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抗法及其解决对策(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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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抗法及其解决对策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全国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使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成为我国城市化工作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近几年来城市管理工作中特别是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抗法的事件屡屡发生。本文立足于我国城市管理的现状,在分析抗法的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之上,阐述了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抗法行为的原因进而提出了解决抗法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 抗法 特点 原因 对策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全国许多地方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其中遭遇的抗法事件正在成逐年激增的趋势,其抗法的手段也多样化,激增态势令人担忧。抗法己成为阻碍城管执法工作顺利开

展的突出问题。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有序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秩序则需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法律来实施。面对问题我们不能采取消极面对的态度,而是应该正视问题,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更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城管机关的工作成就。结合我**城管中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抗法问题加以分析。

一、城市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境

1、城管工作对象素质低下。由于城市管理对象以外来人员居 多,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外来人员普通有一种地域排斥心理,认为当地的管理人员在排斥、歧视外来人员,处处在刁难他们。从而心理上有一种抵抗情绪。

2、城管工作对象群体的特殊性。现在抗法人员多为流动摊贩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有相当比例的市在企业下岗后无技术无能力,暂时找不到工作的,但是又需要养家糊口的社会底层人员。他们在个人利益受损情况下易情绪激动,作出不理智的举动。其中抗法有相当一部分是女性,她们依仗自己的性别对抗管理人员,如诬赖管理人员耍流氓,或是躺在执法车辆前等阻止管理人员管理。

3、抗法人数上的聚群性。在城市管理行为中,抗法事态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暴力手段逐级上升。抗法之初,多数是被管理人或亲属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推搡、拉扯等,最后在被管理人的煽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围观、聚集,阻拦管理人员。如2005年7月我中队在整治中,依法暂扣物品后,该妇女拒不接受处罚,躺在执法车辆前近一小时,引起近

百名不明真相的市民一起阻碍城管的正常工作,后经公安介入后才制止该名妇女的无赖行为。

4、抗法手段上的暴力性。抗法的主要方式是起哄、耍无赖、煽动且有明显的突发性。通常情况下,由于城管执法活动仅仅涉及一人或数人的利益,但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违法人员往往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来博取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的同情。在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的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殴打管理人员、抢夺暂扣物品等暴力手段。如2005年9月我中队在巡逻中发现有人在违章占道设摊,该人我中队多次教育,但是屡教不改,发现后即上前制止该人的违法行为并暂扣物品,该人纠集了家人在我中队对中队人员进行殴打,最终导致四名队员轻微伤的暴力事件。

5、抗法的突发性。抗法行为多为临时起意。此类事件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大多因为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对立激化而发生。遭遇抗法大多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时发生的,没有预见性。

二、抗法的概念及特点

抗法是指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被管理人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暂扣罚没物品等阻碍城管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违法性

抗法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如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妨害公务

罪”的性质。加之,暴力抗法的结果往往是给执法人员造成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这又使抗法具有了“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2、目的性

抗法者的目的在于阻止城管执法人员实施法律规定的内容,逃避法律规定的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以对抗执法行为以达到减少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目的。

3、突发性

抗法事态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暴力手段逐级上升。抗法之初,多数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操、拉扯等,最后在抗法行为人的煽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聚集、阻拦执法人员。而且在抗法的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抢劫暂扣物品、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手段。暴力抗法行为往往是在城管执法人员没有预期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抗法的突发性在于它的不可预知性。同时,这种突发性又带有一定的共同性,即大多是在对违法相对人采取暂扣或没收违法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发生的。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相对人因情绪失控而突然采取极端的方法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4、后果的社会危害性。

暴力抗法是抗拒执法的极端形式。暴力抗法行为因其暴力性质不但会经常造成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伤害,而且还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抗法产生的原因

1、抗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和违法者的自身利益发生了冲突,违法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以 抗法的方式逃避法律的实施。

这种利益冲突所表现的矛盾为: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这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矛盾的一种。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被执法者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对于违法者来说,主要考虑的是维持个人生存,因此,在个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违法者一方面想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又想挽回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当城管对他们进行处罚时,违法者对生存现状的不满情绪极易爆发,他们就会走极端,往往把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发泄对象,采取采取暴力的方式抵抗执法。

2、部分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所以当他们遭遇城管管理时往往认为时自己的本人利益受到了侵害和威胁,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管理人员在正常执法活动被谈们看作为针对他们的个体行为。而普通群众在管理人员正常管理时又会对弱势群体的违法当事人产生同情,盲目的帮助他们逃避法律,无形中成为了抗法事件中的行为人。而且,在他们之中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认为人多了就有恃无恐,以“要抓也不会抓我一个”的侥幸心理来对抗管理活动。

3、城市管理人员没有转变管理观念、做到人性化管理。把对民管理转变为为民管理,我们是城市管理者,又是服务者。在日常管理

中,一些人习惯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对立起来,简单地认为双方只有管制与服从关系,而忽视了被管理者的参与,增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

4、极少数城管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城管执法部门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队伍建设,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绝大多数执法队员能够做到公正文明、廉洁勤政。但由于人员来源构成的多样性,仍有极少数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文明、程序不规范、言语有失、行为过激、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等问题,有时会激起相对人的敌对情绪,从而引起暴力抗法。

5、城市保障服务功能不完善。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地区经济差异明显,大量的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员进城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因文化程度较低, 即无技术又无能力,暂时也找不到工作的,为了养家糊口只能干一些小商小贩。当一部分管理相对人受到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致其经济利益受损或潜在受损时,他们就会以武力对抗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对这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管理活动中,大量市民都抱着一定的同情心,帮助被管理者抗拒管理。

6、随着城市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受财政状况等各种因素制约,当前城镇的商业网点布置不合理,基础设施不配套,城市管理功能不全等问题比较突出,有时成为别有用心违法者制造事端的借口,似乎抗法情有可原。

7、执法保障不充分。一方面是城管不具有人身强制权,当违法者表现出暴力倾向时,城管执法人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者。另一方面是城管执法队员的防护措施不足,遭遇暴力抗法时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这就增加了恶性抗法事件出现的可能性。

8、缺乏良好的舆论环境。许多媒体对城市管理工作存在较大偏见,最突出的是网络媒体,有时为了点击率背后的经济利益,对城管执法领域内发生的带有冲突性质的事件“特别关注”,有时甚至夸大扭曲事实,以吸引网民眼球。甚至有些专家也在不明真相、不做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在主流媒体撰文批评城管。媒体的不良舆论导向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一些误读误解的信号,极大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客观上助推了管理相对人与城管执法部门之间对抗行为的发生。

四、解决抗法问题的对策

只要城管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就可能产生对立面,就可能有抗法事件发生。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预防和化解工作,将抗法事件降到最低程度。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市配套设施。政府要在城市基础设施方面增加投入,因地制宜设置一些早市、夜市和专业市场,实行入市零费用,吸引流动摊贩入场经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解决突出的矛盾与问题。通过最低生活保障、贫困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针对不同对象提供不同的就业方案。如针对下岗职工,可以通过教育转变择业观念,进行二次创业;对于失地农民和农村流动人口,可以通过短期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等方式提高劳动力素质,拓宽就业渠道。

2、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树立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是一项需要长期抓实抓好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能力培养,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要不断完善自身人格修养,遇事沉着冷静,杜绝浮躁心态;要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的宗旨意识;要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规章制度,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出现的违纪行为严厉查处,维护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3、落实人性化执法措施。要坚持教育纠正为主,处罚为辅。实行首次违法免予处罚。对流动摊点、店外经营等违法行为,第一次以说服教育为主,不予处罚。特别针对一些弱势群众,要合理引导,说明教育。对流动摊点疏堵结合,合理安排摊位。依据城市功能格局和小区布局,设立部分便民临时摊点群,方便市民生活,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开辟就业渠道。在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交流,拉近与市民的距离,提高城管执法的社会支持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完善办事流程,对群众来电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稳妥处置、按时办结、迅速反馈。同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群众利益导向,力所能及的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经营上的实际困难,赢得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支持与信任,从源头上减少抗法行为的发生

4、进一步强化城管执法宣传工作。一方面要把宣传城管法律法规作为城管执法部门的重要任务,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站、建立互动平台、实行以案释法等方式让广大市民了解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城管执法工作的

重要性和必要性,打牢城管执法的群众普法基础。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在宣传城管法律法规的同时,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曝光,让违法者和广大市民都认识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必要性以及暴力抗法的危害性,以达到打击违法行为,教育人民群众的目的。

5、尽快出台城管综合执法相关法律。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有法律依据并明确执法主体地位,可是现在城管执法却没有一部明确的统一的法律法规,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散见于近百种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城管执法部门的成立也是依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支持。现在只有市级以下才有城管执法部门,中央和省一级没有相应的领导机构,造成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名称不统一、装备不统一、着装不统一、职能不统一。只有尽快颁布法律,通过法律确认城管执法队伍的合法主体地位,在立法层面上为城管执法做好保障,城管执法部门才能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实现城管执法事业的科学发展。

6、严惩违法者,发挥威慑作用。对抗行政执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其社会影响面特别坏,常常导致人群聚集,一些不明真相的市民往往因误解而议论纷纷,其言语导向不利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由此,对那些严重暴力抗法的违法者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要还可通过对某个个案的剖析,向广大市民讲解违章者违章情节及危害。通过惩处以达到宣传、警戒和教育的目。

结束语:城管工作任重而道远。一方面,需要我们城管的大力宣

传和严格管理,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需要其他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促进城市管理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关保英:《总论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王毅主编:《中国城市建设管理及城建行政执法全书》,延边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秦甫编著:《现代城市管理》,东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

6、谭善勇主编:《城市管理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

7、贾文鹏、王冲:《对综合执法机关的几点认识》,《理论探索》,2007年第5期

8、《城管动态》第186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st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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