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深基坑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7 23:4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落实深基坑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各方安全生产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马鞍山市深基坑工

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

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工程。深基坑工程包括:勘察、设

计、施工、监测、土方开挖、降水等内容。

第三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降水及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

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应该由不少于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且不得与论证的基坑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方案论证前将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单位及名单、论证时间、地点书面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家组论证后应当出具由论证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重要的设计、施工方案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

专家论证。专家组对论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

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经论证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一类基坑需报一类图审机构审

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以及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作为办理施工

许可手续的必备资料。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

施工。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

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

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对于因深基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当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依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

途径解决。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基坑工程的检测、监测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

和施工提供完整、可靠的地质勘察资料。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若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勘察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补充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时,其勘察点数量、布置、勘察深度、勘探指标和精确度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提供的勘察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

施工的需要。

深基坑勘察范围应包括以基坑顶边线外延至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区域(如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扩大该区域范围),当开挖边界

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应当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

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勘察单位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

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要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等对基坑工程不利因素的影响,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当基坑需要采取降水措施时,降水措施必须在设计中明确并应附有计算书,降水设计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

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五条 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mv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