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上报稿)03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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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稿)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

目 录

1 总则 ........................................................................................... 1 2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 2

2.1 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2 2.2 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 8 3 建筑工程 ................................................................................. 14

3.1 建筑间距 ....................................................................... 14 3.2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 24 3.3 建筑离界距离 ............................................................... 30 3.4 建筑退让距离 ............................................................... 31 3.5 建筑设计的相关规定 ................................................... 34 3.6 竖向设计 ....................................................................... 41 4 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 43

4.1 绿化用地 ....................................................................... 43 4.2 广场............................................................................... 44 4.3 配套设施 ....................................................................... 46 5 停车场的配建规定 .................................................................. 48 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55

6.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 ............................................... 55 6.2 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的保护.................................... 56 6.3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 58 6.4 历史地段的保护 ........................................................... 59 6.5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 61 6.6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 61

6.7 历史建筑的保护 ........................................................... 62 6.8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 ........................................... 62 6.9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 63 6.10 城市风貌特色的保护 ................................................. 63 6.11 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和利用 ..................................... 64 7 城市防灾减灾 .......................................................................... 66

7.1 基本准则 ....................................................................... 66 7.2 城市消防 ....................................................................... 66 7.3 城市人民防空 ............................................................... 68 7.4 城市防震减灾 ............................................................... 69 7.5 地质灾害防治 ............................................................... 69 7.6 城市防洪 ....................................................................... 70 7.7 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 71 7.8 应急避难场所 ............................................................... 72 8 市政工程 ................................................................................. 73

8.1 一般规定 ....................................................................... 73 8.2 交通工程 ....................................................................... 74 8.3 河道工程 ....................................................................... 90 8.4 管线工程 ....................................................................... 91 9 附则 ....................................................................................... 114 10 术语 ..................................................................................... 115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实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法规和规范,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室内装修工程等不适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长沙市已审批的法定规划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长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度可根据长沙市的城市规划要求、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国家规范修改等因素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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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码 大类 M 中类 M1 M2 M3 W W1 W2 W3 S S1 S2 S3 S4 小类 S41 类别名称 内容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42 S9 U U1 U11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U12 供电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U14 U15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通信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7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U16 广播电视用地 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U2 小类 U21 U22 U3 U31 U32 U9 G G1 G2 G3 类别名称 内容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环境设施用地 排水用地 环卫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用地 防洪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2.1.5 对于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条件等按程序具体核定。

2.1.6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用地调查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的已按规划建成的城市道路边线(含绿线),或划至用地周边未建成的规划城市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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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表2.1.7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的,原则上不能单独建设:

表2.1.7 建设用地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表

序号 项目内容 低多层居住建筑 1 低多层公共建筑 H≤24米 10层≤H≤50米 高层居住建筑 50米<H≤100米 2 24米<H≤50米 高层公共建筑 50米<H≤100米 3 超高层建筑 H>100米 5000 8000 4000 4000 2000 3000 建筑高度(层/米) H≤9层 最小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1000 注:1.建筑工程除满足可建最小净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可建最小净用地面积除符合上表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2.1.8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表2.1.7中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建设:

2.1.8.1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2.1.8.2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1.8.3 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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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2.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高度等,下同)应按本规定执行。

2.2.2 本规定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指标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2.2.3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确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4 建设用地容量强度分区: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建设用地共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表2.2.4 长沙市建设强度分区表

序号 名称 范围 1、以湘江、浏阳河、东二环、南二环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以北津城路、银杉路、湘江围合的滨江新城区域; 3、以枫林路、西三环、桃花岭自然保护区北界、西二环围合的梅溪湖区域; 4. 以京珠高速、劳动路、浏阳河、湘府路围合的武广高铁区域 1、除强度一区以外的由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线、京株高速、南绕城线、坪塘大道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不含岳麓山风景名胜区); 2、其他几个城市副中心及城市组团中心区域:星马副中心区域、金霞中心区域、黎托中心区域、坪浦中心区域、暮云中心区域、望城滨水新城区域。 都市区范围内除强度一区、强度二区外的区域。 1 强度一区 2 强度二区 3 10

强度三区

2.2.5 一般地区建设用地容量控制:

表2.2.5 常用建设用地容量控制表

用地代码 强度1区 类别名称 F 低多层 1.8 R2 二类居住用地 高层 3.0 D 30 22 20 35 30 35 30 35 30 35 30 30 50 40 30 25 25 35 30 30 G 30 35 40 25 30 25 30 30 30 25 30 30 10 20 30 35 35 25 30 30 F 1.5 2.5 3.5 2.0 3.5 1.8 D 25 22 20 35 30 35 G 35 35 40 25 30 25 30 25 30 25 30 30 10 20 28 35 35 10 15 10 25 25 30 30 F 1.5 2.0 3.0 1.8 3.0 1.5 2.5 1.8 3.0 1.8 3.0 4.0 1.8 2.5 1.8 3.0 4.0 2.0 3.0 2.0 2.5 1.8 3.0 4.0 D 25 22 20 30 25 30 25 30 25 30 25 25 45 35 30 25 22 50 40 50 35 30 28 25 G 35 40 40 30 35 30 35 30 35 30 35 35 15 25 30 35 35 10 15 10 25 30 30 35 11

强度2区 强度3区 超高层 4.0 A1 多层 行政办公用地 高层 多层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层 多层 A5 医疗卫生用地 高层 2.5 4.0 2.0 3.5 2.5 4.0 30 2.0 3.5 2.0 4.0 5.0 2.0 3.0 2.0 4.0 5.0 2.0 3.0 2.0 3.0 2.0 3.5 4.5 35 30 35 30 30 50 40 30 25 25 50 40 50 35 35 30 30 低多层 2.5 B14 旅馆用地 高层 5.0 超高层 6.0 B1 餐饮、零售商业、低多层 2.0 批发市场用地 高层 3.0 低多层 2.5 B2 商务用地 高层 5.0 超高层 6.0 低多层 M 工业用地 高层 低多层 W 物流仓储用地 高层 低多层 2.0 B+R 商住混合用地 高层 4.0 超高层 5.0

注:1.表中F为容积率,D为建筑密度(%),G为绿地率(%);其中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且容积率下限值为1.0,工业用地绿地率上限值为20%。

2.各类用地中如无超高层项则按高层项执行。

3.公寓(学校用地内的学生公寓除外)按二类居住用地项进行控制。

4.除控规中已有商住混合用地、高强度开发区域和已批商住混合用地外,不再布置或增加商住混合用地;商住混合用地中商业建筑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均应超过该项目总用地和总建筑面积的30%。

2.2.6 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在长沙市各类产业园区布局,园区以外不宜布置工业用地,强度二区(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线、京株高速、南绕城线、坪塘大道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增工业用地。

2.2.7 高强度开发地区的控制范围主要依托各个城市重点地段已建、在建或已经通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而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进行控制,站点周边控制范围以站点几何中心作为计算基点,其中换乘站和枢纽站规定半径为300米,其它站规定半径为200米,具体控制边界以控规依据图确定的地块边界为准。

2.2.8 高强度开发地区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以商业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容积率按下表确定,其中商住混合用地内的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表2.2.8 高强度开发地区商业用地、商务用地

和商住混合用地容积率控制上限表

强度分区 强度1区 12

上限容积率 10 备注 各类型高强度开发地区的控制范

强度2区 强度3区 8 6 围结合区域内已建或已审轨道交通站点确定 注:表中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按表2.2.5强度1区中的对应类别进行控制。

2.2.9 除在高强度开发地区可适当布置商住混合用地(B+R)外,其它区域不应再增加或布置商住混合用地。

2.2.10 高强度开发地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将轨道站点在该项目一侧的交通设施纳入其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包括直接接驳的公交换乘站、出租车站、人行出入口、人行过街通道和配套的公共停车场(按该站点每日设计人流量0.2台/100人设置)等设施。

2.2.11 对建筑高度、容量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如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危险品仓库等,应结合专业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确定地块建设容量控制指标。

2.2.12 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不足,且确实无法解决的区域,应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

2.2.13 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规中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毗邻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对原城市形象、空间和环境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2.2.14 同一建设单位的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的建设容量指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相同性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总量平衡,不同性质建设用地上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其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该项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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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商住混合用地建设容量指标中的商住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在总容量不变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住宅建筑比例提高商业建筑比例,其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该项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并报国土部门审查。

2.2.16 控规修改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原则上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或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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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工程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规定中的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要求,并符合本规定,但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临时建筑的间距不适用本规定。

3.1.2 依据长沙市的历史沿革、建设情况和城市形态等因素,本规定中的建筑间距按主城间距区和其它间距区两个区域进行控制,其中主城间距区是指以湘江、三一大道、东二环和南二环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其它间距区为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3.1.3 本规定中的遮挡建筑,系指与方位角≤30°的建筑相邻布置的正南向建筑,或与方位角>30°建筑的长边方向(当短边总长度≥18米时亦视作长边)相邻布置的东向、南向、西向建筑;当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方位角都>60°时,该两栋建筑均视作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建筑高度更高者进行计算(符合本规定3.1.12条者按该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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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阴影范围内的建筑为遮挡建筑。

遮挡建筑

被遮挡建筑

非遮挡建筑

3.1.4 建筑最小间距计算与建筑的方位角无关。 3.1.5 居住建筑(含公寓)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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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8.2 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表

最小 间距类区 间距 建筑高度 低、多层 高层≤50米 50米<高层≤100米 高层>100米 注:1.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

2.与非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超过18米(以建筑物最外侧的墙体为计算基线,山墙上的凹口宽度应计算在总宽度内)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非居住建筑控制;

3.建筑物相邻布置夹角>60°时视作垂直布置; 4. 建筑物相邻布置有夹角时均按最近点计算间距;

≥0.6H;且≥10米 0.6×(22+0.2H)且≥15米 0.6×(27+0.1H) 0.6×(32+0.05H) ≥0.6H;且≥12米 0.6×(24+0.2H)且≥18米 0.6×(29+0.1H) 0.6×(34+0.05H) 主城间距区 其它间距区 表3.1.8.3 非居住建筑夹角为30°<α≤60°时间距表

最小 间距类区 间距 建筑高度 低、多层 高层≤50米 50米<高层≤100米 高层>100米 ≥0.7H;且≥10米 0.7×(22+0.2H)且≥18米 0.7×(27+0.1H) 0.7×(32+0.05H) ≥0.7H;且≥12米 0.6×(24+0.2H)且≥20米 0.7×(29+0.1H) 0.7×(34+0.05H) 主城间距区 其它间距区 注:1.表中a指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之间的夹角;

2.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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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8.4 非住宅建筑山墙相对时山墙间距表

最小 被遮挡建筑 50米≤高层< 间距 类型 遮挡建筑类型 低、多层 高层≤50米 50米<高层≤100米 高层>100米 ≥7米 ≥10米 ≥10米 ≥15米 ≥10米 ≥20米 ≥20米 ≥25米 ≥10米 ≥20米 ≥25米 ≥25米 ≥15米 ≥25米 ≥25米 ≥30米 多、低层 高层<50米 100米 高层≥100米 注:1.建筑物的山墙一般指其短轴方向或非主要朝向两端的外墙;

2. 当非住宅建筑方位角≤30°时,非住宅建筑与非相邻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本表确定,当方位角>30°时,非住宅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则依据其建筑性质按第3.1.5条或第3.1.8条其它非山墙间距表控制间距。

3.1.9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的间距,应依据被遮挡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中相应的最小间距表计算间距,被遮挡建筑物为居住建筑时按第3.1.5条控制,被遮挡建筑物为非居住建筑时按第3.1.8条控制。

3.1.10.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的山墙间距应按照表3.1.8.4的规定控制。

3.1.11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本规定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的基础上提高20%并符合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增加的距离须留在其自身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3.1.12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被遮挡建筑为无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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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时,其最小间距按遮挡与被遮挡建筑的性质确定的各自间距的一半之和进行控制。

注:1.A1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A2为高层建筑。

2.L为相邻布置的建筑的最小间距;S1为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值;S2为依据高层建筑的性质确定的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值。

3.1.13 按本规定最小间距表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之间不得插建除设备用房之外的任何建筑。

3.1.14 非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3.1.14.1 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环保和工艺等方面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应按民用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进行控制。

3.1.14.2 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布置时,应依据被遮挡建筑物的性质按本规定中相应的最小间距表计算间距。

3.1.14.3 非民用建筑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应当满足消防、环保和工艺等方面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3.1.15 在主城间距区内的长沙老城区地段进行建设,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按本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专家审查会通过后,可在本规定的最小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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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2.1 长沙市位于第Ⅲ类建筑气候区内,属于大型城市级,其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外墙窗台面(按室内地坪以上0.9米高计算)的位置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3.2.2.1 住宅建筑(指套型住宅,下同)的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其中居室系指客厅和卧室(含书房等)。

3.2.2.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符合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

3.2.2.3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的任何设施不应使住宅本身和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2.2.4 主城间距区内的旧城改造住宅项目,确因建设用地狭小布局无法调整、周边现状等影响难以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报长沙市政府批准后,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若原有住宅自身日照时间不能满足标准的,相邻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考虑对其影响时,按不低于原日照时间的标准进行控制。

3.2.2.5 非住宅类建筑的日照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3.2.3 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3.2.3.1 建设项目进行日照分析时,应按城乡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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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审定的总平面图确定日照分析范围,在对拟建高层建筑划定日照分析范围时,应将遮挡范围、被遮挡范围分开划定。

3.2.3.2 拟建建筑的遮挡范围确定为其建筑高度的1.1倍且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拟建建筑高度L≥1.1H,且L≤150M的扇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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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 建设项目内有多个建筑,其遮挡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集合。

3.2.3.4 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其被遮挡范围的确定按以上原则进行反向设置。

3.2.4 日照分析基本原则:

3.2.4.1 拟建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将相邻已建、在建和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降低到日照标准以下。

3.2.4.2 在日照分析遮挡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应作为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其中,已建的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而低层建筑及拟建、在建的多层建筑按规定间距控制,不作为遮挡建筑进行叠加分析。

3.2.4.3 在日照分析被遮挡范围内,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而多、低层建筑不作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3.2.4.4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高层建筑的裙房均应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3.2.4.5 日照分析应考虑建筑的叠加影响,但对遮挡范围内的建筑不再反向划其被遮挡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自身无日照要求时,考虑其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仅需划其遮挡范围。

3.2.4.6 与日照分析范围线相交的建筑应将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

3.2.4.7 对建设用地红线外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进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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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影响模拟分析时,需生成2小时等照时线,并标明等照时线最外端与拟建项目用地红线的距离及等照时线影响宽度。

3.2.4.8 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公示内容之一进行公示,若在公示期内有相关利害人提出异议的,则应结合相关利害人的要求重新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结果以最后阶段的为准。

3.2.4.9 城乡个人居住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若无法分户时,其日照分析结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审定。(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是指城市居民经批准在国有划拨用地和农村村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自建作为住宅的房屋。)

3.2.5 日照建模原则及计算参数设置:

3.2.5.1 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其相互关系。

3.2.5.2 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3.2.5.3 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宜采用相对标高。

3.2.5.4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屋面以上小于等于1.5米的女儿墙、坡屋顶等构架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

3.2.5.5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装饰柱、结构柱及建筑附属结构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纳入日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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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 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等形体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代替。

3.2.5.7 日照分析中现状建筑的有关资料,可按有关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若有竣工图,以竣工图为分析依据,如果无法调取竣工图,则以规划报建图为分析依据。

3.2.5.8 长沙市区范围内统一按纬度:28度11分,经度:113度0分的参数设置:

表3.2.5.8 日照计算参数与方法一览表

计算标准日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大寒日/冬至日 8:00-16:00/9:00-15:00 2001年 1分钟 累积计算,且最小连续时间不低于5分钟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窗中点分析(住宅、医院等) 满窗分析(老年居住、幼托及中小学建筑等) 技术参数计算基准年 计算间隔时间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计算基准面 窗户分析方法 的相关问题作出承诺,并负责协调处理:

3.2.6.1 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

3.2.6.2 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且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但仍需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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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应对此产生

3.2.6.3 新建的非套型住宅可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3.2.6.4 破旧的一层砖房或砖混结构房屋,不进行日照分析。

3.2.6.5 大、中、小学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各类宿舍等建设项目,均按规定间距进行控制。

3.2.6.6 日照受影响的住宅,其产权人同意放弃该住宅的日照权益,应出具书面意见,可不考虑该住宅的日照要求。

3.2.7 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销售对象提供日照分析结论,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日照分析报告,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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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离界距离:

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3.3.2 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3.3.2.1 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按其自身相应各项规定的最小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下表的最小距离:

表3.3.2 建筑最小离界(用地红线)控制表

间距 类区 建筑类型 朝向 退让距离 建筑高度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向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低、多层 高层 超高层 低、多层 高层 超高层 低、多层 高层 超高层 低、多层 高层 超高层 居住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米) 6 15 15 3 6.5 9 7 15 15 3.5 7.5 10 非居住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米) 6 15 20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3 9 12 7 15 20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3.5 12 15 主城间距区 其它间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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