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版本(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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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 6篇 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第 7篇 合同条件第Ⅱ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第 8篇 合同格式

第6篇

合同条件第Ⅰ部份 ——合同通用条件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目 录

定义和解释?????????????????????????????9 1.1定义????????????????????????????9 1.2标题和边注?????????????????????????12 1.3书面通知??????????????????????????12 工程管理人员????????????????????????????12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12 2.2监理工程师代表???????????????????????13 2.3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13 2.4助理的任命?????????????????????????13 2.5书面指令??????????????????????????13 2.6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14 2.7工程项目主任????????????????????????14 2.8工程项目经理????????????????????????14 转让和分包?????????????????????????????14 3.1合同的转让?????????????????????????14 4.1分包????????????????????????????14 合同文件??????????????????????????????14 5.1法律????????????????????????????14 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15 6.1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15 6.2工程进度的打乱???????????????????????15 6.3图纸或指令延误和延误造成的费用???????????????15 6.4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16 6.5临时工程图纸????????????????????????16 7.1补充图纸和指令???????????????????????16 7.2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16 7.3批准不影响责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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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一般义务??????????????????????????????16 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16 8.2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16 8.3合同文件中的差错??????????????????????17 9.1合同协议书?????????????????????????17 10.1履约担保??????????????????????????17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17 10.3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17 11.1勘察资料??????????????????????????18 11.2现场考察??????????????????????????18 12.1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8 12.2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19 12.3现场管线等地下构筑物对施工的影响??????????????19

13.1工作符合合同要求??????????????????????19 14.1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20 14.2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20 14.3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20 14.4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20 14.5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20 15.1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20 16.1承包人的职工????????????????????????21 16.2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21 17.1放样????????????????????????????21 18.1钻孔和勘探性开挖??????????????????????21 19.1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22 20.1工程的照管?????????????????????????22 20.2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22 20.3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23 20.4发包人的风险????????????????????????23 21.1工程的保险?????????????????????????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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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21.2承包人装备的保险??????????????????????24 21.3保险范围??????????????????????????24 21.4对未能收回偿额的责任????????????????????24 22.1人身和财产的损害??????????????????????24 22.2例外事项??????????????????????????25 22.3发包人的保障????????????????????????25 23.1第三者保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25 24.1职工的事故或伤亡??????????????????????25 24.2职工事故的保险???????????????????????26 24.3承包人的赔偿????????????????????????26 25.1保险的凭证?????????????????????????26 25.2足够的保险额????????????????????????26 25.3遵守保险单的条件??????????????????????26 26.1遵守法令规章????????????????????????26 27.1文物????????????????????????????27 28.1专利权???????????????????????????27 28.2料场使用费?????????????????????????27

29.1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27 29.2施工对交通的干扰??????????????????????28

30.1避免损坏道路????????????????????????28 30.2临时道路??????????????????????????28 30.3水 运??????????????????????????28

30.4爆破器材的运输和保管????????????????????28 31.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28 31.2施工干扰??????????????????????????29

32.1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29 33.1竣工时的现场清理??????????????????????29 33.2竣工后现场未清理的处理???????????????????29 33.3事故报告??????????????????????????29 劳务???????????????????????????????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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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34.1职工的聘(雇)用??????????????????????29 34.2职工的聘(雇)用手续的核查?????????????????30

35.1劳务和承包人装备的统计表??????????????????30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30 36.1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30 36.2样品费用??????????????????????????30 36.3检验费用??????????????????????????30 36.4未规定的检验费用??????????????????????31 36.5监理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的决定???????????????31 37.1作业的检查?????????????????????????31 37.2检查和检验?????????????????????????31 37.3检查和检验的日期??????????????????????31 37.4拒收????????????????????????????32 37.5独立的检查?????????????????????????32 38.1工程覆盖前的检查??????????????????????32 38.2剥开和开孔?????????????????????????33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33 39.2承包人不执行指令??????????????????????33 暂时停工??????????????????????????????33 40.1暂时停工??????????????????????????33 40.2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34 40.3暂时停工持续63天以上 ???????????????????34 开工和延误?????????????????????????????34 41.1工程的开工?????????????????????????34 42.1永久占地的征用???????????????????????34 42.2未能按期办妥永久占地的征用手续???????????????35 42.3临时占地的租用???????????????????????35 43.1工期????????????????????????????35 44.1工期的延长?????????????????????????36 44.2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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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44.3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36 44.4要求和审批延期的拖延????????????????????37 45.1工作时间的限制???????????????????????37 46.1工程进度过慢????????????????????????37 47.1拖期损失赔偿金???????????????????????37 47.2拖期损失赔偿金的减少????????????????????37 48.1交接证书??????????????????????????38 48.2区段或单项工程的交工????????????????????39 缺陷责任??????????????????????????????39 49.1保修期???????????????????????????39 49.2完成未完工作和修复缺陷???????????????????39 49.3缺陷修复的费用???????????????????????39 49.4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40 50.1缺陷的调查?????????????????????????40

50.2履约期满后的缺陷责任????????????????????40 变动、增加和取消??????????????????????????40 51.1变更????????????????????????????40 51.2变更的指令?????????????????????????41 52.1变更的估价?????????????????????????41 52.2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41 52.3计日工???????????????????????????42 索赔程序??????????????????????????????43 53.1索赔通知??????????????????????????43 53.2当时的记录?????????????????????????43 53.3索赔的证明?????????????????????????43 53.4不合规定??????????????????????????43 53.5索赔支付??????????????????????????43 53.6要求和审批索赔的拖延????????????????????44

53.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44 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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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54.1本工程之用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44 54.2发包人对损坏不负责任????????????????????44 54.3承包人装备的租用条件????????????????????44 54.4列入分包合同????????????????????????44 54.5未暗示对材料的批准?????????????????????44 计 量???????????????????????????????45 55.1工程量???????????????????????????45 56.1计量的工程?????????????????????????45 57.1计量方法??????????????????????????46 57.2总额(包干)支付项目的分目?????????????????46 预留金、暂定金额及暂定价??????????????????????46 58.1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46

58.2暂定价的最后确定??????????????????????46 58.3预留金的最后确定??????????????????????46 承包人与指定的分包人????????????????????????46 59.1承包人与指定承包人的所发生的费用??????????????46 59.2指定的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46

59.3承包人在控制质量的责任???????????????????47 59.4承包人在设备、材料管理的责任????????????????47 59.5产品、半成品保护??????????????????????48 59.6设计要求的明确规定?????????????????????48

59.7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48 59.8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证书??????????????????49 证书和支付?????????????????????????????49 60.1月结帐单??????????????????????????49 60.2月支付???????????????????????????50 60.3保修金的扣留????????????????????????50 60.4保修金的退还????????????????????????50 60.5开工预付款的支付??????????????????????50 60.6开工预付款的扣回??????????????????????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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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60.7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51 60.8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51 60.9证书的改正?????????????????????????51 60.10竣工结帐单?????????????????????????51 60.11最后结帐单?????????????????????????52 60.12清帐书???????????????????????????52 60.13最后支付证书????????????????????????52 60.14发包人责任的终止??????????????????????53 60.15支付期???????????????????????????53

61.1签发履约证书????????????????????????53 62.1履约期满未尽的义务?????????????????????53 补救措施??????????????????????????????53 63.1承包人的违约????????????????????????53 63.2合同终止之日的估价?????????????????????54 63.3合同终止后的支付??????????????????????54 63.4契约利益的转让???????????????????????55 64.1紧急补救工作????????????????????????55 特殊风险??????????????????????????????55 65.1承包人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55 65.2特殊风险??????????????????????????55 65.3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55 65.4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56 65.5由特殊风险而终止合同????????????????????56 65.6终止合同时承包人装备的撤离?????????????????56 65.7终止合同的支付???????????????????????56 合同履行的解除???????????????????????????57 66.1解除履行合同时的付款????????????????????57 争端的解决?????????????????????????????57 67.1监理工程师的裁定??????????????????????57 67.2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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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67.3仲裁或诉讼?????????????????????????58 67.4未能遵守裁定或协议?????????????????????59 67.5仲裁或诉讼费用???????????????????????59 通知????????????????????????????????59 68.1致承包人的通知???????????????????????59 68.2致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59 68.3地址的变更?????????????????????????59 发包人的违约????????????????????????????60

69.1发包人的违约????????????????????????60 69.2承包人装备的撤离??????????????????????60 69.3合同终止时的支付??????????????????????60 69.4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利????????????????????60 69.5工程的复工?????????????????????????61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61 70.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61 70.2后继的法规?????????????????????????61 其他????????????????????????????????61 71.1纳税和缴费?????????????????????????61 72.1行贿和受贿?????????????????????????61 73.1共同的和各自分别的责任???????????????????62 74.1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规定????????????????????62 附件: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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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合同通用条件是作为格式文件规定的工程通用的合同条件。合同通用条件与合同专用条件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件,当合同专用条件与合同通用条件之间有不符之处,以合同专用条件为准。

合同通用条件中的斜体字条款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有进一步的阐述。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定义和解释

定 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和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 指的含义:

(a) (Ⅰ)“发包人”指本合同条件指名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

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

本合同的发包人(发包人)是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Ⅱ)“项目主任” 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

(Ⅲ)“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Ⅳ)“指定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项目其他工程的单 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Ⅴ)“分包人”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已分包了本 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Ⅵ)“指定分包人”指为了履行合同中以暂定金额或预留金支付的实施工程 或供应货物、设备、材料或提供服务,凡是已由或将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Ⅶ)“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 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名。

(Ⅷ)“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规定,指派常驻现场 的某个人。

(Ⅸ)“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本管理合 同工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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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Ⅹ)“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 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b)(Ⅰ)“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和第Ⅱ部份)、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Ⅱ)“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规定所作 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Ⅲ)“图纸”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它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Ⅳ)“工程量清单”指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Ⅴ)“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向发包人提交的,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报价。 (Ⅵ)“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对投标文件的正式接受函件。 (Ⅶ)“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Ⅷ)“投标书附件”指构成投标文件的附件。

(c)(Ⅰ)“开工期”指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Ⅱ)“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开工期限内约定的、在开工通知书写 明的日期。

(Ⅲ)“竣工日期”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其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这一日期在发给的交接证书上写明。

(Ⅳ)“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其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时间,从开工通知书写明的日期算起至交接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止。

(V)“履约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实施和竣工后继续履行合同而约 定的期限,其开始日期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生效日起到工程保修书约定的 保修金退还之日止。

(VI)履约证书:指承包人在履约期内完成合同工程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得 到的履约证明。

(d)(Ⅰ)“交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区段或单项

工程竣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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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e)(Ⅰ)“合同价格”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

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Ⅱ)“保修金”指发包人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Ⅱ)“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Ⅲ)“暂定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对因在招标时设计深 度不详实或达不到一定深度或需进行二次设计的某专项工程的估价。 (Ⅳ)“暂定价” 是指发包人为便于投标报价所给定的某项材料、设备和器具 的暂定价格。

(f)(Ⅰ)“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Ⅱ)“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 备)。

(Ⅲ)“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 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Ⅳ)“建设项目工程”指一个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它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合同工程组成。

(Ⅴ)“合同工程”指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Ⅵ)“区段工程”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区 段的全部工程。

(Ⅶ)“单项工程”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 立的单项工程。

(Ⅷ)“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份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Ⅸ)“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Ⅹ)“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实施所在地的场所,及在合同中 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份的其他场所。

(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Ⅻ)“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 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 时设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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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g)(Ⅰ)“费用”指承包人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管理费

和其他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Ⅱ)“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Ⅲ)“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Ⅳ)“当地”指本合同工程所在地及其附近。

(Ⅴ)“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标题和边注书面通知 1.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1.2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的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

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中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表

示同意、批准、确认、否定、任命、证明、决定、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工程管理人员

2.1(a)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职权。监理工程师已 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d)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按合同通用条件规定的下述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

2.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时。 3.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误工期时。 4.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进行变更。 5.行使索赔权利。

(e)工程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尽管以上规定的权限要获得批准,但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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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程安危的紧急情况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承包人实施上述此类工作。

监理工程师 2.2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 代表 代表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助理的任命

书面指令 2.5

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 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监理 工程师发出的同等有效,但是: (a)监理工程师代表如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未加反对,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对上述问题的否定和给予指令去纠正的权力。

(b)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所来函电如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监理工程师,而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改变。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完成第2.2款规

定的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务。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职权和权限范围通知承包人。上述助理无权向承包人签发指令,除非此类指令是他们为履行其本身职责和按合同规定验收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等所必需的,他们为此目的而发出的任何指令均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

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本款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并适用于根据2.4款规定任命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令。

2.6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作出决定、表示满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以行使本身的职权时,应该根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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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4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抄送发包人。

要求和审批 53.6如果承包人未能在53.1款和53.3款规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索赔的通知索赔的拖延 和说明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等证实资料交监理工程

师,则监理工程师事后可不予受理。

因发包人原 53.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应视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将拒绝接因造成的停 受费用索赔,但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索赔。 工

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本工程专用 54.1由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的承包人装 现场,即视为供本合同工程施工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备、临时工 若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程和材料 辆进出现场可不需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发包人对损 54.2除第20条和第65条提到的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坏不负责任 装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承包人装备 54.3在根据第63条规定终止合同时,为了保证本工程施工的目的,发包人或的租用条件 其邀请实施本合同工程的其他承包人仍可继续使用已租用的任何承包人装备,

其租用条件在各方面都应与租给承包人的条件相同。

列入分包合 54.4如果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工程任一部分工程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将本条同 中有关分包人的装备、临时工程或材料运入现场的各项规定包括到上述分包合

同中。

未暗示对材 54.5执行本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进场材料或其料的批准 他物品的批准,也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任何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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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计 量

工程量 55.1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它

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计量的工程 56.1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

计量方法 57.1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和确定其价值,而承包人则应该根据此价值按照第60条的规定得到支付。当监理工程师提出对工程任一部分进行计量核实时,他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而该项目经理则应:

(1)立即参加或派出其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核实工程;以及

(2)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未派上述代表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工程进行计量,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然后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对进行此项工作的通知中约定的时间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后的确定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上述审查后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确定中并不正确的有关方面。监理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者予以确认,或者将其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和确认,则应认为监理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工程计量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承包人由三方联测并 现场签认。最终以深圳市审计专业局审定为准。

工程的计量应以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规定中计量方法为原则,以净值为

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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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总额(包干) 57.2为了根据第60.1款规定提交结帐单,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之支付项的分 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包括在投标文件内的每个总额(包干)支付项的分目。目 该分目须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暂定金额的最后确定 ( 暂定价的 最后确定

预留金的 最后确定 承包人与指定承包人的所发生的费用

指定的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1)预留金、暂定金额及暂定价

使用暂定金额的项目有两类,其费用的最后确定方式是不相同的。 1)属于承包工程内的项目:该专项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按合同及规定

做出预算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按52.2条款中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项目的程 序执行确定结算价。或

(2)属于指定分包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58.2 投标报价时采用的暂定价不作为结算依据。暂定价的最后确定均通 过后期招标或询价方式进行,暂定价为定价上限,结算时仅对暂定价(即主材

价格)部分调整价差,其它部分包干,不予调整。

58.3 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预留金的使用应按第51款、第52款规定并确定使用。

承包人、指定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

59.1对于同发包人签定了合同协议的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将可能指定由承包人对其进行统一管理。承包人承担的管理责任包括指定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进度安排、施工现场管理协调以及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指定承包工程所列的暂定金与自报的费率乘积包干使用,

不随暂定金结算价的增减而调整。

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或分包给拒绝与他签订含有以下规定的分包合同的任何指定的分包人: 有关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中,指定分包人对

—46 —

58.1 59.2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承包人在控制质量的责任 (1)承包人在设备、材料管理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解脱他按合同规定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伤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指定的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前文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指控费及其他价款;以及

(2)指定的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指定的分包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并应保障承包人避免指定的分包人或其职工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滥用,以及免于承担上述一切索赔要求。

承包人就所有工程质量包括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指定分包人负责的工程或与其约定的指定供货商所供应的物料对发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内容:

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

保证措施,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审批,但监理工程师的批示 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与检验人员,检查与控制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或指定分包人自行采购的 和指定供货商所供应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规范、设计文件和发包人要求的标准;

(4)组织并参与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直至竣工验收, 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对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 承包人自行修复到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并承担由此产生对发 包人的损失。 承包人在设备、材料管理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甲供设备、材料的管理:

甲供设备、材料指由发包人直接提供的用于永久性建筑的材料、设备,甲供材

料由发包人负责运送到工程现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供应商共同 对有关的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化验报告、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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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59.4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进行联合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经承包人签收的甲供设备,在其安装前 由承包人进行妥善保管,保证其质量,并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负责。 (2)对指定分包人的材料的管理:

承包人应对指定分包人已安装或送到工地未安装的材料、设备、货物负保管责任,但不需对指定分包人的机械、工具、施工设备及类似财产负责。

成品、半成品保护 设计要求的明确规定

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

承包人的许可,对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管理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 负责修复直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如果在要求提供的与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中包括了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任何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的事项,则这种要求应在承包

合同中明确地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的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的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价款。

对于任何指定的分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应有权得到:

(1)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2)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如果此费用,其金额或以一笔总额列入分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或监理工程师按第58.1(1)规定发出指令,并按第52条规定确定;

(3)关于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合同收取的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有关费用,其金额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相关的指定分包合同的暂定金额内,并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实际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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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59.6 59.7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有关裁决。当与相邻合同段不可避免的施工干扰问题产生时,承包人应相互理解并尽可能为相邻合同段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增加。

承包人保持 32.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妥善现场整洁 存放和贮存,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后现场未清理的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 职工的聘 (雇)用

33.1在签发交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与交接证书相关的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 理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

33.2按照第33.1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未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 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出售承包人的财产用以抵补,或由发包人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

33.3如果现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劳 务

3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和工人,并负责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包括住宿及交通等费用),以及进场和退场 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聘(雇)员应到在当地注册的劳务部门办理手续,并与他

聘(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协议。

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或工人。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发包人的责任(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理由延期支付上述 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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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职工的聘 34.2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协议的副本应报送监理工程师核备。承包人不得以签订 (雇)用手 劳务协议为名行分包之实。如经发现,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续的核查

劳务和承包 35.1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 人装备的统计表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样品费用 检验费用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表,其格式和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 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 承包人装备等资料。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36.1一切材料 、设备和操作工艺应该是:

(1)属于合同所规定的相应类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指令要求;以及

(2)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在现场进行检验。

为了对材料或设备进行检查量测和检验,承包人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按照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

36.2检验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36.3如果检验属于下述情况,则进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

(2)在合同中特别指出的,并作出了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文件中报价或便于报价的(如荷载试验,或旨在确认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定目的的检验)。

36.4如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试验为: 合同未曾指明或规定的:或

(2)(在上款所述情况下)没有特别指出的;或

(3)(虽已指明或规定)但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验是在被检验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任何其他场所进行,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所要求的检验,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没有符合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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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定,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工程师 36.5根据第36.4款(1)、(2)、(3)所做的检验,若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规定,或达对未规定的 到监理工程师满意,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 检验的决定 (1)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作业的检查

检查和检验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拒 收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费用款额,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37.1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任何人,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工程现场, 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 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7.2在材料和设备制造、加工或制配期间,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检验按合 同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果材料和设备在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制 造、加工或制配时,则承包人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许监理工程师在他们的 制配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 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37.3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商定检查或检验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时间和地点。监理工程师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将执行检查或参加

检验的意图。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则在监理工程师没有另外发出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而且应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正式证明的复印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37.4如果在按第37.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或检验的材料或设备未准备

好,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将此情况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以理说明监理工程师的反对意见,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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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独立的检查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剥开和开孔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同样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然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37.5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

按照第2.4款的规定,这样的委托应是有合同效力的,为此,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助理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独立检验的费用的支出按以下原则办理: (1)材料或设备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所发生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材料或设备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发生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8.1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尤其在

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事后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工程覆盖前的检查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质检部门派人参加。

38.2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令,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

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已经根据第38.1款要求并已予覆盖或掩蔽,其施工被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 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在其内部贯穿其内部钻孔以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 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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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不合格工程 39.1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材料或设备 (1)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的拆运 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暂时停工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以及

(3)尽管先前已经过检验或期中付款;但监理工程师认为任何工程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的设计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39.2如果承包人一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

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然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暂 时 停 工

40.1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 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 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除了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外,在其他情况下应按40.2款的规定办理: (1)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或

(2)由于承包人一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承包人应对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3)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4)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布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因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或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除外)。

40.2在执行第40.1款的规定时,除该款(1)、(2)、(3)、(4)所述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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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的决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发包人不支付给承包人任何的额外增加费用。

暂时停工持 40.3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了本合同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续63天以 施工,并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63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仍未发出复工上 许可,如果该项暂时停工不属于第40.1款的(1)、(2)、(3)或(4)所述范围之

工程的开工

永久占地的征用 内,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的该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非必须如此)作如下选择: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按照第51条规定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者,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67.1款的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发包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有关问题按第67.2和67.3款的各项规定办理。

开工和延误

41.1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之后,应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开工 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开工通知书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按 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期限内发出。 42.1承包人在按第14条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备查。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书之前, 将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土地之上、之下和架空的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按第51.1款确定的变更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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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起的超占除外。

未能按期办 42.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和拆迁手续, 妥永久占地 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承包人 的征用手续 按第14条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中的各工作先后施工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

临时占地的租用

工 期 43.1工期的延长或者对施工力量(人员和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 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已包含了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永久占地的征用 和拆迁手续对报价和施工进度带来的风险。

承包人在按第14条的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技 术标书格式中要求填写的临时占地计划表提交3份临时占地修正计划,取得监

理工程师同意后报发包人备查。发包人将按上述计划与承包人协商, 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协助承包人分期办理租用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征地红线范围外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含拆迁补偿)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用地,由发包人统一办理和支付征(租)地和拆迁 手续和费用,并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至使用前的使用条件。

本合同工程或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区段或单项工程,应根据第48条的

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对合同工程或该区段或单项工程(如果有)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按第44条规定允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如果出于:

(1)额外或附加的工作量,如: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引起的变更价款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

(2)本合同条件所指的延误原因;或 (3)20.4(g)款指明的自然灾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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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44.1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 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 要求和审批延期的拖延工作时间的(4)发包人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止;或

(5)可能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而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承包人应负责的违 约,如: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则承包人有权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其区段或单项工程的工期,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当第44.1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2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还应在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或在监理工师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认为他有权延期的具体细

节,以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如果某个事件有持续性影响,以致实际上不可能要求承包人在按第44.2款规定的21天之内提交具体细节的详细资料,只要承包人在不超过21天的间

隔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暂时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结束后的21天之内提交了最后的详细资料,则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不应延误,应立即作出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并在收到最后的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确定关于该事件的总的延长工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并将此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但最后的审查不应使监理工程师对已经确定的延长工期予以缩短。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第44.2和44.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的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的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56天内将审核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的确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56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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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44.3 44.4 45.1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限制 的认可,并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

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或绝对必要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工程进度过 46.1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本慢 拖期损失赔偿金 拖期损失赔偿金的减少交接证书 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时,则监理工

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即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3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工期内完成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按投标书附件

中写明金额,作为拖期损失赔偿金。时间自有关的竣工日期起到合同工程或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的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止(即: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拖期损失赔偿金应不超过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如果在合同工程竣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上述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中的

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合同工程的拖期损失赔偿金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影响该赔偿金的限额。

48.1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质量

检验,已按规定编制交接竣工图表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竣工验收、发给交接证书的申请,并抄送发包人(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不能施工,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尚未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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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47.2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区段或单项工程的交工完成时,需附有在限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如果发包人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则发包人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将此费用款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如果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

如果发给交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项费用款额,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如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尚需整修、补修,则应缓发交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补修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为达到质量要求后,再发给交接证书,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仍应为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

如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经竣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接证书。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计算实际工期时应减去承包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竣工验收至监理工程师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的时间。

48.2根据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以向监理工程师就下述情况提出要求竣工验收并发给交接证书的申请:

(1)合同规定有单独竣工期的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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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2)已经竣工且监理工程师认为满意的永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缺 陷 责 任

保修期 49.1在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是指在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

完成未完工作和修复缺陷 缺陷修复的费用 (1)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时间从根据第48.1款规定给本工程签发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算起。

为了在履约期满后承包人能立即将合同工程交给发包人,在履约期满前,由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下,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为此,承包人应:

(1)在履约期内,尽快完成在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之后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有),并随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修补工作;以及 (2)在履约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履约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

49.3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在设计中有错误;或 (3)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本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根据合同应是承包

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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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49.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缺陷的调查 50.1在履约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

履约期满后的缺陷责任变 更变更的指令处,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 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不属于合同项下 承包人的责任,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应确定承包人进行上 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如果 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则上述调查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 担。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第49条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 不合格之处。

50.2履约期满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终止。在履约期满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责任按双方签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

期限和责任范围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变动、增加和取消

51.1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

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为此目的或根据他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取消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52条规定进行估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变更。但如任何工程量的

增减并非执行本条规定发出的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 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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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变更的估价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计日工 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 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 担。变更程序,按照《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变更运作程序》进行,由承包人或设计人提出工程变更,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再报市审计专业局审定。监理工程师据此下发变更指令。

52.1第51条所指的所有变更和根据第52条要求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

额(就本条而言,称之为“变更的工作”),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进行估价。如果合同并未包含任何适用于变更的工作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则合同内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只要合理,可用作估价的基础,如果不适用,则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报预算书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报送发包人及市审计专业局确定后按52.2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审计专业局最后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可先确定暂时的综合单价或总额价,以便使暂付帐款能够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签发的证书中。

工程量清单中,任何工程项目的实际计量的工程量,无论是高于还是低 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其单价(或总额价)均不作调整。工程量 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

(1)若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计价;或 (2)若工程量清单有类似项目单价,可按类似项目单价进行计价;或 (3)若工程量清单无类似项目单价,或类似单价不适用时,需重新报价,并经深圳市政府审计专业局审定后下浮一个比例作为结算价。下浮比例的确定原则为:下浮比例等于投标报价下浮的百分点,即:中标合同价与公布的标底价的差额除以公布的标底价所得的百分数。

监理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需变更的工

作。对于这种变更的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所定的项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向承包人付款。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付款的凭证、收据或其他凭单,并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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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52.3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装备(计日工明细表中已包括了以附加百分比表示的承包人装备除外)的名称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如果清单和报表的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

在每月结束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所用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以上提到的除外)的附有价格的帐单,除非已完全而准确地提交了上述清单与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按上述规定报送清单或报表,他仍应有权核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为此种工作付款。此项付款可以是对该工程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按计日工计算的,也可以是按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对该项工程公平合理的价值计算。 —42 —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索 赔 程 序

索赔通知 53.1即使合同有其他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件任何条款或其他方面

当时的记录索赔的证明不合规定 53.4

索赔的支付要求索取任何附加支付,他应在要求索赔的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自己的这种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

在第53.1款所指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

他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款所述的通知时,不必以承认是否系发包人责任为前提,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这样的当时记录对承包人发出的索赔意向通知来说可能是合理的,且可能是相当重要的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根据本款规定而保存的全部记录,并当监理工程师指令要记录的复制件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在根据第53.1款规定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或在可能得到监理工程师

同意的另一合理期限之内,承包人应送给予监理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具有持续作用的情况下,上述帐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后来进一步发生的暂时帐目和作为索赔依据的进一步理由。在暂时帐目陆续送交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下,承包人应该在要求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如果监理工程师有此要求,承包人应将根据本款规定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帐目的复制件送交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有关索赔的各项规定,

则承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付款不超过监理工程师、仲裁机关或法院(即按第67.3款指定的对索赔进行评定者)认为可以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款额。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细节帐目等

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第60条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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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53.3 53.5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承包人装备的保险

保险范围 对未能收回偿额的责任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联名形式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保险限额)应为本合同工程的全部重置成本费用,以补偿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碴土的费用。上述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符合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当工程发生第20条所述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对于涉及到承包人自身权利的损害,承包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索赔,对于涉及发包人权利的损害,承包人也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协助发包人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1.2在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承包人应给已经运到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足以现场重置。此项保险的一 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21.3第21.1款的保险范围应包括:

(1)从现场开始工作直至合同工程或其区段或其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竣工 颁发交接证书为止,发包人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第21.1款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以及

(2)由承包人负责的:

a.在保修期内,由发生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以及 b.在履行第49条和50条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1.4任何不能投保的风险损失或不能从承保人收回的偿额,应根据第20条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下述原因发生或引起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1)任何人身死亡或伤残;或

(2)任何财产(不含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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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承包人并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第22.2款定义的例外事项除外。

例外事项 22.2在第22.1款中所指的“例外事项”是:

发包人的保障

第三者保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职工的事故或伤亡 (1)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或占用;

(2)发包人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3)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或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4)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而不是承包人的职工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当承包人或其职工也对伤害或损坏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正合理地按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责任程度而确定其偿付损害费用的相应部分。

22.3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第22.2款例外事项中所规定的有关一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价款。

23.1在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联名形式为本合同工程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 任险是对因履行本合同而造成的任何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

何人员(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的死亡或致伤所负的责任进行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随同建设工程一切险一起投保。 因此第21.1款的相应规定同样地适用于本款。

24.1发包人对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派遣或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任何伤害或 支付补偿不负责任,除非死亡或伤残是由于发包人或其职工的行为或过失所造

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不承担除本文上述应由发包人负责以外 的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

指控费及其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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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职工事故的 24.2承包人应对其为本合同工程派遣或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并保险 应在全部工作期间持续进行上述保险,同时也应要分包人进行此项保险,该项 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支付。

承包人的赔 24.3对于因工作或在受雇用期间死亡或受伤的工人,承包人须根据其雇用合同偿

保险的凭证

足够的保险额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遵守法令规章 文 物及发生意外的地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向发包人提供按合同要求承包人投保的各种保险已经

生效的证明。

25.2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并在整个期间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如需对各项 保险作任何变动时,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25.3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26.1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 (1)遵守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

的有关规定;以及

(2)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受到影响。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发包人也应在承包人开始施工前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取得必须的许可,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否则,应各自为其行为负责。

27.1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

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应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现这类物品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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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专利权

料场使用费

施工对邻近房产和群众的干扰

施工对交通的干扰 坏该类物品,并且立即将此种发现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人工期受到拖延或费用造成损失则监理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损失的费用款额。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28.1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 的装备和材料、设备等,如果因在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 等发生侵犯专利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 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价款,均由承包人负责。但凡是因遵守发包人或监理

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犯,则属例外。

28.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

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吨位费和其他料场使用费、租金及其

他支付或补偿。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 关问题。 29.1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

指控费及其他价款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属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除外。承包人在爆破施工中应采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以保证当地的一切建筑物、构造物、附近人群等的安全及交通道路的通行方便,且应自行负责同当地的一切协调工作。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2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时,应 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起

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价款。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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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避免损坏道 30.1承包人应采取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等一切合路 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或操作而损坏

临时道路

水 运

爆破器材的运输和保管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施工干扰 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部 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 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 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 善和其他特殊许可的价款。发包人不负责承担上述费用以及由于承包人未执行 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操作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 费和其他?。

30.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养护由他修建

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3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款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 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 “运输车辆”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中上述各款的规定同样有效。

30.4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管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 定期的安全检查,必要时发包人应予协助。 31.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

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

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或 (2)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费用的要求。

3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尽一切努力,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

凡涉及与相邻合同段不可避免的施工干扰问题,由监理工程师统筹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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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s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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