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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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

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政[2006]90号)、《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2005]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主体:辽宁省各级地税机关。

实行工会经费代收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要与同级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收协议。

第三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

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计缴依据:

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总额核算不实的缴费单位,由代收地税机关按该市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五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计缴比例:

地方总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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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第六条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由省总工会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按月申报、缴纳。

第八条 地方总工会应根据本地代收工作需要,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分配。

第九条 工会经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工会经费的具体申报缴纳程序:

(一)缴费单位以银行划转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办理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由地税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行将其应缴工会经费缴入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二)缴费单位以现金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办理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由地税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地税机关将收到的现金通过《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汇总缴款书》汇总后,于当日全额缴入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三)缴费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缴费单位自行填开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行将其应缴工会经费缴入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由收费的上级工会负责返还。缴费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经费专户的,其应留成经费待建立工会经费专户后再由收费的上级工会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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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缴纳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其工会筹备金全额缴入上级工会经费集中户,上级工会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工会组织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社保部门与地方总工会的财务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工会传递有关征收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工会应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与同级总工会要对每月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和总工会。 第十八条 地方总工会按照代收工会经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地税机关拨付工作经费,并对代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地方总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实行地税机关代收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体制、管理办法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辽宁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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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l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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