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潘志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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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潘志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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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1220号

民事调解书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强,该局征收补偿办公室干事。

委托代理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志海,男。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诉称:2006年3月17日,原告根据书院路项目建设的需要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协议,约定支付被告补偿款172165.58元。之后5日内原告支付了12万元给被告,余款约定在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之前拆除房屋后付清,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拆迁义务。因此,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交付土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潘志海辩称:签订合同是事实,但订合同之后原告并未催促被告拆迁,现在按原合同履行不合理,要求重新确定价格。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7日,原告因书院路项目建设需要与被告潘志海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172165.58元给被告。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12万元,余款52165.58元在被告将房屋拆除后再付清,被告应在2006年3月20日之前将房屋拆除。之后,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依约支付了12万元给被告,但被告在2006年3月20

日之前未将房屋拆除。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交付土地并承担本案费用。

在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补偿被告潘志海房屋拆迁费用人民币11330.25元(不包括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以前支付给被告潘志海的费用,过渡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潘志海在湘乡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核实已签字领取的费用后再由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支付);

二、由被告潘志海在2010年6月25日之前自行拆除合同约定的房屋,在房屋拆除经原告验收合格后由原告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付清其余款项。

案件受理费调解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求,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经双方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乐毅

代理审判员肖丽

人民陪审员潘培军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沈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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