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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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荷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荷殊

煤矿荷殊650井

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检查、治理和上报的责任,为我矿长期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国务院 23 号令及荷殊公司 31 号文件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整改责任

事故隐患坚持 “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 的原则, 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相关系统矿长。

二、整改要求

1、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监管人亲自抓整改,系统矿长抓整改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2、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改措施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矿安监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报告,由矿安监科统一汇总,并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及时在隐患整改台账上标注。

4、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隐患单位的施工作业活动,并根据《隐患整改制度》进行处罚,指定日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单位向矿安监科申请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正常作业活动,仍不合格的按《隐患整改 制度》加倍处

罚,并指定其他单位整改,罚款转给其他整改单位。

三、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完善管理制度, 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四、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及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效果评价,并纳入矿月末考核。对落实责任, 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经矿委研究,作为月末安全管理评价、考核的依据酌情给予加分,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或评价结果差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作为月末考核的依据给予扣分处理,并记入年度 安全管理评价和考核档案。因整改责任不落实或整改不力、未整 改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离矿直至上 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荷殊煤矿荷殊650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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