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发19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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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 南政发[2008]19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正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川口、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国省市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衡阳警备区衡政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县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岐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5]107号文件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依托本地的技工院校等优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认真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对到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岗位工作的,培训后还应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培训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县安置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期限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律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退役安置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参动[2008]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驻县国省属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编制用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时,要充分考虑接收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配偶所在系统有接收安置转业士官的义务。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对安置对象父母亲或配偶的单位属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改制企业的,应视情在本系统内调整安置,本系统有安置能力,而安置对象因特殊情况需到外系统就业的,由退役安置部门进行调整安置。

要进一步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帐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和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收到安置介绍信的一个月内,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所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也应缴费参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但待分配时间不超过一年。符合

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接收单位要确保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各项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部分行业确因工作需要而跨地区安置的退役士兵,仍按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湘民安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办理。

全县(含驻县)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全县安置大会后10日内到县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领取档案,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8年11月底以前完成安置任务;对认真完成安置任务的退役士兵系统和单位,以及积极自谋职业、为地方建设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安置领导小组的作用。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服从政府安排。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县监察、编办、民政、财政、劳动等

部门要组织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正面的宣传引导工作。

衡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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