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综合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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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试题(一)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 2.预告登记 3.浮动抵押权 4.流质契约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

A.一切横向经济关系 B.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完全没有国家参与的财产关系

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3.幼儿园的小亮和小明在课间打架,在场的班主任王某未予制止。小明戳伤小亮左眼,致其失明。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B.幼儿园与小明的父母均有过错,应当由幼儿园与小明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小明父母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幼儿园,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存在过错,应当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4.下列关于我国民法法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根据物权法,相邻关系纠纷中当地习惯可以作为补充性法源 B.合同法实施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源限于法律和法规

C.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作出规定前,行政规章可以依照物权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D.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5.就我国民事立法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法》确立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B.《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 C.《合同法》确立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D.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得以确立 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被监护人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 A.未成年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D.老年痴呆、弱智等精神障碍者

7.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司考)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下列关于代表和代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职权源于法人的授权

B.公司做出的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决定自登记公告之日起生效

C.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9.我国现行法确立的下列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B.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C.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D.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2年有权要求赔偿

10.甲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已经付款一半,双方约定余款待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付清,后来房屋升值,乙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不同意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生效,乙应当返还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因为房屋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C.合同有效,乙应继续履行合同

D.若该案中房屋过户手续已经完成,而合同确实存在无效原因,甲仍然可以基于所有权登记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并对抗乙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权

11.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交付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并交付 C.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交付

D.因房屋登记错误而被登记为所有人的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将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8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C.不经乙的同意,甲转让房屋给丁的行为当然绝对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13.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经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途径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结论正确的是( )。

A.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须经甲乙双方同意 B.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C.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D.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的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14.李某外出旅游1个月,其间当地气象台预报会有台风,李某的邻居王某看李某家中无人,其偏房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而且一旦倒塌也可能危及自家房屋安全,于是,王某请人加固李某的房子,花费1 000元。但是台风过强,李某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对王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也有出于自己利益的意图,不是无因管理 B.王某的行为是代理行为

C.王某有权请求李某偿还修房所支出的1 000元费用

D.李某可以主张自己未获利益,不存在偿还王某的费用的问题 15.下列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 B.无过错责任中不适用与有过失制度

C.民法通则规定楼上抛掷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D.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选项哪些是错误的?( )(司考)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2.下列就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相关问题说法错误的是( )。

A.主物与从物的划分标准是进行实物分割时是否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 B.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外,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C.法定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律所有权人取得

D.物权客体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由所有权人取得 3.就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著作权法》既规定了著作人身权,又规定了著作财产权 B.社员权又称股东权

C.不安抗辩权属于永久抗辩权

D.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行使 4.根据现行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两项以上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C.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D.在人身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相牵连的情况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仅适用于违约责任

5.下列就物权变动要件及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确权性质 B.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不经登记不生效力

C.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李某对拍得房屋直接享有所有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D.以正在建造的船舶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方才设立 6.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此种情况?( )

A.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C.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D.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期满受要约人不承诺则应当通知,不通知即视为承诺,承诺期满后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要约人主张受要约人已为承诺

7.民法必须高度重视程序所具有的作用,诉讼程序规范在合同法领域中渗透的立法技术便于快速解决实体争议,下列关于代位权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为之

B.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C.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应当另案诉请处理

D.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8.某旅行社组团出游,在一地势险峻的景点,众人争相拍照,带队导游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张某不慎将王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B.张某应当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李某应当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9.下列案件,哪些可以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

A.王某借用张某的手机并将其卖给刘某,刘某不知情,张某要求返还

B.赵某偷了孙某的手表送给朋友杨某做生日礼物,杨某不知情,孙某要求杨某返还 C.甲捡到乙的手提电脑,并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丙要求返还原物 D.宋某借给钱某电视机一台,钱某谎称丢失,宋某要求钱某返还

10.甲乙系夫妻,甲将其与乙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此房以甲的个人名义登记,出卖时乙不知情,则甲为无权处分 B.如果此房以甲的个人名义登记,出卖时乙知情,则为合法买卖行为

C.如果此房以甲的个人名义登记,出卖时乙不知情,若丙为善意第三人并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则丙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D.如果此房以甲乙双方名义登记,出卖时乙不知情,则丙绝对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B.集体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C.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D.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2.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B.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与房屋一并进行,并只应转让给本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C.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

D.地役权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

3.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受房屋做了装修,于2005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下列各题:

(1)如果王某生前或者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司考)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果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司考)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3)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司考)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三、简答题

1.简述民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立法上的两重含义。

2.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3.试述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题

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乙公司生产的1 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1 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 200元。(司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或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五、论述题

试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3.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我国《物权法》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本题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经济法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横向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那些涉及社会经济秩序的横向限制竞争的协议、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有关消费品“三包”的规定,都属于经济法调整,简单地将民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归结为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论点是不科学的。另外,国家作为私权主体参与经济生活时仍然受民法调整。所以本题C项最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2.答案:D

本题考查侵犯隐私权的构成。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而是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处理。所以,媒体将小兰患病经历公开,致使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应当认定侵害了小兰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对隐私权也未予明确,只是确认了隐私利益的保护,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所以本题最佳答案仍然是D。

3.答案:A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题王某对小明和小亮的打架行为未予制止致使小明戳伤小亮,王某所在的幼儿园对王某的行为依前述司法解释第8条应当承担责任,结合上述分析A为正确答案。

4.答案:A

本题综合考查我国民法的法源。《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所以A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可见,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B项错误。《物权法》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可见该法并未授权行政规章立法,C项错误。我国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D项错误。

5.答案:D

本题考查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没有规定等价有偿原则,A项错误。《合同法》也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C项错误。《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但是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D项正确。

6.答案:D

本题考查我国现行法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条,ABC均属于被监护人的范围。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缺陷,就老年痴呆、残疾、弱智等精神障碍者未规定监护制度,所以D为应选项。

7.答案:D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表见代理及其相关责任。《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丁虽然没有合伙企业的执行权和代表权,但是其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徐某设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此时丁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项正确。

8.答案:C

本题考查代理的特征、后果归属、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

而非代理关系,其代表职权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不另需法人的委托授权,A项错误。《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实际上,一旦公司基于合法的选任程序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项变更即生效,工商登记是法定的公示程序,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只有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力,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虽然该规定不甚合理,但是仍为现行有约束力的规定,C项正确。《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此为立法技术上的不妥当,D项错误。

9.答案:D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A、B项为《合同法》第7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可见A、B项属于除斥期间。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期间属于权利消灭期间,C项为《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也是除斥期间。D项为《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该“二年”属于产品侵权之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D项应选。

10.答案:C

本题综合考查合同效力、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合同行为的区分原则,合同效力不受物权变动登记的影响,所以A、B项错误,但是该条并未确立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所以D项错误,此时乙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更正登记。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1.答案:C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A项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B项符合该条第3款规定;C项不符合该条第1款第2项“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C项为应选项;D项第三人不知情购买此房并办理受让登记手续,符合该条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12.答案:C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5、187条,乙的抵押合同生效且抵押权已经设立;丙的抵押权合同已经生效,但抵押权没有设立,A、B项正确。抵押人甲违反了自己在抵押合同中应当履行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义务,所以债权人丙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D项正确。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当然绝对无效,“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C项错误。

13.答案:D

本题考查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所以D项正确。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属于单方形成权的行使,是不要式行为,A、B、C项错误。

14.答案:C

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

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王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李某修房,属于无因管理,而非代理行为,B项错误。王某虽然也有为自己利益的考虑,这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A项错误。因为本题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所以本人未获利益不构成其拒绝偿还管理费用的理由,D项错误,C项正确。

15.答案:D

本题考查无过错责任的相关知识。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无过错是指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而不是绝对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所以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26条只规定了搁置物、悬挂物责任,没有规定抛掷物责任,司法实践中对抛掷物致人损害而加害人不明时的处理办法尚有争议,C项错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作了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本题综合考查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等问题。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所以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所以B项错误。《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可见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并非享有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并非所有权,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D项错误。

2.答案:ABCD

本题考查物的相关知识。主物与从物的划分标准是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A项错误。《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项错误,因为物权法的该规定并未涉及交易习惯问题。《物权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C项错误。《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D项错误。

3.答案:AD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内容、特征。《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A项正确。我国现在的社员权中,股东权是主要的,但并非唯一的,所以B项错误。不安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合同履行请求权的实现,属于延期抗辩权,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行使,D项正确。

4.答案:CD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和效力。《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可见,现行法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C项正确,A项错误。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所以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1项,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可见此类免责条款绝对无效,D项正确。

5.答案:AB

本题考查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等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27、12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此时登记为确权性质,有对抗效力,A项正确。《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B项正确,登记为生效要件。《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该条并未包括因生效法律行为执行而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形,C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D项错误。

6.答案:ABC

本题考查不作为的沉默何时可以成为一项意思表示。A项为《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符合题意。B、C项分别为《继承法》第25条第1、2两款的规定,其沉默均属于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0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而根据《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可见D项中受要约人的沉默不得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D项中的要约人实际上是为受要约人设定了一项超出《合同法》第20、22条的义务,此种单方表示也不符合“双方有约定”的情况。

7.答案:AD

本题考查代位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A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见此为“可以”,而非“应当”,B项错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8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见C项错误。该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D项正确。

8.答案:BC

本题考查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题中旅行社组团出游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带队导游李某未尽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视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9.答案:BCD

本题考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D项适用该法条。A项中刘某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张某不能请求其返还。B项中杨某并非合理价格取得,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不能善意取得,孙某可以要求其返还。C项中乙要求遗失物受让人返还原物,符合《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也应选。

10.答案:ABC

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物权法》第97、106条,《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夫妻共有的重大财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处分,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第三人;如果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第三人也可主张构成善意取得。D项中的情形下虽然甲构成无权处分,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乙可以事后追认或者甲取得完全所有权时,丙则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见D项错误,A、B、C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C

本题考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特征及保护。《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该条并未规定其收益权,A项错误。《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B项表述不符合该规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既包括《物权法》第61条所示的集体组织,也包括第59条所示的集体全体成员。C项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可见,物权法并未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D项错误。

2.答案:D

本题考查各种用益物权的具体规定。《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客体不限于不动产,C项错误。《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可见自动续期的限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A项错误。《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对此并未具体规定,B项错误。地役权使用范围广泛,权利内容不确定,权利创设目的随意,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足,D项正确。

3.(1)答案:AC

本题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基于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王某应当向丁某办理移转房屋的所有权手续,其死后,继承人小王根据《继承法》第33条也应当承受此项债务,所以本题正确选项是AC。

(2)答案:BC

本题考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杜某为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当然可以对抗丁某,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项正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可见,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房屋,C项正确。

(3)答案:BCD 本题考查物权变动。《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A项错误。《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可见C项正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见D项正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在没有办理登记之前,权利人不能处分财产,即使处分,也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B项正确。

三、简答题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作为一项民事立法准则,要求立法者对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包括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近代民法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和互换性为理论基础,相对比较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现代民法基于社会群体间的分化对立,在侧重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体现为在生活消费领域,将民事主体区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雇主和劳动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近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其既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又注重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包含着民法上

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即如果不存在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就应当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2.第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约定实现,因为这一问题与公益无关,约定优先的做法就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其他人提供的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此时采取的是“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

第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采纳的是“物的担保责任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此时允许债权人进行选择。

3.第一,损害事实。侵权法的功能之一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应该具备可补救性、确定性和对象的合法性三个条件。

第二,违法行为。违法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损害他人的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体现。 第三,因果关系。即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两个特征,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种类。

第四,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四、案例分析题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货物尚未到,甲公司据《合同法》第67条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其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5)不能。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丙公司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158条,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以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五、论述题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该两条文规定的是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属于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反,在传统民法上,发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但在我国《合同法》上,因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采严格责任,使得传统民法上违约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丧失了依据。学者大多数认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违约责任,我国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

可见,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根据《合同法》第61、111、155条,出卖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受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者减少价款。退货,通常情形下就是行使合同解除权,此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64、165、166条妥善处理合同解除效力在主从物并存、数物并存及分批次交付的标的物等不同情形下的差别。另外,退货不得与减少价款并存,也不得与修理、更换、重作同时并举。当然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造成其他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受损害方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条件。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出卖人主张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综合测试题(二)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 2.无权代理行为 3.请求权 4.实践合同

5.先履行抗辩权 6.异议登记 7.隐私权 8.不当得利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形式上的民法是指( )。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法典 C.《民法通则》D.广义的民法

2.下列哪项不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 A.宪法 B.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C.地方性法规 D.民事习惯 3.小星只有11岁,但是他的画已经得过多次大奖。某出版社欲使用小星的两幅画作为插图,遂与小星达成了转让画作使用权的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如何?( )

A.该协议有效B.该协议无效

C.该协议效力待定D.该协议可撤销 4.对于宣告死亡说法正确的是( )。

A.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B.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中,配偶为第一顺序 C.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顺序不受限制 D.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5.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B.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指定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 )。 A.法律的直接规定 B.委托人的指定

C.被代理人的委托 D.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

7.11岁的小静想要用其外祖父赠与给他的1 000元钱购买一台游戏机,根据我国法律,小静应当( )。

A.征得其外祖父的同意 B.有权自己决定

C.征得父母同意 D.征得外祖父和父母同意 8.依据《民法通则》,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禁治产人

9.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钥匙与锁B.房屋与窗子

C.电脑与电脑桌D.眼镜盒与眼镜

10.下列行为属于代理行为的有( )。 A.公司的售票员向乘客卖票的行为 B.赵某替邻居王某招待客人的行为

C.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签约的行为

D.传达室的收件人将职工的信发给职工的行为

11.权利的构成必须有两个不动产存在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地役权 C.所有权D.土地使用权

12.贾某承包了乙某的一片果园,苹果成熟之时贾某收获了1 000公斤苹果,此种取得属于( )。

A.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 C.善意取得D.恶意取得

13.张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拖拉机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张某又向郭某借款10万元,以该车设定质押,由郭某使用该拖拉机。设若张某无力还款,那么( )。

A.孙某可优先受偿B.郭某可优先受偿

C.孙某、郭某可各就5万元优先受偿D.由张某决定先偿付谁的借款

14.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于1月20日将货交付给乙,乙于1月21日付款。但是甲并未如期交货,1月21日乙也没有付款。1月22日,乙得知甲已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他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称乙并未按时付款亦为违约,因此不同意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主张有理,本案属于双方违约

B.甲的主张无理,乙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C.甲的主张有理,但甲应承担主要责任

D.甲的主张无理,乙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15.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不久因流通不畅而被乙公司所收购。甲、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

A.抵销 B.债务免除 C.债权让与D.混同

16.某北京公司与某上海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双方约定发货地为厦门,那么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

A.北京 B.厦门 C.上海D.深圳

17.甲为了去外地做生意筹集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交给乙居住。双方约定:利息与房租冲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需要退还住房。乙对甲的房屋拥有什么权利?( )

A.质权 B.抵押权 C.承租权D.借用权

18.赵某是A进出口公司的一名采购员。其为了给自己牟利,用公司的合同书和印章,以公司名义同贾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后因不能履行致使贾某遭受损失。此损失应当由谁向贾某承担?( )

A.赵某 B.贾某 C.赵某和A公司D.A公司

19.某日,甲、乙两个小孩在自家门口打纸三角玩耍,另外三个小孩丙、丁、戊在距离约3米远处互相用向日葵秆对刺。五个小孩均未成年。甲扭头时,被一根向日葵飞出的碎刺刺中右眼,但是由于情况混乱,不知是被谁所刺,当时各个小孩分头回家。次日,甲的父母将甲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各种费用1万余元。此种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A.甲的父母

B.甲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丙、丁、戊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 C.丙、丁、戊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D.丙、丁、戊的父母各承担三分之一

20.2000年3月2日、12日,陈某等6名原告的母亲、父亲相继亡故。之后,原告将父母的生前照片送到被告王某处经营的影雕服务部制作坟碑。王某为了拉生意,未经原告同意,于2000年3月13日利用原告父母的遗照制作了两块坟碑广告牌,摆放在自己的服务部门口。原告发现后,即搬走了这两块广告牌,双方发生争吵,并经协商不成后,在5月9日,原告将王某的“不文明”行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B.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C.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父母的肖像权

D.原告的父、母已经亡故,被告的行为无法构成对原告父母肖像权的侵害 2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谩骂乙,乙精神极度痛苦住进了医院,甲侵犯了乙的健康权

B.某电影中出现了一位烈士的遗像,经查是利用的市民贾某的照片,其行为并没有丑化贾某,不构成侵权

C.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D.法人不享有名誉权

2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应适用( )。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原则 C.严格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民法和行政法相比较,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 )。 A.平等性 B.隶属性 C.任意性D.强制性

2.民法的基本原则( )。 A.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B.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C.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基础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3.下列法律关系中,通常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 )。 A.物权关系 B.人格权关系 C.债权关系 D.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客体的有( )。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D.非物质的人身利益 5.下列行为有效的是( )。

A.12岁的甲在书画比赛中获一等奖,获10 000元奖金 B.14岁的乙获得其母的允诺自行购买自行车一辆 C.8岁的丙交给老师50元钱购买教材

D.20岁的丁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将自家的电脑以低价卖出 6.下列属于共同共有的是( )。

A.夫妻共同财产 B.尚未进行实际分割的遗产

C.家庭共有财产 D.业主对共同居住的楼房的所有

7.乙外出时将一台电脑寄存于甲处,甲谎称此电脑是自己的,将其卖与丙。丙对该电脑

的占有属于( )。

A.善意占有 B.恶意占有 C.自主占有D.他主占有

8.下列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 A.承租人 B.质权人 C.共有人D.抵押权人

9.赵某和孙某均为某村村民,两家的承包地相邻。因为赵某家的地挨着排水沟,孙某家排水需要流经赵某的承包地,由于两家关系出现矛盾,赵某不允许孙某从自家的承包地上排水,造成孙某庄稼损失1 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两家之间的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B.两家之间的纠纷是地上权纠纷 C.赵某应当赔偿孙某的损失D.赵某无须赔偿孙某的损失

10.王某与薛某于2000年10月1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6万元,签订合同时王先生支付定金26 000元,随后于2001年1月10日支付23.4万元,同时双方同意于2001年1月10日前腾空房屋交付。另约定,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委托中介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是签订合同后,房价节节攀升,薛某毁约不愿卖出。王先生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履行合同。薛某则提出反诉,认为自己长期不在上海居住,不了解市场行情,因此当初定下的房屋成交价格过低,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双方合同。经评估,到2001年3月起诉之时,该房屋已价值40万元,有关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 。

A.双方所订合同显失公平B.薛某有权撤销合同 C.双方所订合同有效D.薛某应依约履行

11.甲和乙是同事,两人素有嫌隙。某日甲收到一封来自老家的快件,称其父生命垂危,要甲火速赶回。甲信以为真,悲痛万分,立即驱车返回,才发现其父安然无恙,家人也没有发过信。经查,原来是甲升职之后,乙一直怀恨在心,于是用此种方法来愚弄甲。依照民法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行为不道德,但是并未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造成甲的精神痛苦和车旅费等费用损失,已经构成侵权 C.乙应当赔偿某甲的损失 D.以上说法均不对

12.物质性人格权包括( )。 A.生命权 B.健康权 C.身体权D.隐私权

13.甲、乙、丙三人共同将丁打伤,花去医药费1 000余元。则甲、乙、丙对丁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

A.连带责任 B.侵权责任 C.单独责任D.共同责任

14.下列事实中能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A.甲某主动帮外出邻居修缮被风吹倒的围墙 B.甲某主动提前清偿其欠乙的债务

C.由于送件人失误,甲某收到了他人所订的羊绒大衣 D.甲某捡到他人丢失的MP4并拿回家自己使用 (三)不定项选择题

1.贾某是某村村民,某日贾某正在田里劳动,突然被断裂的高压电线电流中,花去医疗费5 000元,贾某向县电力公司要求赔偿,电力公司称这是一场灾害事故,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拒绝赔偿,贾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后排除了灾害致使高压线断裂的原因。本案应如何处理?( )

A.本案是一起特殊侵权案件B.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电力公司没有过错,无须赔偿D.由于双方均无过错,应依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2.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达成协议,由甲公司提供给乙公司、丙公司A种型号或B种型号的机器各2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双方之间的债务属于种类之债、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 B.双方之间的债务属于特定之债、选择之债、单一之债 C.双方之间的债务属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多数人之债 D.双方之间的债务属于种类之债、选择之债、单一之债

3.贾某于2002年1月20日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厂家生产的煤气炉。5月2日,贾某在招待朋友时使用该煤气炉,使用过程中煤气炉突然爆炸,造成了贾某和其朋友的轻度受伤,共花去医疗费3 000余元。经鉴定该煤气炉质量不合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贾某和其朋友可以向百货公司求偿

B.贾某和其朋友只能先向百货公司求偿,然后由百货公司向生产厂家追偿 C.本案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的时效是1年 D.贾某和其朋友可以向生产厂家求偿 4.下列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为外出的邻居加固即将倒塌的房屋B.接受邻居委托照看家畜的行为 C.为小偷寄存赃物的行为D.为他人代领结婚证的行为

三、简答题

1.简述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2.简述占有保护请求权。 3.简述债的担保的形式。 4.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

甲与乙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甲长期向乙供货。2007年10月3日,甲因为资金周转不灵,遂分别以其价值800万元的临街铺面8间和其机器设备、生产资料等抵押给银行,经过评估,银行借款1 200万元给甲。同时,甲又通过乙认识了丙,丙答应借款200万元给甲,但要求乙做保证人,乙应允。但到签订合同时,乙反悔不愿意在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字,丙非常气愤,但是由于各种手续已经办好,就默认了此事实,并当场要求乙不提供保证可以,甲事后需另行提供担保。请就本案案情分析:

(1)甲向银行设定的为何种担保权利?

(2)甲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后,可否将设备租赁给他人?

(3)假如甲不能按时返还丙的借款,乙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4)假如甲后来将自己的一辆轿车出质给丙作为担保,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车就归丙所有。甲为该车购买了保险。双方于10月20日签订质押合同,甲于10月23日将轿车交付给丙,那么,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押权何时设立?甲和丙所签质押合同是否有瑕疵?

(5)假如在机器设备抵押期间,因为雷电导致厂房起火,机器设备毁损,那么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甲另行提供担保?

(6)第4题中,假如甲向丙提供质押的轿车被盗,那么丙的质权是否随之丧失?

五、论述题

论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时,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2.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包括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和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3.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点是:第一,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第二,具有非公示性;第三,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

4.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相对,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绝大多数有名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必须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5.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物权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7.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第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8.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一方获得利益。第二,他方受到损失。第三,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没有合法根据。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本题考查对形式上民法的理解。民法可以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民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我国目前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

2.答案:D

本题考查民法的渊源。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到限制的,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除了A、B、C三项和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外,民法的渊源还包括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答案:C

本题考查民事行为的效力。小星只有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合同法》第47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3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小星作为11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尚不具备签订协议转让自己画作使用权的能力,应当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因此本题选择C。

4.答案:C

本题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也没有顺序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则受到法律规定的顺序限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亦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但是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时无顺序限制。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5.答案:D

本题考查民事行为的效力。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A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均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属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选D。

6.答案:D

本题考查指定代理权的取得。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相对,其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委托代理的代理权才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7.答案:C

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的条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行为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8.答案:B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应当选择B。

9.答案:A

本题考查对主物与从物的理解。从物尽管是独立的物,但是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主物,两者具有紧密的联系,只有A项符合。

10.答案:A

本题考查代理的问题。A项正确,属于职务代理行为。B项属于道德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C项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不成立代理。D项为传达行为。

11.答案:B

地役权产生于两个不动产之间,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一般来说,地役权的标的是土地,但也可能为其他不动产。

12.答案:A

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贾某收获苹果的行为属于劳动生产、收益,为原始取得。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是在无处分权人处分其动产或不动产时,区分受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善意还是恶意,本题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正确答案为A。

13.答案:A

本题考查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问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因此本题选择A。

14.答案:B

本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在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因此乙的行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15.答案:D

本题考查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乙公司将甲公司收购后,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乙公司,债务消灭。因此本题选择D。

16.答案:D

本题考查对合同的成立地点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7.答案:C

本题考查对租赁合同的理解。双方约定“利息与房租冲抵”,实际上即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与租赁合同产生的房租相互抵消,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抵押权的设定需要登记,B错误。不动产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所以A项错误。

18.答案:D

本题考查企业法人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案应当由A公司承担责任。但是A公司可以向赵某追偿。

19.答案:C

本题考查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成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但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本题就符合此种情形。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共同危险行为,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否则各个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当中,各个当事人都不能够作出这样的证明,又因为丙、丁、戊尚为未成年人,其所致损害应当由各自的父母负责赔偿。

20.答案:C

本题考查对死者肖像权的保护。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死者虽然已经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是其肖像权仍然应受到保护,擅自利用死者肖像牟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21.答案:C

法人享有名称权,但是不享有姓名权,C项正确。A项甲谩骂乙,造成乙生病住院,并没有直接侵犯乙的健康权。B项虽然在电影中没有丑化贾某的形象,但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不以形象的丑化为前提,只要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都可以造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法人同样享有名誉权。因此正确答案为C。

22.答案:A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此种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以促进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提高责任心和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

本题考查民法与行政法调整方法的区别。由于在行政关系中,一方总是国家机关,它以自己单方面的意志成立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总是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相比之下,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的特点。因此本题选择A、C。

2.答案:ABD

本题考查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C项错误。

3.答案:AB

本题考查对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进行区分得出的。A.B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4.答案:ABCD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5.答案:ABC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项丁虽然已经成年,但是患有精神病,其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所为的行为效力待定。

6.答案:ABC

本题考查共同共有的情形。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对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D项错误,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又应当区分情况确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7.答案:AC

本题考查对占有的理解。占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照占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将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本题中丙并不知甲不拥有对电脑的处分权,为善意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丙显然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电脑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8.答案:BD

质权人和抵押权人在质物、抵押物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9.答案:AC

本题考查相邻关系纠纷。赵某和孙某的承包地相邻,田地排水属于生产基本需要,《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赵某应当允许孙某以合理的方法利用自己的承包地排水。由于赵某阻止,造成孙某的损失,赵某应当赔偿。

10.答案:AB

本题考查对显失公平的正确理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面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一方面要求双方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本案当中,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确定的房价并没有造成双方的利益关系失衡,失衡是因为后来市场变化、房价上涨所致,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价格并无不合理之处,此后市场变化造成的房价上涨,并不能成为薛某毁约的理由。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市场预测不准,在情形对其不利时,不依约履行合同,想通过主张合同显失公平以规避合同风险或推却损失,这种做法本身便与合同法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相违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

11.答案:BC

本题考查对自由权的侵犯。自由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自由权被侵害能否得到民法上的救济的问题,民法理论界尚没有进行深入的讨论。但是,就本案来看,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赔偿甲的损失并无疑义。B、C两项是正确的。

12.答案:ABC

人格权可以再细分为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和标表性人格权。A、B、C三项都属于物质性人格权,D项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3.答案:ABD

本题考查共同侵权行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将丁打伤,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因此D项亦为正确选项。本题选择A、B、D。

14.答案:CD

A项成立无因管理之债。B项属于债务的提前清偿,不产生新的债务。C、D项属于不当得利。

(三)不定项选择 1.答案:AB

本案是一起特殊侵权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电力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A、B正确。

2.答案:A

本题考查债的分类。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或多数人之债,本案为多数人之债。依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中,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本题为选择之债。依据债的标的的性质,可以分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本案为种类之债,即其标的物为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本题选择A。

3.答案:AD

本题属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A、D都是正确选项。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C项错误。

4.答案:A

本题考查对无因管理的理解。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A项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B项接受邻居委托而为管理并非无因管理,C项错误,为小偷寄存赃物是违法行为。D项为他人代领结婚证同样是不合法的。

三、简答题

1.所谓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任何民事行为欲生效,进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皆须符合如下一般有效要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提出的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问题。这一有效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自然人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的前提。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在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与此相对应,行为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即意思表示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其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保证行为人事实上决定自由的实现。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民事行为欲生效,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谓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并非指民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所有规定,而是指民事行为不存在违反与其效力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民事行为效力相关的规定主要是指禁止性规定。即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民事主体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是指绝对不允许特定类型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又称为取缔性的禁止性规定,是指以维护特定管理秩序为目的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由于社会生活类型众多,经济来往方式复杂,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将一切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都罗列无遗。如果民事行为存在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也应归于无效。

2.占有保护请求权,又称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人的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三种,其中后两者被合称为占有保全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他人侵夺后,可依法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其构成要件是:

1)必须存在侵夺占有物的事实。所谓侵夺,是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被他人非法夺取,

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2)请求权人必须为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一般不得行使该请求权。

3)必须针对侵占占有物的行为人提出该项请求。 (2)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他人除去妨害。其构成要件是:

1)必须存在着妨害行为。妨害是指采用侵占以外的方法而妨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控制和支配,通常妨害行为都发生于不动产之上。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人。

3)必须向妨害人提出请求。不管是对直接实施妨害的人,还是对间接造成他人占有妨害的人,占有人均可以对其提出请求。占有人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时,也有权请求侵害人负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3)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止发生妨害占有的后果。占有人可否行使该项请求权,必须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和当时周围环境加以判断,而不能根据占有人的主观臆断决定。

3.债的担保的形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债的担保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随着债权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当事人可采用何种担保方式也是由法律规定的。在现代各国法上,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1)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的成立实际上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能否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

(2)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我国法律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一般是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所以称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因此成为法定担保物权。另外,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法律中还规定了优先权。

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限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移转标的物的权利归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从各国法律来看,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等。

定金担保在各国法上一般都有规定,但是关于其属于物的担保还是另外的担保方法,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定金为金钱担保,不属于物的担保;也有的认为,定金也可归于物的担保,因为金钱也属于物,定金担保可归于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但属于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4.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成,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1)非财产性。人身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

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说,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2)不可转让性。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但是,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权由民事主体自己使用或者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实现权能分离,或者像知识产权那样许可他人使用。另外,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也决定了其民法上的不可剥夺性。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仅能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而不能剥夺其人身权利。

(3)不可放弃性。个人作为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着社会利益,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的社会标准进行生活”,个人自我主张利益是“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对此基础的动摇即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4)法定性。人身权属于法定权利,即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尽管某些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民事主体一定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所能产生的权利则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来创设人身权。

(5)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同时,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四、案例分析题

(1)抵押权。依照《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其中甲以机器设备和生产资料等所设定的为浮动抵押权。

(2)甲可以将设备租赁给他人收取租赁费。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抵押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乙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乙虽然答应要做保证人,但实际上却并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事实上未成立保证关系。

(4)质押合同于10月20日生效。质押权于10月23日设立。双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甲不能还款则车归丙所有的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5)银行无权要求甲另行提供担保。但是银行有权就机器设备的剩余价值及其赔偿金优先受偿。

(6)丙的质权并不丧失。基于物上代位权,丙可以就该车的保险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五、论述题

物权请求权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 ,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与消除危险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停止侵害的请求权。

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他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物权请求权方式认为,每一项物上请求权均可能包含丰富的附随请求权,如原物返还请求权除了返还请求权外,一般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因占有使用原物而获得收益返还、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等问题。物上请求权方式即指对物上请求权及其附随性请求权所涉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调整,无须侵权请求权介入其中。德国民法即属于这种方式。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认为,物权保护的两种方式在责任基础、损害形态、责任方式、归责原则与价值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物权应采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法共同保护。

讨论物权请求权制度设计的价值,首先需要考虑如果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是通过侵权请求权能够达到同样的救济目的。《民法通则》对物权的保护主要采用了债权的保护方法,但

是在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中,又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的上述体例建立了我国特有的请求权体系,即在请求权体系中不存在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传统的物权请求权内容已为侵权的请求权所部分包容。我国《物权法》单独设立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对物权的保护既采用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又采用了侵权请求权的方式,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说是对物权保护的一个完善。

之所以要独立设立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因为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分别具有不可相互代替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对物权的保护需要物权请求权,也需要侵权请求权,只存在一方面的保护是不全面的。由于单纯的侵权请求权不能满足物权保护的需要,往往还要在侵权请求权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同时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这样一来不仅造成理论体系上的混乱,也会导致适用上的困难,不利于全面、规范地保护物权。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所以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传统的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请求返还原物、请求侵害排除侵害和请求侵害防止,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能够损害赔偿之债,其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弥补的损失。

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时,首先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以尽可能地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只有在遭受到的损害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予以恢复原状,而使物遭受到价值贬损时,才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两者是两种不同的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两者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但是只有两者同时并存的立法模式才是对物权最完善的保护机制,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完备的。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

首先,两者的归责基础不同。对于侵权请求权来说,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否则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但是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如果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实际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责任,这对保护物权极为不利。

其次,从危害后果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损害赔偿之债,而损害赔偿之债要求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负赔偿责任。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只要行为人阻碍或者妨害物权人行使其物权,不管是造成现实损害,还是对将来行使物权造成妨害,也不管此种损害是否可以用货币确定,物权人都有行使物权请求权之可能。另一方面,不法行为人所致妨害或危险,本身并非一种损害,常常难以以货币形式具体确定或定量,但并不妨碍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若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实际上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全面保护物权。

(3)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侵权案件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则不能适用上述时效的规定。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适用两年或一年的诉讼时效将不利用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用保护所有权的权利。另一方面,对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来说,也很难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

物权请求权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请求权其性质为侵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因此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实际上损害了物权应有的优先效力,在理论上与物权的性质不符,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还应当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而侵权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存在上述限制。

总之,在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人的权利时,才考虑行使侵权请求权。

综合测试题(三)

一、 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 2.社团法人 3.重大误解 4.表见代理 5.公信原则 6.债的保全

二、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 A.税务局向某电脑公司购买一批电脑

B.甲因恋人乙移情别恋而心生怨恨,当众侮辱乙生活作风问题,致乙自杀 C.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后发现该货物系走私货,要求退货 D.甲因谋杀其父而丧失了其财产继承权 2.下列不属于事件的是( )。

A.甲死亡,其女继承其财产B.家中失火,乙珍藏的名画被烧毁 C.丙将自己的书送给丁D.戊出车祸去世,其妻子已另嫁他人 3.下列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 )。

A.甲记得自己是1990年生人,但是其户籍上记载其出生于1989年 B.甲今年17岁,但是已经自己打工生活2年 C.甲是精神病患者

D.甲喝醉酒开车将行人撞伤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幼儿园将同学乙打伤,由甲的父母承担责任

B.甲因投资失败精神失常,其父母坚持代替其妻子乙作为其代理人

C.甲出海打鱼,遇事故流落他乡,其妻子乙宣告其死亡,那么甲在这期间签订的一份买卖合同无效

D.甲乘坐飞机失事,下落不明,法院告之其妻乙满4年后才可以宣告甲死亡 5.下列属于法人的是( )。

A.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B.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C.中国银行北京海淀区学院路支行D.甲个人经营的“富春”食品小卖部 6.下列各项属于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是( )。 A.甲对乙说:“你18岁时,送你一辆汽车作为礼物。” B.甲对乙说:“太阳如果从西边升起,我就请你吃一年的饭。” C.甲对乙说:“你如果通过司法考试,我就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 D.甲对乙说:“等你毕业的时候,我就嫁给你。”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委托乙购买一批电脑,乙遂找到其精通电器的朋友丙要求其为甲购买该电脑,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行为不及于甲

B.甲系某公司业务经理,其辞职后,仍然与老客户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不涉及甲公司

C.甲委托乙购买一批钢材,乙正好将自己手头有的20吨钢材卖给了甲

D.甲擅自替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乙知晓后不为所动,2个月后合同相对方可以向乙主张该合同

8.下列行为属于相邻关系的是( )。

A.甲欲横穿乙的宅基地,乙不允许B.甲自家的住宅侵占了乙的宅基地

C.甲家的排水管需要经过乙的住宅D.甲、乙两家历来对于土地划分存在争议 9.下列情形中,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

A.甲向乙请求返还1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 B.甲向乙请求返还1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 D.甲对乙享有100元合同债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100元的报酬请求权,债务均已到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称双方债务抵销

10.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甲预付了一部分货款,余款约定一个月内还清。甲将自己的一张票据交给乙,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到期不偿还余款,那么乙可以对甲的汇票行使权利。这时,乙行使的是( )。

A.动产质押 B.抵押权 C.权利质押权 D.留置权

11.某作家根据京剧演绎创作小说《陈世美》,书中将陈世美描写成一位抛弃妻子、背信弃义的小人形象。但据陈家后人考察,历史上的陈世美却是有才有德的君子,为此,陈家后人欲起诉该作家,那么( )。

A.作家侵害了陈世美的名誉权,应该予以精神赔偿 B.作家侵害了陈世美的名誉权,但不必予以赔偿

C.作家没有侵害陈世美的名誉权,但需要补偿陈的后人 D.作家没有侵害陈世美的名誉权,无须赔偿

12.中学生甲利用暑假时间帮助乙的孩子丙补习功课,乙答应给甲100元作为奖励。后来,乙认为甲还太小,当初只是开玩笑,因此拒绝给付100元,那么( )。

A.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要求甲给付100元 B.甲可以向乙要求给付100元,但是须经甲的父母同意

C.甲有权要求给付价款,但是不能获得所有100元,因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 D.甲有权取得给付款

13.甲的儿子乙在幼儿园将小朋友丙打伤,花费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幼儿园承担,可责令甲适当赔偿

B.甲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C.由甲或者幼儿园承担 D.由乙承担

14.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的债务由丙公司偿还。后丙公司无力偿还,那么( )。

A.由丙公司承担B.由丁公司承担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按份责任

15.甲公司的总部设在天津,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处设有分公司,那么该公司的住址是( )。

A.天津B.广州 C.上海D.北京

16.根据我国法律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需要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B.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

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时

17.甲将自己的房子作为出资与丙合伙,同时又将该房的一间屋子租给考研的学生乙住,现在如果甲想出售该房屋,那么乙和丙均以同一价格竞价,则( )。

A.卖给乙 B.卖给丙 C.分别卖给丙和乙D.卖给丙或者乙

18.甲欲赠给乙1万元钱,乙表示同意,但一直没有时间实际给付。后乙与丙结婚,婚后乙收到了甲汇来的1万元钱,那么这1万元钱应当( )。

A.属于乙的婚前财产B.属于乙和丙的共同财产 C.归二人共同所有D.根据甲的意思确定所有权属

19.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土地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C.宅基地属于农民个体所有D.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个体所有 20.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将自己的汽车作价2.5万元抵押给乙,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该汽车出车祸报废,保险公司赔偿3万元。那么甲与乙之间( )。

A.抵押法律关系消灭B.以保险金中的2.5万元继续对乙生效 C.以保险金3万元继续对乙生效D.甲以保险金提前清偿债务

21.甲去乙宿舍,将钱包遗落在乙宿舍。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1周后,乙将钱包丢失,后来甲得知此事,要求乙返还钱包,乙声称钱包已经丢失无法归还。那么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无因管理人 B.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善意占有人 C.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保管人 D.甲有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 22.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的时间内只收到甲的4万元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定金合同不成立B.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定金合同生效,但定金数额为3万元D.定金合同生效,且定金数额为4万元

23.债权人甲下落不明,债务人乙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若乙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该损失应当由(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乙共同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 24.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若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 )行使解除权?

A.债权人 B.第三人

C.债权人或第三人D.债权人和第三人 25.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拍卖公告 B.商品价目表 C.招股说明书D.广告注明款到发货

26.甲、乙、丙三方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丙交付冲压机一台,乙向甲支付款项,丙向乙支付租金,那么( )。

A.在承租期间,维修费由丙承担B.在承租期间,维修费由甲承担 C.在承租期间,维修费由乙承担D.在承租期间,三方均摊维修费 27.某报社报道中披露了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在其小学备受同学嘲笑,那么该报社的报道( )。

A.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名誉权D.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甲向乙借款500元B.闪电

C.丙写的一篇网络小说D.可口可乐的玻璃瓶造型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向乙、丙提出其出资10万元,但是不负责生产劳动,乙、丙同意与其组成合伙 B.甲欲加入由乙、丙、丁组成的合伙,乙不同意,丙、丁均表示认可,新的合伙遂告成立

C.甲欲退出合伙,目的是不想再承担合伙债务

D.甲与乙订立合同成立合伙,但甲只愿以其出资承担债务 3.下列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正确的是( )。 A.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B.物权具有优先性 C.债权的义务相对人广泛D.物权具有追及性 4.下列行为当事人能够取得所有权的是( )。 A.甲捡到顺江漂流下来的一把椅子

B.甲将乙寄存在他这里的一台电视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C.甲将乙的一块破木料加工成一张精美的八仙桌 D.甲捡到一个钱包

5.甲一日急需用钱,遂找到朋友乙,乙给了甲1 000元让甲先用着。后来因琐事,二人反目,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拒绝。那么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甲乙之间构成侵权关系B.甲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D.甲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

6.甲为大学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甲在上学期间的助学贷款一直没有归还,该如何处理?( )

A.由甲自己承担B.由甲的父母承担

C.由甲的父母垫付D.甲的父母没有任何义务

7.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哪些因素确定?( ) A.身体健康状况B.经济条件

C.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情况D.文化程度 8.下列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 A.长虹公司 B.长鹏基金会 C.广济寺D.市民供销合作社

9.甲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乙家寄存,乙因急用将该电脑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B.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D.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10.下列关于抛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抛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只需抛弃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

B.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C.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 D.抛弃必须按照适当方式进行,否则不生抛弃的效力 1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共有财产 B.农村集体组织是由其成员构成的,因此,农村集体财产由其成员共有 C.国家财产由国家所有,因此,国家财产由全民共有

D.无子女家庭由夫妻二人组成,因此,家庭财产一般由夫妻二人共有

12.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向乙借款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仍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乙不得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需代甲清偿其对乙的债务

13.下列属于自主占有的是( )。

A.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B.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C.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占有D.盗赃人对盗赃物的占有 14.下列属于劳务之债的是( )。

A.郭德纲与天桥乐剧场签订的演出合同B.学生甲与新东方签订的讲课协议 C.乙与货运公司签订的货物托运合同D.丙托画家丁在其扇面上绘山水画

1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16.甲欠乙10万元,无力偿还,现在丙欠甲5万元,已经到期,但甲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的这一行为,乙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B.通知丙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由甲承担D.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由乙自己承担 17.下列主体中,可以充当保证人的是( )。 A.某破产企业老板B.某软件公司

C.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D.甲乙二人成立的合伙企业 18.下列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 A.租赁合同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互易合同D.保管合同

19.甲坐火车履行,由于突起狂风将甲的眼迷住,造成眼部划伤,在混乱中,甲的一部手机跌落窗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承运人应当对甲眼部受伤承担责任 B.承运人应当对甲手机损失承担责任

C.承运人对甲眼部的损伤和手机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

D.承运人只对甲眼部受伤承担责任,对手机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甲为追小偷未经乙的同意就擅自骑走了乙停在路边的自行车,事后,乙欲向甲索要自行车使用费用,而将甲的身份证擅自扣下,那么( )。

A.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B.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C.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D.乙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2.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 )。

A.地铁公司在地下开凿地铁隧道B.电力公司在地上架设输电线路 C.电信公司在地下铺设通信光缆D.航空公司在地上通行飞机

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将甲公司的办公大楼抵押给乙银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又将该楼出租给丙公司。到期,因为甲公司无力还款,导致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办公大楼和门房 B.乙银行不享有抵押权

C.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房屋租金

D.甲公司可转让该大楼给丙公司而无须乙银行的同意

4.甲在某农贸市场购买了一头牛。甲由于没有带够足够的钱,将一根红绳系在牛头之上作为区分标志。遂先交付部分价款,约定剩余款项第二天交齐。谁之当天夜晚牛棚倒塌,甲挑选的牛被砸死。则( )。

A.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为特定物之债B.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之债已经履行完毕

C.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为种类物之债D.牛的损失由甲承担

5.甲单位接受乙单位委托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双方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甲单位完成委托的发明创造后,如果要申请专利,则专利申请权属于( )。

A.甲 B.乙

C.甲乙共有D.谁先申请谁享有

三、 简答题

1.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四、案例分析题

案情:李明与杨建均为1984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年时,李明尚在读高中,杨建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11月1日,李明与杨建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刘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刘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大爷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杨建遂指了一下狗,做了个砸的手势,李明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朝刘老师腿上咬了一口。刘老师检查被咬处,见只有牙印未见出血,便没当回事,也没听他人劝告去打狂犬疫苗针。11月12日,刘老师狂犬症发作后确诊死亡。次年1月,刘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

问题:

(1)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2)对刘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3)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日起算?

(4)该案审理完结时,查明李明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其民事责任应如何负担? (5)本案若李明为侵权人,而李明之父母在此前的车祸中双双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已参加工作的哥哥均不希望李明与自己生活,且都有监护能力。李明自己没有财产,则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五、论述题

论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上重要的原则之一,素有“帝王原则”之称。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2.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为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

3.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5.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6.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

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题中,A项,尽管税务局是行政主体,但是在其与电脑公司签订合同这一关系中,其是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C项,是合同违约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D项,甲谋杀其父的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其依法丧失继承权属于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因此甲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B项,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的侮辱罪,因此,甲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了。

2.答案:C

法律事实的种类繁多,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所谓事件是与人的意识无关的法律事实,而行为是与人的意识有关的法律行为。本题中,A、B、D项中事实的发生均与当事人无关,因此属于事件。C项中当事人为赠与行为需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与人的意志有关,属于行为而非事件。

3.答案:C

本题中,A项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因此甲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项,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项,醉酒不能使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答案:A

本题中,B项,法定监护人具有一定的范围和顺序,在前者优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任务。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亲密的亲属或者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本题中,甲的父母没有特定理由不能代替乙成为甲的代理人。C项,宣告死亡并不等同于当事人真正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D项,因意外事故造成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其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为2年。

5.答案:B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本题中,A项不属于法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内部行政机构。C项,银行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D项,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B项,为机关法人。

6.答案:C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在于:(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件,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件;(2)条件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期限可定会到来。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7.答案:A

A项属于复代理的情况,代理具有信任关系,若无本人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代理人选任之复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项是正确的。B项属于表见代理,效力应该及于甲公司。C项属于自己代理,在民法上自己代理与代理的信任基础相冲突,因此禁止。D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追认权的应当视为拒绝追认,因此本题中甲属于无权代理,代理效果不及于乙。

8.答案:C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相邻关系的发生必须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财产本

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同时相邻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9.答案:B

本题中,A项属于否认权的行使。C项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D项也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10.答案:C

本题属于甲将自己对于票据的权利质押给乙的一种担保行为,因此乙行使的是权利质押权。

11.答案:D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并不包括年代久远的历史人物。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因此,本题中作家不存在侵权行为。

12.答案:D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3.答案:B

《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此,本题B是正确的。

14.答案:C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

15.答案:A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16.答案:C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17.答案:C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可以将房屋的不同房间分别出卖,所以C是正确的。

18.答案:A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乙已经承诺则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乙享有该1万元的债权。因此该笔款项属于婚前财产,专属于乙个人所有。

19.答案:A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属于集体所有。

20.答案:C

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因没有约定担保数额,则整个汽车的价值均应作为担保债权的标的。该汽车因为事故而报销,获得3万元的保险金。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乙对该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可请求将该保险金提存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21.答案:D

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了恶意占有。乙不是为了甲的利益而保存该钱包因此不是无因管理,同时可以认为乙不能构成善意占有,因为其明知该钱包为甲遗失之物。

22.答案:C

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另外,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标的额的20%。

23.答案:A

债务人提存后,该债的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孳息转移、费用转移,一切均

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保管关系,只有提存机关过失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24.答案:A

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生效后,利益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该合同权利,由于利益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解除权、抗辩权以及违约责任救济权。这些权利只能由当事人行使。

25.答案:D

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都是典型的要约邀请。 26.答案:A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27.答案:B

隐私权是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隐私权是指公开他人不愿公开的生活。本题中,尽管报纸的报道属实,但是其报道的事实是甲所不愿意公开的,给甲造成了伤害,因此构成侵权,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在,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本题中,A项属于行为、C项属于智力成果中的著作权、D项是知识产权中的外观设计,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B项,由于闪电不具有可控性,因此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物,所以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答案:BCD

本题中,A项,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作出的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以作为合伙人。B项,接受非合伙人入伙,应当依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C项,合伙人退伙后,对于合伙存续期间形成的合伙债务不能免责。D项,合伙的每个合伙人都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不得约定只承担有限责任。

3.答案:ABD

物权是绝对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排他性等特点。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相对人是特定的。

4.答案:ABC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主要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时效取得。本题的ABC三项分别属于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和添附。

5.答案:ABD

借贷关系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因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尽管本题中乙没有明确提出是借钱给甲,但是究其本意可以推出乙是出于借款的目的,而非赠与的目的。因此,本题中只有ABD是正确的。

6.答案:AD

甲作为一个大学毕业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自身的债务应当由自己承担。其监护人不再对其负有监护义务。

7.答案:ABC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文化程度一般不作为确定监护能力的因素。

8.答案:BC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建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财产。其中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9.答案:AD

乙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该电脑是处分行为而非代理行为,乙没有该电脑的所有权,故乙处分该电脑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有效,因此乙、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0.答案:ABCD

抛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对于动产的抛弃,只要抛弃占有,就发生抛弃的效力。抛弃动产应以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为限,否则不发生抛弃的效力。抛弃应当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该适当的方式是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的表现。

11.答案:ABC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非由出资人共有。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归集体所有,而非由其成员共有。国家财产归国家所有,而非全民共有。无子女家庭的财产一般由夫妻二人共有,有约定的除外。

12.答案:AD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之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本题中,房屋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抵押人甲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取得抵押房屋所有权,但应自行承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带来的损害。

13.答案:CD

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人的意思所为的占有。本题中AB属于他主占有,CD属于自主占有。注意尽管是盗窃物,盗窃人对其的占有仍然是自主占有。

14.答案:ABC

D属于提供劳动成果的活动。 15.答案:ACD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地点的,则依照相关条款或者双方的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之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是火车,依交易习惯,乙之所在地的火车站即为履行地点。

16.答案:AC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自行通知相对人撤销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7.答案:BD

根据《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从事教育公共事业的事业单位,依法不可以作为保证人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18.答案:BD

租赁合同和互易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 19.答案:AD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无过错责任,但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负过错责任。本题中,甲手机的遗失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是意外事件,因此承运人只对甲眼部的损伤承担责任,对于手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BD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本题中,甲为了避免自己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

征用了乙的自行车,而且没有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乙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前提下擅自扣下甲的身份证,属于侵权行为。

2.答案:ABCD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所有物虽然享有支配权,并排除他人干涉,但是,所有权人亦应承担因公共利益的容忍义务。

3.答案:BD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7条的规定,乙银行的抵押不成立,因为没有抵押登记。所以甲公司可以不经乙银行同意而转让该大楼。

4.答案:A

甲与乙签订的合同属于特定物之债,因为甲已经将该牛特定化了。在这一特定物合同之债中,甲交付货款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乙交付牛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因此不能认为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物的风险灭失未有约定的,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5.答案:A

根据《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员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简答题

1.表现代理,又称表现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者交易的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者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此时,该代理权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以保证动态的交易安全。表现代理构成要件有:第一,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第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传统的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物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 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第一,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有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规定。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第三,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直接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即以变形物为客体。

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在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为: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立于对价关系。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他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

在合同成立后。如果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况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四、案例分析题 (1)《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本题中的侵权行为主体为第三人李明和杨建。

(2)参见《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本题中,李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建已经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杨建教唆李明实施侵权行为,二人为共同侵权人,杨建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李明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刘老师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未及时去医院治疗,引起了死亡的后果。《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刘老师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3)《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题中,刘老师的伤害当时并未发现,后于11月12日确诊,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如果李明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应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5)《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明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五、论述题

诚实信用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在民法上的反映。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但是其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的法

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自被罗马法植入法律后至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学家对于诚实信用的本质的认识,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至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和法律准则。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之间,以及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是正常的现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长期以来诚实信用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的。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国在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也是具有根本的地位。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直接源于最一般的社会生活,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适用最广泛的行为准则,因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准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rz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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