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更新时间:2023-11-15 06: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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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摘要:环境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管理的法律保障,研究掌握当代国内外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实现环境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 作用。回到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本文主要通过对两法的发展及存在问题的对比,总结出我过环境法的发展方向,必须对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发展做出适当变革,保证其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地位。

关键词:环境法 国内外比较 法律问题 现状 发展趋势

一.中外环境法的发展: 1.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即中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环境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法;三是改革开放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缓慢发展和逐步兴起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蓬勃发展的时期。因此,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本世纪60年代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初期。这是一个“万事开头难”的新生时期,许多法律都不成熟,环境法也不例外。因此,可以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简称为“建国初期的环境法”,这个时期是中国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本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的时代,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在这个时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以防治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与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的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开始在中国兴起,中国环境法开始进入艰难的创业时期,因此称为“创业时期”或“起步时期”的环境法。但是,恰恰在这个时期,即从1966年至1977年,中国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时期”。这虽然是中国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的阶段,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大都带有动乱时期的特征和“左”倾思想的烙印。

粉碎“四人帮”后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新时期。从1978

年至今,虽然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都具有经济转型时期的性质和特点。因此,可以将这个阶段的环境法简称为“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又称“当代中国的环境法”。在这个时期,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形成了两次立法高潮。 2.国外环境法的发展历史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在宪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的国家。早在1874年5月29日公布的 《瑞士宪法》里,就有关于管理山川、支持水流发源地造林工程、保护森林、制定渔猎法律、保护禽兽和益鸟的规定。后来为了适应新的条件下环境保护的需要,又先后多次增补环境保护的条款。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各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最早将环境保护写进宪法的瑞士,现已成为花园式国家;60年代被称为公害列岛的日本,由于其健全的环境立法,现已成为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和较少污染的国家;曾经多次发生震惊世界的烟雾事件的雾都伦敦,不仅在六、七十年代以后再无烟雾致人患病死亡的报道,而且从1975年起雾日也减到每年16天以下,至80年代,雾日甚至减少到每年只有5天。鱼类在泰晤士河绝迹100多年后也奇迹般地重返故里。

二.中外环境法的发展趋势: 1.国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

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是我国环境法孕育的时期。依照一切经济命脉,如

铁路、矿山等都要收归国有的认识,法律上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有属性。1973年至1978年,是我国环境法产生的时期。党和政府敏锐关注了日本等国的一系列公害事件,高度认识到环境污染是我国未来发展不可逾越的难题。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许多环境与资源法律接踵出台,环境法制建设成为倍受瞩目的领域。1992年至今,是我国环境法开始完善的时期。环境资源法不仅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部门法体系,而且出现了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绿化倾向,刑法、民法、行政法都在寻求应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措施。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引下,大量环境单行法律法规得到了修改,一些新的环境单行法规也不断出台。

在其迅猛发展的背后,也潜藏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立法指导思想的局限。《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该条可以看出将保障人体健康与经济建设并列成为环境保护的目标,这本身有悖常理,因为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矛盾而相互制约的。另外,该目标定格于当代有限的保护环境理论,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要求,与国际环境法中强调的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的概念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次,法律形式及体系的缺陷。从法律位阶上说,《环境保护法》应当成为仅次于宪法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制定其他环境保护法的依据。然而,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非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它们属于同一个层次,无法体现出《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的地位

再次,具体制度规定的不足。《环境保护法》在“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指导下诞生,主要的问题在于立法技术过于粗糙,只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即使是现有的条文规定,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纵观本法的各项具体措施,如排污标准、环境监测以及限期治理制度,无不隐约透露出“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风险。以预防风险为主的环境保护措施体系尚未建立,目前的环境保护措施仍停留在治标不治本的原始状态,仍需要引入和加强先进的环境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国外环境法的发展趋势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其表现: (一)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 (二)环境法的法典化。 (三)环境法内容的国际化。 三. 中外资源法的关系

随着地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各国人民对环境保护认识的提高,各国政府和不同政党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环境保护也成为了各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的基本职能和基本国策。同时,由于环境与经济的密切关系,各国的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为此,环境资源税费、绿色贸易壁垒和环境资源市场等国际问题也就逐渐成熟起来。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不仅要进一步协调和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而且要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从而加强我国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同时也要努力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和制定加强未成年人生态环境素质教育的立法。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寻求高速发展,从而真正地使中国环境法达到理论化、道德化、综合化、民主化、经济话和科技化等特点,实现国内外环境法思想的大交融。 四、结语

比较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国际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我们不难体会出修改前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许时代的烙印已经不自觉地打在这部运行近20年的法律之中,使其不免略显偏颇和不合适宜。但是,观念的创新和进步才是一部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如何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有效地融入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去,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具有法制理念公民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英国著名学者边沁曾说过:“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这更应当成为永恒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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