前述用刀伤人致人轻伤的危害行为、后介入了细菌感染,刀伤人与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

条件说。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原则上承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现在历年司法考试试题也采取条件说。可能有些同学又会有些想法,这样一来,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是非常广,尤其是存在多个原因的情形下,认定这么多的因果关系,是不是太宽泛了呢?按照条件说的观点,如果没有A行为,就没有B结果,那么A行为与B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样一来因果关系的范围就非常广,举例而言,甲以杀人的故意造成乙轻伤,乙在前往小诊所治病的行走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被丙的车给撞了,造成了重伤。后被送去省级重点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院有人纵火,乙被火烧死了。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么冤枉地死去了。这样一来,如果没有甲的伤害行为,乙不可能去小诊所治病,后续的事情也基本上不可能发生;或者,如果没有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乙只需要在普通的卫生所进行治疗即可,没有必要去省级重点医院治疗,也就不会出现后继的死亡结果;或者,如果没有医院中有人纵火,乙不可能死亡。这样一来,采取“没有前者A就没有后者B”的这种条件说,因果关系的范围非常广,如果再继续深究,甚至还可能推广到如果没有甲的父母生甲,或者如果没有纵火犯的母亲生出这个小孩,后续的事情不可能出现。由此,因果关系的范围将非常广,这样,显然会导致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复杂化,因此,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论。 (二)因果关系的中断

因果关系的中断提出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定因果关系的范围,防止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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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指将因果关系的范围拓得太宽,给司法实践再来更多的麻烦。所谓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当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以及自然性的事实时,原先的因果关系即告中断。举个例子,2003年卷二/41题A选项中,行为人本来是破坏刹车装置(A行为),让其女友死亡,但由于在A行为还没有发生作用时,介入因素B(山洪爆发)直接导致了其女友死亡。应当说,这是一个独立的介入因素,这一因素导致A行为没有直接造成女友的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此种情形下,由于B因素的出现,A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实践中,如何判断中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或者说哪种介入因素可以中断因果关系,需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如何判断具体(行为、事件是否属于介入因素),应当看这些因素较之先行行为而言,是否属于异常的因素。例如,2003年卷二/41题B选项甲以故意杀人的方式在山崖边将被害人杀人重伤后离去,甲以为被害人死了,便离去,后被害人爬起来后一翻身便摔下山崖死了。此种情形下“被害人摔下山崖是由于甲在山崖边对其实施重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不能正常行走所致,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是与甲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是从属的关系,所以,不能认为被害人自己摔下这一行为是异常的因素,即不是独立的因素,而应当认为是附属于行为人甲的杀人行为。因此,被害人自己摔下山崖并没有中断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反,2003年卷二/41题C选项中,丙追杀情敌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包容赦某这一行为,在丙追杀被害人的情形下,通常情形下,并不会出现另外的人来追杀被害人,而本选项中,恰恰相反,突然冒出了赦某,对被害人进行追杀,应当说,这对于丙某的追杀行为而言是异常的,而不是正常的。换言之,我们想想,我们如果去追杀我们自己的情敌,路上会出现其他人帮我们来杀这个情敌吗,显然不会,这应当说是一种异常的因素。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应当认为,赦某的杀人行为中断了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008年卷二/52A选项中,司机章某的行为实际上是附属于甲的打人行为的,甲打人后,人的一个正常的反映就是回击,这是本能。所以不能认为司机章某中断了因果关系。

2006年卷二/2,A选项中,我们看,致人重伤后去医院,正常情形下医院会发生火灾吗?否则谁还敢送人去医院治疗呢?应当说,医院发火这是一种异常的因素,中断前者的因果关系。2007年卷二/1B选项中,应当说,医生存在重大误诊是一种异常的因素,而非正常的因素,否则谁还敢送病人去医院呢?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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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三个汤姆和谐司考论坛 ? ★ 三个汤姆原创☆资源共享区 http://www.tom600.com/bbs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C

例4: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1)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X)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三个汤姆和谐司考论坛 ? ★ 三个汤姆原创☆资源共享区 http://www.tom600.com/bbs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X)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X)

B

例5: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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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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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BCD)(2008年卷二/52).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例7: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2004年试卷二第4题)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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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8: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2004年试卷二第87题)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BD

例9: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四川卷二/4)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例10: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08年四川卷二6)三个汤姆和谐司考论坛 ? ★ 三个汤姆原创☆资源共享区 http://www.tom600.com/bbs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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