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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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2 2.1 用地分类 ....................................................................................................................... 2 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 ........................................................................................... 8 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 ....................................................................................................... 9 2.4 混合用地的使用 ........................................................................................................... 9 2.5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 ................................................................................. 10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 ................................................................................................. 13 3.1 总体要求 ..................................................................................................................... 13 3.2 布置原则 ..................................................................................................................... 13 3.3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 15 3.4 公共设施布局 ............................................................................................................. 15 第四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 17 4.1 总体要求 ..................................................................................................................... 17 4.2 容量控制 ..................................................................................................................... 17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19 5.1 总体要求 ..................................................................................................................... 19 5.2 间距控制 ..................................................................................................................... 19 第六章 建筑退让 ........................................................................................................ 22 6.1 总体要求 ..................................................................................................................... 22 6.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 22 6.3 建筑退让道路要求 ..................................................................................................... 23 第七章 城市绿地 ........................................................................................................ 25 7.1 绿地分类 ..................................................................................................................... 25 7.2 绿地控制 ..................................................................................................................... 25 7.3 垂直绿化 ..................................................................................................................... 26 第八章 地下空间利用 ................................................................................................. 27 8.1 一般规定 ................................................................................................................... 27 8.2 地下交通空间 ........................................................................................................... 27 8.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 28 8.4 地下商业空间 ........................................................................................................... 28 8.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 28 8.6 地下仓储空间 ........................................................................................................... 28 8.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 28 8.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 29 第九章 道路交通设施 ................................................................................................. 30 9.1 城市道路 ..................................................................................................................... 30 9.2 停车场(库) ............................................................................................................. 31 9.3 公共交通 ..................................................................................................................... 34 9.4 交通设施 ..................................................................................................................... 35 9.5 公共自行车交通 ......................................................................................................... 36 9.6 步行系统 ..................................................................................................................... 36 第十章 建筑及环境景观.............................................................................................. 37 10.1 城市景观 ................................................................................................................... 37 10.2 街道控制 ................................................................................................................... 37 10.3 建筑空间与环境 ....................................................................................................... 38

10.4 建筑单体 ................................................................................................................... 39 10.5 建筑附属物 ............................................................................................................... 39 10.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 39 10.7 绿色建筑 ................................................................................................................... 40 第十一章 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42 11.1 给水工程 ................................................................................................................... 42 11.2 排水工程 ................................................................................................................... 43 11.3 燃气工程 ................................................................................................................... 45 11.4 电力工程 ................................................................................................................... 47 11.5 热力工程 ................................................................................................................... 48 11.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 49 11.7 环境卫生设施 ........................................................................................................... 50 11.8 用地竖向 ................................................................................................................... 53 11.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 54 11.10 城市综合管廊 ......................................................................................................... 54 第十二章 综合防灾 ..................................................................................................... 56 12.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 56 12.2 人防工程 ................................................................................................................... 56 12.3 消防工程 ................................................................................................................... 57 12.4防洪和排涝 ................................................................................................................ 58 12.5抗震工程 .................................................................................................................... 58 第十三章 附则 ............................................................................................................ 58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60 附录二 计算规则 ........................................................................................................ 61 附录三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64 附录四 建筑间距及方位示意图 ................................................................................. 70

第一章 总 则

1.1编制目的: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控规体系:滁州市控规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开发提出控制性指标和要求。主要内容有: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

1.4开发管理:国有土地的使用和建设开发应按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5实施管理: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6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2.1-1 城乡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H 类别名称 建设用地 H1 H11 H12 H13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内容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2

H2 H14 H21 H22 H23 H24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25 H3 H4 H41 H42 H5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安保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H9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E E1 E11 E12 E13 E2 E9 类别名称 内容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水域 自然水域 水库 坑塘沟渠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 河流、湖泊、滩涂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2.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内容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R2 服务设施用地 R21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R22 R3 R31 服务设施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3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R32 A A1 A2 A21 类别名称 内容 A22 A3 A31 A32 A33 A34 A35 A4 A41 A42 A5 A51 A52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务设施用地 的服务设施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行政办公用地 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图书展览用地 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文化活动用地 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 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高等院校用地 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小学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中学、小学用地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体育用地 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体育场馆用地 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医疗卫生用地 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医院用地 中心等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卫生防疫用地 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4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A53 A59 A6 类别名称 特殊医疗用地 内容 A7 A8 A9 B1 B11 B12 B13 B14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社会福利用地 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文物古迹用地 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外事用地 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零售商业用地 农贸市场用地 餐饮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 B2 B21 B22 B29 B3 B31 B4 B32 B41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旅馆用地 度假村等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商务设施用地 合性办公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保险用地 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艺术传媒用地 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其他商务用地 地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娱乐用地 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康体用地 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用地 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5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B9 M M1 M2 M3 W W1 W2 W3 S S1 S2 S3 S4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其他公用设施营业B49 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网点用地 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 工业用地 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普通工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M11 业用地 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新型工用地 M12 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业用地 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 二类工业用地 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 三类工业用地 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 物流仓储用地 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流仓储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道路与交通设施用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地 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 城市道路用地 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 交通枢纽用地 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 交通场站用地 中心、交通队用地 6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S41 S42 S9 U U1 U11 U12 U13 U14 U15 U16 U2 U21 U22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社会停车场用地 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练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供应设施用地 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供水用地 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供电用地 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供燃气用地 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供热用地 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通信用地 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环境设施用地 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排水设施用地 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环卫设施用地 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7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U23 U3 U31 U32 U9 G G1 G2 G3

类别名称 环保设施用地 内容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安全设施用地 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消防用地 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防洪用地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绿地与广场用地 放空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公园绿地 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防护绿地 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广场用地 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2.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表2.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性质类别 适建范围 游园绿地、幼儿园及幼托、文化、体育、小型商业(不含批R R1/R2 发市场)、卫生、养老等服务设施用地,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居住用地 一类/二类居住用地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A 公共管理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A3 与公共服设施用地、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生活性教育科研用地 务设施用服务设施、研发、中试、科技服务设施用地 地 B11/B12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店、商场、超市、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B 零售商业公共/批发市场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商业服务用地 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业设施用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B13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地 餐饮用地 用地。 8

B14 旅馆用地 B2 商务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G1 公园绿地 G 绿地与广G2 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防护绿地 场用地 G3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广场绿地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注:① 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② 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③ 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④ 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 ⑤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⑥ 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宾馆、旅馆、招待所、快捷酒店、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配套办公、研发、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配套办公、物资储备、中转、批发、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公园绿地、游园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

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

2.4 混合用地的使用

9

(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2.2-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2.4-1《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 表2.4-1 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 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R) 二类居住用地(R2) 行政办公用地(A1) 公共管理与文化设施用地(A2) 公共服务设施用教育科研用地(A3) 地(A) 体育用地(A4) 商业用地(B1) 商业服务业商务用地(B2) 设施用地(B) 娱乐康体用地(B3) 一类工业用地(M1) 工业用地(M) 二类工业用地(M2) 物流仓储用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地(W) (W1) 交通枢纽用地(S3)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交通场站用地(S4)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B2,B11,B13,B14 B2,A35 A4,A1,A3 A1,A2,A4 A2,A3 B2,R2,B31,B49,W1 B1,R2,A1,A35 B11,B13,B14 W1 W1,W2 M1,B1 S4 S3,B41

2.5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

表2.5-1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 序号 类别名称 1 2 住宅 宿舍 用途范围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备注 居住类 3 商业 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公寓、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商业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 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 10

序号 类别名称 4 5 6 7 8 9 10 11 商务办公 旅馆业建筑 游乐设施 厂房 研发用房 仓库(堆场) 物流建筑 行政办公 12 文化设施 13 文化遗产 14 体育设施 15 医疗卫生设施 教育设施 宗教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 16 17 18 19 特殊建筑 20

市政设施 用途范围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商务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 介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以及物流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等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构)筑物等 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幼儿园(托儿所)、初等、中等、高等、特殊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他特殊建筑 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11

备注 工业仓储类 公共服务设施类 公共服务设施类 市政、交通 序号 类别名称 21 22 用途范围 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千伏变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 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驾驶训考场、人交通设施 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的交通设施(简称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 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如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其他配套辅配套管理、配套办公等)、文体活动设施(社区文化中助设施 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小型卫生福利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救助站)、食堂等设施

备注 及其他配套设施类

12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

3.1 总体要求

(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在满足公共设施规模、标准、服务半径等前提下,可做合理调整。

(2)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设置。居住区的商业中心、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文化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2 布置原则

3.2.1 教育设施

居住用地应统筹布置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其他用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具体配建标准宜符合以下规定:

(1)小学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6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人/班。

(2)初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班级学生数:50人/班。

(3)高中配建标准

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50人/班。

3.2.2 医疗卫生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方便就医、环境安静、交通便捷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与周围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等应合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

(1)市级医疗卫生设施

每个区域的城市人口达到30万人,应至少设置1个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社区医疗卫生设施

原则上每个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或人口5万左右的居住区规划设置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1万人左右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3.2.3 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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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农家超):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居住区应按9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菜市场(农家超)。

3.2.4 市政公用设施

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照明等设施应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3.2.5公共安全设施

人防、抗震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应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设置防护设施。

表3.2.5-1 其他主要公共设施配置一览表 一般规模(平方米服务 /处) 类 序 项目名称 规模 配置规定 别 号 建筑 用地 (万人) 面积 面积 用地面积 13~15 平93510~ 米/座,建筑2822 班 4050 面积10.5平方米/座。 用地面积 教幼11~13 育3960~ 平米/座,建1 儿123420 设筑面积9.5 4680 园 班 施 平方米/座。 用地面积9.4~11 平米/座,建筑面积8.9平方米/座。 备 注 1、幼儿园、托儿所宜设9 班、12 班或 18 班,每班 30 座。 幼儿园、托儿所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2、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3、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5、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派出所应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18班 4019 4230~ 4950 1 管 理 服 务 设 2 施 派出所 2000~3000 1500~2500 10~15 鼓励合建,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建筑- 的 3 层及以下楼层,并单独分区,设置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一层应预留足够的执法场所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 — - — — 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不少于700平方米。 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万平3 物业服务用房 50~300 - - - 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千分之三,超过25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4

一般规模(平方米服务 /处) 类 序 项目名称 规模 配置规定 别 号 建筑 用地 (万人) 面积 面积 备 注 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应分开设置)。 4 社区警务室 20~50 - 1~2 10~15 -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宜配置图书阅览、信息资源共享、展览陈列、演艺、培训、少儿活动和康乐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 宜配置图书阅览、老年人活动(含星光老年之家)和康乐活动等设施。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5 文 化 娱 乐 设 6 施 8000文化活动~中心 10000 - - 文化活动室 1000~2000 - 1~2 - 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室,其中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7 体育设施 8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0000~15000 10~15 - 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儿童活动场所等。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并与住宅区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 - -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确保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 3.3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3.3.1 同一级别且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

3.3.2 体育设施可结合赛后利用,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3.3.3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公办学校运动场地应满足向社会开放的设计要求。

3.3.4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

3.3.5 配置社区级公共设施,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3.4 公共设施布局

公共设施原则上应按批准控规实施,确需调整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5

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幼儿园、社区用房、社区医疗、警务等服务用房、环卫、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相邻地块适当调整布局。

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中小学、医院等),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选址要求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周边地块适当调整布局,公共设施与另外调整地块宜采用相互调换,且不得提高另外调整地块的开发强度。

16

第四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

4.1 总体要求

4.1.1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1.2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4.2 容量控制

4.2.1 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

4.2.2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应符合表4.2.2-1的要求。 表4.2.2-1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 用地类型 下限 上限 下限 上限 40% - 1.2 - 工业用地 40% - 0.8 - 低层 物流仓储用地 40% - 1.2 - 多层 绿地率 下限 上限 - 15% - 20% - 20% 对于如火(热)电厂、化工厂等特殊工业项目,可依据行业规范适当调整控制要求。

4.2.3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4-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

表4.2.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 类型 低层 居住建筑 多层 高层 商业类建筑 多层 高层 17

建筑密度 (上限) 40% 30% 28% 50% 50% 容积率 1.0-1.4 1.0-1.6 1.0-2.2 ≤2.5 ≤6.0

备注:老城区和其他特殊地段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商住混合用地可结合商业配比统筹确定,轨道交通站点影响范围内可适当提高。

4.2.4 对未列入表4.2.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4.2.5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参照附录二计算规则。

4.2.6 控规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割出让,地块分割后的各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得调整,控制指标宜按照原指标进行控制,确需调整指标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各个地块总建设容量不得大于原控确定的建设容量。

(2)分地块的建设强度不得突破本通则强度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3)各个分地块配套三公设施不得少于原控规总地块配套三公设施,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4.2.7控规相邻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出让,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合并地块用地性质可以兼容,工业和仓储不能与其他用地合并开发。 (2)合并后建设总建设强度不得大于原控规确定的分地块确定的建设总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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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间距

5.1 总体要求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5.2 间距控制

5.2.1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应小于15米。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应不小于15米。

(2)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3米; 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3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5.2.2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南北向(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4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正向重叠长度小于等于3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

2)正向重叠长度大于30米—小于等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3)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5.2.3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1.4倍; 且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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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8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5.2.4 低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3)低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应不小于8米。

5.2.5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高层住宅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 (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5.2.6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 (3)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应不小于13米。 5.2.7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米。

(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

(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分别不宜小于13米、9米、6米。

(5)两幢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但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5.2.8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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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山墙间距按住宅建筑执行。

5.2.9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5.2.10 受遮挡的建筑为商业或其它形式住宅综合楼的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的综合楼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只能扣除底层非住宅层高,且扣除高度不应大于5米。扣除后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5.2.11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有关规定执行。

5.2.12 住宅建筑不应贴建,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的日照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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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退让

6.1 总体要求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安全、环保、抗震、防汛、交通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

6.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

若边界外侧有现状(已批规划)建筑,应满足与现状(已批规划)建筑的相关间距要求。 6.2.1建筑退让北边界

(1)若北侧为有日照需求的用地:

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5米;东西向布置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退让北边界按南北向布置退让控制,下同),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4米。

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9米;东西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5米。

3)高层建筑: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45倍,且不应小于24米; (2)若北侧为无日照需求的用地:

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5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4米。

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9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6.5米。

3)高层建筑: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20米; 6.2.2建筑退让南边界

(1)若自身为有日照需求的建筑

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5米,东西向布置的(南侧不开窗)不应小于5(4)米。 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9米,东西向布置的(南侧不开窗)不应小于9(6.5)米。 3)高层建筑: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16米。 (2)若自身为无日照需求的建筑

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5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4米。 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9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6.5米。 3)高层建筑: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10米。 6.2.3建筑退让东西边界

(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5米。 (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6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12米。 (3)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8米;东西向布置的应不小于15米。

22

6.2.4 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最近处计算,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2)用地边界外侧为绿地、广场及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可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功能使用前提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筑间距要求确定退让距离。

(3)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划定道路绿线的,不得占压绿线。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6.2.5 用地边界沿道路、绿线、蓝线时,建筑退让应依据道路、绿线、蓝线退让要求。

6.3 建筑退让道路要求

6.3.1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值: 表6.3.1-1 道 路 宽度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度(米) h≤24米 24

②对于高架道路,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同时将上述两个距离与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比较,距离最大者即为高架道路两侧建筑的最终退让距离。

③退让互通立交的范围作为绿地及公用设施用地使用。

④宽度12米以下的支路和小街巷,具体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墙面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退让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23

(4)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5)历史建筑街区、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6)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6.3.2、建筑后退国道、省道公路中心线距离不少于50米。

6.3.3、新建铁路与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及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新建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地方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 6.3.4 建筑后退电力线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2)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按下表确定; 表6.3.4-1 线路电压(KV) 安全距离(M) 1-10 1.5 35 3.0 66-110 4.0 220 5.0 330 6.0 老城区及特殊情况在确保安全条件下,经供电部门同意可以酌情减少。

6.3.5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米; (2)建筑高度在24m-100m(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6.3.6锅炉房、变电所、加油(气)站、危化品类等建(构)筑物应充分考虑安全影响范围,在退让边界时应承担由其产生的安全间距。

围墙、门卫室、地上单层车库(3米以下)、配电房等配套设施、工业类建筑及建筑布局、沿街建筑、用地边界不规则地区及其他建筑退让在满足日照标准、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具体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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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绿地

7.1 绿地分类

7.1.1 公园绿地

(1)综合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

2)占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 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0%;

(2)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博览园等。

专类公园的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应根据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3)社区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千米至1千米; 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宜小于0.3公顷,服务半径为0.3千米至0.5千米; 3)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小于75%; (4)街头带状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可布置小型公用设施。

2)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沿城市道路和滨水的宽度大于8米的绿地,计入城市绿地。

7.1.2 防护绿地

(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100米。

2)沿河道没有规划绿化带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预留绿化宽度;河道绿带不小于40米,干渠绿带不小于30米,支渠绿带不小于15米。

3)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高速公路各30米、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市)道各10米,乡(镇)道各5米。

(2)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宜小于95%。 (3)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7.1.3 附属绿地

(1)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宜小于1.6米;

3)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为开放式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4)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为开放式绿地,且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5)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7.2 绿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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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30%;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25%。

(5)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5%,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7.2.2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

(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3)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 7.2.3 道路两侧绿化控制根据相关道路规划要求具体确定。

7.2.4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7.2.5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可适当配建城市公益性公共服务及市政公用设施,但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配套附属建筑应以低层为主,管线工程必须埋地建设。

7.2.6 绿地率计算参照附录二计算规则。

7.3 垂直绿化

7.3.1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车库)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详见附录二计算规则)。屋顶绿化应保证公众的可达性。

(2)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林荫式(包括树阵式、乔灌式、棚架式或其他形式组合)绿化,且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3)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0%。

(4)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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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地下空间利用

8.1 一般规定

8.1.1 地下空间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地下交通、市政设施、商业、公共服务、仓储和防灾防护等空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进行合理引导、适度混合,并符合表8.1.1-1的规定。

表8.1.1-1 地下空间功能表

功能类别 主要发展功能 具体内容 地下交通空间、地下市政设施空间、地下商业空间、地下防灾防护空间等 适度发展功能 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地下仓储空间等 不应发展功能 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等 8.1.2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与轨道交通、建筑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紧密结合,形成以地下交通网络为骨架,地下市政设施为基础,地下公共服务、商业、仓储等空间互为补充的地下空间体系。

8.1.3 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在纵向上应合理有序、方便使用,并宜遵循表8.1.3-1的规定。 表8.1.3-1 地下空间分层利用表

利用深度(米) 城市市政道路下部空间 市政管线、综合管廊、0~-15 轨道交通、地下行人通道、地下商业空间、地下道路 -15~-40 -40以下 轨道交通、地下物流设施 特种工程、远期预留 建设用地下部空间 地下行人通道、地下商业空间、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场站、工业仓储空间 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场站、危险品仓库 特种工程、远期预留 8.1.4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兼具人民防空功能,保障平时的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

8.1.5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防火、防水、防震、防战、安全和保密等要求。 8.1.6 地下空间设施在同一深度产生冲突时宜遵守下列避让原则: (1)人行和车行设施产生矛盾时,人行设施优先; (2)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发生冲突时,市政设施优先;

(3)其他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难易程度决定优先避让顺序。

8.1.7 地下商业公共空间应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有条件的,可通过设置下沉广场、采光槽、采光井等与地面保持空间联系,采取景观化处理方式提升地下空间品质。

8.2 地下交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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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地下交通空间主要包括地下轨道、地下道路、地下停车场(库)和人行地道等。 8.2.2 人行地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人行地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宜在100米之内。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特殊原因确需超过100米的,宜设置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人行地道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米以内。

8.2.3 轨道交通建设应为市政设施预留足够的建设空间。

8.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8.3.1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主要包括地下市政场站、综合管廊和各类地下管线等空间。

8.3.2 污水处理厂、泵站、变电所、通信机房、垃圾转运站和雨水调蓄池等地下市政场站设施,应尽量利用地下、半地下、山体岩洞等空间建设。

8.4 地下商业空间

8.4.1 地下商业空间主要包括地下商业街、地下商业综合体等空间。

8.4.2 地下商业空间布局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宜与周边建筑物相互连通。 地下商业空间宜设置在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区、人流密集的交通节点、商业密集区和大型综合体内。 8.4.3 地下商业空间规模的确定应考虑该区域发展规划及通行能力等因素,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8.4.4 地下商业空间与交通空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空间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空间总面积。 8.4.5 不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米,净高不宜小于3米;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6米,净高不宜小于3.5米;地下公共通道局部节点最小净高应不小于2.5米。

8.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8.5.1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主要包括地下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等空间。 8.5.2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单体建筑规模不宜大于1万平方米。

8.5.3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应充分考虑地下人行交通集散需求,宜与周边地下空间平层对接,尽量扩大对接面。

8.6 地下仓储空间

8.6.1 地下仓储空间主要包括地下运输转运库、地下储藏库和地下危险品贮藏库等。 8.6.2 地下仓储设施宜利用山体岩洞或地下空间建设。

8.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8.7.1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进行专门的人防工程及防火、防震、防水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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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应合理确定地下通信指挥、医疗救护、专业队、人员掩蔽、后勤保障、配套工程以及连通等城市各类地下人防设施的数量、位置与等级,并达到适当的面积比例。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邻近的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连通。

8.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8.8.1 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方向宜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

8.8.2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透、可识别,并与相邻建筑物相协调。地下空间出入口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无障碍设计。

8.8.3 地下空间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设置多种形式的采光和导光系统。地下停车场等的通风采光井,不应设置在上部行人活动相对集中的空间。

8.8.4 地下空间的通风亭、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绿化带、相邻建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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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道路交通设施

9.1 城市道路

9.1.1 城市规划建设应按照“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积极探索推进街区制。

9.1.2 城市道路不得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控制区等敏感区域。特殊原因确需穿越生态控制区等敏感区域的,线型和断面宽度应单独设计,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1.3 因道路工程临时放坡、工程管线建设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作为道路临时用地。

9.1.4 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留有发展余地。

9.1.5 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高出道路平面标高0.5米的视线障碍物。

9.1.6 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宜设置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定。 9.1.7 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可在快速路辅路设置出入口。

(2)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时,宜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建设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因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干路上距离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2)次干路上距离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4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3)支路上距离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宜小于2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4)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50米。

(5)相邻建设项目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6)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其宽度上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5米; (2)双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

(3)出入口宽度最大值宜不大于12米;工业仓储等特殊项目内项目不宜大于20米; (4)相邻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9.1.8 在商业文化集中区、轨道站点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应增加人行交通网络密度;同时可将商业建筑内的人行系统与城市道路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等设施相连接,设置诱导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可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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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鼓励以城市现状绿地为基础,将城区山体河流、自然景点、人文资源等公共开放空间相串联,形成绿道,并合理设置服务设施。

9.1.10 绿道主要分为步行道、骑行道和综合慢行道(步行与骑行兼容)三种类型,其宽度最小值宜参照表9.1.10-1执行。

表9.1.10-1 绿道宽度最小值表 类型 步行道 骑行道 参考标准(米) 1.5(通勤型绿道、休闲健身型绿道) 2.5(通勤型绿道) 1.5(休闲健身型绿道) 3.5(通勤型绿道) 2.5(休闲健身型绿道) 综合慢行道(步行与骑行兼容) 9.1.11 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米。

9.1.12 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路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高度保持一致。

9.1.13 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道、商业街、桥梁及隧道等主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盲道应具有可达性、连续性和安全性。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置提示盲道。

9.1.14 道路进、出道口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米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宽度不宜小于2米。

9.1.15 次干路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采用物理隔离。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

9.1.16 过街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高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5米,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得小于4.5米,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净高不得小于2.5米。

9.1.17 城市道路两侧用地为同一使用权人,且根据要求应修建立体人行过街设施的,应与新建、改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净高要求应执行廊道有关标准。

9.2 停车场(库)

9.2.1 公共停车场(库)

(1)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路外停车设施为主,路内停车泊位为辅的原则。鼓励与商业、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设施共同建设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2)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库)和地下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库)宜与地下商业街及轨道交通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场(库)相互连通。

(3)鼓励室外停车场采用树阵式停车,绿化率应不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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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停车场(库)车位数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应大于7米。

(5)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起坡点距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临城市道路出入口的管理闸口不得设置在坡道上。

(6)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库)。货物装卸停车设施不应设置在道路以内。

9.2.2 配建停车场(库)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9.2.2-1》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9.2.2-1》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表9.2.2-1: 建筑类型 四星及以上宾馆 旅馆 四星以下宾馆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商业零售 餐饮、娱乐 批发交易市场 市场 超市(农贸市场) 医院(不含门诊) 门诊 中小学校 学校 大专院校 住宅 商品住宅房 /100名师生 /125平方米建筑面积 /客房 /100m2建筑面积 /100m2建筑面积 /100m2建筑面积 /100m2建筑面积 /100m2建筑面积 /100m2建筑面积 /100m2建筑面积 /100m2建筑面积 /100名师生 0.45㎡ 3㎡ 1.5㎡ 6㎡ 3㎡ 9㎡ 15㎡ 1.5㎡ 3㎡ 75㎡(中学) 22.5㎡(小学) 75㎡ 1.5㎡ 0.4个 1.2个 1个 1个 2个 1个 1个 1个 2个 0.4个 5个 1个 地面停车率不大于15% 计算单位 /客房 非机动车 0.45㎡ 小型汽车 0.6个 备注 办公 建筑 医院 32

建筑类型 拆迁安置房 计算单位 /125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1.5㎡ 小型汽车 0.8个 备注 地面停车率不大于20% 地面停车率不大于30% 地面停车率不大于30% 经济适用房 4.5㎡ 0.25个 廉租房 4.5㎡ 0.1个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 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其他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公园、风景区和市民广场;交筑 建的车位数 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 建筑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住宅小区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1)大型体育场馆指座位数≥15000座的体育场以及座位数≥4000座的体育馆,中小型体育场馆指座位数<15000座的体育场以及座位数<4000座的体育馆。星级宾馆指3星级以上,含3星级。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2)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9.2.3停车位面积和相关要求 (1) 停车位面积指标: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米/车位; 4)多层机械机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米/车位; (2)当量换算: 按表9.2.3-1执行: 车型 微型汽车 0.7 换算系数 (3)相关要求

1)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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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1.0 中型汽车 2.0 普通汽车 2.5 铰接车 3.5

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2)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

3)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4)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5)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9.2.4 交通影响分析

交通组织较为复杂、对周边城市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估,一般包括: (1)城市中心区域,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游乐设施场所、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项目。

(2)其他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游乐设施场所、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项目。

(3)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物流中心等)。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9.3 公共交通

9.3.1 常规公共交通

(1)规划建设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等大型交通设施,大型商业、旅游设施,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宜配套设置公共汽车站、场设施。

(3)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用地面积应按照每台标准车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确定,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宜结合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公路客运场站、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车场等整体设计。

(4)公交停保场宜(可)采取多层建筑形式设置,用地面积按照单层每台标准车70平方米至110平方米,多层按照每台标准车25平方米至40平方米确定。

(5)设置有公交线路的城市道路,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6)常规公交平均站距宜为400米至800米,快速公交平均站间距宜为600米至1200米;市中心区公交站距宜选择下限,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公交站距宜选择上限值。

(7)路段客流较大,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500pcu/h 及单向公交车辆大于90 辆/h,且道路双向达6车道及以上时,宜设置不小于3.5米的常规公交专用道。

(8)道路断面单向公交客流大于每小时1万人次时,宜设置中运量公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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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轨道交通

(1)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共同开发利用。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可与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车站应考虑设置自行车停放及接驳设施,有条件的车站宜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3)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以及冷却塔等设施应与地面建(构)筑物结合设置;确需独立设置的,其造型、材质、色彩应当与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

风亭宜采用低矮风亭,开口处设置安全装置;风亭周边应当绿化,不得妨碍公共通道或出入口。 (4)车辆段以及停车场宜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商业设施、社会停车场(库)等设置,鼓励设置立体停车场(库)。

(5)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分为严格控制区和影响控制区。 1)在严格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2)在影响控制区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应做专项研究: 1)规划有多条轨道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的; 2)规划或既有车站周边土地需结合车站开发的。

9.4 交通设施

9.4.1 公共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万m2) 0.12 0.18 0.25 0.30 9.4.2 充电桩

(1)、公共充电站不宜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

(2)、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停车位数不少于20%的比例配建充电公共桩。

(3)、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相应增加。

(4)、鼓励已建、在建的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增建公共充电桩。

(5)、公共充电站宜采用多层建筑形式。 9.4.3 出租车停靠站

新区建设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医院、宾馆、大型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在其用地范围内根据交通组织应当相应配建不小于30米33米的出租车候客专用道或专用停靠站,且免费向所有出租车开放。

旧城区参照上款执行,具体由规划、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视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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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公共自行车交通

9.5.1 城市的主次干路应设置自行车道;在自然景观资源地区、新建的大型住宅小区等区域,宜设置连续的自行车专用通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置物理隔离。

9.5.2 自行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步行道的路面铺装应明显区别,宜采用柔性材料。

(2)当道路两侧有宽度大于10米的绿化带时,自行车道宜结合绿化带单独设置。

(3)人行道宽度不足3.5米的城市支路和小区道路,可在车行道空间内设置自行车道;在车行道空间设置自行车道的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

(4)城市的立体过街设施应设置自行车专用坡道,或结合无障碍设计满足自行车过街要求。 (5)自行车道的主要线路上应通过绿化实现遮蔽。 (6)自行车道坡度宜小于2.5%。

9.5.3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点和快速公交站点,应集中设置自行车停放场。

9.6.4 在公共交通站点、住宅小区、大专院校、广场、绿道、旅游景点等大型人流集散点,宜利用人行道、广场、社区空地等布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1)住宅小区应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大型社区可布置在社区内部。 (2)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站点100米范围内宜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并与站点同步建设。

9.6 步行系统

9.6.1 街区内或街区之间的步行系统应围绕公共交通设施布局。

9.6.2 在轨道站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建筑主要出入口等主要人流节点之间应建立步行衔接设施。鼓励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起点和终点与周边建筑连通。

9.6.3 步行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步行区内应设置盲道,并兼顾轮椅、婴儿车的使用。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应做无障碍放坡处理。

9.6.4 人流量大的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步行线路距临街建筑较远时,宜在主要步行区域及其与建筑主要出入口联系路径处设置绿化、风雨廊,宽度均不宜小于3米;

(2)当步行线路紧贴临街建筑物时,宜通过建筑挑檐、骑楼、内部公共通道等设施提供遮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米、净高不宜小于3.6米;

(3)在步行线路上,每隔100米宜设置供行人休息的设施; (4)步行区的地面坡度不应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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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筑及环境景观

10.1 城市景观

10.1.1 城市景观 (1)自然景观

1)重点保护湖泊、河流、湿地、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要素,严禁破坏性的改变地形地貌、损坏植被等建设行为。

2)采用生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加强自然景观资源要素之间的联系,形成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

3)维持自然景观资源要素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4)高速公路、快速路、轻轨等大型交通设施在自然景观资源要素地区设置时,宜采用下沉、高架、隧道等处理方式;挡土墙等护坡设施应尽量降低高度和坡度,利用植物、雕塑等进行处理。

5)沿山、沿河及古城区域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其他自然景观周边地区宜建设低密度的建筑;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应提供在一定范围内连续通达的视线通廊,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严格控制板式建筑。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相邻视线通廊间距不宜大于75米。

6)结合琅琊山与滁城“山在城中”的空间关系,城市规划区内距离风景名胜区规划红线100米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征求琅琊山管委会的意见。

(2)历史景观

1)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保护和协调规划,确定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范围。

2)代表本市不同建设时期特征的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进行保护和控制,局部的更新改造应延续原有的建筑风貌及特色。

10.1.2 城市天际轮廓线

(1)已编制城市设计地区的建筑高度分布应遵循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规划;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城市主干路沿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等重点地区,应编制城市天际轮廓线。

(2)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水边至城区的方向,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滨水地带的高层建筑宜为塔式,严格控制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

(3)临山地带天际轮廓线:结合地形由低到高,分层次展开,并在天际轮廓线上呼应山形;山体前建筑物的高度应保证山顶部分的20%不被遮挡。

(4)历史文化保护区天际轮廓线:以保护地带为中心,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

10.2 街道控制

10.2.1 街道空间

(1)街道空间分为主街和辅街,主街首要考虑对行人的服务功能,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有一定的倾斜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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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街道断面设计应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的敷设要求。 10.2.2 街道设施

(1)街道设施是主要包括地面铺装、路缘石、照明、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小型商业设施、电话亭、街道家具、栏杆、小品等。

(2)地面铺装应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盲道、轮椅等的使用。人行道地面铺装材料宜选用透气渗水的环保材料,并具有防滑性。路缘石高度不宜大于0.15米。

(3)街道的照明设施应通过两个高度的光源或在临街建筑物上设置专门为行人照明的设施,满足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需求,且应避免过度照明。

(4)道路绿化带宜集中布置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人行道和建筑物之间不宜设置过宽的绿化带。绿化带植物应以树冠高大的乔木为主,灌木应不高于0.5米;以直接种植于地面为主,不宜设置盆栽和额外材料的围栏。

(5)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绿化带应集中安排绿化和公共标识、电话亭、电信箱、路灯、座椅、垃圾桶等街道设施。绿化设施带宽度应不小于1.5米,宜密植低矮灌木代替隔离栏杆的使用。

(6)为行人提供指引信息的各类公共标识应统一设置在道路交叉口。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区,户外广告设施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

10.3 建筑空间与环境

10.3.1 新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与项目周边地块的地形、建筑统筹规划、综合研究。

10.3.2 城市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应错落有致、主次分明。重要地段的地标建筑应作为天际轮廓线的控制点,周边建筑应与之协调。特殊地块的单体建筑,无法进行群体高度变化的,应通过自身高度进行高低错落的变化。

10.3.3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景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布局应顺应城市道路走向。建筑山墙面向城市道路的,应将山墙面作为建筑主立面进行设计。道路交叉口建筑主墙面应处理好与较高等级道路的关系。

(2)沿城市主次干路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建筑立面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住宅建筑阳台应全部封闭,阳台、雨篷、凸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3)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冷却塔等有碍城市景观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开闭所宜布置在地下室,住宅建筑等确需独立设置的,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4)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确需修建的,应采用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退让部分密植绿化。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

10.3.4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

(1)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应根据该道路的性质确定并符合表10.3.4-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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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3.4-1 带状商业设施长度比值表 长度比例 对外公路 10% 快速路 10% 主干路 30% 次干路 40% 支路 70% (2)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3)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10.4 建筑单体

10.4.1 沿城市主次干路建筑应综合考虑建筑的挺拔感和稳重感,合理确定形体高宽比例,地块内部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

10.4.2 建筑立面元素应上下协调,宜以竖向线条作为主要元素,主立面落地,材质与色彩协调统一。

10.4.3 沿城市支路、商业街区宜布置骑楼建筑。

(1)骑楼人行通道应沿建筑所临的城市道路一面通长设置,人行通道的净高、净宽应不小于4米。

(2)骑楼人行通道不得封闭或改变使用功能。 10.4.4 沿街高层住宅的阳台宜全部封闭。

10.5 建筑附属物

10.5.1 建筑物的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蔽设置。

10.5.2 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

10.5.3 屋面上设置的冷却塔、水塔、太阳能设施、风机等可见设施应与建筑立面整体设计。太阳能设备色彩与纹理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其附属设备应做好遮蔽处理。

10.5.4 楼体广告、招牌应与建筑单体整体设计,商业建筑广告总面积占建筑沿街立面总面积的比例不宜超过20%。行政办公、居住建筑和教育设施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10.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10.6.1 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同一项目或单体建筑色彩不宜超过三种。

10.6.2 建筑外墙宜采用环保涂料、环保人工石材、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天然石材等装饰材料。

10.6.3 单体方案设计时应明确建筑色彩与材料,重要建筑的外墙材料应见证取样、工程竣工核实比对。

10.6.4 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饰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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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2)不得增加使用面积,不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4)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10.6.5 城市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影响建筑造型; (2)不宜使用外溢光和杂散光;

(3)文化、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设施,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整体上为低照度区,应限制景观照明。

10.7 绿色建筑

10.7.1 以城南新区等区域为试点,推广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城区。

(1)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内的新建建筑,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应达到30%以上。

(2)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扩建。 10.7.2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标准:

(1)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2)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设施,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3)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等教育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校区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主要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4)政府办公楼、国宾馆、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5)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5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10.7.3 鼓励太阳能利用,推广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1)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设置应急光伏发电设施;城郊荒山、空地和水面等,宜设置大型光伏并网发电站;新农村和美好乡村建设,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2)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码头和车站等建筑,应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屋面荷载满足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每3万平方米屋面对应地面区域预留150平方米空间作为光伏配电房使用;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3)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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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10.7.4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设计雨水利用措施。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

(1)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

(2)单体建筑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有污染源的化工企业、制药厂、医院、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专题论证后确定雨水利用方式。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广场、公园、人行道、绿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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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11.1 给水工程

11.1.1 给水水厂和给水泵站

(1)水厂布局应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形成以大中型水厂为核心的供水系统。

(2)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规划水厂时应考虑加压设施的噪音及污泥排放处置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化带。

(3)水厂用地面积应包括生产废水回用用地和污泥处理用地,并预留深度处理用地,宜按表11.1.1-1的指标确定。

表11.1.1-1 水厂用地指标表(M2/M3/日) 水厂设计规模 地表水厂 (万立方米/日) III类(5-10) 0.7-0.5 II类(10-30) 0.5-0.3 I类(30-50) 0.3-0.1 地下水厂 0.4-0.3 0.3-0.2 0.2-0.08 注: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不包括厂区周边防护绿化带。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

a.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b.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④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⑤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4)水厂附属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建筑面积宜参照表11.1.1-2的指标执行。

表11.1.1-2 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表 水厂设计规模 I类 II类 III类 (万立方米/日) (30-50) (10-30) (5-10) 常规处理水厂 2300-3500 1900-2300 1400-1900 (平方米) 注:①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②建设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项目,参照I类规模上限确定;

③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辅助生产用房;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管理用房;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生活设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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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厂、泵站用地大小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水厂、加压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6)给水泵站用地面积宜参照表11.1.1-3的标准执行。 表11.1.1-3 给水泵站用地指标表 给水泵站设计规模(万立方米/日) 泵站用地(公顷) 含水量调节池 不含水量调节池 I类(30-50) 2.00-3.00 0.55-0.80 II类(10-30) 1.40-2.00 0.35-0.55 III类(5-10) 0.80-1.40 0.25-0.35 注:①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②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③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④大于Ⅰ类、小于Ⅲ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Ⅰ类、Ⅲ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7)二次供水泵房不得布置在居住建筑正下方。

(8)对水质、水压、供水保证率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得影响城市供水安全。

11.1.2 给水管网

(1)水源至水厂的输水管应采用管道或暗渠。

(2)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应不少于两根。备用管线的给水量应不少于正常设计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可采用单管输水。

(3)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至1.4的弹性系数计算,并按消防、事故等工况进行校核。

(4)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5)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 11.1.3 消防给水

(1)城市消防给水与城市给水应为同一系统。 (2)消火栓应与道路给水管道同步建设。

11.2 排水工程

11.2.1 城市新建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11.2.2 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

(1)污水处理厂应靠近河道,综合考虑出水回用、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地质条件、洪涝灾害影响以及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等因素确定。

(2)污水宜结合湿地处理。

(3)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宜按表11.2.2-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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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2.2-1 污水处理厂用地控制指标表(单位:m22d/m3) 建设规模 污水量(m/d) 20万以上 0.3~0.5 用地指标 0.5~0.8 0.6~1.0 10~20万 0.4~0.6 0.6~0.9 0.8~1.2 5~10万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0.5~0.8 0.8~1.2 1.0~2.5 0.6~1.0 1.0~1.5 2.5~4.0 0.6~1.4 1.0~2.0 4.0~6.0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一)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二) 注:①用地指标是按常规工艺所需的土地面积计算;

②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③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厂污水浓度较高及深度处理的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 (4)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宜集中布置,建筑面积可按照表11.2.2-2的规定执行。 表11.2.2-2 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表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 (万立方米/日) 辅助生产用房 一级污水厂(平方米) 管理用房 生活设施用房 合 计 辅助生产用房 二级污水厂(平方米) 管理用房 生活设施用房 合 计 1~5 485-680 385-510 285-390 1155-1580 495-940 410-695 320-535 1225-2170 5~10 680-950 510-815 390-545 1580-2310 940-1185 695-870 535-610 2170-2665 10~20 950-1155 815-1025 545-685 2310-2865 1185-1510 870-1095 610-850 2665-3455 20~50 1155-1420 1025-1320 685-890 2865-3630 1510-1835 1095-1765 850-1000 3455-4600 50~100 1420-1645 1320-1835 890-1035 3630-4515 1835-2200 1765-2490 1000-1295 4600-5985 32~5万 1~2万 注:①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的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②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管配件堆棚等; ③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室及传达室等;

④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锅炉房、自行车棚、值班宿舍等;

⑤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厂可根据污水回用规模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超过相应规模二级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5%至15%。

(5)因周边污水管道尚未配套建设,污水无法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地区,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 标准。

(6)泵站用地指标用地指标由泵房、进出水建筑物、专用变电站、其他枢纽建筑物等组成。 泵站用地指标由机组台数(台)乘以相应的用地系数,用地系数表宜按照表11.2.2-3确定。 表11.2.2-3 泵站用地系数 单位:hm2/台 建设规模

大型泵站 44

中型泵站 低值 用地系数 1.0 中值 2.5 高值 4.0 低值 0.4 中值 0.8 高值 1.5 (7)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设置应与其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根据环评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8)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宜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设,上部可根据需求建设公园、绿地、体育活动设施等。

(9)污水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米的绿化带。

(10)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考虑中水处理系统用地,中水处理规模不得小于污水处理规模的20%。 (11)医疗卫生设施的生活行政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应分流,医疗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12)住宅阳台必须设置独立的洗涤污水立管排至室外污水管道系统,禁止与雨水管道混接。 (1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确需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11.2.3 排水管渠

(1)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应不小于400毫米,雨水管管径(不含雨水口连接管)应不小于500毫米。

(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宜设置立体的排水系统。

(3)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两路独立电源设计。 11.2.4 雨水调蓄与水体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应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2)道路红线超过70米的新建道路,两侧宜配置雨水蓄水设施; (3)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 (4)1公顷以上的水面,应予以保护。

11.3 燃气工程

11.3.1 新建满足安装燃气条件的住宅项目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项目,燃气管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11.3.2 燃气场站 (1)天然气场站

1)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和液化天然气储备库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宜靠近气源基地或长输管线;

2)液化天然气调峰应急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应设置在接近负荷中心、交通便利的独立安全地带,宜靠近高压或次高压燃气干管;

3)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区域调压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的独立安全地带。

(2)天然气场站的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1.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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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2-1 天然气场站用地指标表 天然气场站类型 用地指标 分输站 门站 液化天然气储备库 液化天然气调峰应急站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区域调压站 高压管网阀室 (3)液化石油气场站

5000~20000 单位 平方米 备注 50000~80000 平方米 3.0~15.0 3.0~8.0 7000~20000 300~2000 0.3~1.5 300~800 1500~5000 100~200 800~2000 公顷 公顷 平方米 平方米 公顷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设计储量10000~100000立方米 设计储量大于1000立方米 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3104立方米/座2日 采用瓶组储存 采用贮罐储存 中低压 高中压 阀室 分输阀室 1)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1.3.2-2规定。

表11.3.2-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用地指标表 站内储罐总容积(立方米) <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注:市政设施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

2)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瓶组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贮罐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15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

11.3.3 输配管道

(1)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线宜隐蔽安装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宜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线。

(2)高压、次高压、中压燃气管道主干管宜采用环状管网布置;中压燃气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200毫米。

(3)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燃气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为200米至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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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指标(公顷) 0.5~1.0 0.8~2.0 1.5~4.0 4.0~10.0

11.4 电力工程

11.4.1 供电设施

(1)城市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500千伏变电所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220千伏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所应深入负荷中心。

2)新建110千伏变电所宜采用户内GIS变电所;选址困难时,可结合其他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合建,但不得与居住建筑合建。

表11.4.1-1 变电所用地及建筑规模表 变压等级(千序号 伏) 一次电压/二次电压 1 2 500/220 330/220330/110 220/110(66,35) 110(66)/10 35/10 及750~1500/2~4 120~360/2~4 主变压器容量 [兆伏安/台(组)] 变电站结构形式及用地面积 全户外室用地面积 (m2) 25000~75000 22000~45000 半户外室用地面积 户内室用地面积 (m2) 12000~60000 8000~30000 (m2) 10500~40000 4000~20000 3 4 5 120~240/2~4 20~63/2~4 5.6~31.5/2~3 6000~30000 2000~5500 2000~3500 5000~12000 1500~5000 1000~2600 2000~8000 800~4500 500~2000 注:变电所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

(2)110千伏变电所的设置应根据用电负荷确定。城市密集区每1公里半径范围内宜预留1座110千伏变电所;其他区域每2公里半径范围内预留1座110千伏变电所。

(3)每4座到5座110千伏变电所相应设立1座220千伏变电所。 (4)轨道交通变电所的用地面积应取表11.4.1-1的低值。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沿街面长度200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配建一座公用开闭所。

2)开闭所独立设置时,应采用两层或单层布置。单层布置的,用地面积约为375平方米;双层布置的,用地面积约为150平方米。

3)合建开闭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合建开闭所不得与居住建筑合建;

②开闭所的层高为室内地坪以上梁高以下净高,不得小于4.5米;

③当开闭所、配电室设于建筑物本体内时,应设地上层面并留有电器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当条件限制且有多层地下室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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