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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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管理规约

(表决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小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经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后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小区从事使用、管理物业活动,均须自觉遵守执行本管理规约。

第二章 某小区小区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基本情况。 (一)小区全称: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 (二)座落位置:珠海市香洲区 。

(三)物业类型:住宅 幢,共 户,地下停车场。 (四)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五)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六)小区四至: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路,北至 路。

第五条 小区中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由该幢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单幢建筑物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楼道,楼梯,户外内墙,外墙,屋面,共用天台,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等。

第六条 小区中单幢建筑物的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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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幢建筑物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门禁系统,电梯,空调,等等。

第七条 小区的共用部位由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小区的共用部位包括:围墙,区域内的道路,空地,绿地,水池,公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用房,门卫室,值班房,一楼共用架空层,网球场,露天游泳池,烧烤场,负一层的公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和物业服务用房,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等。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或者以其他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场地也属于小区的共用部位。

第八条 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由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照明系统,排水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消防系统,等等。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绿化植物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第三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业主权利

第九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十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合理使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经持有20%或以上投票权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享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业主享有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可以自荐或者推荐其他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十四条 业主享有投票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权利。下列重大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投票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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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决定业主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权限。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七)决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

(八)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九)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方案。 (十)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十一)决定改变共用部分用途的方案。

(十二)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的方案。 (十三)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参加的诉讼事宜。

(十四)决定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有权查阅和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公布下列应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五)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 (七)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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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九)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十)小区停放汽车的车位、地下车库车位处分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业主查询上条所列举的情况和资料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业主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提出书面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书面回复。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修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不予支付,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有权要求公开使用情况和收益情况。

第二节 业主义务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侵害业主合法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未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撤销,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应合同权利,亦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不得危

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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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业主不得利用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主不得在建筑物专有部分或共用部位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违章使用电气、燃气、消防设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物业,不得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不得制造超过规定标准噪音。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将住宅改变为加工场、仓库、旅馆、招待所、集体宿舍(群租、分租)、饭堂、托管中心、补习社、教室、商店、小卖部、俱乐部、会所,或者用作其他经营性用房,也不得出租、出借、许可他人将住宅用于上述用途。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地下车库,不得将车库改变为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不得对房屋分割搭建,不得将厨房间、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不得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也不得将厨房间改为卫生间,或者将卫生间改为厨房间。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不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形状、颜色、外窗玻璃颜色或更换外窗,不得实施在外墙上再增开窗、门等改变建筑物外观的行为。

(三)不得在承重墙上穿洞或者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房屋的地面、楼面标高。

(五)不得占用共用走廊、空地、绿地、天台、屋面等共用部位。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接驳燃气管道、排污管道、雨水管道、消防管道、消防设施及其他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

(七)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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