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改扩建项目审批办理流程指南

更新时间:2024-04-13 08:3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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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改扩建项目审批办理流程指南

为认真推进我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新一轮煤矿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办理进度,现将主要办理流程梳理如下。

一、项目核准

根据我省兼并重组政策,批复的所在市(地、州)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及所在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为项目核准文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办理部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二、兼并重组煤矿采矿权的办理

在批准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需扩大矿区范围或纳入与其他煤矿整合的,以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中批准的矿区范围,结合有关规定,申请预留拟调整矿区范围(25个工作日)。(资料清单: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调整矿区范围申请书、承诺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光盘内应有所有文件的扫描件及调整后坐标excel电子表格)

预留范围确定后,按规定开展资源核实或勘探地质工作,编制《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工作勘查程度要达到勘探程度)或《煤矿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报告》并评审(7个月)、备案后(8个工作日),按规定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25个工作日)。

在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展完成矿山所需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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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10个工作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矿业权价款(10个工作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25个工作日)。(详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

办理部门:省国土厅,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三、环评办理

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煤矿,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矿界范围和井口位置不发生改变,且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的,只需编制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否则,按环保部门要求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办理部门:省环保厅,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四、水土保持方案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均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且取、退水口位置不变的,只需提交变更表,不再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若有变化应另行做水资源论证。

对已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煤矿,若在参与兼并重组时,新增占地大于1公顷或土石方挖填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矿井,需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煤矿,只需提交变更报告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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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省水利厅,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五、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4个月,这个时间是根据GB/T 50054-2010 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写指南 3.3.5条规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周期不宜少于4个月”)与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50工作日)。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初步设计报省能源局,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办理部门:省能源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六、施工和监理招投标

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煤矿建设施工的灾害特点,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减少招标工程标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参与技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理部门:煤矿企业自主办理,监督责任单位:县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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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县住建局。

七、煤矿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告知备案。

办理部门:30万吨/年及以下,市工能委;45万吨/年及以上,省能源局,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八、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项目申请联合试运转的必备条件 (一)项目建设手续合法齐备。

(二)煤矿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等按批准的设计建成竣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具有符合规定资质(格)、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用于联合试运转的各种技术图件、单项设计、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六)煤矿企业进入联合试运转前须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的通风和瓦斯防治两个单项须达到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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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严重的矿井防治水单项要达到二级。

(七)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八)申请开展联合试运转的突出煤层内的采煤工作面,须有消除突出危险性的评估报告。

(九)双回路供电线路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十)煤矿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机构签订救护协议。

(十一)按规定办理职工保险。

办理部门:30万吨/年及以下,市工能委;45万吨/年及以上,省能源局,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九、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验收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立足于采前、掘前预抽,并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二)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也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

(四)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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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五)煤矿设计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办理部门:30万吨/年及以下,省安监局(委托:遵义煤监分局);45万吨/年及以上,省安监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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