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机制
更新时间:2023-04-22 07:0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法律维权与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机制
[内容摘要] 和谐社会必定是尊重法律权威、法律制度健全、权利得到保障的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
、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公正的纠纷调处机制、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 法律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政治家都曾为实现这个愿望进行过长期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然而,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现代和谐社会与前人梦寐以求的和谐社会不同。现代和谐社会是生产力发达、社会分工复杂、在民主与科学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的有序社会,是尊重法律权威、法律制度健全、权利得到保障的法治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时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目前,我们国家虽然各种关系基本协调,社会基本和谐,但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依然不少。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别以及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脑体差别、行业差别等社会差别持续拉大,已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二是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社会贫困凸现和社会成员心理的严重失衡。三是阶级、阶层发生分化,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四是就业形势严峻,失业问题比较严重。五是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上升,行为方式趋于激烈。六是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七是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根据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下6 个方面的法律保障机制,即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公正的纠纷调处机制、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
注释: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载《理论动态》2005 年3 月增刊,第1 页。
一、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
所谓"社会和谐",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好状态。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社会稳定就谈不上社会和谐。美国著名政治家亨廷顿认为,现代化进程往往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常常伴随着社会风险。从各国现代化进程来看,当一个国家人均GDP 处于1000 美元至3000 美元时,增长与问题、发展与矛盾交织在一起,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这是因为,一方面,发展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变化,使一些人受益,一些人受损,从而产生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会衍生一些诸如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权力腐败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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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倘若遇到经济滑坡、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就会发生社会动乱,影响政局稳定和社会和谐。
政治学中有一句名言:"所谓政治,就是民意的表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因此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信访、社会协商对话等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和健全的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其利益要求,在此基础上,依法、及时处置群众的合理诉求,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目前,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多或少总是与经济政治体制上的弊端有关,与群众的要求缺乏畅通有效的合法诉求和合理解决途径有关。再加上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使得本来应当解决的群众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实践证明,只有变"堵"为"疏",认真倾听各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他们所反映的问题,才能理顺群众的情绪,化解群众的怨气,从而增强凝聚力,实现社会和谐。
二、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是在人的需要基础上形成的,是人对需求对象的分配关系。人们要获得生活需要的满足,必须首先占有生产资料,经过一定的分配方式获得生活资料。于是,人对物质、精神、生活条件的直接需要,就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讲,社会是人与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保持社会和谐,归根到底必须要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体现社会公平。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也出现了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当前收入分配上的主要问题是:非常态收入突出,保障性收入不到位,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
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收入分配方面,群众要的是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现在群众意见大的,不是对那些勤劳致富的人,而是对那些非法致富和不合理致富的人。这就要求通过利益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好分配领域的问题,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人们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就目前的情况看,利益协调机制除了宪法作为根本依据之外,最主要的应该是行政法律制度。因为行政法除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法人和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劳动、工资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行政法律制度,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实现合理的初次分配;二是通过税收、金融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以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三是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切实解决好失业、医疗和养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8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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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的纠纷调处机制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社会矛盾,但社会矛盾的运动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良性运行,即在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矛盾中,推动社会前进;另一种是恶性运行,即由于政策或决策不当,造成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发展。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现代社会不能仅仅依靠道德伦理来维系人际关系,更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人的行为,用制度化、法治化方式及时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维护稳定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而且在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因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持续高发态势。从总体上看,这些都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出现激化和严重的对抗。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纠纷,必须建立健全体现民主法治要求的公正、有效的纠纷调处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类纠纷。一方面,要通过司法改革,不断完善三大诉讼制度。另一方面,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仲裁等行政法律制度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在及时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可以而且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所谓"社会建设",主要是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功能,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所谓"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实施有序的社会管理,才能保障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从而实现社会和谐。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管理社会、提供服务的作用,既不能"越位",亦不能"缺位"。也就是说,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以及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过多干预。同时,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依法履行其下列职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各种社会事务和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建立一套反应灵敏、指挥得力、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满足社会需求。
五、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权力不仅代表着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个人的便利和地位。它在被使用的过程中,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给人类社会带来利益;又可能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给人类社会造成灾难。人类自从结成社会以后,就需要权力,因为它是维持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然而,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又存在着腐败和滥用的可能。为了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动用各种监督主体,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一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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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上讲,权力制约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与约束。就其对权力的正常运行所发挥的作用而言,它是一种功能;就其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及其相互关系而言,它又是一种机制。
目前,各国的权力制约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监督,即来自国家机关内部、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监督制约。二是社会监督,即来自国家机关外部、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监督制约。从静态的结构来看,权力制约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来自国家行政机关的制约;第二个层次是来自国家司法机关的制约;第三个层次是来自国家立法机关的制约;第四个层次是来自国家机关外部的社会制约。这四个层次各有其优点,亦有其不足,需要在空间上并存,功能上互补。从动态的过程来看,权力制约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等主要环节,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基础上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六、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
"无救济便无权利"。当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国家、其他公民或组织侵害之时,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在内的权利救济机制就应该及时启动和运行,以排除来自不同主体的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二是来自其他公民或组织的侵害。对于前者,其救济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补偿等。对于后者,则有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种救济方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上述要求,一方面,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实施其职权,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各种手段排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其合法权益的障碍,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或其他民事行为的侵害时,及时地消除不法侵害,使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总之,和谐社会需要有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作者系浙江省工商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陈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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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是党的执政为民理念的体现。“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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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在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党中央提出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计划的重要目标,这都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发挥法律援助在创造和谐社会关系,探析法律援助开展的思路与措施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推动法律援助在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建立起完善的司法人权保障机制、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展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和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
2、法律援助为人民办实事,消除不安定因素。创造稳定的社会要说从实现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这已经是人们的共识,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的稳定不稳定、和谐不和谐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民群众的生活稳定不稳定,家庭社会关系的和谐不和谐。民心稳则大局稳,民心安则社会安。“群众利益无小事”。政府关注民生不仅要解决困难群体的衣食温饱问题,更要依靠法律的支持,帮助他们维护应有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使得人民群众能够在一个安宁祥和的
法律维权与和谐社会
环境里生活。法律援助是世界公认的优质制度资源,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充分利用这一资源符合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对现阶段还处于贫困状态的人民群众群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办实事,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法律援助的职责所在,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进一步调整,城市困难群体生活水准多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或产生一定波动或下降,生活环境的变化必然催生许多新的民生问题,社会和家庭矛盾也会增加。诸如因拖欠民工工资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城市下岗人员生活困难导致家庭矛盾日益凸显、婚姻家庭纠纷增多、社会的老龄化使得老年人的赡养扶养案件增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产生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利益如何保障等,这些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很容易成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一些人就有可能铤而走险,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来获取心理平衡,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甚至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要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手段为有效方式。法律援助就是起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作为平衡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机制,为弱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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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及时提供法律的帮助,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避免矛盾的扩大激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减少不合谐、不稳定因素,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支撑
2009-06-23 08:27:34 丹东日报-丹东新闻网
和谐社会是一个结构庞大、内容繁多的宏大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治活动和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完善、协调、统一的法律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要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实现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就必须以协调完善、体现民意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用法律制度而不是领导人意愿和好恶来规范和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法律所保障的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基础东西就是尊重人权。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人类能够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础在于人们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比如尊重人性、保障人权、捍卫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社会通过自由、平等与竞争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无社会的和谐。
三、法律所维护的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独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社会合作的成果的份额非常敏感,并且希望自己能得到一个较大的份额。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法律所追求的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因此,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的基础上更不会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资源的日益稀缺要求我们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必然要追求效益,以较少的资源投入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谐社会是有秩序的社会,尊重人权的社会,崇尚正义的社会,也必须是追求效益的社会,没有效益的社会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完美的社会。
法律维权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疑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脊梁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无法制则无和谐社会。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
依法治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宝。实践证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对法治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依法治国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能为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完善法律,确保构建和谐社会有法可依,现代社会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制度的充分尊重,就没有和谐的社会。要增强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性。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践行法律规范,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检察制度是根据我国宪法而设置的一项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制。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有国家性、专门性、广泛性、强制性等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腐败已构成对执政党的政治挑战。而检察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国家统一,惩治腐败和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滥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检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环节。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的侦查权来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内部执法活动监督,从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落实。
执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大使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恰恰是检察机关神圣的职责。执法机关通过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
法律维权与和谐社会
一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来修补已经遭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平衡,一方面通过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来维护平衡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其和谐。
三、执法机关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全面履行职能
必须树立全新执法理念,服务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检察机关应及时调整执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执法观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再认识,再定位,再把握,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使检察权,确保司法公正。当前,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力度、质量、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工作机制还不够科学,执行得还不够规范,导致对诉讼活动中的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检察机关要更好地肩负起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建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以规范执法来提高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
必须积极发挥职能,创造一流业绩,树立检察机关形象。一是充分发挥“打击”功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围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人们安全感、扰乱和破坏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消除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作用,公平合理高效地运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积极开展综合治理,不断净化社会风气。检察机关要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特色预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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