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质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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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押 反 担 保 合 同

质反担字第 号

出质人:

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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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质反担字第 号

甲方(出质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乙方(质权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丙方(债务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根据乙方与丙方签订的 担字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及乙方与 (简称:债权人)签订的编号: 《保证合同》的约定 ,乙方为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 《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 万元 (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确保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同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 以设定质押的方式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财产(详见质押清单及相关资料)

1.1 名称: 1.2 数量: 1.3 状况: 1.4 所有权: 1.5 所在地: 1.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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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或出质权利依法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 1.8 甲方保证质押物或处置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第二条 质押财产交付、登记及保管

2.1 甲方应将本合同约定质押物或登记造册,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在 为上述质押财产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物及出质权利的有关权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交由乙方存管,乙方接收后向甲方出具接收清单;

2.2 质押登记手续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所需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3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押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毁损或财产总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乙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补足;

2.4 质权存续期间质押物及出质权利所涉保管费、保养费及规定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3.1 《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代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等);

3.2 《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逾期担保费; 3.3 《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赔偿金、实现质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保全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以及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 质押反担保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1.1 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清偿债务,甲方又未能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清偿责任的;

5.1.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物毁损或财产总价值减少又未能按照乙方的要求恢复原状或提供新的足额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各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质权;

5.1.3 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办妥自愿登记类质押物的登记手续或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移交质押物或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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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及登记证明或甲方实质性违反质押物保险条款的约定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提前行使质权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1.4 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2 经甲乙双方协议折价或经提货、提存、拍卖、变卖、兑现、转让等处理质押物或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不足以还清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范围内各债务人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另行追偿;

5.3 乙方依据本合同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保证

6.1 甲方熟知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6.2 甲方对本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6.3 甲方同意并保证,丙方未能按约向乙方支付乙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应当向丙方收取的担保费、逾期保费、为实现担保而发生的费用、应当由丙方承担的违约金、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物或质权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4 甲方拥有合法的反担保保证主体资格且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甲方或甲方负责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6.5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管,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乙方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付诸实施:

6.5.1 甲方及丙方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以及经营机制转变,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以及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5.2 甲方及丙方或其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 6.5.3 甲方及丙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5.4 甲方及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5.5 甲方及丙方转产、停业、歇业、解散、撤消、吊销等; 6.5.6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及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6 在保证期间,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其所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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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因虚假陈述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本合同无效、解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范围内乙方所受全部损失;

7.2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管类、保险类、登记类、质押物处分类的向乙方的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违约方还应据实赔偿;

7.3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返还质押物及权利凭证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由乙方据实赔偿;

7.4 除本条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主合同借款总额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法人)后成立至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范围内各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8.2 本合同独立于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所指《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并不因上述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8.3 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条款无效、失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部分条款的效力;

8.4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及合同效力

本合同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送达地址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1.1 甲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 11.2 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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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 11.4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1.5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并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质押物及相关资料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质人(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质权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债务人(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约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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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 11.4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1.5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并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质押物及相关资料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质人(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质权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债务人(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约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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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su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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