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问答 - 第3篇 对外开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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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问答》

第三篇 对外开放篇

一、对外开放历程

1、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回顾我国银行业开放历程,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时间分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至加入世贸组织前。这一阶段的开放主要是配合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引进外资,开放措施带有“试点”特征,没有开放时间表。我国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经验,逐步规范和调整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具体经历了循序渐进的三个过程:一是1979年至1993年,为外资银行进入和起步发展期。1979年,批准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拉开了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1981年7月,批准外资银行在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机构,从事外汇金融业务;1990年9月,上海成为继经济特区以后率先引进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1992年起,允许引进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地域进一步扩大到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7个沿海城市。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共有76家,平均每年设立5家,资产总额为89亿美元。二是1994年至1997年,外资银行进入快速发展期。1994年,我国颁布了规范外资银行管理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更加透明和稳定。1996年12月,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办理人民币业务。截至1997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64家,四年内增加了90家,每年净增加20多家;资产总额达到380亿美元,四年内增长了3.3倍,年增长率为82.5%。三是1998年至2001年,外资银行进入调整期。受亚洲金融危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不确定性的影响,银行业开放进程有所减缓。截至2001年底,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为177家,四年内仅增加了13家,每年净增加不到4家;资产总额达到450亿美元,四年内增长了18%,年增长率仅为4.5%。

第二阶段从加入世贸组织至今,我国认真履行承诺,按照入世承诺时间表,逐步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客户对象范围;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稳步推进和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入世贸组织四年来,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77家增加到254家,新增加77家,平均每年增加近20家;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增长了95%,平均年增长率为24%;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人民币资产总额达到1860亿元。

2、加入WTO以来,中外资银行的合作关系发生了哪些变化?

加入WTO以来,中外资银行利用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形成了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局面。

一是由松散的全面业务合作发展为深层次的专项业务合作。中外资银行在入世前的战略联盟形成主要是签署全面的业务合作协议,并且合作的领域集中在代理行方面。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开放,这种全面的业务合作协议显得相对松散,不利于双方业务合作的深化。因此,合作双方开始选择专项业务的合作,主要是信用卡业务、货币互换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清算业务、银团贷款业务等。这样不仅加速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中资银行培育和提升那些迫切需要发展的业务。

二是由合资银行合作形式发展为参股合作形式。在我国加入WTO之前,中外资银行在股权方面的合作主要是合资方式。加入WTO后,中资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已成为中外资银行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截至目前,我国已有18家中资商业银行本着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引入了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随着人民币业务的进一步开放,中外资银行合作将在更广的层面得到推动。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外资银行的合作已成为不断探索的新课题。银监会鼓励和支持中外资银行在股权、

技术和业务等方面开展多元化的合作,中外资银行的合作模式将带来多样化的发展态势。

3、为什么说民营资本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民营资本已经进入到中国银行业的各个领域。民营资本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止2005年末,据对1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统计,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外资股及民营股分别占比23.95%、30.79%、14.33%、12.07%。2002年到2005年三年间,民营股增加了65.54亿股,增长率为144.9%,民营股占比增长了1.24%,而同期国家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占比分别下降了0.76%、17.19%。比较典型的浙商银行作为成立时间不长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其总股本的85.71%;民生银行作为一家成功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其总股本的55.04%。

据对我国115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统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地方财政股、外资股、民营资本股分别占比41.66%、17.34%、4.17%、29.42%,民营资本占比仅次于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2002年到2005年三年间,民营股占比增长了10.19%,同期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地方财政股的占比分别下降了4.33%和7.65%。

据对城市信用社的股权结构统计,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民营股分别占比29.17%、40.41%,民营资本占比最高。2002年到2005年三年间,民营股增长了8.24亿股,占比增长了15.62%,而同期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占比下降了12.66%。

我国农村银行机构一般由辖内中小企业、农村工商户、农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建,从资本归属来看,基本为民营资本。截至2005年末,全国12家农村商业银行中民营股占70.5亿股,占比56.3 %;全国60家农村合作银行中,民营股份达32.92亿元,占比32%。这两类机构的其他股份为自然人股,包括社会自然人股和内部职工股。

4、为什么说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外开放。首先,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一是与中资银行的发展相协调,是在我国银行业整体健康度逐步提高、竞争日益充分、金融创新不断加快的情况下进行的。二是坚持了区域协调发展,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为外资银行在这些地区设立机构建立了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他们的申请,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已在成都、西安、沈阳和重庆设立了多家分行;同时还放宽了外资银行在这些地区申请人民币业务的准入条件,按照在华所有分行合并考核其盈利指标。

其次,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尊重客观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我国银行业在开放地域上,先沿海后内地,先发达地区后落后地区;在开放范围上,先外币业务后人民币业务,先部分人民币业务后全面人民币业务;在客户对象上,先外商投资企业后中国企业,先外国居民后中国居民,有主有次,循序渐进。同时,银监会还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出发,提前开放了西安和沈阳的人民币业务;从外资银行经营实际出发,在不允许混业经营的前提下允许其从事低风险的跨行业代理业务(比如代理保险)。科学发展对于银行业而言意味着稳健的、风险适度的发展,而不是盲目的、失去控制的发展。截至2005年底,在华外资银行共有254家营业性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877亿美元,人民币资产为186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5%,资产质量良好;流动性充足,管理和内控完善。总体看,目前在华外资银行经营是十分稳健的。

5、为什么说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是渐进的、有序的,是与宏观政策和市场发展相适应的?

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重点和特征,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总体发展战略及时调整开放思路。

一是从引进资金转向引进技术,与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相一致。银行业开放是我国

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早期主要是为了引进外资,弥补国内外汇资金缺口,满足进口和经济建设其他方面的需要。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我国产品出口量迅速增长,外汇储备充足,外汇资金盈余,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方面的这些变化,银行业开放逐渐从引进资金转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放思路的这种转变充分体现在政策层面:1994年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从境内吸收存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旨在限制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吸收资金的数量而促使其从境外引进资金;2001年修订条例时将这一比例增加至70%,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吸收更多资金。

二是从限制性措施为主转向审慎性考量为主。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总资产不得超过实收资本与储备金之和的20倍,这是一种非审慎性限制措施,限制外资银行资产规模的增长,2001年取消了这一规定,监管部门不再人为限制而通过市场竞争自动调节。再如人民币业务,1996年施行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的35%,1999年《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到50%,但是在调控手段上仍然是一种非市场化手段,因此2001年取消了这一比例,完全从控制机构风险的角度制定了一个审慎性标准,即人民币业务资本或营运资金不得超过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的8%。

三是从传统业务的开放转向新型业务的开放,与监管能力和市场发展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和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变化,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业务结构提出新的要求,相应地中国银行业也从开放传统业务到开放新型业务,目前外资银行已有12项基本业务,100多个业务品种,其中新增业务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电子银行、企业现金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个人财富管理等。

四是从保护性竞争转向公平竞争,与中资银行发展水平相匹配。在开放初期,由于我国国有银行和其他银行的竞争力不足,银行业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因此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在政策层面上存在明显差别。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增强了独立经营能力,提高了持续发展能力,减少对政府保护的过度依赖,这使得我们有条件逐步对中资银行实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和更加审慎的政策,逐步统一中外资银行政策,促进中外资银行在我国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五是从业务合作转向股权合作,促进中外资银行“双赢”。中外资银行的合作可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主要是业务合作,比如资金拆借、代理清算和票据贴现等。政策层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1998年《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鼓励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联合发放人民币银团贷款;当时外资银行向中资银行只能拆借7天以内的人民币资金,超过7天拆入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其营运资金,但如果与中资银行联合做银团贷款,则不受此限制。银监会成立后,致力于促进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双赢”(而不是一种“零和游戏”),开创了中外资银行合作的第二个阶段,即股权合作。在被参股投资的中资银行中,既有股份制银行,也有城市商业银行,既有沿海和东部地区的机构,也有内地和西部地区的机构,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与单纯的业务合作相比,股权合作实际上是资本、技术、业务和管理的全面合作,加大了中外资银行的合作深度和广度,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深化和改善市场结构。

由此看出,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是渐进的、有序的,在不同阶段选择了不同战略和不同重点,是与我国对外开放的宏观政策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相一致的,是与我国银行业发展程度和金融服务需求相适应的。

二、对外开放的现状

1、当前中国银行业开放面临着怎样的形势?

第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都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越来越无法适应发展的新要求,金融创新势在必行。

第二、中国银行业面临着完全开放的竞争环境。2006年年底,我国经济金融将结束加入WTO过渡期,全面融入国际体系。外资银行在等待多年之后,可以全方位地将其历经数十年甚至上百年锤炼的经营理念、服务产品呈现在中国消费者面前,与中资银行展开全面竞争。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我国银行业只有奋起直追,不断改革和创新,才能在新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和壮大。

第三、中国银行业亟须提高核心竞争力。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较弱,金融产品比较单一,营销手段比较简单,市场竞争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品牌效应。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金融创新。要通过不断创新,占领银行业创造利润的制高点,提高可持续盈利能力,巩固银行业改革成果。

第四、城乡居民金融意识和金融需求不断增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金融意识、风险意识也随之增强。他们不再满足于传统的储蓄业务和简单的投资形式,而是要求银行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供其选择,创造出多元化的投资产品和投资方式满足其投资、避险和保值增值的需求。为适应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银行业必须适时进行改革和创新。

2、外资银行在中国业务发展的现状如何?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资产、存款和贷款的年增速均在30%以上。截至2006年6月,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183家外资银行分行(下设支行52家),法人机构14家,代表处242家。其中103家外资银行分行、7家法人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华外资银行总资产达972亿美元,各项贷款余额518.88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2%左右;外汇贷款余额339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20%多。营业性外资机构分布在全国24个城市,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的近80%集中在上海、深圳和北京三个城市。此外,共有27家外资金融机构参资入股了我国包括中行、工行、建行、交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等20家全国性、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银行业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在2004年18个城市的基础上,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我国进一步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开放汕头、宁波,并提前开放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和南宁五个城市。目前我国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达到25个,外资银行

开展业务的地域分布更加合理。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将不再有地域限制。

外资银行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重要业务领域已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影响日益扩大。比如在上海,外资银行总资产占比达到12.4%,外汇贷款占比达到54.8%;开放人民币业务的短短几年里,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已突破1000亿元。外资银行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资金管理和衍生产品等业务方面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显现。外资银行现在已有12项基本业务,约100多个业务品种,其中新增的业务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网上银行、国债承销、企业现金管理(cash management,cash pooling)、金融衍生产品、个人的财富管理(wealth management)等。

银监会除按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开放有关业务外,还主动开放了QFII托管业务、债券承销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以及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截至2005年10月末,已有138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中73家分行可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41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5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QFII托管业务;外资银行在规定的12项基本业务范围内,经营的业务品种达到100多个。此外,银监会2006年6月30宣布批准首批中、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其中,有2家外资银行获取了QDII牌照。

银监会将继续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推动我国银行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3、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有哪些新特点、新动向?

与国内银行业相比,外资银行在资金实力、国际网络、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等多方面都存在相对优势,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一直在业务领域保持并发扬这些传统优势。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动向,主要表现在

以下方面:

第一是通过参股或并购国内商业银行,加快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渗透。外资银行的参股和并购战略有以下几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被参股银行的规模和重要性不断提高,逐渐由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二是参股的对象由商业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扩展,例如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三是参股的途径趋于多元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机制的实施以及中国商业银行上市进程的加速为外资银行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提供了可能。四是对被参股银行的影响力逐渐深化。外资银行通过派驻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被参股银行施加影响。

第二是通过产品技术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与国内同业相比,外资银行的优势主要表现在拥有全球性的业务网络、先进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能力、成熟的金融产品等方面。进入中国市场后,外资银行通过产品和技术创新,与中资银行竞争。外资银行在将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引入中国的同时,根据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发一些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集中在贸易融资业务、现金管理业务、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服务。

第三是细分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营销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外资银行在网点数量方面的差距很难有实质性的改观。同时,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外资银行也不会谋求为所有客户提供普遍服务。这就决定了外资银行必然会通过市场细分等手段,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并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优质的高端客户,通过掌握20%的高端客户来获取80%的行业利润。

第四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快网点建设。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外资银行特别是重视在中国开展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逐渐形成了“以点为主,点面结合”的战略设想,加大了在网点方面的投入。在现行的政策下,外资银行的网点战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行的设立由沿海核心城市向内地城市转移;二是在已经设立分行的核心城市的中心城区扩展支行网点;三是通过设置自动提款机等自助银行设施的方式,扩大银行服务的覆盖面。

第五是外资银行管理功能集中趋势日渐清晰。随着外资银行业务规模扩大,分支机构数量增加,其管理功能向主报告行集聚的趋势日益显著。例如,上海聚集了4家外资银行总代表处,实际上相当于这四家跨国银行的中国区管理总部。此外在上海的27家外资银行主报告行中大部分已经承担起不同业务条线集中管理和集中营运的功能。今后外资银行市场运营相适应的资金交易、风险管理、产品研发等功能将进一步趋于集中。

第六是在各种可能的组织形式中进行选择,谋求最大利益。根据现行法规,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商业银行业务可以采取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三种组织形式。对这三类机构的监管要求上的区别,为外资银行通过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实现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虽然目前外国银行分行在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上均处于明显优势,但部分外资银行已经开始考虑根据监管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将中国境内外国银行分行改组为法人银行,从而符合经营本地居民人民币业务的需要。

4、中资银行的国际化战略取得了哪些成就?

中资银行稳步开展跨国经营,截至2005年末,已在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行、子银行、代表处等机构。工商银行在2000年7月收购香港上市银行友联银行,并将其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2002年上半年,工商银行又对工银亚洲进行了重组,将工商银行香港分行130亿港元总资产以及客户存贷款、投资、证券、贸易融资等业务注入工银亚洲。重组完成后,工银亚洲75%的普通股股权为工商银行持有,并成为其拓展海外业务,推进跨国经营战略的国际资本运作平台和海外业务经营旗舰。

目前除工商银行建立“工银亚洲”以外,建设银行收购香港大新银行,成就为今天的建新银行;中国银行则将香港中银集团的12家成员合并成为中银香港。农业银行也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分行。

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中资银行的扩张之心同样迫切。2005年2月,工行透露了收购印尼一家银行的计划,并表示此收购计划是工行拓展东南亚地区业务的重要战略之一。此外中国银行在中东欧地区开设了中国第一家营业性银行机构——匈牙利分行。与此同时,中国建设银行则成立了东京支行。

5、目前中外资银行的竞争格局如何?

目前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呈现合作大于竞争的格局。这主要是因为二者具有明显的资源互补效应。外资银行需要中资银行的国内网络资源和人民币资金优势,中资银行则需要外资银行的国际网络资源和外汇资金优势。由此决定了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只能是在符合规则的基础上有序竞争,在竞争中相互合作。同时,中资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深层次合作。坚持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发挥自身优势相结合,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引进先进技术与消化吸收相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资银行要坚持“双赢互利,为我所用”的原则,不把引进战略投资者作为一种时尚,要选择能够互补的、有利于加强自身优势的外资机构;不能表面合作,不能把合作作为一种象征,要在公司治理、管理技术和业务结构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步。

另一方面,中外资银行对优质客户和中间业务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在金融客户云集、服务需求最多的沿海大城市,竞争的结果将会重新划分中外资银行的市场格局。与此同时,中外资银行竞争的主要对象已经延伸到中低端客户。中外资银行的竞争焦点是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发展速度已经超出预期,并将成为其业务发展的重点。此外,不少外资银行陆续设立了零售银行部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原先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局面逐渐被打破。还有一些外资银行开始零售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为2006年入世过渡期结束后进入个人银行业务市场做准备。

为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中资银行加快了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着手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比如衍生产品业务、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以及微小企业贷款业务等。这需要与外资银行合作,努力抓好金融创新,同时规范业务流程和加强风险控制。监管部门鼓励这种合作行为,在市场准入时充分考虑外资银行的参与和作用,比如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合格外资银行参与其中的优先审批。除新型业务外,中外资银行在传统业务领域也有进一步合作的空间,比如在银团贷款中发挥各自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在人民币业务清算中充分利用中资银行网络弥补外资银行不足。总之,中外资银行应加强业务合作、加快金融创新,为广大

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周到服务和更多金融产品。

6、我国为什么要开放汽车金融公司这一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域?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银监会先后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又增加了一类全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截至2006年6月底,银监会先后批准了7家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分别为: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东风标致-雪铁龙、沃尔沃汽车金融公司。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7、银监会为什么要引入货币经纪公司这新的经济主体?

中国银监会已经正式批准全国首家合资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的开业申请,这标志着货币经纪服务正式进入中国金融市场。这是继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以后,批准的又一类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健全与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有重要意义。

2005年11月8日银监会批准筹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建章健制等各项准备工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银监局认真审查了上海国利货币经纪公司有关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系统的完备情况等,严格审查了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准了该公司的正式开业申请。

货币经纪公司是专业化的金融交易经纪服务机构,能够及时迅捷地传递市场信息、促成交易的达成,且一般不做自营交易,不会给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的风险。因此,各国监管机

构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主要关注其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以保证市场价格能够公正和透明。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监管经验,逐步建立合理的监管法律和日常的监管安排,确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争取试点工作的成功。

中国金融业即将度过WTO的过渡期,引入货币经纪制度,可以进一步拓展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促进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与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可以逐渐形成以经纪商为纽带的交易梯次,为深化我国利率市场、汇率市场改革以及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配套环境,推动解决我国金融市场的传导和效率问题。货币经纪公司的试点工作,不仅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开放的一次积极探索,也对金融监管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银监会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的发展经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培养和扶持合格的市场主体,发展我国自己的货币经纪业,完善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8、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了银行业的改革。

如果没有银行业的开放,中国银行业改革不可能像目前这样快速、全面和深入地推进。我国于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为应对外资银行的冲击和竞争,加快我国银行业改革,2002年中央专门召开了建国以来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第一次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召开的),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方向和目标。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裰泄小⒅泄ㄉ枰薪泄煞葜聘母锸缘悖⒍?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接着又启动了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重组全面展开,在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和不良资产冲销等方面借鉴国外同业先进经验,面向海内外招聘管理和专业人才,独立董事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我国银行业综合竞争力逐步提高。

(2)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了中资银行管理技术创新。

事实证明,外资银行越集中的地方,中资银行管理改进得越快,最为明显的是上海,中资银

行通过与外资银行在同一市场上竞争不断改进。在组织架构上,外资银行普遍采取矩阵式管理架构,将行政领导线与业务管理线分开,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相互制约、相互合作;一些中资银行近年来也着手重组内部管理架构,实行专业化分工,逐步强化业务管理线的职能。在运营模式上,很多外资银行对技术要求高的业务实行集中操作,充分利用专业人力资源,将资金交易、贸易信用单证审查以及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集中到上海统一处理;与此类似,部分中资银行在上海专门设立了资金交易中心和信息科技中心,试行集中处理包括资金交易在内的各种业务。

(3)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还促进了中资银行产品创新。

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最直接、最激烈的竞争集中于产品竞争。在公司业务方面,一个典型案例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久,南京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提前偿还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贷款,转向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申请贷款;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是提供了贸易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不仅满足了客户的融资需求,而且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的比例。这种产品实际上在国际市场上是一种成熟产品,是传统产品的改造和创新。经过这一事件以及其他竞争,中资银行近年来加大了产品开发和创新力度,加强了技术引进和学习。在零售业务方面,对外资银行推出的结构性存款以及黄金客户和卓越理财等理财产品,中资银行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反应并积极跟进。

三、政策与措施

1、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沿革是怎样的?

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时间分界,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沿革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之初至加入世贸组织前,这一阶段的开放主要是配合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引进外资,开放措施带有“试点”特征,没有开放时间表。我国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经验,逐步规范和调整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第二阶段从加入世贸组织至今,我国认真履行承诺,按照入世承诺时间表,逐步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

客户对象范围;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稳步推进和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在此期间,外资银行监管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经历多次调整

加入世贸组织以前,对外资银行的开放带有“试点”性质,在逐步总结经验基础上,及时调整外资银行监管政策,规范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对三资企业、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其他业务。

1990年《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将其限于外汇业务。

1994年,为适应开放新形势,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沿用了《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所作界定,即主要限于外汇业务。

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允许上海浦东的一部分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试点进一步扩大到深圳。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逐步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服务对象范围。

2001年,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国务院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1年12月颁布,此即现行《条例》。现行《条例》将世贸承诺允许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全部列入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在外汇业务方面,自我国加入世贸时起,即允许外资银行将外汇业务客户对象扩展至中国居民个人,不需审批;在人民币业务方面,按照入世承诺时间表,逐步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客户对象

范围。目前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经达到25个城市,外资银行人民币客户对象已经扩展至中资企业。

(2)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逐渐细化

加入世贸组织以前,外国银行分行开展外汇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为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

加入世贸组织后,允许外资银行逐步扩大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对象范围。并按照币种和客户对象范围,将最低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细化为六个档次。此后,银监会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需要,又进一步降低对外资银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目前,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最低一档为:外资法人银行为3亿元,外国银行分行为1亿元;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最高一档为:外资法人银行10亿元,外国银行分行4亿元。

(3)机构形式以分行为主

迄今,我国实施的是分行导向政策,鼓励外国银行以分行形式进入中国。现有法人银行大多是在80年代批准设立的,自1997年以后,我国没有再批准新设外资法人银行。截至2006年6月底,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了183家外国银行分行(下设支行52家),14家外资法人机构(下设支行和附属机构17家)。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下设支行占营业性机构的88%。

2、银监会为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制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配合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银监会积极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向中西部和东北发展,以便为这些地区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传播先进经营管理理念,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具体优惠政策包括:

一是从2004年12月1日起,设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对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银监会放宽审核其盈利的资格条件,即从考核单家分行的盈利,改为合并考核申请人在华所有分行的盈利;

二是对外资银行在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银监会在审理时设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

三是2004年12月向外资金融机构提前开放西安和沈阳2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2005年12月5日提前开放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等5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

此外,银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行更加优惠的准入政策,继续支持外资银行在以上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同时,在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当放开金融服务薄弱环节的准入要求的同事,对于进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采用“低门槛、严监管” 的思路,严加监管。

3、在银行业开放从引进资金到引进技术的转变过程中,银监会采取了哪些政策加以引导?

银行业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引进资金转向引进技术,与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相一致。我国银行业开放早期主要是为了引进外资,弥补国内外汇资金缺口,满足进口和经济建设其他方面的需要。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我国产品出口量迅速增长,外汇储备充足,外汇资金盈余,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方面的这些变化,银行业开放逐渐从引进资金转向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放思路的这种转变充分体现在监管政策层面:

一方面是逐步放宽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吸收资金的数量限制。1994年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从境内吸收存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旨在限制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吸收资金的数量而促使其从境外引进资金;2001年修订条例时将这一比例增加至70%,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吸收更多资金;目前,银监会正在考虑再行修改甚至取消这一规定。

另一方面是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银监会成立后,致力于促进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双赢”,积极鼓励吸引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中资银行改革重组,并通过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为外资参股创造了有利的监管环境。在被参股投资的中资银行中,既有股份制银行,也有城市商业银行,既有沿海和东部地区的机构,也有内地和西部地区的机构,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这样的股权合作实际上是资本、技术、业务和管理的全面合作,加大了中外资银行的合作深度和广度,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深化和改善市场结构。

4、为什么对外资银行监管要从限制性措施为主转变为审慎性措施为主?

这种转变是与我国银行业发展程度和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的要求相适应的。

在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侧重于以限制性措施为主。这是因为在开放初期,我国国有银行和其他银行的竞争力不足,银行业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因此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在监管措施层面上存在明显差别,是为了保护中资银行。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增强了独立经营能力,提高了持续发展能力,减少对政府保护的过度依赖,市场竞争能力得以增强。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也必须履行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承诺,因此,我们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转变为以审慎性措施为主,实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和更加审慎的政策,逐步统一中外资银行政策,促进中外资银行在我国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比如,1994年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总资产不得超过实收资本与储备金之和的20倍,这是一种非审慎性限制措施,限制外资银行资产规模的增长,2001年取消了这一规定,监管部门不再人为限制而通过市场竞争自动调节;再如人民币业务,1996年施行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的35%,1999年《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到50%,但是在调控手段上仍然是一种非市场化手段,因此2001年取消了这一比例,完全从控制机构风险的角度制定了一个审慎性标准,即人民币业务资本或营运资金

不得超过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的8%。

5、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一是设立代表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二是设立营业性机构。包括独资银行(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独资或合资的汽车金融公司、独资或合资的货币经纪公司。

三是投资入股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开发性金融机构等)和外国金融机构(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等)可以向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投资入股。

6、为什么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银监会始终积极鼓励吸引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中资银行改革重组,鼓励中资银行同外资银行实行股权合作,精心挑选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人,其目的是:

第一,实现机制和体制的创新,促进商业银行营运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的变化。以国有银行为例,在其改革的过程当中,国家关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国有银行产权结构国有独资的单一性,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只有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国家财政才不可能再为商业银行的经营亏损去买单,否则就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原则。这不仅从体制上可以消除道德风险,而且使得国有银行在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锐意进取、面向市场、立足自身、改善经营和结构的积极性,得到了制度性的持

续安排。

第二,借鉴国际先进银行和市场上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迅速提升中资银行战略竞争能力。战略投资人与一般的机构投资人以及公众投资人不一样,他有很多任务,而且他介入得比较早,要共同来努力开发技术资源、产品服务,做到长期合作、互利共赢,有一定战略,并且改善管理。

总之,中资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主要目的不在于“引资”,而在于“引智”,即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银行的服务理念、管理经验以及产品开发与维护的技术。战略投资者通过发挥外派董事和高管人员在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中资银行完善公司治理,严格内控,提高透明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现现代银行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转让转移,更好地提升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这将最终有利于中国的金融消费者,有利于我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定。

7、中国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应遵守什么原则?须坚持什么标准?

为规范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中资银行的投资入股行为,银监会在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之后,又特别制定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五项原则和五个标准。

五项原则是:第一,从国家利益看,要保持国家对大型银行的绝对控股;第二,从市场行为看,中外双方应按市场原则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第三,从中方看,引进战略投资者主要不是为了引进资金,而是为了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促进中资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应与自身特点相结合,以提升中资银行自主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目的;第四,从外方看,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应当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第五,从监管看,要坚持严格的资格审查,并跟踪和评估实际效果。

五条标准是:第一,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中资银行中投资占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第二,本着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精神,我们也鼓励战略投资者依中资银行所需派出高级管理人才,直接传播管理经验;第四,战略投资者必须有丰富的银行业管理背景,要有成熟的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第五,有商业银行背景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只能投资不多于两家的中资商业银行,以避免利益冲突以及造成市场垄断。

8、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会不会导致外资控制国内银行业,导致经济主权丧失,危及我国金融安全?

国家金融安全是关系全局的大问题,可从三个方面分析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国家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

(1)国家金融安全与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不必然相关

衡量一国的金融安全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因素:一是银行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特别是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二是资本项目下开放进度与一国的金融社会环境及银行业成熟程度是否相适应;三是金融监管部门是否具有良好的监管标准,监管能力和工作效率是否有保障,是否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一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并无必然联系。金融机构完全由国家控股,如果国家对金融机构债务不承担偿付责任或承担能力有限,系统性金融风险仍有可能发生;即使承担全部偿付责任,在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往往也是靠通货膨胀政策解决,最终仍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的银行业100%或90%以上为外资拥有,例如新西兰、波兰,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生金融安全问题。

(2)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增进国家金融安全

境外战略投资者与中资银行的合作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他们的主要经营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通过有效监管和相关政策措施,例如设定“锁定期”,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有助于促进国家金融安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有助于中资银行改进公司治理机制、增强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身业务创新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而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以建行为例。2005年9月以来,美国银行与建行签定的五个战略协助附件均已开始执行,双方将在零售银行业务、信息技术与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全球现金管理(GTS)、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五大领域开展战略合作。为加强战略合作工作管理,美国银行组成了工作团队,与建行战略协助领导小组负责人建立直接沟通渠道,就战略合作工作的计划与执行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同时,美国银行相关部门组成战略协作项目办公室,与建行项目办公室建立日常联络渠道,召开例会协调日常工作,定期交流项目进展状况,及时沟通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其他银行,例如交通银行、上海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2005年度,交通银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WBL)评选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

(3)国家仍然保持了对银行业的绝对控制权

目前我国已经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银行,国有股占绝对多数,保证了国家对银行的控制权。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行的比例为16.85%,入股建行的比例为14.1%,入股交行的比例为19.9%。从目前银行董事会和最高管理层结构看,中方人员占主导,保证了对银行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控制权。目前,工商银行董事会成员12人(其中外籍人士3人);中国银行董事会成员14人(其中外籍人士4人);建设银行董事会成员15人(其中外籍人士4人)。

而且,银行党委会的作用不但仍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在新的体制机制下,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的不同管道发挥角色各异、目标一致的作用,更好地确保了对银行的全方位控制权。各银行在改革以后设立了党委会,充分发挥党委会在银行内部政治核心的作用。党委会参与银行重大问题的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通过严格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掌握高层人事任免控制权,强化中方在重大问题决策时的凝聚力和控制力。

9、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国有银行是否贱卖了?

银行股权转让定价遵从了市场原则,国有资产并未贱卖。

理由之一:银行股权转让价格在合理区间之内。

国际投资界衡量银行股权转让价格的常用指标是市净率(P/B-Price to Book Value),即转让价格与账面净资产的倍数,而不是市盈率。

我国银行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的定价一定要以当时市场上国际同质、同类交易相比较,也要根据当时市场水准而定。1993年,新兴市场的银行吸引外资入股的P/B值通常在1.2~1.5倍之间,汇丰银行入股交行的市净率为1.76倍,接近当时市场的最高水平,入股价格也高于同期国内股东如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社保基金以及其他老股东的入股价格。

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市时的P/B值达到甚至超过了当时境外同类银行水平。建设银行2005年在香港大型国企境外上市定价的较高水平,在2000年以来亚太新兴市场银行IPO估值中国际先进银行当时的交易水平。同期,美国银行为1.61倍,汇丰银行为1.87倍。

瑞银分析师指出,过去5年中,外资银行往往支付相当于账面价值1.5至1.8倍的价格购买中资银行的少数股权。但若根据中国各大银行的预期利润率、长期增长率和股息派发率分析,更现实的价格应该是账面价值的1.4至1.7倍。交行和建行的P/B值都已高于这个范围。

理由之二:国家仍是最大受益者。

要看到,国有银行并不是转让全部股份,国家仍然占大头。以交行为例,交行上市和股价上扬后,持股比例最高的国有股东受益最大,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市后,交行

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占比为64.74%,其中财政部21.78%,社保基金12.13%,汇金公司6.55%。社保基金和汇金公司持有股份全部转为H股,并在1年后可全部流通。按发行价格计算,财政部及汇金公司在交行财务重组时通过注资持有的股份增值1.66倍,社保基金持有股份增值47.78%;按2006年2月22日5.05港元的价格计算,分别增值4.24倍和1.91倍。

理由之三:战略投资者持股提升了中资银行价值

从定价策略看,引入国际知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引资企业无形资产,提升引资企业形象和市场价值。因此,发行价高也包含了战略投资者的贡献。交行发行价比较高,重要原因就是投资者形成了“买交行就是买汇丰”的概念,建设银行发行价大大高于入股价,也与美国银行入股有关。

理由之四:要正确看待国有银行的潜在价值

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合作的努力几年来一直在进行,但由于中资银行积重难返的体制和沉重的历史包袱,使外资银行望而却步,缺乏合作兴趣和诚意。即使是在国家出资进行财务重组后,外资银行仍然顾虑重重,建设银行最初选择花旗银行就碰到该问题。英国《金融时报》曾经毫不客气地评论说,“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在官方声明和商业现实之间存在鸿沟”。苏格兰皇家银行曾因为表示到亚洲投资而使其股价大幅下跌,至正式公布参股中行的消息前,股价跌幅已经超过5%。

因此,境外战略投资者看中的不一定是处于当前状态的我国银行机构,看中的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潜在价值,反映了他们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信心,反映了他们对中国银行业改革的认可和发展预期的提高。

10、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准入存在“优外”问题吗?

我国银行业资本准入中不存在“优外”问题。原因如下:

(1)银监会对中外资银行资本准入标准的一般要求是一致的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类型、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内部管理、盈利水平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规定。2006年1月银监会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对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对中外资银行资本准入标准的一般要求应是一致的。

但前者还规定,银监会可以根据金融业的风险状况调整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另外,银监会还就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专门制定了“五项原则”和“五个标准”。因此,从监管规章和要求看,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规定和要求更加详细和系统。从某种意义上看,对境外战略投资者资本准入的要求严于中资银行。

之所以按照较高的标准审慎引入外国资本,目的就是确保引进合格的战略投资者,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和内控不完善的问题,促进银行竞争力的提升。当然,银监会也鼓励国内合格投资者参资入股中资银行。如建行在2004年重组分立时,就引入了国家电网、宝钢集团以及长江电力等国有大型企业作为发起人。目前,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均已获准引入社保基金。

(2)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存在法律障碍,但目前许多民营企业还不具备成为战略投资者的条件

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获取资金,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银行的公司治理,培育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文化,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在这些方面,相对于引入国内民间资本,引入优质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更能满足这些要求。

从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角度来说,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从来都是允许的。在我国,民营资本参股银行机构,从来都没有被禁止,不存在任何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目前,我国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都有民营资本参股,不少甚至是控股。比如中国民生银行的最大股东就是新希望集团。今后,建设银行和其它国有商业银行如果能够发行A股,国内民营资本照样可以投资。当然,目前国内许多民营企业还不具备成为国有银行的战略投资者的条件。

11、外资银行是否必须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准会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现有68家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4家准会员单位,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资格遵循自愿原则,因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外国银行分行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加入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

12、在WTO原则下,银行业对外开放坚持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在机构设立、业务经营以及投资入股等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开放广度和深度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实践证明,银行业对外开放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了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银行业整体发展。在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中,银监会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风险性原则

一方面,通过股权方面的合作引入高质量境外战略投资者,帮助中资银行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优化自身风险管理,并进而降低、化解部分中资银行隐含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引入机构及业务时充分考虑风险最小化原则,通过法规要求以及审慎性原则严格控制风险,保证我国金融稳定运行。

(2)盈利性原则

在引进外资银行时因势利导,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资银行不能够满足市场要求或存在差距的地区设立机构和发展业务,在填补我国金融服务空白的同时获得收益,避免市场过度竞争形成亏损。在制定准入政策时,对外资银行的机构分布进行合理引导。目前外资银行主要集中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发达地区,银监会成立以来,大力贯彻中央精神,提前开放了东北和西部一些城市的人民币业务,设立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鼓励外资银行向东北和西部地区发展,覆盖中资银行的金融服务空白。

(3)专有知识技术原则

银行业是一个高知识密度、日趋国际化的行业,实行银行业对外开放,有效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管理和经验,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缩小与国际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优先批准能够带来先进技术、管理模式以及优质服务的外资银行,以有利于中资银行学习、跟进和竞

争。在选择投资入股方面,注重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深层次合作。总体原则是,坚持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发挥自身优势相结合,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引进先进技术与消化吸收相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资银行坚持“双赢互利,为我所用”的原则,选择能够互补的、有利于加强自身优势的外资机构,在公司治理、管理技术和业务结构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步。

(4)有序开放的原则

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求,尊重客观规律,认真履行各项世贸组织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比如,先外币业务后人民币业务,先部分人民币业务后全面人民币业务;又比如,先外商投资企业后中国企业,先外国居民后中国居民,循序渐进。同时,从中央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出发,提前开放了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和南宁的人民币业务。总体看,中国银行业开放是稳健的、风险适度的,而不是盲目的、失去控制的发展。

13、入世过渡期结束后,银监会将采取哪些政策继续推进银行业开放进程?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银行业开放将在2007年进入一个新时期。银监会将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开放主动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和有效性。具体而言:

一是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从发展中国家角度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和实施,争取有利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条件。

二是继续贯彻“扩大开放与严格监管并重”的原则,培养一支稳定的、专业的、熟悉国际惯例的外资银行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对银行业开放相关问题的敏感性以及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

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促进中资银行到境外发展。目前,中资银行的境外机构有限,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内部管理的加强,资本充足率逐步提高,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我们将有一定条件在自由贸易区谈判和双边贸易谈判中向谈判方提出要价,或要求对等开放,从而积极推动中资银行到海外设立机构,提高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的一体化程度。

四是全面清理法律法规,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统一中外资银行监管政策。

与此同时,要促进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深层次合作。总体原则是,坚持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发挥自身优势相结合,提升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引进先进技术与消化吸收相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4、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qy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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