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补偿律师分述质证的细节

更新时间:2023-10-19 17: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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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律师分述质证的细节

我国相关法律已经明确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一定要在

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可当作定案依据。庭审中,当事人需围绕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效力进行质证。下面北京拆迁补偿律师综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将相关质证的细节分述如下: ①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④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同时,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⑥法庭在质证期间,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也要进行质证。对经过质证的证据,除特殊情况外,通常不再进行质证。此规定属于例外情形,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为了查清案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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