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项安全技术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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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平 禹 新 阳 煤 业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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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1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制度···············7 工程技术方案设计管理制度·································10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上报制度·······························19 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科技进步制度·········55 资源管理制度············································57 “三量”管理制度·········································60 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接替规划制度······················61 矿井水文地质测量管理制度·································63 “三下”采煤技术管理制度·································68 技术图纸、资料管理制度·································69 技术培训管理制度········································72 安全技术例会制度········································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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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 - 3 -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制度 .................................................................. - 9 - 工程技术方案设计管理制度 .................................................................................................... - 12 -

k?B2?v???C?tA= 330(万t/a) ..................................................................................... - 25 - 410k1(k??k??)B2?v???C?tA= 330(万t/a) ...........................................................................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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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严格我矿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强化学习贯彻和执行,规范现场技术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落实到位,为我矿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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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必须依据审批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和“地质报告书”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结合矿井技术装备水平,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各工种定额、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行业、上级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编制。

第三条 作业规程必须按照下发编制通知单、现场调研、主要危险源辨识、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实施、规程复查、修订补充十二个环节进行操作。

操作规程必须按照识别危险源、编制、审批、学习贯彻、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实施、定期培训九个环节进行实施。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与作业规程编制同等要求进行管理。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现场调研、主要危险源、编制、审批、报上级审批、学习贯彻、现场实施六个环节进行实施。 第四条 作业规程实行会审制。作业规程、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矿总工程师主持,专业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等参加。会审意见补充修改后,参审人员签字,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第五条 作业规程一般应具备下列图纸。 (一)巷道布置平面图。 (二)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巷道交叉点设计图。 (四)巷道支护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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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时支护平面图、剖面图。 (六)掘进机截割顺序图。

(七)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示意图。 (八)炮眼布置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 (九)通风系统示意图。

(十)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防尘系统、压风系统示意图。 (十一)抽放瓦斯系统、安全监测仪器表布置示意图。 (十二)避灾路线示意图。

第六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生产科负责组织通风、机电、地测、调度、信息中心、总办、安监等相关业务科室的副总工程师、科长、施工队长、队技术员进行现场调研。要明确技术要求、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和现场调研的组织情况等。施工队组依据调研,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由队长、技术员以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共同制定可行性方案及生产工艺,由区队技术员整理调研报告,并编制作业规程。 第七条 作业规程的审批。作业规程编制完成以后,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委托相关责任人)按作业规程实施应该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施工队队长、技术主管进行会审。参加会审人员必须是副科级以上的责任人。会审完毕以后,会审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会审作业规程时,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做好会审记录,会审完毕以后,对会审意见进行整理,并装订在作业规程里与作业规程一并贯彻。 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业务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并确定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人员,主管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专业科室的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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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施工队组的技术员一起会审,会审意见补充修改后,参审人员签字,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预防重大事故或预防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一通三防”、“处灾计划”、“应急预案”、“矿井治水”、“主提升运输”等,总工程师亲自组织审批。

第八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具体,措施严密,条理分明,语言精练,齐全详实,字体标点符号符合要求。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可复印,但必须字迹工整,图文清晰。

第九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原件经审批人员签字后连同会审时作业规程的会审记录交总办保存。打印件经审批人员盖章无误后,下发矿有关科队、相关的专业副总和矿领导。

第十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由施工队队长主持召集本队全体干部及所在队的全体作业人员学习的会议,会议由主管技术员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检科负责向安检人员进行学习贯彻。每人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六小时,学习时要建立签名登记簿,记录学习的内容、时间、人员和地点,凡因轮休请假等原因没有参加学习、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补学、考试合格后再下井作业,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作业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对实施中的作业规程每月至少学习一遍直至工程结束。工作面停产十天以上,复产前必须对相关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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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技术措施重新组织学习。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发放后的发放登记表原件及时交回总工办,考试成绩必须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由各施工单位贯彻后,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和措施中和各项规定,各职能科室负责监督实施,作业时违反规程作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违章作业者将按《凤翅山矿安全生产惩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责任划分与责任处罚原则

各专业科室及相关专业副总在审批规程、措施时必须责任明确,实行“谁牵头,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在出现技术责任事故时,按事故原因和专业性质追究责任,是哪个专业出现问题,就由哪个专业来承担,不相关的科室不负牵连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在回采和掘进作业过程中,遇地质情况变化,如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以及遇采空区和老塘水等特殊地段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修订作业规程,经牵头专业副总确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矿总工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作业规程必须在投产(或开工)至少提前15天编写完成,于投产(或开工)前7天审批完毕并将批准的作业规程下发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作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之处时,施工队组应及时向调度室和相关业务部门汇报,专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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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应及时会同施工队进行现场调研,由施工队提出修改补充措施,并履行与作业规程相同的审批手续。批准后的修改补充措施应向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后再执行。修改补充措施应与原作业规程一并装订成册。严禁边报批边施工。

第十七条 洒水灭尘(包括老塘洒水)应作为一道工序纳入作业规程,综采放顶煤的放煤口灭尘方法,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综采采煤顺序、运输管理方式、端头管理办法、计量手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提出。

第十九四条 开拓、掘进使用锚杆支护技术的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检测手段和检测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采掘(开)工作面应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新技术,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经验,采用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努力提高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三下采煤及其它新的采煤方法的试验;开拓掘进新上的机械化施工方案及采用新的支护材料与工艺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审批的方案设计编制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签字批准实施,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科根据现场实际负责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复查,每月至少一次。

第二十三条 采掘(开)工作面结束后,作业规程即行作废,新开工的采掘(开)工作面必须另行编制新的作业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有关领导、有关业务部门和施工队组要严格执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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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要各负其责。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要对编制质量、贯彻学习负责;业务科室要对编制、审批、贯彻学习、复查制度执行情况负管理责任;各业务参审人员要对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齐全、技术先进、现场操作合理、审批程序规范等方面负责;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对组织编制、审批、以及复查领导责任;业务分管矿长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和现场执行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对全矿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制度

一、参审人员职责

1、矿总工程师对所审批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负全面责任。 2、生产部门参审人员对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支护形式、顶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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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和规程标准负责。

3、安监部门参审人员对规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款负责。

4、通风部门参审人员对通风路线、风量、防尘及防爆措施、瓦斯及放炮等管理内容负责。

5、机电部门参审人员对机电设备的布置、维护、操作和机电管理内容负责。

6、采掘队技术人员,必须依据煤生字(88)第633号文件规定的《回采和掘进作业规程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7、规程编制人员对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必须认真整理,将审批意见纳入规程条文内容。

二、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与审批

1、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由施工区队技术员具体负责编写。

2、地测科应于工作面投产(或开工)前一个月负责提出“地质报告书”交开拓科。报告书中应包括(1)1:1000的平面图、剖面图。(2)井上下对照图。(3)顶底板及煤层柱状描述及煤层要素。(4)地质构造、水文、瓦斯、开采范围和储量、岩层稳定积水线及其厚度、及邻近区上下层之间的关系等。

3、编制规程前,应由生产部门提出新工作面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要求,区队队长和技术员要深入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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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4、安全技术措施的初稿提出后,由区队组织初审盖章后交矿生产技术科,有生产技术科报请矿总工程师,召集有关单位(调度、生产、地测、安监、机电、通风、总办等)部门参加会审,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后签字将会审意见加入规程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不得以“传阅”的方式审批作业规程。

5、新采煤方法的试验,由生产技术科起草,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请公司生产技术部,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和安质局等审查批准后,方可试验。

6、安全技术措施的修改和补充,要由区队技术员编写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行。

7、所在正规回采工作都必须按照正规循环作业的要求进行编制。 8、采掘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经验,采用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力争体现高起点、高技术、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五高”原则。 9、作业规程矿井审批完毕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10、作业规程矿井要每月进行一次复审并附复审意见,然后贯彻学习

三、 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1、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施工区队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队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后签字。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采掘作业规程贯彻后,该工作面所用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作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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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现场施工条件与措施不符时,队长和技术员研究后要及时补充措施,审批贯彻后与原规程一并装订成册。

4、新开工的采掘工作必须另行编制新的作业规程,不准带用。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原则,无措施严禁开工。

工程技术方案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工程技术方案设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工程技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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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设计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平煤股份〔2010〕6号(2010.4.13日),平禹〔2011〕18号(2011.1.11日)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平禹新阳煤业技术科是新阳煤业矿井工程技术方案设计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矿井领导和矿总工程师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程技术设计方案工作,对本矿的工程设计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审批,对本矿各基层施工队施工工程中的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矿井技术科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下列设计: (一)采煤工作面设计 (二)局部防治水工程设计 (三)硐室设计 (四)矿井工程设计

(五)与矿井工程相关的其他设计

其中采煤工作的设计、大型硐室设计大型安装需报安泰公司审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工程设计及审批工作,矿成立工程设计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副总工程师 各相关业务科室科长 工作人员:各科室设计人员、各科各专业分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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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设计的内容

第三条 矿井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各种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机械化、集中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工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好,同时符合安全高效矿井要求。

第四条 矿井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矿井设计规范要求,要加强对矿井内各安全煤柱留设的管理,严禁越界开采。各种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及相关规定。井巷支护设计应大力推广岩巷锚喷、煤巷(半煤巷)锚杆支护及高应力区域、破碎顶板条件下锚注支护技术。

第五条 设计中要选择能实现高产高效、安全可靠的采煤工艺和巷道布置,制定合理的通风、运输、辅助运输、动力供应、设备安装及回收等方案,以及开采的主要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 采区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采区设计要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述,再编制方案设计,经过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最佳方案;采区初步设计要依据批准的采区方案设计编制。 第七条 采区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

第八条 采区方案设计图纸应包括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巷道布置图、方案设计平剖面图及通风系统图;采区初步设计图纸应包括开拓系统平剖面图、采区巷道布置平面图、机械设备配备图、煤炭运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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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备、运人、排矸)系统图、通风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通讯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及供水、排水、注浆、压风、充填、瓦斯抽放管路系统布置图。

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应有平面图、局部预想剖面图、巷道支护断面和机风巷车场图。机风巷车场设计时要根据工作面地质构造情况,考虑工作面生产过程中运输及工作面排水需要。工作面设计要根据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设备选型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长度、倾斜长度及采高,充分发挥机械化的效能,同时要综合考虑瓦斯治理、产量、煤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区段煤柱尺寸,积极推广沿空留巷、沿空送巷等无煤柱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回收率。采煤方法选择要因地制宜,条件合适的应尽量采用综采,以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所有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设计必须考虑防治水问题,所有的回采工作面的设计必须考虑车场、料厂。长度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第十条 其他施工图的设计:

井下变电所、正规水仓、泵房、大型库房、火药库、提升绞车房、煤仓、大型设备硐室、正规交叉点等都必须有施工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小绞车房、躲避室、各种简易交叉点的施工设计图可以附带在其他主体工程设计图内。

各种联络巷及探巷的施工、大型设备基础等都必须有施工图设计。 对老巷的挑顶、卧底、扩巷、返修等工程都必须有相应的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采区供电设计之前,应由有关科室提供设备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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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标明设备的型号和容量,线路的长短等。

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通风设计应根据矿井开掘工程设计、工作面瓦斯等级、温度、通风系统、巷道布置、断面、长度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和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选择确定。

第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通风设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工作面配风量计算应分别按瓦斯涌出量、工作面温度、炸药用量和工作面人数计算,并满足巷道最低风速要求。 2)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和风筒直径的选择确定。

3)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吊挂位置、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的确定。

4)工作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类型和位置。

5)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设。 6)附有局部通风示意图、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示意图、瓦斯监测布置示意图和风筒吊挂位置示意图等。

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厚煤层不应小于93%;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薄煤层不应小于97%。

第四章 工程设计流程

第十五条 采区设计资料的收集: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提前两年向地质部门下委托书(特殊情况例外)。采区地质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特殊情况例外),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地质部门应依据《矿井地质规程》,提供经审批签字齐全的采区地质说明书及井上、下山(或集中巷)附近的地质剖面图(1:1000或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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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部门提前给出相应工程设计位置)、采区内1~2个钻孔柱状图(1:200)及采区瓦斯、水文等图纸资料,并交付(通过办公系统)与之对应的电子版,资料交付时设计部门签字。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资料的收集:采煤工作面设计前两星期,设计部门提出委托书,地质部门于设计前一星期提供经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批的工作面最新版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2000),煤层顶底板综合地质柱状图(1:200)和与之对应的电子版,工作面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图纸及文字资料,资料交付时设计部门签字。 第十七条 采区设计方案的形成:总办室设计人员接到地质部门提供的采区设计相关基础资料后,首先提出至少2~3个方案,由总办室牵头,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科、开拓科、通风科、地测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等副总及科长参加,对设计方案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纪要,参会人员签字后报矿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可行方案,然后进行方案设计,并经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后上报公司;根据公司批复文件进行采区初步设计,并经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签字后上报公司,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采区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方案的形成:总办室设计人员接到地质部门提供的采煤工作面设计相关基础资料后,首先提出方案,由总办室牵头,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办室主任组织,技术科、开拓科、通风科、地测科、机电科、煤质科、调度室、安检科及施工单位相关专业副总及科(队)长参加,对设计方案图进行讨论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审批。设计人员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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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审批后的设计方案完善设计施工图。

第十九条 其他工程设计方案的形成:设计人员首先提出方案,由设计员所在的科室牵头,分管副总工程师或科长组织,相关科室及施工单位等相应人员参加,对设计方案图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后报总工程师审批。设计人员按照总工程师审批后的设计方案完善设计施工图。

第二十条 开掘工程设计的审批,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把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的巷道断面和掘进巷道断面是否满足掘进通风的需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审查把关。

第五章 设计图纸的审核与签字

第二十一条 所有设计图纸均需逐级进行审核,图纸审核人员必须是科级或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充分考虑工程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经济性及方便施工;

(二)各种线条、尺寸、标注以及计算数据是否正确; (三)设计内容是否齐全;

(四)文字说明的语言是否专业、严谨、全面等。 第二十二条 设计图纸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设计图必须按设计人、审核人、总办室主任、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矿长依次逐级审批签字。如果后续审批未获通过,需修改或补充图纸时,修改后的图纸应重新审核并按程序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包括采面机、风巷车场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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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及大型开拓工程必须经矿长审批签字。

(二)开拓巷道施工图及变更图,单独的泄水巷施工设计,各种联络巷及探巷的施工图,单独的硐室正规设计图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三)大型设备基础施工设计图由机电部门会签,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四)巷道及硐室的返修、巷道及回采工作面挑顶卧底改造、大巷轨道铺设由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第二十三条 以上未涉及的其他采掘工程施工设计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指定。

第六章 设计图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

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或施工中的其他因素影响,需要设计变更时,要根据井下实际情况优化设计。开拓科、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提出优化设计的建议,特别是施工单位发现地质条件变化后要及时向开拓科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设计需要更改时,由开拓科相关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开拓副总签字后签字上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决定是否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程序与审批

开拓科在得到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委托总办室进行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图纸必须出具设计变更图。设计变更图纸需按设计人、总办室主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依次审批签字。

第七章 设计思路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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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完成后,在15日内针对设计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总办室内部保存,并依据设计变更进行完善,说明变更原因,以便为矿建立经济技术档案提供依据,积累设计经验,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第八章 设计图纸的移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图纸设计完成后,审核人员需认真审查 ,审核后的图纸应按顺序完成审批签字手续,然后才允许交晒图人员晒图。晒出的各种图纸由晒图人员交档案室存档,由档案室按发放范围负责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所有变更资料一并存档。

图纸发放范围:开掘副总、开拓科、地测科(2份)、施工单位等。 只有签字手续完备的设计图,施工单位才能使用。

第二十八条 设计人员在接到经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批的工作面(采区)最新版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与之对应的电子版,工作面(采区)瓦斯、水文、地质资料等图纸资料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具体为:

(一)采区设计在六个月内将设计图审批完毕具备晒图条件; (二)大型硐室设计在三个月内将施工图审批完毕具备晒图条件; (三)工作面设计在一个月内将施工图审批完毕具备晒图条件; (四)其他小型设计及时完成,不得影响施工。

第二十九条 与设计有关的科室必须积极配合设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测量人员及时将现场测量情况反馈给设计人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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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场不符、满足不了需要时,设计人员及时变更设计。没有经过正规变更手续或变更手续审批不全,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罚。

第一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上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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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

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 330d。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 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矿井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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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 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 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 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 采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 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 “三个煤量”符合要求; (六) 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 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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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八) 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 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 有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九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 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 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 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 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 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

第十一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

第十二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 24 -

A?3600b?t?PM?k(万t/a) 410k1?k2?T式中:A—主井提升能力,万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M—每次提升煤炭量,t/次;

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提升时,

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1—提升不均匀系数。井下有缓冲仓时取1.1,无缓冲仓时取

1.2;

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1.2; T—提升一次循环时间,s/次。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k?B2?v???C?tA= 330(万t/a) 410k1式中:A—年运输量,万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650 k 带宽 mm) 800~1000 1200~1400 1600~1800 25° 355 400 420 30° 390 435 455 470 35° 420 470 500 520 - 25 -

2000~2200

B—输送机带宽,m; v—输送机带速,m/s;

480 535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当输送机倾角在25°~28°时,按20°~25°外推计算取值: 输送机倾角 0°~8° C 1~0.97 8°~16° 0.97~0.88 16°~20° 0.88~0.81 20°~25° 0.81~0.72 k1—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

γ—松散煤堆容积重,t/m3,取0.85~0.9;

t—日提升时间,16h或18h,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

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k??k??)B2?v???C?tA= 330(万t/a) 410k1式中: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k’+k” 180+125 30°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3. 按实测的输送机状况计算公式: A=3600×330

w?v?t(万t/a) 107k1 - 26 -

式中: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该参数实测时,应根

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及单位同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第十三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

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计算。

第十四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副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5?3600-TR-D?TQA= 330×3(万t/a)

RM10(TG?TC)PGPC式中:A—副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

- 27 -

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 计算人员上下井所需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人每班下井时间,取实测最大值。

2.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五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计算。

第十六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混合井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6?3600-TR-D?TQA= 330×3(万t/a)

kkRM 104(1TM?1TG?TC )PMPGPC式中: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提煤一次循环时间,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 28 -

TG—提矸一次循环时间, 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 s/次;

D—下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设备、长

材等);

TQ—下其他材料每次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有关规定同副井提升能力核定; k1—提煤和提矸不均匀系数,取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七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第十八条 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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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址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按规定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 V≥8Qs(m3)

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时:

V≥2(Qs+3000)(m3)

且应符合 V≥4Qs(m3)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20Bn(万t/a) 104Pn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Am=330

20Bm(万t/a) 410Pm式中:An—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h;

Pn—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

- 30 -

A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3/h; Pm—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

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九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年产6万t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

(四)年产6万t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第二十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 31 -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16

P(万t/a) 410w式中:A—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

P—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按线路允许的载流量计

算,但线路电压降不得超过5%;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采用上年度的实际吨煤综合电

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16

S??(万t/a) 410w式中:A—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 S—工作变压器容量,kVA; 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

w—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同电源线路能力核定计算式采

用数。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 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一条 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 32 -

(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

(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四)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第二十二条 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计算公式计算,其中k1不均匀系数取1.1, 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取1.0;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A=60×16×330

N?G(万t/a) 410k1(1?R)?T式中: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 33 -

G—每辆车载煤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运量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按下式计算:

2L?t1?t2v T=(min/列) n式中: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60

n?t?G(万t/a) 410T?k1 式中:A—运输能力,万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G—胶轮车载重量,t/台;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n—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一次循环时间,min/次。 T=

2L?t1?t2 v- 34 -

式中: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列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A’=60×16×330

kxG(万t/a) 410k1(1?R)?T?式中: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G—胶轮车载重量,t/次;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0.5。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5?3600?tR?D?tQA= 330×3kx(万t/a)

RM104(?tG??tc)PGPC式中:A—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c—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D—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运炸药、

- 35 -

设备、长材料等)

tQ—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R—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R—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G—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G—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 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平

硐以下形成环线时为0.8。 公式基础: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3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3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 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36 -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

- 37 -

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C=10-4L·T·P·N(万t/a)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 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四)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C=

GJ GC式中:C—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GC—前3年回采煤量总和,万t。

掘进煤量为:

AJ=AC·C(万t/a)

(五)根据前3年的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计算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A:

A=AC+AJ=(1+C)AC(万t/a)

- 38 -

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可作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生产能力。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由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或技术改造移交时间短,或采煤工艺变化(如由分层开采变为一次采全高), 或采煤机械化程度变化(如由炮采变为机采),或市场销售制约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不能准确反映目前实际时,可根据采煤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近期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采用此方法,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为: AC=10-4 l·h·r·b·n·N·c·a(万t/a)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 r—原煤视密度,t/m3;

b—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须提供证明依据; n—年工作日数,d,取330d;

N—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术性能、生产组

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0.8;

c—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选取; a—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 39 -

(二)掘进煤量按照掘进巷道分类长度、断面计算。 AJ=10r?SiLi(万t/a)

-4i?1n 式中:AJ—掘进煤量,万t/a; r—原煤视密度,t/m3; Si—i巷道纯煤面积,m2; Li—i巷道年总进尺,m。 (三)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为: A=AC+AJ(万t/a)

第二十六条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时,应根据矿井开拓和准备情 况, 按照采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采用表格形式按采掘队和年份排 出采煤工作面后3年的接续表,并按不同图例(或不同颜色)绘制出 后3年采掘工程计划(规划)图。如不能满足工作面正常接续要求, 应适当降低采掘工作面核定能力。

第八章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七条 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备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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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

(二)核查矿井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三)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瓦斯抽排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四)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系统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必须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第二十九条 矿井需风量核定办法:

(一)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胶轮车??Q其他??K(m/min)

3

式中:Σ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Σ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Σ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Σ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ΣQ

胶轮车

—井下采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尾气排放稀释需要的

风量,m3/min;

ΣQ其他—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他巷道需风量的

- 41 -

总和,m3/min;

K—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取1.15~1.20,压入式取1.25~1.30)。

(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1.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 ?K温(m3/min) 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

基本

=60×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70%×适宜风速

(不小于1.0m/s);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8-1);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8-2);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见表8-3)。

表8-1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采高(m) 系数(K采高) < 2.0 1.0 2.0~2.5 2.5~5.0及放顶煤面 1.1 1.5 表8-2 K采高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回采工作面长度(m)

80~150 - 42 -

150~200 >200

长度调整系数(K采面长) 1.0 1.0~1.3 1.3~1.5 表8-3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

回采工作面空气 温度(oC) < 20 20~23 23~26 26~28 28~30 采煤工作面 风速(m/s) 1.0 1.0~1.5 1.5~1.8 1.8~2.5 2.5~3.0 配风调整系统 (K温 ) 1.00 1.00~1.10 1.10~1.25 1.25~1.40 1.40~1.60 2.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Q采=100·q采·KCH(m3/min)

4式中: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

KCH—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

4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3.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巷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Q采=Q采回+Q采尾(m3/min)

其中:Q采回=100·q采·KCH(m3/min)

4 Q采尾=

qCH4尾2.5%?KCH4(m/min)

3

- 43 -

式中:qCH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44.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见表8-3): Q采=60V采·S采(m3/min) 式中: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5.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采>4N(m3/min);

每Kg炸药供风≮25m3/min(硝酸铵炸药): Q采>25A(m3/min) 式中:N—工作面最多人数,人;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6.按风速进行验算:

60×0.25S

7.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

Q备?1Q2采

(三)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

每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人数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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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掘通(m3/min)

式中: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

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

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

2.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 岩巷掘进:Q掘=Q扇·Ii+60×0.15S(m3/min) 煤巷掘进:Q掘=Q扇·Ii+60×0.25S(m3/min)

式中: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

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3.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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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掘>4N(m3/min)

每Kg炸药供风≮25m3/min(硝酸铵炸药):

Q掘>25A(m3/min)

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人;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4.按风速进行验算: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Q岩掘>60×0.15S掘(m3/min) 煤巷掘进最低风量Q煤掘>60×0.25S掘(m3/min) 岩煤巷道最高风量Q掘<60×4.0S掘(m3/min) 式中: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四)井下硐室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来计算:

?Q硐?Q硐1?Q硐2?Q硐3???Q硐n

式中:ΣQ硐—所有独立通风硐室风量总和,m3/min;

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独立供风硐室风量,m3/min。 矿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风原则:

井下爆炸材料库配风必须保证每小时4次换气量 Q库=4V/60=0.07V(m3/min)

式中:Q库—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

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 5%计算风量。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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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oC,其他硐室温度不超过26oC。

(五)其他井巷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其他巷道用风量的总和计算:

?Q其他?Q其1?Q其2?Q其3???Q其n(m/min)

3

式中:Q其1、Q其2、Q其3、?Q其n—各其他井巷风量,m3/min。

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i=100qCH·K其通 m3/min

4式中:Q其i—第i个其他井巷实际用风量,m3/min

qCH—第i个其他井巷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4 K其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3;

100—其他井巷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所换算的常数。

按其风速验算:

Q其i>60×0.15S其i(m3/min) 架线电机车巷中的风速验算: Q其他架线机车>60×1.0S其i(m3/min) 式中:S其i—第i个其他井巷断面,m2。

第三十条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一)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t/a以下矿井可使用)。 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 A=330?10?4

Q进q?K(万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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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

—矿井总进风量,m3/min;矿井实际进风量必须满足矿井

的总需要风量,按核定时矿井总进风量计算;

q—平均日产吨煤需要的风量,m3/t; q?Q?(m3/t) A?式中:Q’—矿井上年度实际需要风量m3/min,矿井实际需要风量为

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巷道需要风量之和;

A’—矿井上年度平均日产煤量,t。

参数选取和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矿井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并应考虑近3年矿井生产情况和通风系统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K—矿井通风能力系数。取1.30~1.50,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

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当矿井等积孔< 1 m2时,取1.50;1 m2 <等积孔 < 2 m2时,取1.40;等积孔 > 2 m2时,取1.30。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A?330Q进0.0926?104q相?k(万t/a)

式中:Q进 —矿井总进风量,m3/min;

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

数;

P相 —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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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有瓦斯抽放时,q

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

斯量。q相取值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 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 用补充源等)。

(2)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 扣除。

(3)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4)如本年已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 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Σk—综合系数; Σk=k产·k瓦·k备·k漏

∑k取值表

k值 k产 k瓦

概念 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

取值范围

产量最高月平均日产量 年平均日产量备注

k备

K漏

矿井瓦斯涌高瓦斯矿井不小于1.2,突出矿井、出不均衡系冲击地压矿井不小于1.3 数

备用工作面n备—备用风系数 用回采

k备=1.0+n备×0.05

工作面个数

矿井总进风量年平均值 矿井内部

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 49 -

漏风系数

(二)方法二:由里向外核算法(产量在30万t/a以上矿井可使用)。

根据第二十九条计算的矿井总需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计算出采掘工作面个数(按合理采掘比m1、m2),取当年度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产量,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A=?A采i??A掘j(万t/a)

i?1j?1m1m2式中: A采i-第i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万t/a; A

掘j

-第j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换算成煤

的产量,万t/a;

m1-回采工作面的数量,个; m2-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个; m1、m2应符合合理采掘比。

第三十一条 矿井通风能力验证。矿井通风能力要从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网络、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和矿井稀释瓦斯的能力进行验证。

第九章 地面生产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十二条 核定地面生产系统能力必备条件:地面生产系统完善、运转正常。

第三十三条 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地面生产系统能力主要是地面筛分、地面输送机、外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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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ph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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