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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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章节作业参考答案

问1、如何界定评估准则中无形资产?

参考答案:

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为:没有物质实体形态,但却又依托于一定的实体;能持续地带来经济利益,并由一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

国际评估准则(IVSC)的无形资产定义:无形资产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没有具体物质形态,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因具有权利和特权而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定义: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个定义对原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注重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新兴评估业务及国际评估准则(IVSC)的衔接。定义既关注无形资产的法律属性,也关注无形资产的经济属性,同时强调无形资产的长期资产属性。

评估准则该定义有别于法律领域中的定义,也有别于会计领域中的定义。 法律领域:强调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关注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以及无形资产的取得与现实有效性;资产评估领域:除此以外,还关注无形资产的经济属性及其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会计领域:仅指企业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评估领域:不仅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无形资产,还包括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拥有或者控制的无形资产,除了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以外,还包括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商誉指依附于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企业不能用商誉来抵押,而且商誉不能从企业分离。

问2、资产评估无形资产种类有哪些?

参考答案:

(一)按取得渠道:企业自创(或者自身拥有)、外购。

(二)按可辨识程度: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那些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称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1.专利权。专利权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批准的权利人或者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间内享有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权。任何人如果要利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出售使用该项专利制造的产品,需事先征得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并支付其报酬。专利资产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略)专利权具有以下特点:

(1)独占性,也称排他性。同一内容的技术发明只授予一次专利,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盈利性实施。

(2)地域性。任何一项专利只在其授权范围内才有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域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时间性。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受法律保护。期满后,专利权人的权利自行终止。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4)可转让性。专利权可以转让,由当事人订立合同,并经原专利登记机关或者相应机构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专利权一经转让,原发明者不再拥有专利权,专利权由受让者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商标权。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把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在商品上使用的一种特殊标记。这种标记一般是由文字、图案或者两者组合而成。

商标的作用表现在:商标表明商品的来源,说明该商品或者劳务来自何企业;商标能把一个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与其他企业的同一类商品或者劳务相区别;商标标志着一定的商品质量;商标反映向市场提供某种商品的特定企业的声誉,消费者通过商标可以了解这个企业形象,企业也可以通过商标宣传自己的商品,提高企业自身的知名度。

从经济学角度,商标的这些作用最终能为企业带来客观的超额收益。从法律角度来说,保护商标也就是保护企业拥有商标获取超额收益的权利。

商标的种类很多,可以依照以下不同标准予以分类:

(1)按商标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们所说的商标权的评估,指的是注册商标的评估。

(2)按照商标的构成,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符号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气味商标、色彩商标、音响商标、立体商标等。

(3)按商标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商品商标、营业商标、等级商标、防御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等。

商标权是商标在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它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一般以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而不以使用时间先后为审批依据。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2001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进一步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权一般包括排他专用权(或者独占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继承权等。排他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享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标的权利。转让权是商标所有者作为商标权人,有权决定将其拥有的商标转让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有权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通过使用许可合同转让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继承权是指商标权人可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让渡给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但这种继承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商标权和专利权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需要经过申请、审批、核准、公告等法定程序才能获得,但商标权与专利权取得的实质性条件不同,表现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规定取得专利权的技术要求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商标权取得的条件是具有显著性、不重复性和不违反禁用条款。(2)专利权有法定的有效保护期限,一般不准续展;而商标权尽管在注册时有一个有效期规定,但往往可以续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可以按照每一期10 年无限续展。

商标权的价值是由商标所带来的效益决定的,带来的效益越大,商标价值就越高;反之则低。而带来效益的原因在于企业的产品质量、信誉、经营状况的提高。表面看来,商标价值的形成来自于设计和广告宣传,但实际并非如此。尽管在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和保护等方面都需要耗费一定的费用,广告宣传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为此需支付很高的费用,但这些花费只对商标价值起影响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商标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

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其中,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著作权。著作权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者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也称版权,在我国有关出版的文件中,著作权与版权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在使用“著作权”一词时,在其后面加上“(版权)”,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在附则中指出:“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保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还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

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又称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Know-how) ,是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巧,主要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专有技术与专利权不同。从法律角度讲,它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仅仅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一项收益性无形资产。从这一角度来说,进行专有技术的评估之前,首先应当鉴定专有技术,分析、判断其存在的客观性,这一判断一般要比专利权的判断略显复杂。

一般来说,企业中的某些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等之所以能作为专有技术存在,是根据以下特性判断的:

(1)实用性。专有技术只有能够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操作,才具有存在的价值,不能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技术不能称之为专有技术。

(2)新颖性。专有技术所要求的新颖性与专利技术的新颖性不同。专有技术并非必须要具备独一无二的特性,但它也决不能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得到的技术。

(3)价值性。专有技术应当有价值,表现在它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价值是专有技术能够转让的基础。

(4)保密性。这是专有技术的最主要因素。专有技术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其保密性是通过自我保护进行的。如果该项技术一经泄密和公开,被众人所熟悉和掌握,这项专有技术也就不存在了。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有技术具有保密性,而专利技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规定范围内公开。一项技术一经公开,获取它所耗费的时间与投资远远小于研制它所耗费的时间和投资,应当要有法律手段保护发明者的所有权。而没有专利又不公开的技术,所有者只有通过保密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第二,专有技术的内容范围很广,包括设计资料、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营诀窍和图纸等。专利技术通常包括三种,即发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第三,专利技术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专有技术没有法律保护期限。

第四,对专利技术的保护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对专有技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5.销售网络。销售网络是企业在国内外所特别拥有的比较稳定的商品销售机构或者代理销售网点。通过这类销售机构或者网点,企业可以把生产的产品迅速在一定区域内销售出去。企业所拥有的分布面广、推销能力强的销售系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而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

6.客户关系。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与之有良好关系的一大批客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企业之所以能够在竞争中获胜,保持稳定的收入,是因为这些企业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企业与这些客户建立了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这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

7.特许经营权。广义的特许经营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授予的,准许一定的主体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某项业务或者某类产品的特别权利。一定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占有这种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凭借这种特许权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因而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机构许可的,由政府机构授权,准予企业运用公共财产或者在某一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例如电力、通讯等公共事业的商品;另一种是使用商标、专利权、商号、专有技术等的权利,即狭义的特许经营权,或者称商业特许权。商业特许权是一家企业根据转让合同的规定,有限期地或者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版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权利。根据对

授权方的限制不同,特许经营权可以分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授权人在给予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和地区内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利后,就不得再和第三人就同一内容订立任何合同,并且授权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和地区自己也失去了经营该项业务的权利。

独家许可是指授权人在授予被授权人特许经营权后,就不得再与其他人在同一期间和地区签订许可合同。授权人自己仍然享有经营该项特许业务的权利。

普通许可是指授权人在授予被授权人特许经营权后,不仅自己仍然享有经营该项特许业务的权利,还能够与其他人订立非独占许可合同。

根据特许经营内容的不同,商业特许权可以分为商品商标特许权和经营方式特许权。 商品商标特许权是指授权人将其拥有的某一专门商品或者商标的经销权和使用权,授予加盟者,这是初期特许经营普遍采取的形式。

经营方式特许权是指授权人将其拥有的可获利的经营诀窍系统,授予加盟者,这是现代特许经营广泛采取的形式。

8.合同权益。合同权益是依照已经签订的合同条件而存在的权利。合同本身规定了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存在的条件和时限、权力的转移和补偿的条款等等。这里所说的合同指的是长期合同。由于长期合同一般都包括许多有利因素,因此合同的执行会给合同签订的双方带来一定的连续性的收益。

合同权益一般有如下种类:

(1)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通过合同条款的执行特别是租赁资产的经营使用带来的具有超额收益的合同。

(2)劳务性合同,是指以提供劳务、服务为内容的长期经济合同。 (3)长期供应性合同,是指以长期供应某种资源为内容的经济合同。 (4)长期销售合同,是指以销售产品为内容的长期经济合同。 (5)其他长期合同。

9.商誉。商誉通常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者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与同行业企业相比较,可获得超额利润。

20世纪60年代以前所称的无形资产是一个综合体,商誉则是这个综合体的总称。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确认、计量的需要,无形资产逐渐分解、分化,形成了各种可独立的无形资产。因此,现在所称的商誉,是指企业所有无形资产扣除各单项可辨认无形资产以后的剩余部分。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商誉具有如下特性:

(1)商誉不能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资产分开出售。

(2)商誉是多项因素作用形成的结果,但形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能以任何方法单独计价。

(3)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而只是超过企业可辨认的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的价值。

(4)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起来的一项价值。

(三)按照其构成内容,可以分为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四)国际评估准则(IVSC)同样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的或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1.一项资产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就是可辨认的:一是可分离的,即不论其实体是否打算将它分离,它都能够单独地分离,或连同有关的合同、确定的资产或负债分离,或从实体中分割出来,进行销售、转让、许可、出租或交换;二是源自合同或其他合法权利的资产,无论这些权利可否被转让或可否从实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分离。

2.任何与企业相关的不可辨认无形资产,通常被称为商誉。商誉是依附于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企业不能用商誉来抵押,而且商誉不能从企业分离。

商誉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客户资源;二是一个企业所产生的额外收入,超过或高于来自可辨认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货币性资产的公平回报;三是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额外价值,超过或高于其可辨认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货币性资产的总价值。

总体而言,商誉的价值是企业的总资产价值中扣除所有有形资产及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后的剩余数额。

3.可识别的无形资产,可能是契约型的或非契约型的。下面列出了无形资产的主要类

别,在每一类中,无形资产可以是契约型的或非契约型的。

(1)市场关系类无形资产,主要集中在市场营销或提升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例如:商标、商业名称、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业外观(独特的颜色、形状或包装设计);报纸标题;互联网域名;非竞争条款。

(2)客户或供应商关系类无形资产,源于与客户或供应商的关系和专业知识。例如:广告,建筑,管理,服务或供货合同;许可,使用和停止的协议;服务合同;订单;雇用合同;使用权,如钻井、水、木材切割和机场降落位置;特许经营协议;客户关系;客户名单。

(3)技术类无形资产,指权利和技术使用权(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数据库、公式、设计、软件、流程和制作方法。

(4)艺术类无形资产,指获取利益的权利,例如从戏剧、书籍、电影和音乐等艺术作品中获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从非合同性质的版权保护中获得收益。

(五)美国评值公司的分类

美国评值公司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促销型无形资产、制造型无形资产和金融型无形资产。 (1)促销型无形资产(Marketing Assets)主要包括:商号/商标(Tradenames /Trademarks)、顾客名单(Customer Lists )、包装(Packaging )、订单(Backlog)、广告资料(Advertising Material)、特许权(Franchises)、货架空位(Shelf Space)、许可证(Licenses)、经销网(Distribution Network )。

(2)制造型无形资产(Manufacturing Assets )主要包括:专利(Patents)、配方(Formulas)、经营秘密( Trade Secrets)、专有技术(Know-how )、非专有技术( Unpatented Technology)、图纸(Drawings)、供应合同(Supply Contracts)、新产品开发(New Product Development)。

(3)金融型无形资产(Financial Assets)主要包括:优惠融资(Favorable Financing)、配套员工(Assembled Workforce)、软件(Software)、版权(Copyrights)、核心存款(Core Deposits)、不竞争合同条款(Covenants Not to Compete)、租赁权(Leasehold Interests)、雇用合同( Employment Interests)、数据库(Data Base)、超额年金计划(Overfunded Pension Plans)、解雇率(Unemployment Ratings)、商誉(Goodwill)。

问3、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评估范围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这些另行规范。

土地使用权评估在《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中予以规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其他几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与土地使用权评估具有相同性质,相关的评估准则尚在规划之中。

2、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以及商誉的评估,应当遵守无形资产准则。

3、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如无形资产价值咨询、其他没有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估值等.

注意:准则定义的无形资产范围与适用的范围不完全一致。

问4、如何选择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要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采用何种评估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以及可以收集到的资料等,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出资、质押、许可使用、诉讼、拍卖、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评估对象要分清:第一无形资产的类型,属于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无形资产;第二是单项无形资产,还是两个或者多个无形资产的组合;第三是权属状态,

即所谓的所有权、使用权(独占、非独占等)以及其他权利等。

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两大类。

可以收集的资料: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各种资料,如可比交易案例资料,被评估无形资产应用行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远景资料,拟实施无形资产的企业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情况,可以预计的未来利率、投资回报率等各类重要参数等。 一、收益法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条件

1、适合具有以下特性之一的无形资产:

(1)人类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如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 (2)企业长期经营积累的成果,如老字号商标、商誉等;

(3)由一些特定关系或者权力确定的无形资产,如特许经营权。 一般这些无形资产不具有替代性或者替代性很弱,主要是因为这些无形资产或者是由一些特定主体创造的,不是可以随意获取的,如专利、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或者是由经营者经过长时间积累出来的,如老字号商标、商誉等,不是可以在短时间内重新积累的;或者是由特定权力许可的,其他人员不具有该许可的权力。另外,这些无形资产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存在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一般不允许复制替代品。这些无形资产或者无法重置,或者其价值不能以其研发凝聚的一般物化劳动来衡量,因此这些无形资产不适用成本法,一般较为适合采用收益法。 (二)注意事项:

1、收益往往需要分成

由于无形资产一般不能单独产生收益的,需要与厂房、设备、现金等其他资产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产生收益,有时甚至与其他无形资产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产生收益。因此,评估时需要将所评估无形资产的收益从全部收益中分离出来,需要采用一个合理的方式确定这种“分成”比率,并且还需要分析这种分成比率在未来的经济寿命预测期内是否应当发生变化,如果应当发生变化,则需要分析说明这种变化趋势。

确定无形资产的分成率时,一般应考虑以利润或者现金流等作为分成的基础,因此需要关注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的情况,选择合理的分成基础。

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一般包括两类:

(1)直接收益型收益,即无形资产可以直接或间接销售以获得收益,如图书著作权、影像作品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等。这些无形资产是通过直接销售无形资产副本,如直接销售图书、影像作品和计算机软件,来实现无形资产的收益;

直接收益型无形资产收益分成=无形资产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分摊-成本费用的机会成本

(2)间接收益型收益,即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手段,通过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提供服务来实现无形资产的收益。这类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等。

间接收益型无形资产收益分成=无形资产产品收益流×无形资产分成率 最后,注册资产评估师还需要关注相关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评估无形资产实施的相关风险,包括无形资产产品、服务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风险因素;

(2)与被评估无形资产相配套的其他资产的建设、更新方面的风险;

(3)如果被评估无形资产本身还需要进一步研发、完善,则还应当包括被评估无形资产本身进一步研发、完善的开发风险。

关注上述风险因素的目的,是为了使其在估算折现率时充分并妥善考虑上述风险因素。 2、注意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这是确保无形资产评估结论合理性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许多注册资产评估师容易忽略的环节,因此准则强调预期收益与折现率的口径应当保持一致,是十分必要的。

预期收益口径有两类。其一为利润口径;其二为现金流口径。一般情况下,利润口径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还可分为全投资利润和股权投资利润。典型的税前利润口径包括税息前收益(EBIT)。现金流口径可以进一步分为毛现金流和从毛现金流中扣除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金增加后的净现金流。与利润口径一样,现金流也包括全投资现金流和股权现金流两类,典型的全投资现金流包括税息折旧摊销前收益(EBITDA)。

无形资产折现率的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折现率R?无形资产预期年收益流?A?

无形资产市场价值该公式对一致性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无形资产预期收益预测口径为利润口径,则折现率中的分子―无形资产预期收益流口径也应当是利润口径;

(2)如果无形资产预期收益预测口径为现金流口径,则折现率中的分子―无形资产预期收益流口径也应当是现金流口径;

(3)如果无形资产预期收益预测口径为税前(或者税后)收益流口径,则折现率中的分子―无形资产预期收益流口径也应当是税前(或者税后)收益口径;

(4)如果无形资产预期收益预测口径为全投资(或者股权)收益流口径,则折现率中的分子―无形资产预期收益流口径也应当是全投资(或者股权)收益口径。

3、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 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折现率实际是一种投资者期望的投资回报率。无形资产的期望投资回报率,需要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以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估算。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期望的投资回报率与投资者认为承担的风险程度相关,承担的投资风险程度高,则期望的回报率也高,反之则低。另一方面,资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从实物形态上说,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具有实物形态,而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并且无形资产一般也不能单独发挥作用,需要与其他有形资产一起发挥作用。因此,一般认为,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要高于其他资产的投资风险,进而投资者对无形资产的期望投资回报率也应当高于对其他资产的投资回报率。

另一方面,投资者对企业整体资产投资也存在一个期望投资回报率。这个回报率应当理解为是对该企业全部资产回报率的加权平均值,即:

企业整体投资回报率R

流动资产市场价值R流动全部资产市场价值之和固定资产市场价值?R固定 全部资产市场价值之和无形资产市场价值?R无形全部资产市场价值之和?因此,企业整体回报率R不同于流动资产回报率R流动、固定资产回报率R固定以及无形资产回报率R无形。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一般应当采用无形资产回报率,不能采用企业整体回报率R ,也不能采用流动资产回报率R流动或者固定资产回报率R固定。

4、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许多无形资产存在法律保护期限,但这种法律保护期限一般远高于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寿命年限。另外,无形资产收益年限或者起始期可能还受无形资产实施条件、实施环境、法规环境等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时,确定的收益期限应当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确定的收益年限以及收益的起始期和结束期。 二、市场法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略)

市场法的适用性主要依赖可比案例的可获得性,如果可以收集到相关可比案例,则市场法适用;否则市场法就没有适用性。 三、成本法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具有以下特性的无形资产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1)具有可替代性,即其功能作用易于被其他无形资产替代;(2)生产制造该无形资产技术上可行,制造其所需要物化劳动易于计量,也就是重置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易于计量;(3)重置该无形资产法律上可行,也就是法律上没有对重新研发该无形资产或者其替代物进行限制。但应注意:

1.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无形资产多数是人类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的结果,其成本与价值不具有对应性,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其成本经常不存在关联性,需要谨慎分析是否满足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2.在估算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时,应当考虑重新研发该无形资产的全部可能的投入。该成本应当是在评估基准日可以被合理预计的重置成本,而不是历史成本;另外,还需要根据一般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组成因素,考虑适当的利润和相关税费。

3.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由于社会的发展等客观原因,部分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因此导致其价值也会减少。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减少,就是无形资产的贬值。采用成本法评估的无形资产需要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贬值。根据无形资产的性质特点,该贬值一般是无形贬值,而非实体性贬值。

问5、除教材提及的无形资产,实务中还有哪些无形资产评估教材未涉及?

参考答案:

目前比较重要的有:排污权、碳排放权,可以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国际、国内已经有较成熟的市场。

问6、商标、专有技术、专利等评估时分别应注意什么?

参考答案:以专利资产为例。

1、专利权评估首先应注意区分专利性质:

(1)专利的类型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被我国专利法确认为“发明”的有三种: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他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从法律地位和重要性来讲,后两项专利远不如发明专利,在评估时应密切注意;

(2)专利权的残存有效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能续展。由此可见,这一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

(3)专利权人是否按规定缴纳年费。因为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专利费用可能导致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4)该专利有无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如卷入这类诉讼,尤其是该诉讼尚未终审裁决,那么专利权的价值就应大打折扣。

2、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采取的弥补措施

由于专利资产评估除了涉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常常涉及相关行业最新的前沿技术,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被邀请承接某项专利资产评估业务,但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1)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强个人研习;(2)与其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3)引用独立机构的第三方专业意见或专业报告;(4)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这些措施包括:(l)对所聘用的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确认;(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理解所从事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使用专家工作成果所形成的评估结论负责。专家不能代替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专家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技术支持和协助,因此其作用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因为允许专家工作,就承揽本人或机构无力完成的评估项目。

3、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不存在哪一个更合理的问题。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重要的条件就是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

4、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

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 专利所有权包含专利申请权。专利所有权的应用主要表现在:(1)以专利所有权作价入股;(2)专利权转让;(3)企业进行产权变更时,专利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

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专利使用权的应用主要表现在:(1)专利已被许可给某一企业使用;(2)专利持有者用专利的部分使用权与其他投资方合资建立企业等。

(1)专利权独占许可(也称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独占地实施专利技术,排除专利权人的实施行为,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2)专利权独家许可(也称专利权独家实施许可、专利权排他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独家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独家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专利权普通许可(也称专利权普通实施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由此,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

5、注意专利资产是单项专利还是由多项专利组合而成。 专利的价值往往体现在其产品的超额收益能力上,在现实评估中,企业的专利产品有可能只包含一项专利,也有可能包含多项专利。这需要认真分析和判断并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地沟通。当企业的专利产品是由一项专利产生,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该进行单项专利资产评估;当企业的专利产品是由多项专利产生,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该进行多项专利资产组合评估。如果委托方明确要评估同一产品中包含的多项专利资产中的单项专利资产,那么,可以进行单项专利资产评估,同时要考虑该单项专利资产在多项专利资产组合中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确定单项专利资产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1)专利资产的权利人及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2)专利证书、最近一期的专利缴费凭证;

(3)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

(4)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5)与分析专利产品的适用范围、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专利产品的获利能力等相关的信息、资料;

(6)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7、专利资产评估方法

表1 专利资产评估方法及选用条件 方法 收益法 特点 从投资能获得未来超额收益角度来确定技术的价值 符合投资者的目的和价值观 因素分析与指标评分需要经验判断 从市场购买相关技术所需资金角度来确定技术价值 价值直接、可靠并具有可检验性 受苛刻条件的限制 从重新投资开发所需资金角度来确定专利资产价值 操作简便 数据确定比较准确、比较容易取得 专利资产价值与其开发成本呈弱对应性 前提条件 收益可以预测 收益期限可确定 资产所承担的风险必须可以度量 有一个充分活跃的技术市场 有可比性的交易案例 交易资料充分、可取 专利资产具有使用价值 专利资产具有剩余使用寿命 收益大于或足以补偿支出 市场法 成本法 表2 专利资产评估模型及适用条件 评估方法 评估模型 前提条件 1 .具有可参照的技术标准 2 .与参照标准具有替代关系格 超额收益模型 3 .参照标准价、成本可知 4 .专利资产的超额收益可识别 收益法 1 .收益可预测 收益提成模型 2 .风险可预测 3 .技术的贡献可判别 1 .开发成本数据齐全 2 .专利技术的功能和效用性可检验 成本法 成本模型 3 .专利技术在未来可发挥效用 4 .经济效益足以支付专利技术需支付的成本 1 .开发成本数据齐全 2 .专利技术的功能和效用性可检验 成本法 成本加和模型 3 .专利技术在未来可发挥效用 4 .经济效益足以支付专利技术需支付的成本 5 .能确定专利技术合理的利润率 1 .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 市场法 市场比较模型 2 .参照物及其与被评估专利具有可比性 3 .参照物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可收集到 由于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专利资产交易市场,且由于专利自身的特性,很难在市场上找到可比的交易参照物,专利资产评估目前大多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具体使用的模型有超额收益模型、收益提成模型、成本模型和成本加和模型。在具体选择评估模型时,评估师应考虑经济环境及现实可取的经济参数对评估模型选用形成的限制,实际操作时

应根据被评估专利资产的具体情况和提供的具体条件,通过调查研究,选用适当的评估模型。

问7、现有一项“柴油机节能技术”,国内专利,某人想投资,但不知具体程序,价值高低如何?请您给出几点建议作参考。

参考答案:

投资前专利资产需请专利评估机构进行价值估算,专利评估机构应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即按照现行管理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可以找行业内较有名的专利评估机构操作。若评估师缺乏该专业知识,应聘请专家协助工作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具体专利评估注意事项参照前述“问6”。

另外建议仔细评判该专利的投资价值,包括量产的可能性?量产需解决哪些技术问题?量产后市场前景如何?量产后的利润如何?等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lp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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