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

更新时间:2023-10-26 12: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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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

摘要:我国正在进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商业保险中,与社会保障体系有直接关系的是商业人寿保险。探讨商业保险(这里专指商业人寿保险,下同)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各自的功能作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字: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商业人寿保险 有效衔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所承保的风险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有许多相同之处,于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理分工与合作共赢一直是学界研究、业界实践、百姓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风险保障服务的两大资源,应当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合理组合,以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三类保险,从其出现的时间看,依次是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其中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诞生的确切时间难以考证,一般认为互助合作保险已经有3000多年历史,而现存最古老的一份现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合同是1347年10月23日在意大利热那亚签署的,这说明至少在那个时代就已经有商业保险存在了。社会保险诞生,学界一般以德国1883年《疾病保险法》颁行为标志。值得注意的是,三类保险的先后出现,与时代变迁、历史演进和人类文明进步紧密相联。商业保险行为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则是政府对于风险保障服务市场干预的结果。 二、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一种舶来品。商业保险始于1805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实施则始于1951年。1978年以后,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经济、社会开始转型,原先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出种种不适应症状,迫切需要改革。20多年来,中国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与政策,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正在形成,并朝着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方向稳步发展。

三、社会保险深化改革带来的商业保险发展空间

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建设,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了新的框架体系,但是仍然还有完善的空间,需要深化改革来实现。当前,中国社会保险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三:一是公平性不足,二是可持续性不足,三是制度运行效率不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两条:一是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二是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进而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从定义上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历来都是界限清晰、泾渭分明的。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的性质、具体目标、实施手段、保费来源、资金运用、税收政策、立法范畴、管理体制、服务对象、保障水平、覆盖范围以及二者所侧重的原则(公平还是效率)的不同,此外,商保主要是基于投保者自愿原则,而社保则多带有强制性。 但是,也正由于二者在许多方面的不同,才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互补性:

1)保障功能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可以对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但是由于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障对象的有限性导致社会保险所起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而商业保险

则可以公民面对的所有可保风险进行承保,并且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障程度。并且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可以共同构成对国民经济保障。

2)保障范围的互补性。社保一般只包括应对工薪劳动者面临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其中风险的七大险种,而商业保险的险种则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可以说,社会保险满足了人们基本的、普遍的保障要求,而商业保险则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特殊的保障需求,所以两者在范围上是互补的。

3)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互补性。现在社会保险也越来越重视借鉴商业保险的收支相等原则及其精算技术,而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自身发展需要也需要开办一些偏中社会需要、忽视利润的保险以树立其良好形象。此外,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存在根本目的上都是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稳定;在资金运动上都需要使集聚的资金保值增值,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等共性,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承办社会保险。

五、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险种的市场竞争

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我认为可以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以社会保险的投保型式,和社会保险一起参与社会保险险种市场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优劣淘汰,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从而提高保险资金的运营效率。

1)商业保险的资金统筹范围是全国性的,远高于目前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这一特点,无疑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及区域统筹制度所致的社会保险区域性,及其所致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断裂等问题。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则不受地域的限制,如在政府的支持下,用商业保险替代某些社会保险险种〔养老、医疗、工伤〕,是完全可以满社会多层次人群需求的。

2)商业保险的资金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替下运营的,能较好保降保险资金的增值性及有效提高保险保降资金的保障能力。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及运营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完成。然而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性质上讲是政府行政部门,既是社保资金运用的监管者,又是社保资金的运营者,这样的定位,既违反了政企分离的原则,也违反了监管与运营分离相分离的金融业经营管理法律法规,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违规挪用创造了条件。

与之相比商业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下,由具经营经验及能力的专业金融企业(保险公司)运营的。这种经营机制既能有效避免和减少社会保险资金的违规挪用,又能有效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及保障能力。 3)基于商业保险资金的统筹范围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能有效降低相关保险险种的费率,切实减轻受保障者缴费负担。不论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具有社会互助保障性质,社会互助的范围越大,其所建立的保障基金来源越广,基金总量越大,保障基金融资增值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越强,保障能力也就越强;同时,参与互助、或受保障者是所需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少,费率也越低。商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资金的统筹范用程度高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强的特点,使其具有了,在用商业保险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切实减轻受保障者缴费负担的能力。

总结: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可以使商业保险逐步成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可以健全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保障功能,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再分配、资金的保值增值有积极作用;二者的融合发展,也可以使得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得以更加全面的体现,商业保险也可以借助参与社会保险的过程,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促进自身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将有力的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活安全。它们在经营形式、经营机制上存在众多不同,但并非相互矛盾,也不是互相替代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我们应当从全局出

发,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应相互配合,合理分工,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支柱。 参考文献:

[1]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林义,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 何文炯,我国社会保险改革与商业保险发展的路径建议[R]. 保险研究 ,2010

姓名:吴秀秀

学号:09806719

班级:金融09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sk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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