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更新时间:2023-05-10 20:3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劳务派遣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苗圯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一种新型的就业服务方式和企业用工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其市场准入制度十分重要,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立法十分笼统和粗糙,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缺乏统一标准,本文通过与国外的制度比较,找到可借鉴之处,并提出了关于劳务派遣市场准入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

劳务派遣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人力资源管理,因而雇员集中并且风险较大,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通常有资本不补充的特点,一旦派遣公司无法给付雇员工资和其它福利,将严重影响雇员的权益,因而国家需要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控制劳务派遣公司进入市场的门槛,防止这一特殊行业的任意准入。一、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立法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主体地位,但目前劳动派遣市场仍缺乏统一的准入机制,劳务派遣企业整体质量不高。

(一)仅对注册资本的规定,过于简化,尚不足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应不能低于50万元,但是这样的规定十分笼统,没有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细致规定。因为注册资本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极容易造成劳务派遣机构的信用危机,因此只规定注册资本是不够的。我国立法对于派遣单位的配套准入监管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一部分劳务派遣公司虽达到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可能办公场所及其他条件都极其简陋,根本无法保障雇员利益。

(二)劳务派遣市场准入的范围不明确,导致现实中劳务派遣被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有关劳动派遣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仅限于此,这样的规定太过笼统,对实践没有多大规范意义。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实务中对劳务派遣的滥用。如果没有明确的行业许可范围,劳务派遣很容易成为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剥夺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具。二、国外的有关立法规定及借鉴(一)美国州立法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和资本的要求

美国有十个州的法律要求雇员租赁公司在开业前须向州进行登记。其中有些州对雇员租赁公司设立的审批相当严格。例如,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雇员租赁公司及控制人须向商务和职业监管部提交书面的申请以获得许可。获得许可的控制人需具有良好品质,并且若要经营雇员租赁公司或成为公司控制人必须具有教育、管理或业务的经历。

美国立法对公司的所有者和控制人都有监管的要求,可见其劳务派遣公司市场准入相当严格。而中国欠缺这种细致的规定,劳务派遣市场十分不规范,在立法上应当向美国借鉴,从各方面加以规制和完善。(二)日本、韩国关于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的立法

日本、韩国对于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都有具体规定,2006年日本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里应记录出资财产的金额或者最低金额。韩国立法则规定:劳务派遣机构资本金为1亿韩元以上,个人资产评价额应达到1亿韩元①。

日本、韩国除了对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的规定之外,还对其他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作了详细规定。例如:韩国《派遣劳动者法律施行令》第3条规定:之一: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有5人以上专职人员(除劳务派遣工人以外),并为他们加入雇用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及国民健康保险①。

我国尚无明确的关于注册资本之外的形式方面的规定,仅仅凭借五十万元注册资本的内容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是不够的。三、对我国劳务派遣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和立法建议(一)建立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的许可制度

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具有只经营人力资源而不经营具体业务的特点,因此通常存在没有充足资产的风险,一旦用工公司丧失支付工资和其他福利的能力,将严重影响雇员享有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的基本权利,因此派遣机构只有具备一定规模,才能保障健康运营。从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应当建立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的许可制度,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提高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准入门槛。(二)劳务派遣企业在设立时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实践中,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获取高额利润而故意压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侵害其权益。为防范类似的的道德风险,立法上可以借鉴保证金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在设立时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以保证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费用。在劳务派遣的立法中规定企业设立时应缴纳保证金,有利于防止劳务派遣公司随意设立,侵害员工利益。(三)明确劳务派遣行业许可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过于笼统,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这造成在实务中,一些单位不区分岗位,滥用劳务派遣。

因此,现阶段我国应通过明确和细化法律规定来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通过列举限制的做法来进行界定,从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可以适用劳务派遣的行业和职业;同时也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劳务派遣所适用行业和职业进行反面的限制性规定。通过这这种方法对劳务派遣行业许可范围进行界定,有利于明确标准,确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范围。

注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lw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