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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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

(试行)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建立、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闽卫农社〔2011〕64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一)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通过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体系,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的考核评估,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推动各地更加全面规范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挂钩,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财政等部门落实责任,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高效的政府卫生投入和管理机制。(改成:同时建立卫生、财政等部门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健全高效的政府卫生投入和管理机制。)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考核过程坚持公平、公正,考核办法和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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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便高效。把握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单次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三)奖优罚劣。充分发挥考核作用,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奖优罚劣,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群众受益。

(四)督查与考核结合。采取不定期督导检查与年度项目考核相结合,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率。

三、考核对象

各乡镇卫生院、桃城、五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成: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考核内容

(一)组织管理。包括方案制定、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及服务模式及培训等。

(二)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

(三)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1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评估。

(四)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

五、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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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永春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标准(试行)》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参考标准;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考核办法,抓好落实,做好考核工作。(改成:建立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考核、市级抽查复核、省级抽查督导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一)考核人员组成

由县卫生局、财政局部门管理人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所等专业人员组成考核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另文下发)。

(二)考核组织方式及时间

1. 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按自然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县卫生局每年对辖区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复核。原则上定期考核每年1次,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 改成:2.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抽取不少于20%的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复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

3.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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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考核参考使用《永春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标准》(附件1)。 改成: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

1、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参考使用《永春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

2、对村卫生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另行制定下发。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将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成绩在80分以上且排前三名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机构应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为,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上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全部,70-79分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80%,60-69分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60%,不足60分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50%,连续3年50分以下取消补助资格。单项补助标准参照《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2011年版)》详见附件2。

改成: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上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全部,70-79分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80%,60-69分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60%,不足60分的给予计量核定补助资金的50%,连续3年50分以下取消补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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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成立公共卫生科室,负责项目实施、综合协调、数据统计、对本机构及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

(三)制定实施细则。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和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标(详见附件2),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机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或实施细则)和绩效考核办法,对机构内部人员(服务团队)开展绩效考核,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完善相关制度。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培训及督导考核,要根据上级督导考核和单位自查考核情况,综合分析考核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整改意见,不断完善项目管理,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严肃工作纪律。在项目实施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

1. 永春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试行)

2. 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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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标

备注:

(1)18岁以上人群高血压患病率18.8%,18岁以上人群糖尿病患病率

4.8%(参考江苏省疾控2010年调查公布数据) ,15岁以上人群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率1.5%。

(2)城市为桃城、五里街,其他乡镇为农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ob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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