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涉及的安全距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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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

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

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

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米

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

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分别为60、80、40、35、30米

15、施工现场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它区域不小于25M.

16、根据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和工作的需要,安全间距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1)各种线路的安全间距。

(2)变、配电设备的安全间距。

(3)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间距。

(4)检修、维护时的安全间距。

500kV:5m

220kV:3m

110kV:1.5m

35kV:1m

10kV:0.7m

17、10千伏高压线路距离建筑最小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2米,垂直距离为2.5米。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安全,供电部门将电杆由原来的10米加高到了12米或者15米.

18、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接地点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室内应大于 4 m ,室外应大于 8 m 。

19、正常干燥场所的室内照明,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8米,否则采用安全电压

20、该铁路线,双方必须建立铁路线的安全保护。该铁路线的安全保护的范围,从铁路线脚趾的填补,削减斜坡的顶部或侧翼的铁路桥的距离外向分别是:

( 1 )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 2 )城市郊区居住社区,不少于10米;

( 3 )村庄和小城镇居民社会,不少于12米;

( 4 )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21、安装临时线路时安装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得低于3.5米。

22、石油管道与其它管道不可避免交叉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米

23、高处:1)、高处作业定义:离坠落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的作业;

2)、三层(6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该拉设安全网

24、钢直梯下端高于基准面2.4米以上的必须增加护笼梯!

25、电建安规:3.2道路施工道路,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栈桥、架空线路下方通行空间不小于5m,材料、废弃物堆放点距排水沟大于0.5m。

26、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之连墙件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对高度在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

27、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0m,并有良好的瞭望条件。

28、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两侧有可靠栏杆的便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有可靠的栏杆。

29、建安规:3.2道路3.2.7

现场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

30、电建安规:3.3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1)器材不得紧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有0.5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2)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31、煤气场所工作的时间

在煤气场所工作的安全许可时间:

CO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O含量不超过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0.5小时。

CO含量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泄漏区域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32、人体(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 0.35米

20~35kV 0.6米

44kV 0.9米

60~110kV 1.5米

220kV 3米

330kV 4米

500kV 5米

33、二级加油站与普通民用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12米,三级加油站为10米,加油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达到50米,重要公共建筑物包括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省级以上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办公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物。一般营业场所、办公楼、商住两用楼、高层民用建筑物等则归类为仅次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一类保护物。其与二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与三级加油站的安全距离应为16米。

3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建筑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35、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的距离

36、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交通干线,工矿企业至少保持1000m距离

3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

4.1.2规定。

表4.1.2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

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4.1.7

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

倾斜、悬倒。

4.2 电气设备防护

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2.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高处坠落半径防护距离:

A1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以R表示,基础高度以h表示,作业高度以H表示。

A2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分别为:

a. 当h为2~5m时,R为3m;

b. 当h为>5~15m时,R为4m;

c. 当h为>15~30m时,R为5m;

d. 当h为>30m时,R为6m。

38、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39、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0、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2).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3).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4).为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5).为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41、一般油气井作业时,放喷管线安装在当地季节风的下风向,接出井口25米以外,通径不小于62mm,放喷阀门距井口3m以外,压力表接在内控管线与放喷阀门之间。大修侧钻油气井时,放喷管线出口应接至井口75米以上的安全地带,距各种设施不小于50m。

42、临时线路跨过路时必须高于4米

43、露天采石开采阶段高度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

44、1)甲类危化品库房之间至少保持20m的防火间距,当仓库储存量较少时,可减至12m

2)甲类危化品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距离至少为3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至少为25m。

3)甲类危化品仓库库区围墙与区内建筑的距离至少为25m

4)大型仓库与邻近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与邻近工矿企业、铁路干线

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公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大型仓库一般分区设置,其行政管理区和生活区应设在库区之外,并用不低于2m的围墙将其与库区隔开。

45、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46、工业企业带煤气作业周围40米内禁止明火。

47、安全出口距离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开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48、1.多层建筑内商店的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1)超过5层的商店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2)地下商店,当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用乙级防火门。

(3)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2.高层建筑内商店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1)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49、石油化工企业中,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1)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2)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3)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4)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5)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6)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7)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8)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50、仓库内储存物品距离墙体20CM

5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2、系绳沿网边均匀分布,相邻两系绳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长度不小于0.8m。当筋绳、系绳合一使用时,系绳部分必须加长,且与边绳系紧后,再折回边绳系紧,至少形成双根 安全网类别 相邻两系绳间距(m)

平网 ≤0.75

立网 ≤0.75

密目式安全立网

≤0.45

53、通行平台宽度不应小于700mm,竖向净空一般不应小于1800mm。

1)梯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4梯段宽度,行进方向的长度不应小于850mm。

2)通行平台按20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

3)梯间平台按35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

4)检修平台一般按40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大于此值时应按实际要求或相邻的楼面荷载系数设计。

54、安规中的三种安全距离第一种安全距离: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第二种安全距离: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内和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它考虑了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可能活动的最大的空间位置,对带电设备所必须保持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4m,35kV一0.6m,110kV—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第三种安全距离: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4m,35kV一0.6m,110kV—1.0m,220kV一1.8m(1.6m),500kV一3.6m。

55、高处作业分级

一级:作业高度2-5米

二级:作业高度5-15米

三级:作业高度15-30米

特级:作业高度30米以上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9-03-18

【生效日期】1999-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公 安 部 部 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

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高处作业分四个等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划定一级高度作业,坠落半径为2m。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划定二级高度作业,坠落半径为3m。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划定三级高度作业,坠落半径为4m。

3.高处作业高度在大于30m,划定四级高度作业,坠落半径为5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jr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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