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自考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01-19 04:1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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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自考)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一编

1、 某市的财政状况一直不好,当地建设缺少大量资金,于是政府指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给政府财政,并且要求其向当地商业银行透支,同时命令其向当地的一项基本建设项目的外国贷款提供担保。

问:该人民银行分行是否应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什么?

答:该分行有权拒绝当地政府的命令。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在业务上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联系,也不受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人民银行法》禁止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2、中国人民银行职员张某在审查某外国银行申请设立分行提供的有关材料时,因提前收受该行礼金5000美元,从中帮助做手脚,致使审核人员在没审查外国银行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的情况下批准其申请。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对该分行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这一漏洞,并查出事实真相,遂对其进行了处理。

试问:张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应该如何处理?

答:张某的行为属渎职行为,已构成犯罪。

《人民银行法》第50条规定:人民银行少数行员素质不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时,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民甲因与乙银行的支行丙有储蓄纠纷而起诉丙,法院民事庭依该案属行政纠纷而不与受理。

(1) 该法院的裁定正确与否?

(2) 支行丙是否可以作为被告而被起诉 答:(1)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

(2)支行丙可以作为被告而被起诉。

4、2006年3月,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200万元人民币,此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家银行见有利可图,遂将拆入资金一半投资于股票市场,另一半借贷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7年10月甲银行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款。

(1) 甲银行在拆入资金的使用上有那些违法之处

(2)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入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1)将拆入资金投入股票市场;将拆入资金借贷给房地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拆借资金的期限超过了一年。

(2)拆入资金仅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除此之外不能将拆入资金用于其他方面。

5、甲公司因急需一批设备,但资金不足,遂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由甲公司提供洽谈条件及供货标准,以公司与国外厂商丙公司谈判并签订购货合同,货物直接发给家公司,由甲公司定期向乙公司支付租金。

(1)在租期内,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哪一方?

(2)租赁期间,哪一方负责对设备的维修?

(3)如果乙公司为该设备投保,保险费由哪方承担?

答:(1)归乙方。

(2)由甲公司负责。

(3)由甲公司承担。

第二编

6、甲于2008年1月5日在银行乙填入一张10000元的活期存单,交给储蓄员丙,丙第一次清点后无误,然后交给旁边的实习生丁再点,丁点后发现只有9900,虽只开了9900元的存单。甲于丙、丁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1)该储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2)银行在答辩中声称内部文件规定“两次临柜,复核为准”,问该文件的证明效力?

答:(1)是有效成立。

(2)内部规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特别是消费者,该规定不具有证明效力。

7、2008年初,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分理处主任的张某称自己需投入大量资金,许诺会给相应的“贴息”。周某等人先后在该分理处存入200余万元,由该行开具“活期储蓄存折”交原告收执。同时,远高与张某约定了张某以月利息4.5%的标准给与相应的贴息;存款要存活期,且只能办存折不能办卡,并保证三个月内不取款;存折密码应设定为身份证号的后六位数;约定期满后,张某应负责将款项领回。等原告存款后,张某指使员工按已知的密码办理“金穗卡”,将款项支取使用。与此同时,张某也将约定的“贴息”打入原告的账户。后来,张某未能及时还款,事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此,尚有150万元未能够追回。随后,周某等人以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为被告,张某未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还款。

(1)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借贷纠纷,为什么?

(2)本案中应该如何分配责任?

答:(1)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活期储蓄存折,但原告存款的目的是将款项借给张某使用,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借贷风险,是典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属于违法借贷。

(2)首先应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息,该支行内部管理不善,办卡存在过错,应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不超过40%的赔偿责任。

8、2006年10月甲商业银行与乙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以乙企业的厂房抵押,贷款额200万元,贷款期2年。2007年8月,乙企业因欲与外商合资,故依照外国投资方的要求向甲银行提出提前归还贷款,遭银行拒绝。

(1)若乙企业的贷款到期后要求贷款展期,则该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几年?为什么?

(2)甲银行拒绝提前还贷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不得超过1年。因为中央银行对展期贷款的限制中规定: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而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本案中乙企

业贷款为中期贷款,其展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2)合法。因提前还贷须经借贷双方协商,而非单方行为。

9、某公司曾向银行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本息。银行按照规定对其计收罚息。该公司既无能力在短期内还本付息,又不想负担高额罚息,遂向银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请求银行免除对其加收的罚息。

请问银行能否批准该公司的申请,为什么?

答:银行不能批准该公司申请。

因为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要求变更借款期限的,应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由于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已构成违约事实,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银行既不能为其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又无权免除对其加收的罚息。

10、某企业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向该市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双方于2007年8月3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次日交付股票并签订质押合同,8月5日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商业银行已合同规定于8月6日向该企业发放了贷款。

(1)以股票出质属于哪类质押?

(2)该质押合同自何时起生效

(3)企业和银行应向什么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4)如因银行保管不善,致使股票遭火灾或焚毁,该如何处理?

(5)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该怎么办?

答:(1)属于权利质押。

(2)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日(8月5日)起生效。

(3)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银行应自贷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2年内处分出质股票,即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方式处分股票,以所得价款抵偿本息,多余部分退还借款企业,不足部分继续向企业追偿。

11、2006年8月3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一个月后,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金额500万元,月利息0.8%,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0日。同时,该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约定:“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丙公司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丙公司在担保方一栏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项目投资失败,未能偿还本息。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它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基本法律关系?

(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能否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1)甲乙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丙乙之间系保证合同关系。

(2)有效。本案中保证合同是主合同中担保条款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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