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法发46号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2)

更新时间:2023-10-05 23: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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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2) 【颁布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1999]46号 【颁布时间】1999年10月11日 【生效时间】1999年10月01日 【全 文】

广东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

.由于这些中止执行的案件按规定属于未结案件,因此,不但增加了未结案件数,降低了结案率;也影响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有一些案件因规定不明确,年复一年地挂在积存旧账上。对此,应当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民诉法第235条第6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案件作出具体规定,以减少积存案件,提高结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基本思路出发,本规定从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关于终结执行情形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民诉法第235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而设定的条件,规定了6种情形的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主要是关于严格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总的要求是严格把关,庭长、院长审批,慎重处理,防止乱用、滥用,扩大范围。

第三,关于重新立案执行的规定。主要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符合重新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原终结执行裁定可不必撤销,由立案庭立案后,尽快交付执行庭子以执行。

第四,对终结执行的监督。规定了对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的裁定给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防止执行人员乱用、滥用权力。

第五,期限和收费问题。明确规定了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重新收费的原则。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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