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旧规程对照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6-24 04:1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第一编 总则 修订后条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制定本规程。 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程。 第三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必须制定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和装备。 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 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业。 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矿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试验安全标志。 煤矿严禁使用已淘汰的措施。 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井救灾演习。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照图。 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 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 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 报告,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简 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测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五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二十八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 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基建矿井移交生产前,必须编 制建井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条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 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每5年应修编矿井 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十三条矿井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 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予以说明。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 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 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 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 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

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 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第三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二)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三)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用混凝土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 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二十六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规程中明确。 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第四十四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采用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护。在完成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行处理。 第三十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第四十五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第一个冻结孔应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查孔资料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效果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应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内衬箍焊接。冻结管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提前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冒水的水文观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后,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才可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况。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制定专项措施,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爆破技术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八)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管等的安全措施。 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九)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

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采用双层或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严禁预留或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

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

冻结终端位置应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四十七条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第四十条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第四十八条冬季或采用冻结法开凿井筒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强度、坍落度、 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二十九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时锁口深度应大于4m,且应进入稳定地层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中不小于3m,遇特殊情况应采取专门措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浆面必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设置防护设施。泥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浆的排放和固化应满足环保要求。 (五)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要求。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高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制定专项措施。 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

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采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工组织设计。 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

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

第五十二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

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

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

(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

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

度。 (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

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

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

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

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

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

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

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

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注

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

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

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

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

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

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

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

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

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

达到注浆终压后才可使用。

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

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安装井第三十三条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的安全措施。 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固的保险盘或留设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安装完毕、井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制定安全措施后,才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第四十七条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以上斜井(巷)时,应制定防止设备、轨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三十九条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仓及溜煤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观察或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停止扩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进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第四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 距掘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架进行。 (三) 在松软的煤(岩)层、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流砂性地层或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 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七十四条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二) 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并有专人指挥和进行信号联系。 (四)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六) 在装岩(煤)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巷中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施工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护身柱或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装置。在倾斜井巷中使用耙装机时,必须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瓦斯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机。 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明确各自的作业 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 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 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 求。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满足通风要求。 (四)吊盘、 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 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三十七条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第六十八条在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时必须盖严井口。安装井筒装备与安装井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的冲击。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闭锁。 内固定吊点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吊装时应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建井期间应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 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形成双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双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 量应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第七十二条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闭锁。 气闭锁。 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应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安全间隙 序号 井筒内设施 安全间隙/mm 1 吊桶最突出部分与孔口之间 ≥150 2 吊桶上滑架与孔口之间 ≥100 3 抓岩机停止工作,抓斗悬吊时的最突出部分与运行的吊桶之间 ≥200 4 管、线与永久井壁之间(井壁固定管线除外) ≥300 5 管、线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之间: 井深小于400m 井深400~500m 井深大于500m ≥500 ≥600 ≥800 6 管、线卡子的最突出部分与其通过的各盘、台孔口之间 ≥100 7 吊盘与永久井壁之间 ≤150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吊桶提升应符合下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列规定: (一)应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

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井盖门不得打开。 (六)在使用钢丝绳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m/s。 式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 m/s;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八)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的值。 表2 提升速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度与过卷行程 提升速度/(m?s-1) 4 5 6 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7 8 过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4.13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接入

报警回路。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运送爆炸物品时应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三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十九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应不小于0.2m2,严禁超员。 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九十三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

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吊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设置信号闭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号装置。 提升机房、井口信号房、井口、翻矸平台、吊盘及工作面等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第七十七条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 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七十八条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第四百零三条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 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符合本规程第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四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煤矿企业应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七十九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 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四十六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第八十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遮挡。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在2m以上高处作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带应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第二百八十三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小于或等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8h正常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定期清理。 (二)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能在20h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应位于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 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当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的条件时,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 采用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和副井与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副井与风井贯通距离较远且短期内不能贯通,当主井与副井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低瓦斯矿井可设置1套临时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 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第二编 第一章 开采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 控制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号)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超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新建、改扩建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附近的安全出口。 第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全出口的方向。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小于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或等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

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受此限。

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

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表3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的要求。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 顶部/m 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两侧/m 备注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0 0.3 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巷道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道 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4.0m 单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轨吊车运输巷道 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形后的断面计算。 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0.5 0.5 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的巷道 0.3 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内,必须留有宽1m(非综合机械化采煤矿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井为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碴面起1.6 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 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 m)以上的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得低于1.8m。 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道: 1.单车道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应设置方向标识。 2.双车道行驶时,来往车辆各行其道,会车安全间距不得小于0.5m。 第二十四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第九十三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管理。 顶板、防火管理。 第九十四条 采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加固、充填、堵漏时,应对高分子材料使用 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作面同时作业。超过规定的,必须报省级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采掘过程中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前进式采煤方法。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下山剃头开采。 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第五十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已淘汰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的采煤工作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五十一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 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第九十九条急倾斜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规定。 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

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

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

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

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

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

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

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

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

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

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

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

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

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

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

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

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

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

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

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

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

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

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

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

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

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

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

定安全措施。

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 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采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问顶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作业。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煤巷、半煤岩巷支护

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检查,并形成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过老空、高应力区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

应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

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进入工作面。 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七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

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入工作面的措施。 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第一百零七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 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且应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风速应满足工作面最低风 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该区域的液压支架。 第六十条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 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 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

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第一百一十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 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第一百一十一条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第六十五条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规程中加以规定。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对伪倾斜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加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六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第一百一十三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列规定: (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下列规定: (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的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存条件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经行业专家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论证后报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2个管理部门审批。 (二) 水采工作面必须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可采用多条回采巷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道共用1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道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用倾斜短壁水力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应根据煤层自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三)相邻回采巷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应及时安设和调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联络巷间距和(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四)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工作面应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硐可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应在作业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顶板突然垮落时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 回采水枪应使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用液控水枪,水枪到控制台距离不得小于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10m。对使用中的水枪,每 3个月应至少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六) 采煤工作面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有直通高压泵房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严禁水枪司机在无支护条件下作业。水枪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司机与煤水泵司机、高压泵司机之间必须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七) 用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弯、倾角突然变大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跨过的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道行人侧畅通。 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板运输煤浆。 (八) 工作面回风巷内严1.5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人和安排其他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高瓦斯矿井、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突出矿井。 (二)顶板不稳定(I类顶板)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的煤层。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底鼓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的煤层。 (四)容易自燃煤层。

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超过3m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八)工作面两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

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十三)

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第六十八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应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评审,报上级主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管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案。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机构备案。 (二)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采取强制全技术措施。 (三)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硬顶煤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口的大块煤(矸)。 (四)高瓦斯矿井的易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工/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一)倾角大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层放顶煤除外)。 (二)冲击地压煤层。 (二)采区或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计规范规定的。 (三)未消除突出危险采: (一)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的突出煤层。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二)采放比大于1∶3的。 (三)采区或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的。 (四)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碳)突出危险的。 (五)坚硬顶板、坚硬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六)放顶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采硐的最大进刀深度应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 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为I类的煤层。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三节 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第一百一十七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的闭锁装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二)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使

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避开牵引链。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六)采煤机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第一百一十八条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一)开机前,只有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机、调机时,必须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二)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 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 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落地,并断开电源开关。 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

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其他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七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应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

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代替。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四)移动刮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 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七十四条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二)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 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六) 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 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 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 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开采 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第七十八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设立观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查明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本井田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据。 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建(构)筑物下、铁路下、第一百二十三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时,必须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理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第一百二十四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报原审批部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备案。 审批部门审查。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通和行人安全。 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点以内。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作业地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维修锚网井巷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下段同时作业。 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先检查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当瓦斯积聚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才能作业。 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九十六条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下对照图上标明。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九十五条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第一百二十九条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泄水孔。 留泄水孔。 第九十四条(最后一款) 封填报废的立第一百三十条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记录,并填图归档。 归档备查。 第九十四条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第一百三十一条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废的斜井(平硐)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水沟。 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八节 防止坠落 第六节 防止坠落 第九十七条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第一百三十二条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栅栏门只准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罐笼提升的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置阻车器。 第一百三十三条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第九十八条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设施。 第九十九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

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五十七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用。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H2S 0.00066 氨NH3 0.004 甲烷、二氧化0.004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合表5要求。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电机车巷道 1.0 8 输送机巷,采区进、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设有梯道 0.15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5规定执行。 无瓦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可低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度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三)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量应不小于4m3/min2kW。 按实际需要计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超通风能力生产。 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关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术负责人审批。 责人审批。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制定贯通专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项措施。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时,必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统一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本条款各项规定。 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第一百四十四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向风门。 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第一百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井兼作回风井时 ,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管路。 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建和改扩建的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用分区通风或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

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喷出或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盘)区,必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须在采(盘)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用回风巷。 采(盘)区进、回风巷必须为回风巷。 贯穿整个采(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

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同一采区内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

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得超过0.5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开采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在距离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第一百五十一条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煤眼不得兼作通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报矿总工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用下行通风。 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本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第一百五十四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nt3.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