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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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

宁房管〔2007〕2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

为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07年4 月23日《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与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宁房管[2007]1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按本规定实施主城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高淳县、溧水县内城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由所在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二、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在相关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拨均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买方的购房资金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前可一次存入也可分批存入。交易监管资金不提现、不计息也不收取手续费。

三、申请交易资金监管的办理程序:

(一)买卖双方凭《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本人身份证到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资金监管服务窗口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买方将购房首付款或全款存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内指定银行的专用资金监管账户,监管窗口向买方开具《资金监管收据》。买卖双方持《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收据》(《南京市房屋权属登

记申请书》交易类)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三)需要贷款的,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后将贷款申请材料交银行进行初审;如需担保,应由经市政府批准、建设部备案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办理。

(四)房产登记审核部门完成审核制证后,买方持《收件收据》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卖方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南京房地产交易市场资金监管服务窗口通过转账方式办理领取售房款手续。资金监管服务窗口确认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购房款转入卖方账户。如经房产登记审核部门决定不予登记的,买方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房产审核部门的撤件单和本人身份证到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窗口通过转账方式领回购房款。

(五)买方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买卖双方持“二证”到银行窗口办理贷款并签署相关贷款文件。银行在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下建立卖方子账户。

(六)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卖方子账户,不得划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卖方持本人身份证到贷款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领取贷款资金。

(七)经房产登记审核部门审核决定不予登记的,由房产登记审核部门通知买卖双方办理撤件手续。

四、需用担保贷款支付购房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持相关材料到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服务窗口办理担保贷款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担保公司给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将贷款下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按规定将贷款支付给卖方。

五、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只在南京市各商业银行指定的一家分支机构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监管资金的划转等情况加强监管。为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原在各家银行开设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再使用。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lp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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