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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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 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台风和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及其引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

第三条 临近预报是指未来0-2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短时预报是指未来3-12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

第二章 业务分工

第四条 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全国区域的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和发布全国强对流天气短时预报指导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全国会商。

第五条 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的业务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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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强对流天气的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六条 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

第七条 县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服务,并视情况对上级短时临近预报指导产品进行订正。

第八条 各省、市级气象台均应承担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区域联防工作。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气象业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情报、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 责任区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区为强对流天气监测责任区。 第十一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为天气雷达扫描半径200公里范围内地形遮挡角较小的区域,或在雷达3公里等高度射束图的有效探测区域;次责任区为天气雷达可探测范围内责任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 没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台责任区为其所在地行政区。

第十三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天气雷达的探测范围,明确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要求所有气象台的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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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重复,又可覆盖全省,天气雷达站不足的省(区、市)例外。责任区一般以县(区、市)为单位,有山脉阻挡可将一县划为两个或多个雷达站的责任区。

第四章 天气监测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台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业务, 开展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

第十五条 在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由各省(区、市)气象局确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天气雷达应当全天时不间断开展监测。

第十六条 非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在天气雷达监测范围内,预报或发现有强对流天气时,天气雷达应开机进行连续监测,直至天气过程结束。

第十七条 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各级气象台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天气实况和重要天气系统的发生发展。其它时段,遇有重要天气系统影响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值班。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将监测到的强对流天气信息及时记录并通报上级气象台、本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气象台。

第五章 预报预警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台预报员应利用雷达、卫星、自动气象(雨量)站、闪电定位仪、风廓线、GPS/MET等观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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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数值预报产品,综合运用多种预报技术和方法,依托短时临近预警报业务系统,及时制作发布强对流天气预报产品。

第二十条 在强对流天气易发和汛期时段,国家气象中心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全国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省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本省(区、市)0-6小时短时指导预报;省级和市级气象台每天定时制作并发布3次以上的本行政区域0-6小时短时预报。

第二十一条 当预报或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时,省级及以下气象台应当及时滚动订正预报产品,立即发布0-2小时临近天气预报,预报用语为“XX警报”。当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及时发布相应预警信号。

第二十二条 短时和临近预报的内容包括台风和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强度、落区、移动方向、可能的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当预报或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时,上级气象台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加强对下级台站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预报等级和强度应协调一致,有意见严重分歧时,以上级台站的预报意见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气象台应及时上传(下发)预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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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区域联防

第二十六条 省内相邻气象台站间和相邻省邻近气象台站间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的区域联防制度。区域联防主要以强对流天气监测、灾情、预报和警报等信息通报为主。

第二十七条 省内联防由各省(区、市)气象台组织实施。省级气象台负责全省强对流天气的信息通报,市级气象台应及时向下级或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台站通报相关信息。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省际联防由上游气象台向即将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下游邻省台站通报监测和预警信息,相关省台也应及时向下游省级台站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应及时向本责任区和次责任区相应台站通报雷达监测信息。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台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开展联防,并记录相关联防信息。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时,相关气象台站应立即开展联防工作:

(一) 预计本责任区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天气,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二)发现责任区内出现强度40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具有明显的强对流天气回波特征;或者次责任区出现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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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三)发现水平尺度大于100km,回波强度大于30dBz的带状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四)本站周围出现强降水,已影响天气雷达探测能力; (五)本站天气雷达故障,并且预计可能出现较复杂的天气;

(六)本台站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正出现洪涝、泥石流、滑坡等较严重灾害,需要了解上游地区未来天气时。

第七章 预报发布

第三十二条 按属地原则,各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工作。预报服务产品应及时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手机、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党政领导、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社会民众、有关部门开展预报服务,强对流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应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插播方式及时播出。

第八章 预报检验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及时进行短时临近预报检验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预报业务流程。

第三十四条 预报检验内容应包括短时强降雨(雪)、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时间提前量。检验指标包括命中率、准确率(TS)、空报率、漏报率以及正确发布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提前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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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预报检验应充分应用所有气象站观测资料、气象信息员报告、实地调查、社会媒体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灾情信息等作为实况信息,力求真实客观的评定预报效果。

第三十六条 每年1月底之前由省(区、市)气象局将本省(区、市)短时临近预报质量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健全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及流程,完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岗位设臵,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值守班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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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nb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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