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31 04:19:02 阅读量: 高中教案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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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交通警察规章制度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山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

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属市内的报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五、配给各科、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各单位“一把手”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车辆日常工作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使车辆经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节假日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地方备勤,用于工作和备勤。使用公务车辆执行完任务后要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回家过夜,违反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未完成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

七、本大队民警、职工因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或大队长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使用车辆到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八、民警、职(临)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车必须证件齐全(含有效的交强险),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假(套)证的车辆,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未经规定动作批准书驾公务车辆资格和参加交通安全法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民警,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警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的在单位领导责任。

十、民警、职(临)工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按有关法规处理。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大队按有规定呈报处理。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本大队制定的有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执行本制度。篇2:车管所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核发、补领、换领、注销、年度检验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对各大队车管所办理“五小”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五、负责草拟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方案及年度目标考核方案。

六、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拥有量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所需牌、证、表、卡等物资的计划、上报、制作、发放等工作。

八、对违规车辆和驾驶人业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试科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

二、指导、监督辖区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

三、负责按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考试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工作制度

一、检测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公正办事,当天的事当天办。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和客商来办理业务,问到谁,则由谁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涉及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时解答不了,则由该同志引导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决。一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对办事群众、客商不准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对办事群众和客商乱收费。

六、严禁与“皮条客”勾结,严厉打击“皮警察”,坚杜绝拉“皮条”现象。

车管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车管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及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二、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带领和组织全所民警、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大队车管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民警、职工、协管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车管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努力完成所分管的工作,并对分管工作指导、检查、抓好落实。

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履行车管业务的审批工作。

四、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督促分管部门工作的完成,做到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五、负责审核上报各类报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考试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考试科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有计划地开展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抓好全市考试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评工作,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驾驶人考试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

三、加强考试员队伍廉政建设,杜绝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抓好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五、抓好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六、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检查站站长职责

一、在主管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带领全站民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组织民警落实检测站个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全站民警积极完成检测站职责范围内和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经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工作主动权,对全站工作要通盘考虑,精心布置,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三、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检测站业务审批制度。

四、努力完善检测站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五、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车辆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力争无违纪事件发生。

六、决定、处理检测站日常工作事物。

驾驶人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业务受理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持军队、武警及境外驾驶证的换证、外地转入换证、补证换证、驾驶证注销、记分等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有关手续、查询有关信息,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收存相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录入驾驶证管理系统; 3、审核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有违法嫌疑的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4、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间、审核手续,受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复核收存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2、受理驾驶证年度体检、档案更正、外地清分、扣证/还证、锁定/解锁等业务; 3、整理资料,严格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江西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装订归档,并负责驾驶人档案保管、存档工作。

三、业务领导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严格把关,对资料不全或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受理岗补充和更正; 2、按规定审核业务受理岗出具的业务退办单,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考试岗责任 1、负责按受理岗预约的时间对全市汽车类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考试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程序、考试纪律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各科目的考核,实行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试人双签名制度,把好考试质量关; 3、负责建立驾驶人考试台帐的制作和保管工作。并填报相关业务报表; 4、负责按规定到各培训站(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在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

二、三考试阶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5、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负责考场设备、考试用车的日常保养。

车辆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变更审批、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更正等机动车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有关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核手续齐全、有效的受理登记,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二、机动车查验岗责任: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确认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三、牌证管理岗责任: 1、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受理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等业务,出具注销凭证,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及受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进口机动车上网核查,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通知书》;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5、上报各种表、证、牌的制作计划,妥善保管各种有效证件、业务印章。

四、业务领导岗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严格把关,对计算机登记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移交登记审核岗补充或更正。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科室领导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上报领导,并移送刑侦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岗责任: 1、档案管理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及资料,打印业务流程单及资料清单,及时造册将业务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云南省机动车实物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整理粘贴资料,并装订归档; 2、按规定办理车辆查封、解除查封、变更备案等车辆业务。 3、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第三部分、车管所内部管理制度

车管所内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建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规范全所民警、职工的工作行为,创建一流文明窗口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圆满完成各项车管工作业务,根据支队《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工作的要求及特点,特制定本内务管理规定,请全所民警及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示报告制度 1、车管所各部门均应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权限开展工作,凡超出本部门和个人职责权限的事及工作,均不得擅自决定。加强请示汇报,各岗位反映的问题,分管副所长不能答复的,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所领导应及时做出办理或向上级请示、留所务会研究等决定。 2、车管所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亡、失窃失密、重大违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等,要及时向所领导如实报告,决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隐而不报的现象。 3、所有车管所签发或代支队草拟的文件、报表、报告等,均须所领导审核签发。 4、车、驾管负责人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工作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5、凡因请示报告不力造成工作失误而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

规定》规定处理。

二、公文处理制度 1、收文处理:内勤收文登记后,送所领导审阅并按批示内容发送相关业务部门阅办或转发(含电子收文)。 2、办文处理:对所领导批注的文件,分管副所长按批示要求认真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拉。

3、应建立文件目录管理,建档备查。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造成文件遗失或贻误工作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考勤奖惩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以考勤打卡机登记情况为准,由支队纪检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2、工作期间,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窗口位置,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3、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民警及职工的处理。未假迟到或早退二十分钟者,扣发一天的岗位津贴;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的工资(含各种补贴),连续旷工十五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内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在当年内不得评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之规定予以辞退。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临时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的窗口,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2、严格请假手续,凡请各类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本上写出请假条上报审批:一般民警三天以内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提出意见,送支队领导审批。

3、凡是不按正常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凡请病、事假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五、窗口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所民警、职工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促使广大民警、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车管所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车管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严格岗位责任制,不按岗位责任及相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认真按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注重窗口形象,端正仪容举止,民警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范着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胡锦涛同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公仆”的题词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思想,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在接待群众和办证业务过程中使用普通话。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以热情礼貌的态度接待来访人员和办事群众。不准出现“冷、硬、横、推”现象,必须使用车管文明用语,“请”字在先。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做到能办的事马上办,大事小事认真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4、民警、职工遇有提意见的群众情绪激动或出言不逊时,应当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属群众误解的应耐心作出解释,不可与群众争执;确属工作失误的,应当立即诚恳地向群众致歉,如属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应作出让群众满意的处理。 5、严格执行业务退办单制度,各岗位按岗位责任退办,车、驾管要建立业务退办登记台帐,退办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一份经办人保存; 6、办理车管业务,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严把进口机动车、组装套牌车、盗抢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篇3:基层交警中队勤务制度

一是创新理念,提高思想认识。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抢抓机遇,积极推进交警中队勤务制度改革。站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从政治上提高对交通管理勤务制度改革的认识,从思想上切实解决好“管理交通干什么,管好交通为什么”的认识问题。树立“警力跟着警情走,警情跟着事故走”的实战理念,切实改变传统的勤务制度。根据新形势下交通管理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在勤务机制改革上实现由管理粗放型向管理规范型转变,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勤务制度上突出对交通安全管理全方位、全天候动态控制的特点。 二是整合警力,提高实战能力。按照“精减机关、充实基层、强化实战”的要求,在对中队的布局、警力的配备、交通状况等调研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内部挖潜等措施,采取精减机关,合理撤并等方法,把建立警力整合工作机制作为解决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在“三基一化”建设中,根据公路通车后车流量,减少职能交叉重叠问题,优化交警中队的警力配置。对现有车辆、通讯、科技装备实现再分配,全部向基层交警中队倾斜,做强做实交警中队,提高其整体能力。

三是改革模式,提高联勤能力。交警中队勤务模式的探索,就是要改变目前交通管理传统的执勤执法模式。首先,建立管理责任制,将交警中队警力分成若干个路面管控组和与其配套的责任区,路面管控组实现接处警、路面巡逻、值班备勤、交通安全宣传、为民服务、事故处理等一体化管理。其次,各组在运行机制上打破行政班模式,实行值勤倒班制,人员实行轮休制和弹性工作制,彻底改变中队机关化作风。第三,建立动态巡逻机制,交警中队对辖区道路的管理,要根据辖区道路事故发生的规律、车流量、流向、交通违法等特点,以动制动,及时调整警力配置和巡逻模式。第四,实行中队联勤制。大队可根据各中队辖区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在中队之间开展联勤巡逻和交叉执勤,提高对本辖区车辆的纠违率,减少因人情关系难以执法的因素,促进中队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了解。

四是立体管理,提高管控效率。随着德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和“村村通公路”工程的实施,辖区内道路的交通安全成为目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辖区道路事故多发,既有道路等级低、隐患多、市民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又有交警中队因有重城镇轻农村、重主干道轻农村道路的思维定势影响及警力不足因素。在新形势下,建立辖区道路交通锁链“政府领导、交警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势在必行。一要组建城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交警大队要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在事故多、流量大、交警管理力量薄弱的地域,成立隶属于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街道社区由社区主管负责人任组长、乡村由行政乡负责人任组长、学校由校负责人任组长,各自负责该区域的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二要在企业、街道社区、乡村、学校等单位设立交通安全员,在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机动车、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协助办牌办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和劝阻等基础工作,作为交警中队在辖区内的延 伸。三要实行交警中队辖区道路定期巡查制度,交警中队在辖区交通管理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并及时向辖区管委会汇报,最大限度的减少道路的失控率。

五是科技强警,提高执法水平。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素质,既是公安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由之路,又是交警中队勤务机制改革的方向。一是要以交警系统的信息化应用为平台,提高交警中队民警的科技意识和科技应用水平,改变过去人工执法、经验执法的固有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二是加大软、硬件投入,要以“三基一化”建设为契机,加强道路执勤执法装备,如测速仪、“电子警察”、称量仪、测酒仪、事故勘查装备的配备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做到“三下沉”,即经费下沉,装备下沉,技术下沉。三是加强非现场执法力度。利用现有的科技装备,提高违法行为的纠违率和查处率,有效地提高执勤执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理念。 六是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基层交警中队要以勤务制度改革为前提,在执勤执法的同时,在管理理念上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全面提升为民服务的水平,必须做到“三结合”。一是执勤执法与交通安全宣传相结合。针对市民群众安全意识差、交通事故增多的特点,通过交通安全宣传坚持“五进”等途径多种形式的宣传交通法规,要注重市民群众乐于接受又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其安全意识。二是执勤执法与为民服务相结合。大力开展办牌办证、年检等上门服务工作,方便市民群众,树立交警中队的为民服务形象。三是交通管理与治安防控相结合。以治安卡点为依据,加强主干道沿线的治安防控巡逻,充分发挥一警多能的作用。篇4:交通警察车辆管理常识手册

交通警察车辆管理常识手册

一、驾驶证业务常识

1、驾驶证式样已经改变。新版驾驶证采用全国统一异形字体,发证机关

印章为支队,增加了英文注释,取消了照片上的钢印,有效期签注方式改变成与记分周期相对应,取消审验章,照片要求为一寸免冠白底彩照。 2、驾驶证转籍不再需要提取档案,直接网络转档。 3、增加了有效期为十年和长期的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见附表一。 5、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汇总表,见附表二。 二、机动车业务常识 1、机动车规格术语和结构术语,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2、机动车检验周期一览表,见附表五。

3、机动车号牌的分类规格及适用范围表,见附表六。 4、机动车报废标准表,见附表七。

附表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

附表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汇总表

附表三、机动车规格术语

附表四、机动车结构术语 篇5: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日常管理规定 ......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使用,提高交通协管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员辅助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平稳畅通,有力推进全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厅《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交通协管员必须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参与道路交通管理辅助工作。

第二条 交通协管员职责:

1、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

3、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教育违法行为人; 4、发现或制止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5、积极救助交通事故遇险、受伤或其他处于危难情形的人民群众;积极稳妥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现场; 6、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通行; 7、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通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命令。

第四条 交通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名交通协管员都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民警,并且对该民警实行“捆绑制”考核,交通协管员的表现和民警的业务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年度评优评先相挂钩。

第五条 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协管员,用人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由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交通协管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各用人单位,参加本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出现以下行为被查实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于两次警告处分的,予以辞退: 1、工作时间没有佩戴“交通协管员证”的; 2、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指挥规范的; 3、不按规定请假销假,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溜岗、串岗

的;

4、不服从命令,情节轻微的; 5、工作方法不当,语言不文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和群众发生争执,造成影响,情节轻微的; 6、对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不积极提供帮助,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八条 交通协管员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开除: 1、不服从命令的;

2、违规着制式警服或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识的; 3、私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私自扣留当事人车辆、证件的; 4、对待群众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 6、无故脱岗、旷工的;

7、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因执勤不规范被上级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的; 9、违反规定驾驶警用车辆的;非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使用警灯警笛或驾驶警用车辆随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影响的; 10、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九条 支队各级政工部门要加强交通协管员的考勤工作,政治处每月对交通协管员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1、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30天,再请假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

2、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60天,再请假的,按照试用期工资(360元/月)的标准发基本生活费。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 3、对于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90天的,予以辞退。 4、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治处要建立创先争优机制,定期开展交通协管员评优评先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交通警察规章制度

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山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

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属市内的报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任。

五、配给各科、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各单位“一把手”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登记制度。车辆日常工作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使车辆经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节假日单位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地方备勤,用于工作和备勤。使用公务车辆执行完任务后要将车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回家过夜,违反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对未完成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

七、本大队民警、职工因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或大队长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使用车辆到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八、民警、职(临)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车必须证件齐全(含有效的交强险),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假(套)证的车辆,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未经规定动作批准书驾公务车辆资格和参加交通安全法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民警,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违者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警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的在单位领导责任。

十、民警、职(临)工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按有关法规处理。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大队按有规定呈报处理。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本大队制定的有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执行本制度。篇2:车管所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

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核发、补领、换领、注销、年度检验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对各大队车管所办理“五小”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五、负责草拟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方案及年度目标考核方案。

六、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拥有量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所需牌、证、表、卡等物资的计划、上报、制作、发放等工作。

八、对违规车辆和驾驶人业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试科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

一、二、三的考试。

二、指导、监督辖区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

三、负责按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考试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工作制度

一、检测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公正办事,当天的事当天办。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和客商来办理业务,问到谁,则由谁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涉及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时解答不了,则由该同志引导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决。一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对办事群众、客商不准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对办事群众和客商乱收费。

六、严禁与“皮条客”勾结,严厉打击“皮警察”,坚杜绝拉“皮条”现象。

车管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车管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及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二、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带领和组织全所民警、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大队车管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民警、职工、协管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车管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努力完成所分管的工作,并对分管工作指导、检查、抓好落实。

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履行车管业务的审批工作。

四、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督促分管部门工作的完成,做到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五、负责审核上报各类报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考试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考试科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有计划地开展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抓好全市考试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评工作,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驾驶人考试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

三、加强考试员队伍廉政建设,杜绝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抓好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五、抓好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六、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检查站站长职责

一、在主管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带领全站民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组织民警落实检测站个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全站民警积极完成检测站职责范围内和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经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工作主动权,对全站工作要通盘考虑,精心布置,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三、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检测站业务审批制度。

四、努力完善检测站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五、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车辆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力争无违纪事件发生。

六、决定、处理检测站日常工作事物。

驾驶人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业务受理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持军队、武警及境外驾驶证的换证、外地转入换证、补证换证、驾驶证注销、记分等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有关手续、查询有关信息,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收存相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录入驾驶证管理系统;

3、审核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有违法嫌疑的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4、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间、审核手续,受理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复核收存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2、受理驾驶证年度体检、档案更正、外地清分、扣证/还证、锁定/解锁等业务;

3、整理资料,严格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江西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装订归档,并负责驾驶人档案保管、存档工作。

三、业务领导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严格把关,对资料不全或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受理岗补充和更正;

2、按规定审核业务受理岗出具的业务退办单,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考试岗责任

1、负责按受理岗预约的时间对全市汽车类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科目

一、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考试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程序、考试纪律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各科目的考核,实行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试人双签名制度,把好考试质量关;

3、负责建立驾驶人考试台帐的制作和保管工作。并填报相关业务报表;

4、负责按规定到各培训站(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在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

一、二、三考试阶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5、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负责考场设备、考试用车的日常保养。

车辆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变更审批、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更正等机动车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有关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核手续齐全、有效的受理登记,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二、机动车查验岗责任: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确认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三、牌证管理岗责任:

1、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受理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等业务,出具注销凭证,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及受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进口机动车上网核查,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通知书》;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5、上报各种表、证、牌的制作计划,妥善保管各种有效证件、业务印章。

四、业务领导岗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严格把关,对计算机登记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移交登记审核岗补充或更正。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科室领导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上报领导,并移送刑侦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岗责任:

1、档案管理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及资料,打印业务流程单及资料清单,及时造册将业务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云南省机动车实物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整理粘贴资料,并装订归档;

2、按规定办理车辆查封、解除查封、变更备案等车辆业务。

3、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第三部分、车管所内部管理制度

车管所内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建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规范全所民警、职工的工作行为,创建一流文明窗口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圆满完成各项车管工作业务,根据支队《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工作的要求及特点,特制定本内务管理规定,请全所民警及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示报告制度

1、车管所各部门均应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权限开展工作,凡超出本部门和个人职责权限的事及工作,均不得擅自决定。加强请示汇报,各岗位反映的问题,分管副所长不能答复的,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所领导应及时做出办理或向上级请示、留所务会研究等决定。

2、车管所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亡、失窃失密、重大违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等,要及时向所领导如实报告,决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隐而不报的现象。

3、所有车管所签发或代支队草拟的文件、报表、报告等,均须所领导审核签发。

4、车、驾管负责人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工作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5、凡因请示报告不力造成工作失误而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

规定》规定处理。

二、公文处理制度

1、收文处理:内勤收文登记后,送所领导审阅并按批示内容发送相关业务部门阅办或转发(含电子收文)。

2、办文处理:对所领导批注的文件,分管副所长按批示要求认真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拉。

3、应建立文件目录管理,建档备查。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造成文件遗失或贻误工作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考勤奖惩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以考勤打卡机登记情况为准,由支队纪检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2、工作期间,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窗口位置,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3、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民警及职工的处理。未假迟到或早退二十分钟者,扣发一天的岗位津贴;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的工资(含各种补贴),连续旷工十五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内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在当年内不得评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之规定予以辞退。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临时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的窗口,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2、严格请假手续,凡请各类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本上写出请假条上报审批:一般民警三天以内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提出意见,送支队领导审批。

3、凡是不按正常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凡请病、事假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五、窗口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所民警、职工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促使广大民警、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车管所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车管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严格岗位责任制,不按岗位责任及相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认真按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注重窗口形象,端正仪容举止,民警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范着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胡锦涛同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公仆”的题词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思想,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在接待群众和办证业务过程中使用普通话。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以热情礼貌的态度接待来访人员和办事群众。不准出现“冷、硬、横、推”现象,必须使用车管文明用语,“请”字在先。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做到能办的事马上办,大事小事认真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4、民警、职工遇有提意见的群众情绪激动或出言不逊时,应当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属群众误解的应耐心作出解释,不可与群众争执;确属工作失误的,应当立即诚恳地向群众致歉,如属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应作出让群众满意的处理。

5、严格执行业务退办单制度,各岗位按岗位责任退办,车、驾管要建立业务退办登记台帐,退办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一份经办人保存;

6、办理车管业务,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严把进口机动车、组装套牌车、盗抢机动车的注册登记篇3:基层交警中队勤务制度

一是创新理念,提高思想认识。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抢抓机遇,积极推进交警中队勤务制度改革。站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从政治上提高对交通管理勤务制度改革的认识,从思想上切实解决好“管理交通干什么,管好交通为什么”的认识问题。树立“警力跟着警情走,警情跟着事故走”的实战理念,切实改变传统的勤务制度。根据新形势下交通管理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在勤务机制改革上实现由管理粗放型向管理规范型转变,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勤务制度上突出对交通安全管理全方位、全天候动态控制的特点。 二是整合警力,提高实战能力。按照“精减机关、充实基层、强化实战”的要求,在对中队的布局、警力的配备、交通状况等调研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内部挖潜等措施,采取精减机关,合理撤并等方法,把建立警力整合工作机制作为解决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在“三基一化”建设中,根据公路通车后车流量,减少职能交叉重叠问题,优化交警中队的警力配置。对现有车辆、通讯、科技装备实现再分配,全部向基层交警中队倾斜,做强做实交警中队,提高其整体能力。

三是改革模式,提高联勤能力。交警中队勤务模式的探索,就是要改变目前交通管理传统的执勤执法模式。首先,建立管理责任制,将交警中队警力分成若干个路面管控组和与其配套的责任区,路面管控组实现接处警、路面巡逻、值班备勤、交通安全宣传、为民服务、事故处理等一体化管理。其次,各组在运行机制上打破行政班模式,实行值勤倒班制,人员实行轮休制和弹性工作制,彻底改变中队机关化作风。第三,建立动态巡逻机制,交警中队对辖区道路的管理,要根据辖区道路事故发生的规律、车流量、流向、交通违法等特点,以动制动,及时调整警力配置和巡逻模式。第四,实行中队联勤制。大队可根据各中队辖区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在中队之间开展联勤巡逻和交叉执勤,提高对本辖区车辆的纠违率,减少因人情关系难以执法的因素,促进中队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了解。

四是立体管理,提高管控效率。随着德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和“村村通公路”工程的实施,辖区内道路的交通安全成为目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辖区道路事故多发,既有道路等级低、隐患多、市民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又有交警中队因有重城镇轻农村、重主干道轻农村道路的思维定势影响及警力不足因素。在新形势下,建立辖区道路交通锁链“政府领导、交警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势在必行。一要组建城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交警大队要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在事故多、流量大、交警管理力量薄弱的地域,成立隶属于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街道社区由社区主管负责人任组长、乡村由行政乡负责人任组长、学校由校负责人任组长,各自负责该区域的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二要在企业、街道社区、乡村、学校等单位设立交通安全员,在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宣传、机动车、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协助办牌办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和劝阻等基础工作,作为交警中队在辖区内的延 伸。三要实行交警中队辖区道路定期巡查制度,交警中队在辖区交通管理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并及时向辖区管委会汇报,最大限度的减少道路的失控率。

五是科技强警,提高执法水平。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素质,既是公安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由之路,又是交警中队勤务机制改革的方向。一是要以交警系统的信息化应用为平台,提高交警中队民警的科技意识和科技应用水平,改变过去人工执法、经验执法的固有模式,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二是加大软、硬件投入,要以“三基一化”建设为契机,加强道路执勤执法装备,如测速仪、“电子警察”、称量仪、测酒仪、事故勘查装备的配备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做到“三下沉”,即经费下沉,装备下沉,技术下沉。三是加强非现场执法力度。利用现有的科技装备,提高违法行为的纠违率和查处率,有效地提高执勤执法的公正性和人性化理念。 六是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基层交警中队要以勤务制度改革为前提,在执勤执法的同时,在管理理念上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全面提升为民服务的水平,必须做到“三结合”。一是执勤执法与交通安全宣传相结合。针对市民群众安全意识差、交通事故增多的特点,通过交通安全宣传坚持“五进”等途径多种形式的宣传交通法规,要注重市民群众乐于接受又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其安全意识。二是执勤执法与为民服务相结合。大力开展办牌办证、年检等上门服务工作,方便市民群众,树立交警中队的为民服务形象。三是交通管理与治安防控相结合。以治安卡点为依据,加强主干道沿线的治安防控巡逻,充分发挥一警多能的作用。篇4:交通警察车辆管理常识手册

交通警察车辆管理常识手册

一、驾驶证业务常识

1、驾驶证式样已经改变。新版驾驶证采用全国统一异形字体,发证机关

印章为支队,增加了英文注释,取消了照片上的钢印,有效期签注方式改变成与记分周期相对应,取消审验章,照片要求为一寸免冠白底彩照。

2、驾驶证转籍不再需要提取档案,直接网络转档。

3、增加了有效期为十年和长期的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见附表一。

5、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汇总表,见附表二。

二、机动车业务常识

1、机动车规格术语和结构术语,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2、机动车检验周期一览表,见附表五。

3、机动车号牌的分类规格及适用范围表,见附表六。

4、机动车报废标准表,见附表七。

附表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

附表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汇总表

附表

三、机动车规格术语

附表

四、机动车结构术语 篇5: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日常管理规定 ......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使用,提高交通协管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员辅助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平稳畅通,有力推进全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厅《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交通协管员必须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参与道路交通管理辅助工作。

第二条 交通协管员职责:

1、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

3、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教育违法行为人;

4、发现或制止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5、积极救助交通事故遇险、受伤或其他处于危难情形的人民群众;积极稳妥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现场;

6、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通行;

7、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通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命令。

第四条 交通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名交通协管员都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民警,并且对该民警实行“捆绑制”考核,交通协管员的表现和民警的业务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年度评优评先相挂钩。

第五条 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协管员,用人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由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交通协管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各用人单位,参加本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 出现以下行为被查实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于两次警告处分的,予以辞退:

1、工作时间没有佩戴“交通协管员证”的;

2、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指挥规范的;

3、不按规定请假销假,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溜岗、串岗

的;

4、不服从命令,情节轻微的;

5、工作方法不当,语言不文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和群众发生争执,造成影响,情节轻微的;

6、对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不积极提供帮助,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八条 交通协管员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开除:

1、不服从命令的;

2、违规着制式警服或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识的;

3、私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私自扣留当事人车辆、证件的;

4、对待群众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

6、无故脱岗、旷工的;

7、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因执勤不规范被上级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的;

9、违反规定驾驶警用车辆的;非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使用警灯警笛或驾驶警用车辆随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影响的;

10、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九条 支队各级政工部门要加强交通协管员的考勤工作,政治处每月对交通协管员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1、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30天,再请假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

2、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60天,再请假的,按照试用期工资(360元/月)的标准发基本生活费。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

3、对于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90天的,予以辞退。

4、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治处要建立创先争优机制,定期开展交通协管员评优评先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闯黄、红灯。

2.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逆行、不在机动车道骑自行车。

3.骑自行车时不带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骑车。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5.乘车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6.在校内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7.在校外,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学途中,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如行驶路线中无机动车道,应当靠行道的右侧行驶。

9.坚持不乘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黑车”上下学,不擅自包车上下学。

10.上下学时要随身携带交通安全联系卡。

天津市第八十九中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ks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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