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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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辅导员助理

选聘管理办法

(试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及《长春工业大学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坚持本人自愿、组织推荐、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要求,选聘辅导员助理。

二、 选聘对象

长春工业大学全日制在籍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 三、 基本条件

1.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2.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

3.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学习成绩优秀,熟练操作办公自动化。

5.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具有学生干部经历或学生党员,身体健康,品貌端正。 7.具有某方面特长或所学专业与我校现有本专科专业相近及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学等专业优先。

四、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研究生

学院、校团委及各学院党委副书记组成的选聘录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助理的选录、分配、管理及考核工作。

五、录用程序

1.由学生工作部(处)核定全校辅导员助理编制。

2.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确定的辅导员助理编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将拟聘的辅导员助理岗位数上报学校。学校批准后,在校园网发布招聘信息。

3.应聘人员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1)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在籍证明;(2)在校学习成绩单及各种获奖、荣誉证书;(3)所在学院出具的党团关系、担任学生干部和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

5.选聘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集中考核,通过初审、面试、笔试,初步确定拟聘人员。

6.拟聘辅导员助理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填写《长春工业大学辅导员助理登记表》,学校为受聘者颁发聘书后上岗工作。 六、考核管理

1.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月考核由所在工作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完成,年考核由学校领导小组完成。

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成绩四部分。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

4.连续两次月考核不合格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取消辅导员助理资格。

5.辅导员助理本着去留自愿原则,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者,领

导小组将在15日内批复。

七、待遇保障

1.受聘为南湖校区和林园校区的辅导员助理每人每月补助人民币600元;受聘北湖校区的辅导员助理每人每月补助人民币800元,学校负责安排公寓(不含寒暑假期)。

2.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优秀者学校将优先推荐工作单位。 3.连续考核优秀者,学校将在选聘辅导员时予以优先考虑。

长春工业大学 二○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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