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优秀人才配售房售后管理实施办法》嘉人社〔201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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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优秀人才配售房售后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优秀人才配售房售后管理机制,加强对优秀人才配售房售后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意见》(嘉府办发〔2008〕30号)已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优秀人才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产权管理

(一)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从获得配售房产权证起在嘉定的工作服务期限约定为10年。服务期限内,拥有该配售房的有限产权;服务期满后,可取得该配售房的完全产权。

(二)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该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同住人必须履行《嘉定区优秀人才优惠购房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得擅自将该配售房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用于购买配售房贷款以外的抵押、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三)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原则上不得转让。若需转让房产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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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经所在单位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回购办法执行。

(四)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经审议后按下述办法执行:若新入职单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继续享受配售房政策;若新入职单位不在嘉定区域范围内的(注册经营、税收缴纳地),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政府指定机构进行回购。

(五)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若发生继承转让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三、税费管理

(一)优秀人才配售房的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以优惠后的实际售价为基数,并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二)优秀人才配售房的物业收费标准按配售房所在住宅小区统一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四、回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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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获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若发生回购情况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享受配售房的人才持房屋产权证后在嘉定服务期限未满5年的,经批准同意后,由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照配售时优惠购房总价并考虑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利率以其最初购房交付开发商最后一笔资金之日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准;计息时间以上述日期至提出申请之日时间为准,按整数年计算)、装潢折旧等因素回购。

(二)享受配售房的人才持房屋产权证后在嘉定服务期限满5年不满10年的,经批准同意后,由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场现价回购。所得房款中优惠面积增值部分的40%上交区优秀人才住房基金(配售房配套资金)。其中:优惠面积是指配售房总面积中实施优惠价格的面积,即总面积小于或等于90㎡,按照实际面积计算;总面积大于90㎡,按照90㎡计算。增值部分是指配售房转让时的市场总价超过配售时市场总价的部分。

五、回购程序

(一)申请

1、由配售房获得者所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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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相关部门审议。

3、经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指定机构进行回购。

(二)回购

1、回购前,若该套配售房存在银行抵押关系的,配售房获得者应先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关系。

2、区政府指定机构与配售房获得者签订回购协议。

3、协议生效后,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回购交易中其他应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各自承担。

4、该配售房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已交纳配套资金的,配套资金予以退还原申请单位。

六、其他规定

(一)人才获得配售房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区政府指定机构限期将所购配售房按照配售时优惠购房总价收回。

1、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2、在未获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擅自将该配售房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用于购买配售房贷款以外的抵押、从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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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活动,且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二)享受配售房政策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享受本区任何相关的人才住房政策,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真实情况的;

2、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的;

3、享受配售房政策的人才在未取得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上报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推卸相应职责或拒不配合的。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四)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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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qn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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