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企业年金支付办法(分期支付、不调高标准)

更新时间:2023-03-15 08:2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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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支付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股份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工作,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满足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国家、省、市提前退休、退职条件; 2.退休前身故; 3.出境定居。

第二章 企业年金支付方式

第三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退休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积累额原则上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支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积累额可申请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退休前身故的,其本人个人账户积累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一次性全额支付。

第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员出境定居的,一次性支付归属于本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六条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指定的账户按约定方式支付。

第三章 企业年金支付标准

第七条 按月支付顺序为先个人账户后企业账户,按照以下规则确定每月领取标准:

每月领取标准=max(该企业规定应领取的最低标准,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积累额/240)

即如果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积累额/240大于最低标准,则按照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积累额/240领取;反之则按照企业规定应领取的最低标准领取。

第八条 企业规定应领取的最低标准为现行退休人员按月支付的统筹外养老补贴标准。

第九条 一次性支付的支付标准为所有归属于本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十条 “中人”企业补偿标准为企业规定应领取的最低标准与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积累额/240 的差额。

第十一条 “中人”退出计划或退出计划后重新加入的,不再享受企业补偿缴费。

第四章 企业年金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应于每月28日前向受托人提出当月申请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退休支付材料: 1.支付申请表;

2.法定年龄退休人员:退休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本人

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3.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本人

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四条 身故支付材料: 1.支付申请表; 2.受益人申请表;

3.身故证明:提供下述证明之一的复印件---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户籍注销证明、法院宣告身故证明;

4.身故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受益人与身故者的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表明与身故人员的关系证明复

印件;

7.受益人户名的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当为多人时,每人

均需提供);

8.《企业年金身故人员权益支付确认书》,所有法定继承人均须签字确认; 9.无法提交《企业年金身故人员权益支付确认书》时,经企业盖章确认的

实际受益人分配说明也可作为支付依据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出境定居支付材料: 1.支付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4.有效的移民签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发生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由支付企业在委托人操作系统做支

付业务处理,上级二级企业集团审核、汇总、提交账户管理人确认,同时将相关支付材料提交受托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m7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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