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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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 传递服务体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得以有序和顺畅地进行,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的总目标是充分共享中国科学院各级文献情报机构文献资源、保证科研人员及时方便地获取全文文献,促进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

第三条 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以向中国科学院院内科研人员提供高效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为主要任务,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原则和平等互惠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包括: 1. 馆际借阅(返还式);

2. 文献复制传递(非返还式);

3. 接受成员馆或读者的委托服务请求,提供查询国内外文献信息机构的文献和代索取文献的服务。

第五条 文献传递服务的非返还型文献范围包括:期刊论文、专利文献、学位论文、会议文献等,利用图书资料的部分章节也可以提供非返还型文献服务,各馆的副本图书原则上还应提供返还型馆际互借服务。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为有效协调和管理中国科学院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成立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由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院文献情报中心、各地区文献情报中心、若干研究所图书馆的代表组成,对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指导(具体章程另定)。成立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协调组的指导和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的监督下,负责协调和管理全院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 第七条 符合成员馆条件(见本条例第四章)的中国科学院各文献情报机构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资源共享的原则共同开展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认真高效可靠地为中国科学院用户提供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 第四章 馆际互借成员馆条件

第八条 凡同意遵守本管理条例、愿意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与服务中心签署《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协议》、建立相关服务机制的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教学单位的文献情报机构,均可成为本服务体系成员馆。 第九条 成员馆必须参加中国科学院联合目录体系,通过联合目录对馆藏资源进行揭示;严格遵守相关管理条例和协议;向读者公布服务期限、质量承诺、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 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 服务中心负责起草相应的管理条例、服务准则、收费标准、结算方法等,经协调组讨论和项目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负责馆际互借系统相关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证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应该向各成员馆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馆际互借的相关信息,保证各个成员馆顺利方便地进行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负责各成员馆间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定期报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理事会、各个成员馆。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负责各成员馆间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的经费结算,并按照规定向各成员馆定期公布经费结算情况。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对各成员馆提交的工作统计信息进行分析,为全院信息资源建设提供建设性建议。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与院外其它图书馆系统建立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渠道,建立明确的代查代借机制,为成员馆提供代理进行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和费用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协调处理单独成员馆难以解决的纠纷和问题。 第六章 成员馆的职责

第十八条 各成员馆应根据本管理条例,制订各自的管理办法,包括借阅手续、读者账户、惩罚规定等内容,并抄送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成员馆应该按照本管理条例和项目管理中心制定的服务准则向全院科研、教学单位及其合法用户提供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并接受科研人员、服务中心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的考核。

第二十条 各成员馆有义务对馆际互借功能以及相关的条例、政策进行宣传并要对上述条例、政策在本所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以使本馆用户广泛了解。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馆应该负责本馆馆际互借服务的相关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证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馆应该负责管理本馆读者,并为其在提交馆际互借请求时提供必要的担保,在文献使用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情况,该馆负责处理赔偿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馆应该向服务中心及时准确的提供本馆有关馆际互借的相关信息,若有人员变动、系统变动、重大政策变动、服务时间与范围变动等可能影响全院服务的更改,应该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和其他成员馆。没有及时通知、造成服务质量、速度受到影响、造成文献丢失或其他损失的,由该馆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馆有义务对馆际互借设备、软件、服务机制、管理方法提出书面的或口头的建设性建议,促进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改进和提高。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馆应该按期与服务中心进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馆在馆际互借工作中,必须遵循《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关于开展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的版权声明》。 第七章 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期限

第二十七条 非返还型文献传递服务中出借馆应该在收到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处理,并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发出。

第二十八条 返还型馆际互借文献的借期为21天,以文献寄出时间为准,是否允许续借及续借时间由各成员馆自行规定(续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4 天)。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经费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参加本服务体系的各成员馆采用统一的馆际收费标准,详见《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各成员馆之间借阅费用由服务中心统一按季度结算。详细的结算方法参见《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费用结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馆与其读者的费用结算期限和方法由各馆自行制定。 第九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成员馆必须保证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可靠、稳定、高效进行,随意中断服务、或服务质量和响应速度经常达不到本条例规定要求的,服务中心有权在整个服务体系内提出警告,情况严重者,报项目管理中心和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通报批评,或通报该成员馆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读者在文献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逾期等行为的惩罚办法由文献出借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遵循本管理条例其他规定的成员馆,服务中心有权提出警告、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干预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管理中心批准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准则

为了保证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正常运行,随时为用户提供高水平的信息服务,特制定本服务准则。

1. 本服务准则依据《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管理条例》制定。 2. 成员馆必须配备兼职或专职的馆际互借员,负责本馆的服务工作和系统管理工作。如发生人员出差等变动,应及时安排其它人员保证该项服务正常进行。

3. 成员馆积极开展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工作,热情接待和办理馆际互借业务,服务态度认真,一旦出现差错或设备故障,要及时解决。

4. 成员馆必须向读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馆际互借申请单,并指导读者填写。对于本馆读者填写的申请单,成员馆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实本馆确无馆藏,核实具体的收藏被请求文献的出借馆,发出请求。

5. 成员馆每天至少两次查看系统请求情况,检查用户申请单的内容,并核查本馆馆藏。对于接收到的借出请求,成员馆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加急时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处理,发出请求文献。如果无法满足,应在两个工作日(加急时一个工作日)内向请求方说明原因。 6. 成员馆收到邮寄或电子方式传递的文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读者。

7. 出借馆必须保证服务质量。传递的文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页面干净。若有因质量问题的重发请求,出借馆应该免费提供该项服务。

8. 成员馆应该详细记录每条请求的以下信息:申请人、请求馆、出借馆、文献信息、时间、费用和请求结果(对于未成功请求应说明具体原因)。

9. 成员馆应该在本单位公布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收费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馆用户详细的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经本研究所批准后公布执行。

10. 本准则从颁布之日起在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内实行。

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心 2002年11月

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

服 务 协 议

中国科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协议签定方正式全称,以下简称签定方)为保证科研人员及时方便地获取所需文献,本着公益服务、资源共享和平等互惠的原则,自愿参加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履行相应责任与义务,享受相应的权益和服务。

1.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心受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委托,在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的指导下,具体制定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的有关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协调各馆开展服务,根据项目管理中心政策提供相应的设备、软件和服务,提供相关培训和咨询服务,具体运行和维护馆际互借系统,管理用户帐户,按期准确进行统计和结算,保证本服务体系长期有效稳定的运行,并接受科研人员、各个成员馆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2.签定方遵守《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按照该条例和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准则(以下简称服务准则)向本单位和全院科研、教学单位及其用户提供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并接受用户和有关管理部门的考核。签定方将在本所范围对本服务体系的管理条例、服务准则、收费标准进行广泛宣传、并对服务准则和收费标准进行长期公示,提供咨询服务,以使本馆用户广泛了解和方便使用。签定方将根据管理条例和服务准则,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服务空间,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按照服务准则提供可靠、稳定、高效的服务。有关服务安排和管理办法向本所用户公布、抄送服务中心备案。

3.签定方按照管理条例规定参加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联机目录系统,充分及时揭示本馆文献。签定方负责本馆馆际互借服务的相关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证相关服务的正常运行。签定方负责管理本馆用户,进行子帐户登记和结算,并为其在提交馆际互借请求时提供必要的担保,在文献使用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情况,该馆负责处理赔偿事宜。 4.签定方将向服务中心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馆有关馆际互借的相关信息和重要变动情况,对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及其设备、软件、服务机制、管理方法等提出建议,促进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签定方按期与服务中心进行费用结算。

5.签定方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严格遵循《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关于开展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的版权声明》,不从事任何商业服务,不将服务中心提供的文献传递软件以任何形式转交或销售给第三方使用。

6.签定方向服务中心确认一名所级领导负责处理关于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的重大事宜,确认本所图书馆(或相应机构)一名负责人负责管理该项服务,确认具体管理该项服务的工作人员,保证协调管理的正常进行。 其它未尽事宜,由签定方与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项目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签署人职务: 签署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反馈表 机构名称:

所级主管领导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E_mail

图书馆主管领导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E_mail 工作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E_mail

成员馆地址信息 E_mail

IP地址

主页URL

通讯地址

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协调组章程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一、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是在中国科学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出版委)的领导下,由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全院联合服务体系。 二、服务体系的任务是在中国科学院各个科研、教学和文献情报机构之间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充分共享中国科学院各级文献情报机构文献资源,保证科研人员及时方便地获取全文文献,促进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

三、为了保障服务体系的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为了有效地联系服务体系参加各方交流情况、集思广益、协调政策,成立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对服务体系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指导,推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资源共享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四、本协调组由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院文献情报中心、地区文献情报中心、若干在专业收藏和地区分布上有代表性的研究所图书馆的代表组成,接受院出版委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上接受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的指导。 五、协调组的工作职责包括:

(1)对服务体系的工作重点、重大政策和基本管理规程(包括管理条例、服务准则、收费标准、运行管理制度等)进行讨论和咨询。

(2)对服务体系的服务质量和其他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参与院出版委或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的服务考核。

(3)对服务体系的经费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参与院出版委或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的经费审计。

(4)调查、收集、反映用户和各文献情报机构关于服务体系及其相关服务的意见、建议。

(5)分析用户需求,对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出建议和规划。 六、协调组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向院出版委和各研究所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和建议。协调组有权利要求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心和各成员馆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章 其它

七、协调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八、院文献情报中心作为服务中心所在单位,为协调组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协调组成员单位为本单位参加协调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CSDL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管理文件汇编 1

第一章 总则

一、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是在中国科学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出版委)的领导下,由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全院联合服务体系。 二、服务体系的任务是在中国科学院各个科研、教学和文献情报机构之间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充分共享中国科学院各级文献情报机构文献资源,保证科研人员及时方便地获取全文文献,促进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

三、为了保障服务体系的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为了有效地联系服务体系参加各方交流情况、集思广益、协调政策,成立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对服务体系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指导,推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资源共享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四、本协调组由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院文献情报中心、地区文献情报中心、若干在专业收藏和地区分布上有代表性的研究所图书馆的代表组成,接受院出版委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上接受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的指导。 五、协调组的工作职责包括:

(1)对服务体系的工作重点、重大政策和基本管理规程(包括管理条例、服务准则、收费标准、运行管理制度等)进行讨论和咨询。

(2)对服务体系的服务质量和其他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参与院出版委或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的服务考核。

(3)对服务体系的经费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参与院出版委或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的经费审计。

(4)调查、收集、反映用户和各文献情报机构关于服务体系及其相关服务的意见、建议。

(5)分析用户需求,对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出建议和规划。 六、协调组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向院出版委和各研究所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和建议。协调组有权利要求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心和各成员馆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章 其它

七、协调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八、院文献情报中心作为服务中心所在单位,为协调组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协调组成员单位为本单位参加协调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CSDL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管理文件汇编 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r8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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