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04 00:0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明确集团公司总部与二级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落实三级责任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要坚持安全为基础,质量为根本,效益为中心,管理为保证,全面落实基建“五制”,全面加强基建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管理,全面建立基建项目“决策、评估、风险、考核”机制,确保工程移交的完整性和机组运行的可靠性,建设“两优一高”电厂, 实现机组投产、效益、效率“三达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的水电工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遵循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总部、二级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不同权

— 2 —

限实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的规划、计划、管控机制及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办公厅负责工程合同项下出国考察、培训等涉外事项预审批,对工程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办理机电设备进出口许可及减免税等工作。

(二)战略规划部负责负责落实工程项目的决策和核准条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报批。负责制订并管理集团公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的投资统计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配臵、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统一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建设工程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工程竣工决算;负责审批融资担保方案;指导开展财政税收筹划。

(五)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目标的制定、过程的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考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规划、策划、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工作。明确各

— 3 —

级公司安全、质量、进度及造价管理责任及要求,监督下级公司履行管理职责。

2. 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及造价管理状况,指导工程建设重大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检查演练情况等。

3. 组织水电工程各阶段和主要项目开工前的内部审查和设计优化咨询。

4. 负责审批主体工程开工程序。

5. 组织执行概算的审查并批复;负责执行概算中风险储备金使用的审核批准。

6. 负责装机容量为50万千万及以上水电工程金额增加1000万人民币及以上、装机容量为50万千万以下水电工程5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的审查及批复。参与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 负责合同执行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及变更的批复。 8. 负责监督、指导二级机构完成机组启动试运及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六)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科技和环保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水电工程建设科技和环保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中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方案审查、项目验收、成果评审奖励和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项目的环评、水保前期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保“三同时”

— 4 —

工作,负责指导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负责指导重大环保项目技术规范书的编制和审批,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达标投产和创优的配合工作。

(七)经济运营协调部负责新机并网、电价、商业运行等与电网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与营销相关的合同契约。

(八)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年度基建资金预算安排,负责项目融资方案的审核和备案,协调项目资金落实,负责总部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的筹集。

(九)监察部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审计部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十一)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协调、指导和处理公司系统因工程建设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十二)信息管理部负责工程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三)工委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负责指导下属各级工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技术物资部负责批复水电工程年度招标计划,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权限内招评标以及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等工作。

第六条 二级机构主要职责:

1. 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所辖

— 5 —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对所辖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的过程控制。

2. 指导所辖项目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质量工艺策划、施工总布臵策划、创优策划和执行工作并定期检查。

3. 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参与或按集团公司要求对工程里程碑节点进行质量检查。参加质量监督总站或中心站组织的质量监督。

4. 负责工程建设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和处理;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缺陷)报告。

5. 负责工程建设计划的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复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6. 组织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工程计划,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展的各种问题。

7. 组织或指导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做好执行概算编制工作,参加执行概算审查。

8. 负责审核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年度执行概算投资控制分析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9. 负责初审并上报所辖项目需由集团公司批复的变更。负责上报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拟解决建议,督促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落实集团公司批复意见。

10. 负责审核所辖项目竣工结算总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 6 —

备案。

11. 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2. 对所辖项目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及造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13. 负责初审上报所辖项目执行概算中风险储备金的使用申请。

14. 审核PMIS系统中所辖项目填报的工程建设信息。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 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实施,落实项目各种批复文件的要求,执行集团公司和主管二级机构工程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

2. 按照集团公司和主管二级机构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质量工艺策划、施工总布臵策划、创优策划四个策划和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各级责任制,制订应急预案,并督促、组织演练,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3. 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负责对承包商的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4. 按有关规定对重点部位、重点阶段进行检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及质量监督总站或中心站组织的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监督。

— 7 —

5. 配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落实质量(安全)事故(缺陷)的处理措施;按照集团公司要求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缺陷)报告。

6. 组织编制工程各项进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7. 落实编制执行概算的各项条件,根据集团公司执行概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执行概算编制并按要求上报审批。

8. 负责编制年度执行概算投资控制分析报告并上报二级机构。

9. 加强工程财务管理,优化资金结构,科学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避免资金积压。

10. 按要求上报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拟解决建议。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执行概算风险储备金的使用申请。

11. 机组全部投产后一年半内组织完成竣工结算并上报二级机构,尾工项目在机组全部投产后一年内完成。

12. 按期在PMIS系统中如实填报工程建设管理信息。

第三章 安全管理篇

第八条 集团公司水电工程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并在工地范围内杜绝以下六种责任事故:

— 8 —

1.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 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 重大火灾事故。 4. 重大交通事故。

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6. 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第九条 过程管理

(一)开工前的安全管理:

1. 二级机构负责检查主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2. 二级机构负责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臵是否完善,监督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监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及取证。

3.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主要承包商应通过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且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层和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各参建方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和项目经理必须缴纳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

5. 与参加水电工程建设的各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目标和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

— 9 —

产责任书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6.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编写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手册。

7. 监督承包方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入场教育,其中必须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8. 监督承包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 (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部门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和安监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建,保证正常运转。按照集团有关要求在PIMS系统中按时录入工程相关安全信息。

2.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设臵是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运转是否正常,监督检查其对专职安监人员培训、考核及取证情况。

对承包商的要求包括:

(1)建设工程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总承包商应将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其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中,严禁以包代管。

— 10 —

(2)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有关规定。接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与检查。对各级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落实。

(3)制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生产工作程序,并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建立现场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网,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旁站监督。

(6)负责本单位及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施工人员每周至少学习1小时,民工每周必须集中培训一次。每次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记录学习和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必须签到。

(7)编制危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

(1)设立安全副总监,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专职安全监

— 11 —

理工程师;

(2)履行国家有关规定中监理单位相关安全管理职责; (3)负责制定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 (4)负责对危险点和危险源的评估,提出控制措施;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提出意见,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受委托方批准后,监督实施;

(6)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重大事故预案,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基建工程管理单位)批准;

(7)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8)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

(9)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提出初审意见; (10)组织重要安全防护设施、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 (11)审查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监督整改。 对设计单位的要求包括:

(1)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设计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

(2)对施工安全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提出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负责技术措施的交底;

(3)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求,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和设计服务。

3. 二级机构应定期了解所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情

— 12 —

况,根椐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工程安全情况,布臵安全工作要求。

4. 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不定期组织建设工程安全互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安全检查时,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检查以后,及时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或“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5. 二级机构应认真审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PMIS系统中填报的安全信息,根据情况随时抽查工程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条 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处理,发生重大事故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即时报告,做好应急响应和处臵工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 13 —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送集团公司。其它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应报送集团公司批复,并同时报送重、特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

(三)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和分类,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质量管理篇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严谨,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机组整体移交水平,实现机组投产、效益、效率“三达标”,争创优质工程。 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

(一)施工前质量管理:

1. 结合达标投产要求明确质量目标,制定创优实施细则,将质量目标落实到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中。

2. 要求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3. 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需向水电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获得批准。

(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定期

— 14 —

开展质量分析活动。参建各方有责任向上级单位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当发现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重大隐患并向上级单位反映后未得到立即解决,可直接向集团公司反映。

2. 建立质量奖惩机制,结合达标投产的过程检查,不定期开展施工工艺质量检查评比,并根据评比结果进行奖惩。

3. 在进行工程协调的同时,检查、总结工程建设(包括工程设计)质量。基建协调会或现场办公会要对工程(包括设计、施工、调试等各个方面)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4. 工程开工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请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

5. 水电工程建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巡视,质量巡视监督检查的重点阶段主要包括:

(1)截流之前; (2)水库蓄水之前; (3)机组启动之前; (4)工程竣工之前。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材料、施工、设计、监理、建设管理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工程事件,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 15 —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对工程耐久性、安全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直接经济损失,处理所花费的时间长短,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见下表)。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表

有以下事故分类 情况之有以下情况 一者为之一者为重情况 特大质大质量事故 量事故 大于50万事故处理的直大于500元 接费用损失 万元 小于500万元 事故处理所需大于6个大于3个月 时间 月 小于6个月 影响工不影响工程 程正常正常使用,处理后的结果 使用,需但对工程寿 限制运命有较大影行条件 响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大于10万元 小于50万元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小于10万元 大于1个月 小于1个月 小于3个月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注: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于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通过二级机构上报集团公司,简要报告事故的经过、初步判定的事故原因,预计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处理后仍可能存在的影响等。

— 16 —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的不同规模,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并报二级机构备案;较大质量事故由二级机构负责,并报集团公司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负责,质量事故须报国家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在发生主要原因查清楚的基础上,按照事故类别由相应单位提出;

(1)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在征求设计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意见后批准实施;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二级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3)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由二级机构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实施。

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并组织验收,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相关批准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章 进度管理篇

第十七条 统筹各种因素,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工期,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协调推进各项工程建设,保证机组在综

— 17 —

合效益最好的方式下投产和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准备策划方案,对工程创优、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工艺进行全面、系统的策划,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内外部条件,经二级机构审核后报请集团公司批复开工。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计划的分级与分解

工程进度计划应采取分级编制和控制的原则,按照不同的工程阶段将工作内容逐级分解,分解深度应满足控制的需要,具有可度量性和可盘点性。进度计划级别一般可分为:

(一)里程碑节点计划:一级进度计划;

(二)二级进度计划:深度至各子系统、关键交接点、重大形象进度目标;

(三)三级进度计划:深度至单位工程; (四)四级进度计划:深度至分部工程; (五)五级进度计划:深度至分项工程。 第二十条 过程管理

工程进度计划管理作为进度控制的核心,应统筹考虑,协调推进各级计划。

(一)里程碑节点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主体开工批复文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手段组织编制工程进度计划。三级及以下进度计划可根据施工图纸供应情况、

— 18 —

工程进展状况和进度控制要求,按一定时间段滚动编制。

1. 里程碑节点一般应包括:

导流主体开工、导流开挖完成、大江截流、基坑开挖完成、坝体填筑开始、引水主体开挖、引水开挖完成、主厂房开挖、主厂房挖完、坝体达蓄水高程、机组开始安装、泄洪建筑投运、下闸蓄水、引水发电完建、安装调试完成、首台机组投产发电、后续机组投产发电。

2. 里程碑节点计划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并按照附表的格式填报上级单位。

3. 二级机构负责指导所辖项目编制里程碑节点计划,并负责审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上报材料应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及里程碑节点计划”。下一年度里程碑节点及投资计划安排应在当年10月上报集团公司。

4. 集团公司战略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里程碑节点计划,经过分析调整后,下达集团公司年度基建计划。

(二)二级进度计划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审批。

(三)三级进度计划由各承包商依据二级进度计划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审批。

(四)四级及以下进度计划由各承包商编制和审批。 (五)下级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依据上级进度计

— 19 —

划。上、下级进度计划发生矛盾且无法由下级进度计划调整解决的,应通过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上级进度计划。

(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工程里程碑节点计划修正PMIS中有关内容,并及时填报各节点的实际完成时间。

(七)二级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工程里程碑节点计划,详细排订二级进度计划,检查、分析影响工程工期的因素,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监督各承包商按计划正点运行,确保完成年度的投产任务。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八)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遇到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情况,导致不能按期投产,需重新调整建设总工期时,应详细分析调整原因,以及对工程建设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工程投资、合同执行、效益、安全、质量等变化情况,经二级机构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的实施与控制

(一)进度控制措施是实现进度目标的必要保证,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将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进度控制措施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中。

(二)进度计划编制单位应定期盘点各级进度计划,包括图纸、资金、设备和材料的供应情况,出具分析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将各级进度盘点分析报

— 20 —

告上报同级进度计划的审批单位,里程碑节点计划的盘点情况通过工程建设月报上报二级机构和集团公司。当进度计划出现偏差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赶工措施或调整进度计划,并及时调整关联计划。

1. 里程碑节点计划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控制,如需调整且不影响投产计划时,将调整原因在工程建设月报中说明;如影响投产,应将调整原因以及投产时间的变化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2. 二级进度计划由监理单位负责控制,如需调整,应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

3. 三级进度计划由承包商负责控制,如需调整,应由监理单位批准。

4. 四级及以下进度计划由承包商负责控制和调整。 (三)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对于重大工程形象进度计划未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反馈信息。二级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集团公司将适时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1. 工程协调会

集团公司、二级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必要时组织召开年度投产协调会,分析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年度投产计划,研究应对措施,确

— 21 —

风险。

(三)建设实施阶段 1. 执行概算

(1)执行概算是集团公司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是项目造价管理的主要控制目标和考核依据,执行概算经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后批复。

(2)执行概算的编制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投资额度和或集团公司开工决策时的内控概算以内,项目设臵和价格确定应以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真实反映工程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为原则。

2. 合同管理

(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招标结果签定合同。合同中涉及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实质性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禁无合同付款。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和材料进度款和结算款,不得超付、超前支付或拖期支付;有甲供材料的工程合同,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甲供材料核销,严禁违规缓扣甲供材料款。严格按照设备合同供货范围、技术标准、运输方式和交货进度执行。

(3)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涉及合同范围、价款支付、

— 27 —

结算原则等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合同中应与承包商约定在完成单项施工合同结算后须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完成方可支付相关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及费用计算原则及时处理索赔事项,处理过程中应先分析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严格掌握是否属业主责任或业主风险范围,双方均有责任的,必须按责任大小合理分担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追究。

3. 现场管理

(1)严格控制工程量。合同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须对原始地形、断面等进行测量(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并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时必须进行复测(有误差须及时上报,否则以业主的测量资料为准);实施过程中应规范签证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测量、签证资料应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及时存档。当隐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量的15%时,项目公司应组织相关方复核原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对持续发生的超量施工,应分时段、分单元对方案、措施进行复核,努力优化方案,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到现场实地查勘,召开咨询会专题研究。

(2)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考核。严格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大纲开展监理工作。按合同约定严格主要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掌

— 28 —

握对各级监理人员工程量签证、合同计价的授权;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重要工序的旁站监理,尤其是对地下洞室支护、边坡支护、基础处理以及其他隐蔽工程施工的旁站监理;规范监理现场签证。

(3)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签证,制定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要明确现场签证的责任主体、签证权限范围和工作程序。

(4)加强合同工期控制。当关键线路工程进度滞后时,应及时分析工期延长的原因、责任以及对工程投资的影响。当工期滞后需要采取措施赶工时,应对赶工方案、拟增加的投入进行审查,区分赶工责任。赶工构成变更的必须履行合同变更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5)装机容量为50万千万及以上水电工程金额增加1000万人民币及以上、装机容量为50万千万以下水电工程5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严格执行事前报批制度;小于上述额度的变更项目二级单位须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加强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合理性、经济性的审查,合理利用场内现有施工资源,尽量避免使用特殊机械设备,节省工程投资。

(6)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审查应及时、高效,各级单位按照管理权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单项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审查,审批期限自资料送达齐全后计算:项目建设管理单位5

— 29 —

个工作日,二级机构7个工作日(其中需由集团公司审批的为5个工作日),集团公司10个工作日。审批单位认为需要专家评审、论证或者中介机构造价审核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严格管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和主要建筑材料。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项目的特点、供应条件、总需求量等制定供应方案和物质核销管理,供应方案包括供应种类、范围、时段、仓储管理等内容,及时进行材料核销,防止合同风险,减少资金占用。二级机构应加强物资供应统筹管理,对同一流域各梯级电站同期所需的同类物资,满足合并招标条件的,应合并统一采购,降低成本。

(8)加强物资采购、验收和监管管理,严格控制资金占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物资需求计划编制、报送、审核、审批程序。主要材料供应要根据年度采购供应计划,按需采购、动态供应、少占用资金。时间较长的采购供应合同,应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供货价格的调整条件,尽量客观合理,避免合同风险和影响工程建设。

(四)结算阶段 1. 结算管理

(1)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与有关单位完成工程结算。结算的依据是合同、施工图、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单、有效现场签证单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效会

— 30 —

议纪要文件等。

(2)施工合同结算中必须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进行,如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招投标过程中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主要结算原则须进行调整和变更,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建设单位需按照事前审批的原则,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拟解决方法上报,得到批复后方可变更。

(3)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与承包商完成单项施工合同结算后进行结算审计。

(4)对于设计、监理、调试、性能试验和设备材料合同,超出合同规定调增(或调减)合同价款时,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结算情况上报,得到批复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2. 竣工决算

(1)水电项目在本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完成整套试运后18个月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上报,由于政策等特殊原因不能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经过集团批准必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总报告并上报。

(2)各工程项目应力争“无尾工、无缺陷”移交生产。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有些项目需要在移交生产后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将尾工项目及其预算费用和实施计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除需预留的尾工费用外,对于已过达标投产考核期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复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

— 31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nb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