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新技术、新业务奖励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28 20: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新技术、新业务奖励规定

为了鼓励广大职工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撰写高质量学术论文,主动开展临床科研、新技术和新业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奖励规定。

第一章 评选标准

第一条 在正规国家级期刊杂志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方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在正规国家级期刊杂志发表的论文必须同时具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可查询的合法出版物和被知网收录的有刊号、有发行号的正规期刊两个条件。

第三条 一稿多投(包括内容基本相同而变换论文标题、作者)和重复(包括历年已经申报获奖的论文)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条 已参加科研成果评选并获得奖励的不再重复参加学术论文类评奖。

第五条 临床科研、新发明、新创造、新技术、新业务项目必须有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表,应先报告医务科,每年年初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申报的项目不得参与评选。

第六条 新发明、新创造、新技术、新业务必须能独立开展,经验证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者,并写出项目总结报告,方可参加评奖(新技术3例以上,并能继续开展者)。同一项目已获得本院奖励的不得重复参评。

第七条 参加科研成果评奖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性文件(如科技成果证书、科果成果认定文件等)。

第八条 参评项目必须是近两年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科研成果、新发明、新创造、新技术、新业务项目。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拟参评的项目由申请人于当年12月15日前向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医务科)提交参评申请,经医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参评条件的,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医疗质量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每年评奖一次。评选结果在院内公示一周,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向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举报。举报审查结果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由省、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认可的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奖励10000元;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奖励5000元。

(二)由县科技局组织验收认可的县级科研成果不分级别每项奖励1000元。

(三)以论文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获得的市级科研成果,奖励300元,获得县级科研成果,奖励200元。(论文、发明专利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新技术、新业务奖励标准

(一)甲等奖:新开展的大手术(以收费标准为准)、较大的技术革新、难度和风险较大的新技术、新业务、特检项目,奖励1000元。

(二)乙等奖:新开展中等手术、引进新技术并能独立持续开展者和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难度和风险一般的新技术、新业务及特检项目,奖励500元。

(三)丙等奖:新开展的小手术、新的检验项目、新设备应用和新开展的一般诊疗业务,并有一定经济效益以及检验科质控获得省、市优秀奖励者,每项奖励100元。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SCI发表的论文奖励2000元;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又称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

刊,以cssci和北大权威评价机构公布的核心期刊为准,包括中华系列杂志、中国系列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及中国中医杂志等,上述刊物电子版及其他载体除外)论著综述类和临床研究类论文奖励1000元,经验介绍、短篇报道、电子版类论文奖励500元。

(二)其他国家级期刊论著综述类和临床研究类论文奖励800元;经验介绍、短篇报道、增刊、电子版奖励400元。

(三)省级核心期刊杂志发表的论著综述、临床研究类论文奖励500元;短篇报道、经验介绍、增刊、电子版类论文奖励200元。

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个人在当年的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而发生医疗事故及其它任何行政处分者,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奖励规定自动作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oj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